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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算实施状况考核方法试行实施细则纯阅读来源:环保部 公布日期:2023-08-03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算实施状况考核方法试行的通知国 办发202321 号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算实施状况考核方法试行实施细则。总 则一、为明确和细化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算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年度考核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加快落实考核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二、对于各项指标的考核要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 中有年度目标的,依据目标责任书进展考核,否则遵照本实施细则进展考核。三、依据本实施细则供给的计分方法,对空气质量
2、改善目标完成状况、大气污染防治重 点任务完成状况分别评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共10 个省区、市评分结果为两类得分中较低分值;其他地区评分结果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状况分值。四、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结果90 分及以上为优秀、70 分含至 90 分为良好、60 分含至 70 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一类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状况一、考核目的建立以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空气质量改善程度作为检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准,确保大气十条及目标责任书中细颗粒物 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按期完成。二、指
3、标解释考核年度 PM2.5PM10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的比例。三、考核要求一考核 PM2.5 省份的要求2023 年度不考核 PM2.5 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23、2023、2023 年度 PM2.5 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到达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35%、65%,2023 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 PM2.5 年均浓度下降目标。二考核 PM10 省份的要求2023 年度不考核 PM10 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23 年度 PM10 年均浓度下降目标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或到达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2023 年度 PM10 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到达目标责
4、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 30%;2023 年度 PM10 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到达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 60%;2023 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 PM10 年均浓度下降目标。四、指标分值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状况分值为100 分。五、数据来源一承受国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以下简称国控城市点位监测数据。二各省区、市PM2.5PM10年均浓度为其行政区域范围内地级及以上城市设置国控城市点位的年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六、考核基数一PM2.5 考核基数:2023 年 PM2.5 年均浓度。二PM10 考核基数:以 2023 年 PM10 年均浓度为根底,综合考虑空气质量老标准连接进
5、展确定。七、年度考核计分方法一PM2.5 年度考核计分方法PM2.5 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 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依据 PM2.5 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 60 进展计分;PM2.5 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 0 分。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根底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30%以上含的,计 40 分;低于 30%的,依据超额完成比例占 30%的比重乘以 40 进展计分。二PM10 年度考核计分方法1. 对于 PM10 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但考核年度 PM10 年均浓度未到达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3的省区、市PM10 年均浓度下降
6、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 60 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依据 PM10 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 60 进展计分;PM10 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 0 分。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根底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30%以上含的,计 40 分;低于 30%的,依据超额完成比例占 30%的比重乘以 40 进展计分。2. 对于 PM10 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且考核年度 PM10 年均浓度到达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3的省区、市PM10 年均浓度到达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3要求,计40 分。PM10 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 20 分;未满
7、足考核要求的,依据 PM10 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 20 进展计分;PM10 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 0 分, 在此根底上,PM10 年均浓度每上升 1%,扣 1 分。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根底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30%以上含的,计 40 分;低于 30%的,依据超额完成比例占 30%的比重乘以 40 进展计分。3. 对于空气质量要求持续改善的海南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PM10 年均浓度到达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3要求,计 70 分;与基准年相比,PM10 年均浓度每上升 1%,扣 1 分。PM10 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比例
