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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 行政诉讼司法(sf)文书 案 例 一 潞城镇彭家砖厂(zhun chn)不服常州市 戚墅堰区国土局土地(td)管理处罚决定案 1992 年 12 月 26 日,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以下简称戚墅堰区国土局)批准给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以下简称彭家砖厂)临时用地 13 亩作砖厂堆坯及窑基使用(该厂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但在发给彭家砖厂的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上未注明使用期限。戚墅堰区国土局为贯彻江苏省常州市整顿窑业用地的精神,于1997年 12 月 15 日、1998 年 3 月 19 日两次书面要求彭家砖厂停窑复垦,彭家砖厂未予理睬。戚墅堰区国土
2、局于 1998 年 6 月 9 日对彭家砖厂作出(1998)常戚土罚字第 02 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彭家砖厂在 1998 年 8 月 31 日前拆除窑基、工棚和其他(qt)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彭家砖厂不服于 1998 年 6 月 29 日向常州市国土规划局申请复议被维持后,于同年 8 月 17 日向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一、请根据上述案情(nqng)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二、假设你是原告彭家砖厂法定代表人彭,请以戚墅堰区国土局为被告撰写起诉状。三、针对原告起诉,被告戚墅堰区国土局指出 1992 年 12 月发给原告的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的期限为 1994
3、 年 12 月 25 日止(有存档批准书为凭),发给原告的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未注明期限是工作中的失误,且原告曾于 1995 年 10 月申请延长临时用地的期限(有申请报告为凭),故于 1995 年 12 月 7 日第二次批准原告临时用地的期限至 1996 年 12 月30 日止(有通知书为凭)。假定你是被告委托的代理律师张,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代理词。四、如原告认为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合理、正确,决定撤诉,请根据案情撰写行政撤诉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地址:常州市潞城镇号。法定代表人:彭,厂长,电话:(略)。2/35 被申请人: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地址:常州市
4、戚墅堰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dinhu):(略)。复 议 请 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1998)常戚土罚字第 02 号行政处罚(xn zhn ch f)决定。复 议 理 由 一、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侵害(qnhi)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992 年 12 月 16 日,被申请人批准将潞城镇 13 亩土地给申请人砖厂堆坯及窑基使用,并发给申请人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但并未注明使用期限(有通知书原件为证)。申请人随后领取(ln q)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并开始合法经营。1995 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续批,但被申请人未作答复。随后,被申请人即对申请人作出责令申请
5、人退还(tuhun)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只考虑到整顿窑业用地而未考虑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权利,擅自作出该行政处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应归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31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法第 3 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从本案事实来看,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并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归于无效。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6 条的规定,请贵局依法裁决。此
6、致 常州市国土规划局 申请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 法定代表人:彭 1998 年 6 月 29 日 【文书格式】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工作 单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电话)3/35 复 议 请 求 复 议 理 由 此致(c zh)(受理(shul)案件的行政机关)申请人:年月日 【注意(zh y)领会】1复议请求(qngqi)主要有三种:(1)撤销原具体(jt)行政行为;(2)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3)重新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2
7、复议理由应写明与复议要求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申请复议的法律依据。3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在法定期限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应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 法定代表人:彭,厂长,电话:(略)。被告: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4/35 诉 讼 请 求 1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1998)常戚土罚字第 02 号行政处罚决定;2本案(bn n)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shsh)和理由 1992 年 12 月 26 日,被告批准给原告临时用地 13 亩作砖厂
8、堆坯及窑基使用,并发给原告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但未注明使用期限。被告为整顿常州市窑业用地于 1998 年 6月 9 日对原告作出(1998)常戚土罚字第 02 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在 1998 年 8 月 31日前拆除窑基、工棚(gngpng)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原告不服于 1998 年 6月 29 日向常州市国土规划局申请复议。常州市国土规划局对原行政处罚予以维持。原告认为,原告拥有被告发给的合法的土地用地凭证,依法应有使用(shyng)土地的权利。被告仅为整顿窑业而无视原告的合法权益,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其次,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
