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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失业保险金领取规定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根据失业前累计缴费失业保险的年限核定,每满一年可领取2个月,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根据失业人员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不满2023年的,平均缴费基数40%;满2023年不满20年的,平均缴费基数45%;20年以上的,平均缴费基数50%。核定后的待遇需在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范围内,目前最高不得超过1820元/月,最低不得低于975元/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根据规定参与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根据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2.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根据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金额计算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根据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 制度大全网-,为您细心编辑整理本文,转载与引用请注明出处。 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8年以上不满2023年的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202
3、3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篇2: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根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详细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
4、四条失业保险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其次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根据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夫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
5、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根据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给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承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方法和标准由省、自
6、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需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展监视。 存入银行和根据国家规定购置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根据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失业
7、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根据规定参与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根据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根据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顿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顿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制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值理由,拒不承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
8、、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准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根据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准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根据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缺乏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9、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缺乏2023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2023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根据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根据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其次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
10、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其次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夫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方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其次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淌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其次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根据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 治理和监视 其次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治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
11、法律、法规; (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展监视检查。 其次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详细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根据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治理; (三)根据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供应免费询问效劳;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其次十六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治理状况进展监视。 其次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五
12、章 罚则 其次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峻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峻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渎职、徇私、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据当地实际状况,可以打算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公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