8、到达 5%以上含的,计 30 分;未到达 5%的,依据 PM10 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 5%的比重乘以 30 进展计分。注:广东省 PM2.5 年均浓度下降和 PM10 年均浓度下降分别计分,权重分别为 70%和30%,总得分为二者的加权平均值。其次类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状况一、考核目的基于大气十条中重点任务措施要求,设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状况指标,通 过强化考核,以催促各地区贯彻落实大气十条及目标责任书工作要求,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供给强有力保障。二、具体指标一产业构造调整优化1. 指标解释遏制产能严峻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分类处理产能严峻过剩行业违规在建工程、淘汰落后产能和
9、搬迁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的状况。2. 工作要求该项指标包括“产能严峻过剩行业增产能把握”、“产能严峻过剩行业违规在建工程清理”、“落后产能淘汰”、“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4 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1) 严禁建设产能严峻过剩行业增产能工程。(2) 分类处理产能严峻过剩行业违规在建工程。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 违规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顿建设;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 在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根底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补办相关手续。(3) 完成年度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其中2023 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
10、务。(4) 制定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方案及年度实施打算,有序推动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保搬迁和退城进园。3. 指标分值该项指标分值 12 分,其中产能严峻过剩行业增产能把握、产能严峻过剩行业违规在建工程清理、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各占2 分,落后产能淘汰占 6 分。4. 计分方法依据进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产能严峻过剩行业增产能把握和违规在建项 目分类处理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完成状况。对于产能严峻过剩行业增产能把握,满足 上述工作要求的,计 2 分,觉察一例违规核准、备案产能严峻过剩行业增产能工程的,扣0.5 分,扣完 2 分为止。
11、对于产能严峻过剩行业违规在建工程清理,满足上述工作要求的, 计 2 分,觉察一例产能严峻过剩行业违规在建工程的,扣0.5 分,扣完 2 分为止。依据地方人民政府供给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的完成状况,经现场核查证明完成当年环保搬迁任务的,计2 分,否则计 0 分。依据全国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措施落实状况的考核结果,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指标计分。二清洁生产1. 指标解释落实大气十条中,“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展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承受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要求的状况。2. 工作要求202
12、3 年,各省区、市编制完成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方案中应包括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打算。重点行业 30%以上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2023 年,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方案中的 4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打算。2023 年,完成方案中的 7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打算。2023 年,完成方案中全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打算。3. 指标分值该项指标分值 6 分。2023 年,编制完成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占 3 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占 3 分;2023 年,重点行业
13、清洁生产审核占 2 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占 4 分;2023 年、2023 年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占 6 分。4. 计分方法各省区、市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每年报送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状况。满足全部工作要求的,计6 分。进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对地方报送的状况进展审核,组织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如觉察各地区报送重点行业清 洁生产状况与现场核查不符,觉察一例扣0.5 分,扣完为止。三煤炭治理与油品供给1. 指标解释对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该指标为煤炭消费总量把握及国四与国五油品供给的状况;对于其他地区,为
14、煤炭洗选加工及国四与 国五油品供给状况。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另外增加散煤清洁化治理指标。2. 工作要求该项指标包括“煤炭消费总量把握”、“煤炭洗选加工”、“散煤清洁化治理仅限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国四与国五油品供给” 4 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1) 煤炭消费总量把握2023 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与 2023 年持平;2023、2023 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煤炭消费总量与 2023 年相比实现负增长,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与 2023 年持平;2023 年,北京市