9、。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31 条和第 32 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lyu)和依据,否则即视为违反程序,行政处罚归于无效。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告知原告理由和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视为无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第 17 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1992 年 12 月被告批准的临时土地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1 份(未注明期限);2原告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各 1 份;3(1998)常戚土罚字第 0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 份。此致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10、: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 1998 年 8 月 17 日 附:本状副本 1 份 5/35 1公民提起行政(xngzhng)诉讼用行政起诉状格式 【文书(wnsh)格式】行 政 起 诉 状(公民(gngmn)提起行政诉讼用)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被告:所在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诉 讼 请 求 事 实 和 理 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2法人(frn)、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用行政起诉状【文书(wnsh)格式】行 政 起 诉 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用)6/35 原告(名称
11、):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账号:被告:所在地址:电话:法定代表要(或代表人):诉 讼 请 求 事 实 和 理 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 【注意(zh y)领会】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shxing)的书写:(1)原告是公民的,应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zhy)、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
12、行和账号。(2)被告应当写明行政机关的全称、地址,代表人的姓名、职务(zhw)、电话。(3)第三(d sn)人的写法与原被告相同。(4)有诉讼代理人的,如果是法定代理人,在姓名之后要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如果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如果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应用括号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业或职务、住址。(5)需要注意的是,共同诉讼中多名当事人应依次写清;诉讼代理人应分别写 明是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不能笼统地称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应该写在各被代理人的当事人的下方。2诉讼请求是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所要达到的
13、目的。应写明要求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强制行政机关履行具体行政行为。写法上应当明确、具体,请求如有多项,应分行列写。如某行政起诉状的诉讼请求是这样写的:“1.请求被告给原告恢复用电;2.赔偿因故停电所造成的损失 3 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正文包括事实、理由与依据,具体写法如下:7/35(1)事实部分应当着重写明被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事实、原因、经过及其所造成的结果。叙述时一要客观,二要抓住关键情节。行政起诉状事实部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层次:行政争议的情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所以提起诉讼是因为他们与行政机关发生了行政争议。一般是行政机关对其行政
14、管理相对人进行管理,在管理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因此要把行政争议的前因后果写清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哪一行政机关作出的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详细内容。这两部分内容是紧密相连的。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曾否申请(shnqng)复议,复议机关是否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若改变了,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为何。(2)理由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对侵权事实进行概括,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之点;其次,通过举证、引证法律、法规等说明行政机关处理、处罚的错误所在,如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或未履行法定职责;再次(zi c),引用行政诉讼法说明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3)证据部分。在叙述完事实和理由之
15、后,还要另起一段,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liyun),证人姓名和住址。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本案被告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委托,代理其参加诉讼(s sn),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原告(yungo)所述事实不符 1992 年,被告批准给原告的临时土地用地批准通知书的期限为 1994 年 12 月 25 日止,这在当年存档的批准书上有注明。发给原告的临时土地用地批准书未注明期限是工作中的失误,但并不意味着原告就可以永久使用土地。且原告曾于 1995 年 10 月申请续批临时用地(有原告申请报告为凭),即足以说明原告对第一次通知书的期限是明知的。因此,第一次批准通知书应作为有效的证据采纳
16、。原告 1995 年申请续批后,被告作出第二次批准通知书,期限至 1996 年 12 月 30 日止。以上三项证据足以说明原告的土地使用权限应止于 1996 年 12 月 30 日,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即为非法使用土地,原告所称合法使用土地与事实不符。二、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 因原告从 1996 年 12 月 30 日后即已属非法使用临时土地,作为土地管理机关,被告即有权要求原告归还使用权。被告于 1997 年 12 月、1998 年 3 月两次书面通知原告停窑复垦,原告拒不理睬,并继续非法使用土地,已属行政违法行为。被告针对该违法行为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措
17、施是行使职权,并无不当,符合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综上所述,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证据充分,应予维持。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考虑。代理人:张 常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8/35 1998 年 8 月 26 日 【文书(wnsh)格式】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或被 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 表如下代理意见:(阐明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或阐明反驳原告起诉的事实、诉讼请 求的依据和理由。)(提出建议。)代理