15、、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分别完成 1300 万吨、1000 万吨、4000 万吨、2023 万吨的煤炭压减任务,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与 2023 年持平。严格依据大气十条要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珠三角区域建工程制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工程要实行煤炭减量替 代。除热电联产外,制止审批建燃煤发电工程;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到达 30 万千瓦以上的,可依据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2) 煤炭洗选加工2023、2023、2023、2023 年,其他地区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现有煤矿加快建设
16、与改造,逐年提高原煤入选率;2023 年,原煤入选率到达 70%。(3) 散煤清洁化治理相关地区制定散煤清洁化治理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打算,确定干净煤利用目标与干净煤替代工程;依据年度打算要求,推动散煤清洁化治理,到2023 年,北京市民用干净煤使用量到达 330 万吨/年,干净煤利用率到达 100%;到 2023 年,天津市、河北省民用干净煤使用量分别到达 270 万吨/年、1800 万吨/年,干净煤利用率到达 90%以上。(4) 国四与国五油品供给依据大气十条的安排,按时供给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3. 指标分值该项指标分值 10 分。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煤炭消费总
17、量把握占6 分,散煤清洁化治理占 2 分,国四与国五油品供给占2 分;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煤炭消费总量把握占8 分,国四与国五油品供给占2 分;其他地区,煤炭洗选加工占4 分,国四与国五油品供给占 6 分。4. 计分方法依据地方统计部门供给的数据,确定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与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运用国家统计局供给的数据进展校核,满足 工作要求的计 6 分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计4 分,否则计 0 分。依据地方供给的年度耗煤工程建设清单及其煤炭替代状况,进展综合评估,同时运用环境保护部、进展改革委、能源局的数据进展校核,满足要求
18、的计2 分,否则计0 分。在日常督查中,觉察一例非热电联产的燃煤发电工程、投产燃煤火电工程未按要求落实煤炭等量替代或建自备燃煤电站,扣 1 分,扣完 2 分为止。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供给考核年度散煤清洁化治理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民用干净煤使用规模、使用比例及使用范围等,据此进展综合评估。全部完成年度治理目标的,计2分;完成 90%的,计 1.5 分;完成 80%的,计 1 分;完成 70%的,计 0.5 分;否则计 0 分。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在日常督查中,觉察一例在地方上报已完成散煤清洁化治理的区域销售、使用高硫高灰份散煤的,扣0.5 分,扣完为止。考核年度原煤入选率到达 70%含的
19、计 4 分,到达 65%含的计 3 分,到达 60%含的计 2 分,否则计 0 分。按时供给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计2 分,其他地区计6 分。随机抽检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的 20 个加油站,抽查达标油品的供给状况,觉察一例销售不达标油品的, 扣 1 分,扣完为止。四燃煤小锅炉整治1. 指标解释特定规模以下燃煤小锅炉的淘汰状况,及建燃煤锅炉准入要求的执行状况。2. 工作要求该项指标包括“燃煤小锅炉淘汰”、“建燃煤锅炉准入”2 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1) 燃煤小锅炉淘汰2023 年,编制地区燃煤锅炉清单
20、,摸清纳入淘汰范围燃煤小锅炉的根本状况;依据集中供热、清洁能源等替代能源资源落实状况,编制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合理安排年度打算, 并报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备案;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 10%。2023 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 50%。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还需淘汰95% 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确有必要保存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缘由。2023 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75%。2023 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 95%。确有必要保存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出具书面
21、材料说明缘由。(2) 建燃煤锅炉准入严格执行大气十条与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止建设核准规模以下的燃煤小锅炉。3. 指标分值该项指标分值 10 分,其中燃煤小锅炉淘汰占 8 分,建燃煤锅炉准入占 2 分。4. 计分方法依据污染源普查数据和质检部门锅炉统计数据,核定燃煤小锅炉淘汰清单;依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燃煤小锅炉淘汰比例。完成工作目标的,计8 分;完成工作目标 80%的,计 6 分;完成工作目标 60%的,计 4 分;否则计 0 分。严格依据大气十条相关要求核准建燃煤锅炉的,计2 分;在日常督查中,觉察一例违规建燃煤小锅炉,扣 0.5 分,扣完 2 分为止。中心燃煤锅炉综合
22、整治资金支持城市治理任务完成率低于 90%的,扣 2 分;低于 80%的,扣 4 分。五工业大气污染治理1. 指标解释各地区工业烟粉尘与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状况。2. 工作要求该项指标包括“工业烟粉尘治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 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1) 工业烟粉尘治理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和20 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包括供暖锅炉与工业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 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快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严格依据考核年度重点行业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实现稳定达标局部地区或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强化工
23、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把握,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掩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2)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23 年,制定地区石化、有机化工、外表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完成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已建油气回收设施稳定运行。2023 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广东省珠三角区域全部石化企业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 LDAR技术改造和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有机化工、外表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完成率到达50%,已建治理设施 稳定运行。其他地区石化、有机化工、外表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
24、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完成率到达 5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2023 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有机化工、外表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完成率到达80%,已建治理 设施稳定运行。其他地区石化、有机化工、外表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完成率到达 8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2023 年,各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所列治理工程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3. 指标分值该项指标分值 15 分,其中工业烟粉尘治理占 8 分,包括重点工业企业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 1 分,重点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 5
25、分,工业堆场扬尘把握 2 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占 7 分,包括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 2 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5 分。4. 计分方法(1) 工业烟粉尘治理重点工业企业与 20 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烟粉尘在线监控设施安装率到达95%,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计 1 分,否则计 0 分。依据重点工业企业和 20 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自动监测数据及监视性监测数据核定重点工业企业稳定达标率;95%以上含稳定到达烟粉尘排放标准的,计 5 分,85%以上含 稳定达标的,计 3 分,否则计0 分。在日常督查和现场核查中,觉察一例违法排污或者已建烟粉尘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扣0.5 分,扣完为止
26、。随机抽查 20 个以上工业堆场,依据日常督查和现场核查结果,评估堆场扬尘把握状况; 90%以上含堆场依据要求进展扬尘把握的,计2 分;80%以上含堆场依据要求进展扬尘把握的,计 1 分,否则计 0 分。(2)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依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的完成状况;90%以上含按时完成油气回收并稳定运行的,计2 分,否则计 0 分。依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的完成和运行状况;按时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建设并稳定运行的,计 5 分,否则计 0 分。六城市扬尘污染把握1. 指标解释建筑工地、
27、道路等城市扬尘主要来源的污染把握状况。2. 工作要求该项指标包括“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把握”、“道路扬尘污染把握”2 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1) 施工工地出口设置冲洗装置、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进展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实行密闭措施等。(2) 实施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3. 指标分值该项指标分值 8 分。其中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把握占4 分,道路扬尘污染把握占 4 分。4. 计分方法随机抽查 20 个以上建筑工地。建筑工地抽查合格率到达90%,计 4 分;到达 80%,计3 分;到达 70%,计 2 分;否则计 0 分。依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相关数据核算各地区
28、道路机扫率。城市建成区机扫率到达 85%,计 4 分;低于 85%的,以 2023 年为基准年,年均增长 6 个百分点及以上,计 4 分, 年均增长 4 个百分点及以上,计 2 分;否则计 0 分。七机动车污染防治1. 指标解释对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该指标为高排放黄标车淘汰、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治理、机动车环境监管力气建设、能源汽车推广 及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状况;对于其他地区,为除能源汽车推广外的四项内 容。2. 工作要求该项指标包括“淘汰黄标车”、“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治理”、“机动车环境监管力气建设”、“能源汽车推广”和“城市步行和自行
29、车交通系统建设”5 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1) 按进度淘汰黄标车2023 年,北京市淘汰 30%的黄标车;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淘汰 20%的黄标车;其他省区、市、广东省其他地区淘汰 10%的黄标车。2023 年,全国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 600 万辆,其中京津冀、长三角及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淘汰 243 万辆左右;其他地区淘汰 357 万辆左右。2023 年,北京市、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淘汰全部黄标车;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累计淘汰 80%的黄标车;其他省区、市和广东省其他地区累计淘汰90% 2023 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累计淘汰 50%的黄标车。2023
30、 年,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累计淘汰 90%的黄标车;其他省区、市、广东省其他地区累计淘汰 70%的黄标车。2023 年,各地区淘汰 90%以上的黄标车。(2) 依据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治理规定联网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依据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核发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标信息实现地市、省、国家三 级联网。(3) 依据全国机动车环境治理力气建设标准配备省级和地市级机动车环境治理机构、人员、办公业务用房、硬件设备等,并严格落实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顿建楼堂管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2317 号。(4)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