18、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 【注意(zh y)领会】代理意见实际上是对诉状(szhung)内容的补充和完善,同样以法理服人,以情理感人。写这一部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抓住争执点,多角度进行论证。代理意见应针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执焦点,尤其是认识(rn shi)不一致的,各执一词的方面,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论证。9/35 2针对实质问题,深入剖析。比如合同纠纷案,说明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如果是无效合同责任在谁;如果是有效合同,是谁的责任,责任大小。侵犯著作权案,论证是否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fnchu)等等。3从情理方面论。主要指从人情、社会道德、风俗等方面
19、。民事案件有时从情理方面论证,会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行政(xngzhng)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常州市潞城镇(chngzhn)彭家砖厂。地址(dzh):常州市潞城镇号。法定代理人:彭,厂长,电话(dinhu):(略)。申请人诉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1998)常戚土罚字第 02 号行政处罚决定撤销(chxio)一案,于 1998 年 8 月 17 日诉至你院,现请求撤回起诉。理由如下:申请人确系非法使用土地,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局所作行政处罚措施合理、正确。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51 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请撤诉。望予批准。此致 常州市戚墅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彭 1998 年 8 月
20、25 日 【文书格式】行政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 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名称)诉(名称)(年度)字第号关于决定(案由)一案,于 年月日诉至你院,现请求撤回起诉。理由如下:此致 10/35 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月日 【注意(zh y)领会】1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直接(zhji)写单位全称或法定代表人姓名;2撤诉申请(shnqng)的理由可简明扼要。其原因一般有两种:(1)原告草率起诉。一开始自认为自己(zj)有理,行政机关的决定是错
21、误的,经过学习法律、法规,明白了行政机关(jgun)的决定是合理的、正确的,因而撤诉。(2)被告满足了原告的要求。即行政机关意识到自己工作中的失误,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原告决定撤诉。案 例 二 李诉钦州市公安局以暴力殴打行 为致其子梁死亡请求行政赔偿案 1996 年 5 月 21 日晚 8 时许,广西钦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将钦州市中药厂工人梁抓至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钦州市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证实梁身体健康,并无吸毒现象)。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张、孙和正在值班的黄等人以梁“难讲话”、“不讲理”为由,将其从一号戒毒仓拉出,用
22、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 20 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梁被打后于次日凌晨 2 时死于戒毒仓内。经法医鉴定,梁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张、孙、黄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 12 年、7年。1998 年 9 月 2 日,被害人梁之母李(61 岁,钦州市钢窗厂退休工人,住钦州市钦州镇板桂街 137 号)向钦州市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该局赔偿其子梁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 95600 元。州市公安局于同年 9 月 7 日以梁为吸毒人员,其被戒毒所临时工张等人殴打致死,是张等人的个人犯罪行为,不属国家赔偿范围,作出了不予赔偿的答复。同年 10 月 6 日,李再次向钦
23、州市公安局提交复议申请书,要求钦州市公安局对其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10 月 28 日,钦州市公安局仍作出不予赔偿的答复。同年 11 月 16 日李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假设你是本案原告,请根据案情撰写行政赔偿申请书。二、假设你是原告代理律师王,请为原告代书行政赔偿起诉状。11/35 三、根据题干提供的信息,以被告身份撰写行政答辩状。四、假设钦州市公安局委托法医对被害人梁进行病理鉴定,发现被害人梁确系吸毒人员,请以本案事实为依据,撰写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xngzhng)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李,女,61 岁,钦州市钢窗厂退体工人(gng rn),住钦州市钦州镇板桂街 13
24、7 号。申请人系被害人梁之母。行政(xngzhng)机关:广西钦州市公安局 赔 偿 请 求 请求(qngqi)赔偿被害人梁的死亡(swng)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 95600元。事实和理由 1996 年 5 月 21 日晚 8 时许,贵局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以被害人梁吸毒为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将其抓到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张、孙和正在值班的黄等人以被害人梁“难讲话”、“不讲理”为由,将其从一号戒毒仓拉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 20 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梁被打后于次日凌晨 2 时死于戒毒仓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
25、。鉴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张等人虽不是贵局的工作人员,也不是戒毒所的正式职工,但他们受聘于贵局戒毒所,执行着保卫、看守和管理戒毒人员的任务。这种任务正是一种职权,即国家强制戒毒权。强制戒毒所属于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作为张等个人来说是不具有的。而张等人正是在戒毒所执行上述任务时殴打梁致死的。致害行为发生的当晚,黄正在戒毒所值班。被张等人殴打致死的梁,不是别人,正是戒毒所的戒毒人员,是他们保卫、看守和管理的对象。这种情况表明,张等人殴打梁致死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违法行为,并非个人行为。其损害结果不能由张等人个人承担责任,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戒毒所是贵局的二级事业单位,不具