31、东省严格依据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进展改革委关于连续开展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551 号有关规定和工作方案,在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城市环卫、城市物流等公共效劳领域,增及更机动车的过程中推广使用能源汽车,完善城市充电设 施建设。(5) 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完善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 行车交通出行。除快速路主路外,各级城市道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个别山地城市 可适当调整,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宜进展划线隔离,保障骑行者的安全。通过加强占道治理,保障步行道和自行车道根本路权, 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
32、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已挤占的要尽快恢复。居住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场、酒店等要为自行车供给便利的停车设施。通过道路养护修理,确保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面平坦、连续,沿途绿化、照明等设施完备。3. 指标分值该项指标分值 12 分,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淘汰黄标车占7 分、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治理占1 分、机动车环境监管力气建设占 1 分、能源汽车推广占 1 分、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占2 分;其他地区, 淘汰黄标车占 7 分、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治理占 2 分、机动车环境监管力气建设占 1 分、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占 2 分。4. 计分方
33、法黄标车淘汰率满足当年工作要求的,计 7 分;完成当年工作要求 85%的,计5 分;完成当年工作要求 70%的,计 3 分;否则计 0 分。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发治理满足工作要求,并实现地市、省、国家三级联网的,计1 分,否则计 0 分。其他地区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发治理满足工作要求的,计 2 分,未依据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开展车注册登记的扣 1 分,发标信息未实现地市、省、国家三级联网的扣 1 分,发标率未到达 80%的计 0 分。机动车环境监管力气建设满足工作要求的,计1 分。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城市环卫、
34、城市物流等公共效劳领域增或更的机动车中能源汽车比例到达20%的,计 1 分,否则计 0 分。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对省会城市和随机抽取的 1 个其他县级及以上城市区进展抽查, 每个抽查城市在不少于 3 个行政区域内,选取总条数不少于 10 条、总长度大于 10 公里的道路路段,应涵盖快速路辅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可依据城市具体状况确定各级道路组成比例,对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进展考核统计,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设置步行道和 自行车道的道路比例达90%,且完好率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使用功能完整,路面平坦、连 续、顺畅,不受机动车或其他设施侵占干扰所占比例达80%的,计2 分;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达
35、80%,且完好率达 70%的,计 1 分,低于上述比例的,计 0 分。八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1. 指标解释各地区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推广和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状况。北方采暖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 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疆。2. 工作要求该项指标包括“建建筑节能”、“供热计量”2 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1) 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绿色建筑推广全部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直辖市、打算单列市及省
36、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 2 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23 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 供热计量北方采暖地区制定供热计量改革方案,按打算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建筑和经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应按用热量计价收费。3. 指标分值该项指标分值 5 分。其中,北方采暖地区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绿色建筑推广占 2 分,供热计量占 3 分;其他地区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绿色建筑推广占 5 分。4. 计分方法随机抽查 50 个以上考核年度建建筑。建建筑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执行民用建
37、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均达100%,北方采暖地区计 1 分,其他地区计 3 分;觉察一例建建筑未到达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扣0.5 分,扣完为止。政府投资的建公共建筑、直辖市、打算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位面积超过2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自 2023 年起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北方采暖地区计1 分,其他地区计 2 分,否则计 0 分。对北方采暖地区的省级行政区域内全部地级及以上采暖城市,每个城市随机抽查不低于10 个实行集中供热的建建筑和经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工程,其中建建筑不低于 7 个其中居住建筑不少于 4 个。所抽查工程 100%按用热量计价收费,计 3 分;90%以上含的,
38、计 2 分;80%以上含的,计 1 分;否则计 0 分。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1. 指标解释地方各级财政、企业与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的总体状况。2. 工作要求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大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明确企业治污主体责任。3. 指标分值该项指标分值 6 分。4. 计分方法地方各级财政、企业和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之和占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高于全国 80%位值含的,计6 分;低于 80%位值、高于 50%位值含的,计4 分;低于 50% 位值、高于 20%位值含的,计 2 分;否则计 1 分。十大气环境治理1. 指标解释编制实施细则与年度
39、实施打算、建立重点任务治理台账、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大气环境监测质量治理、秸秆禁烧、环境信息公开状况。2. 工作要求该项指标包括“年度实施打算编制”、“台账治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大气环境监测质量治理”、“秸秆禁烧”和“环境信息公开”6 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12023 年,制定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治理工程,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22023、2023、2023、2023 年,制定年度实施打算,严格依据国家的总体要求制定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确定治理工程实施进度安排、资金来源、政策措施推动要求及 责任分工,并向社会公开。(3) 针对产业构造
40、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治理与油品供给、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把握、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环境治理等重点任务建立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工程的进展状况,并逐月进 行动态更。(4) 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按时完成省、市两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应急预案制定。对于省、市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严格依据相关要求制定和备案,定期开展演练、评估与修订,全面落实政府主要责任人负责制,配套制定部门专项实施方案。行政区域内单个城市空气质量到达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时,准时启动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行政区域内多个城市空气质量到达重污染天气预警
41、等级时,应同时启动省级、市级应急预案,推动城市联动、共同应对。(5) 大气环境监测质量治理依据环境监测治理方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39 号、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治理的假设干意见环办202343 号,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治理体系, 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把握、数据传输、档案治理等进展标准治理和监视检查,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6) 秸秆禁烧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治理责任制,明确市、县和乡镇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责任,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对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燃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开展实地核查,严峻查处禁烧区内的违法燃烧秸秆行为。(
42、7) 环境信息公开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逐月公布行政区域内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及其排名直辖市可不排名;公开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依据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2374 号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名目第一批的要求, 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同时,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方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视性监测及信息公开方法试行的要求,准时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3. 指标分值该项指标分值共 16 分,其中年度实施打算编制占 2 分,台账治理占 1 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占 5 分,大气环境监测质量治理占 3 分,秸秆禁烧占 1 分,
43、环境信息公开占 4 分。4. 计分方法(1) 年度实施打算编制按要求编制实施细则与年度实施打算,并向社会公开的,计 2 分;实施细则与年度实施打算未向社会公开的,扣 1 分。(2) 台账治理治理台账完整、真实,满足工作要求的,计1 分;否则计 0 分。(3) 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各地区人民政府供给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的证明材料,满足考核要求计 1 分,否则计 0 分。抽查省、市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满足考核要求计1 分,否则计 0 分。各地区人民政府应供给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的证明材料,包括各地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状况的材料,准时准确启动到达 80%的计 1 分,否
44、则计 0 分,环境保护部统计状况作为考核的依据;各地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信息报送状况的材料,依据环境保护部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工作要求报送的计1 分,否则计 0 分,环境保护部统计状况作为考核的依据;各地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监视检查和问题整改状况的材料,满足工作要求的计 1 分,否则计 0 分,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状况进展监视检查,作为考核的依据。(4) 大气环境监测质量治理假设觉察由于人为干预造假,致使数据失真的现象,作为一票拒绝的依据,总体考核计0 分。依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质量监视检查结果及各地区环境监测质量治理总结报告综合评定,满足考核
45、要求的,计 3 分,否则计 0 分。未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治理体系, 包括气态污染物量值溯源和量值传递体系以及颗粒物比对体系,扣2 分。(5) 秸秆禁烧建立并严格执行秸秆禁烧工作目标治理责任制、禁烧区内无秸秆燃烧火点且行政区内秸秆燃烧火点数同比上一年减幅达 30%含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行政区内秸秆燃烧火点数低于 10 个的,计 1 分;禁烧区内无秸秆燃烧火点且行政区内秸秆燃烧火点数同比上一年有所削减但减幅未达 30%的,计0.5 分;否则计0 分秸秆燃烧火点数以环境保护部公布并核定的卫星遥感监测数据为准。(6) 环境信息公开各地区人民政府应供给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证明材料,严格依据工作要求公开各项环境信息的,计 4 分;缺少一项信息公开内容的,扣1 分,扣完为止。(责任编辑:周利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