26、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应归属于贵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强制戒毒办法关于“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的规定,贵局对戒毒所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发生在戒毒所的违法行为,致人损害,贵局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申请人系被害人之母,是被害人惟一亲人,现退休在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6 条、第 27 条第 1 款第(三)项之规定,特请求贵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 95600 元。以上事实和请求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法医开具的被害人死亡鉴定报告和证明书各 1 份;12/35(2)丧葬费收据 1 张;(3)被害人生前职业及工资收入证明 1 份。此致 广西钦州
27、市公安局 申请人:李 1998 年 9 月 2 日 【文书(wnsh)格式】行政(xngzhng)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等。行政机关:赔偿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机关(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人:年月日 【注意(zh y)领会】1申请人的身份事项: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如果是由申请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者有抚养关系(gun x)的亲属来行使请求权时,还应写明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和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与受害人的关系等事项。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写明它们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28、、职务。2事实部分必须如实地反映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违法行为,包括其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qyn)、过程及结果。并着重反映出违法行为和由此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13/35 3理由部分必须叙述充分、恰当。首先要对上述事实情况进行简要分析,揭示其实质,然后运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说明行政机关行为的违法性及申请人请求的合理性。论证理由要注意与事实相吻合,并指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4注意用证据对事实予以补充和说明,具体如下:证据部分若有其他证明材料的,必须一并附上,例如证明人身伤害的程度、性质的医院证明书、医疗费收据及因此而受到其他损失(snsh)
29、的证明;对损害财产的,应提交修复费用的收据、购置同类财物的发票等;因死亡而要求赔偿的,应提交受害人死亡证明书或其他载明死亡原因、时间、地点等情况的证明书,死亡人死亡之前的职业、工资收入状况、生前抚养人的姓名、年龄、死亡人须抚养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性别及其与死亡人的关系、因死亡而开支的丧葬费收据等。行政(xngzhng)赔偿起诉状 原告(yungo):李,女,61 岁,汉族(Hnz),广西钦州市人,钦州市钢窗厂退休工人,住钦州市钦州镇板桂街 137 号。原告系被害人梁之母。委托(witu)代理人:王,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钦州市公安局。地址:广西钦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30、。诉 讼 请 求 请求被告赔偿被害人梁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 95600 元。事实和理由 被害人梁是钦州市中药厂工人,身体健康,没有吸毒现象。1996 年 5 月 21 日晚 8 时许,钦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以被害人梁吸毒为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将其抓到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张、孙和正在值班的黄等人以被害人梁“难讲话”、“不讲理”为由,将其从一号戒毒仓拉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 20 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被害人梁被打后于次日凌晨 2 时死于戒毒仓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张、孙、黄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
31、分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 12 年、7 年。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无任何证据证实被害人梁有吸毒行为,随意将其抓走,实行强制戒毒,这是违法的,是造成被害人梁死亡的前提和基本原因。张等人执行戒毒所的保安工作,是行使职权行为,与被告实施强制戒毒密不可分,他们的违法行为造成被害人梁死亡的严重后果当然由被告承担。戒毒所是被告所属单位,被告对戒毒所负有监管的责任。张等人伤害被害人梁致死是被告对强制戒毒所管理不善所致,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作为被害人梁的母亲,以上诉讼请求正当、合法,但因请求赔偿和复议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4/35 1法医出具的
32、梁死亡证明书及死亡原因鉴定报告各 1 份;2丧葬费收据 1 张;3钦州市医院开具的梁健康证明 1 份;3 被告钦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各 1 份。此致(c zh)钦州市中级(zhngj)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 1998 年 11 月 16 日 附:本状副本(fbn)1 份 【文书(wnsh)格式】行政(xngzhng)赔偿申请书 原告:(与行政起诉状写法相同)被告:(行政机关全称)所在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诉 讼 请 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15/35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 【注意领会】
33、1行政赔偿诉讼可单独提出,也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如单独提出,应当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并且写明为行政赔偿起诉状;如合并提出,则直接写行政起诉状,但在诉讼请求部分应注意先写要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再写行政赔偿请求。2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书写方法与行政起诉状相同,这里(zhl)不再重述。3讼请求部分,如是单独提起(t q)的,则可直接写行政赔偿请求。4实和理由部分的书写,与行政赔偿申请书的写法类似(li s),但应着重写明两点:(1)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wi f),是其行为造成了损害的后果;(2)写明原告(yungo)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
34、情况。5据部分的写法与行政赔偿申请书相同。行 政 答 辩 状 答辩人:广西钦州市公安局。地址:钦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被答辩人李诉答辩人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被答辩人所述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称梁身体健康,没有吸毒与事实不符。经我局委托法医对被害人梁所做病理鉴定表明梁是吸毒人员,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是合法的。二、梁的死亡并非我局行政行为所致 戒毒所属我局二级单位,其聘用的临时工张等人不属我局正式在编人员,我局没有授予他们任何职权。张等人将梁殴打致死的行为完全是其个人犯罪行为,梁致死造成的损失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张等人负责赔偿,原告要求我局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综上,
35、答辩人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致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西钦州市公安局 1998 年 11 月 20 日 附:1.本答辩状副本 1 份;2.法医出具的被害人梁病理鉴定报告 1 份。【文书格式】行 政 答 辩 状 16/35 答辩人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注意(zh y)领会】1一审的答辩(dbin)人是行政机关,二审的答辩人既可以是一审原告,也可以是一审被告或第三人。2答辩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无论是一审案件(njin),还是二审案件
36、,答辩人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答辩状。3行政答辩状的正文部分包括答辩理由和答辩意见,是对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答辩理由又分为(fn wi)事实根据及法律、法规依据。正文部分具体写法如下:(1)事实根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jt)行政行为,总是要依据一定的案件事实。如果原告叙述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答辩人应当予以指出,并予以纠正,以澄清事实。在写法上,主要是列举确实、充分的证据,阐明事实真相,用以推翻原告的不实之词。(2)法律、法规依据。如果原告指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或显失公正,答辩人就应当针对原
37、告起诉的论点,运用法律、法规说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合法的。(3)提出答辩意见。答辩人阐述答辩理由后,要写明自己的答辩主张。该主张有以下四种: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要求人民法院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要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部分撤销;向人民法院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7/35 行政赔偿判决书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1998)钦行初字第号 原告(yungo)李,女,61 岁,广西钦州市人,钦州市钢窗厂退休工人,住钦州市钦州镇板桂街 137 号。原告(yungo)系本案被害人梁之母。委托(witu)代理人王,钦州律师(lsh)事务所律师。被告(bigo)广西钦州市公安
38、局。地址:钦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原告诉广西钦州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6 年 5 月 21 日晚 8 时许,被告钦州市公安局所属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以被害人梁吸毒为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将其抓至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张、孙和正在值班的黄等人以梁“难讲话”、“不讲理”为由,将其从一号戒毒仓拉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20 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梁被打后于次日凌晨 2 时死于戒毒仓内。
39、经法医鉴定,梁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张、孙、黄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 12 年、7 年。原告李于 1998 年 9 月 2 日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告赔偿其子梁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95600 元。被告于同年 9 月 7日以梁为吸毒人员,其被张等人殴打致死,不属国家赔偿范围,作出了不予赔偿的答复。同年 10 月 6 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交复议申请书,要求被告对其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10 月 28 日,钦州市公安局仍作出不予赔偿的答复。原告不服于同年 11 月16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上事实,有法医出具的梁死亡原因鉴定报告及死亡证明书、钦州市市医
40、院出具的梁生前健康证明书、原告提供的丧葬费收据以及被告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并经法庭审查属实,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钦州市公安局所属强制戒毒所是被告的二级机构,履行该局授予的行政职权。张、孙、黄等人是该强制戒毒所的保安员,依法行使保卫、看守、管理戒毒所的职权。张等人实施加害梁的违法行为时,张等人正在值班,正行使保卫、看守、管理戒毒所的职权,其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由于强制戒毒所没有严格的管理,造成戒毒人员梁被殴打致死,对此法律责任也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李是梁的母亲,依法有权请求被告赔偿其儿子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其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
41、认为张等人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属国家赔偿范围,不予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 条第(三)项、第 6 条第 2 款、第 7 条第 1 款、第 9 条第 1 款,第 27 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钦州市公安局对梁实施强制戒毒并致其死亡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二、由被告钦州市公安局按 1997 年全国在岗职工全年平均工资的 20 倍赔偿梁的18/35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民币共计万元给原告李,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一次性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被告钦州市公安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
42、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 审判员 刘 审判员 李 1998 年 12 月 24 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yunbn)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陆 【文书(wnsh)格式】人民法院(rnmnfyun)行政(xngzhng)赔偿判决书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
43、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19/35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 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概括写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其事实与根据,以及原告不服的 主要意见、理由和请求等)。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就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述)。依照(写明
44、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六种情况:第一,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 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二,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一、撤销(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 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二、(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不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此项不写。如果是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而须承担行政赔 偿责任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和交付时间等)。”第三,部分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一、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
45、20/35 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 容);二、撤销(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 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 容);三、(相对撤销部分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不需要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如果是确认被告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而须承担行政 赔偿责任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和交付时间等)。”第四,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写:“责成被告(写明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内容和期限)。”第五,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的,写:“变更(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 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
46、改为(写明变更后的处罚内容)。”第六,单独判决行政赔偿的,写:“被告赔偿原告(写明赔偿的金额、交付时间,或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注意(zh y)领会】1行政赔偿判决书是行政判决书的一种(y zhn),其格式与行政判决书基本相同。如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标题应写为“行政(xngzhng)赔偿判决书”,普通的行政判决(pnju)书或附带判决行政赔偿的判决书,标题则应写为“行政(xngzhng
47、)判决书”。2原告的基本情况: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公民的住址应写住所所在地;住所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所在地址;21/35 另起一行列项写明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等。如果原告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除写明原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另起一行列项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不是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是律师的,只写明其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3被告的基本情况应写
48、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列项写明该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再另起一行列项写明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等。4第三人的写法与原告、被告相同。5在案由部分,如是单独的行政(xngzhng)赔偿案件,则可表述为:“原告(yungo)诉(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赔偿纠纷(jifn)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6最后,如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法院应当(yngdng)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先予以确认,再列项写明行政赔偿的判决结果。案 例 三 徐诉南宁市工商局变更(bingng)法定代表人案 徐(1947 年 5 月
49、20 日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建政路南一里 64 号)所在的新城区建筑安装公司(下称建安公司)于 1979 年 12 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89 年 3 月 28 日南新计经字(1998)第 13 号文件确认公司为集体所有制;1989年 4 月 17 日该公司制定了企业组织章程,同年 5 月 20 日南宁市新城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该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该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95 年 6 月 6 日,新城区人22/35 民政府(地址:南宁市平葛路 68 号)聘任徐为该公司的副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聘期为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
50、各级政府无权任免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1996 年 6 月 5 日,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政府以南新府发(1996)40 号文件决定延长徐同志在建安公司的任职期限;1996 年 9 月 24 日,新城区人民政府另行聘任谢为建安公司经理,聘任陈为副经理,聘期均为一年。同时,免除了徐、岳的副经理职务。1996 年 10 月 18 日,建安公司经理谢在没有提供产权登记证的情况下向南宁市工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有关工商登记方面的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应当有原法定代表人和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署名的申请文件)。同日,南宁市工商局作出变更登记,为此,徐不服,遂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起诉。南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