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合同协议最新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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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维修合同协议最新5篇 汽车越来越多,汽车修理的市场也越来越大。为了防止汽车修理时有什么纠纷,可以签订一份汽车修理合同明确权责,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驾驭了吗?详情可以点击“合同范本”查看更多相关的各类合同参考。 汽车修理合同协议最新1 托修方(甲方):_ 承修方(乙方):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同等、自愿、公允、诚恳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修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修理车辆 1.车牌号 2.发动机号 3.颜 色 4.车型 5.vin代码/车 架 号 6.行公里数 其次条 修理类别与项目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修理前诊断检验,提出须要修理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

2、辆修理前诊断检验单。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修理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 修理配件材料 1.乙方供应修理配件材料的,应当照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修理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 修理价格 1.甲方同意乙方根据公示的工时单价_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_%进行计价。 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供应 市交通管理局制定 。 3.修理预算费用:_元,大写:_.其中:工时费_元,大写:_;材料费_元,大写:_. 4.修理费用高于或低于修理预算费用的_%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根据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结算。 第五条

3、 车辆交接 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修理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 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制造企业修理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 2.质量保证期根据下列第_项执行。 (1)根据交通部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公里或者10日。 (2)根据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_公里或_日”执行。 3

4、.质量保证期,从修理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修理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七条 竣工验收 1.竣工交付日期为_年_月_日前,交付地点为_. 2.修理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修理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修理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修理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第八条 结算 1.车辆修理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桂林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桂林市机动车修理结算清单,工

5、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2.付款方式:现金 转账 其他 _。 3.付款期限:_.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担当赔偿责任。 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修理质量缘由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运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3.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_元或修理费用的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逾期支付修理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逾期一天_元或修理费用的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觉确需增加修理项目、增加约定修理费用或延长修理期限的,应

6、当刚好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不担当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修理费用或逾期支付修理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方接到通知后_天内应当赐予答复。 甲方中途须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刚好通知乙方,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 其它约定 1._. 2._.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恳求桂林市汽车修理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或根据以下第_种方式解决。 1.提交桂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7、方(签章):_ 乙方(签章):_ 居处:_ 居处:_ 通讯地址:_ 通讯地址:_ 邮编:_ 邮编:_ 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_ 托付代理人:_ 经办人:_ 电话:_ 电话:_ 签约时间:_ 汽车修理合同协议最新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为规范支出,节约经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的规定,甲方通过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后续签合同 确定乙方为20-年7月1日 20-年7月1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定点汽车修理厂.乙方可以承接所在区域国税局 (以下称用户)的机动车辆修理,也可以承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其它单位的机动车辆修理.用户车辆在乙方修理时,乙方应

8、与用户签订汽车修理合同,乙方与用户签订合同中所做出的承诺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其它单位同样有效. 其次条 用户在乙方进行车辆修理时,乙方向用户收取的修理工时费和修理材料费不超过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 第三条 当零配件供应厂商调整零配件价格时,乙方应将价格调整依据刚好书面通知甲方,但不得调整维管理费率(修理材料加价率). 第四条 用户在乙方修理车辆时,乙方应保证所采纳的零配件为正厂件.为保证修理车辆的质量,乙方零配件的选购应通过生产厂或成建制的零配件供应商等主渠道进行选购.对用量较大的通用零备件和耗材,甲方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实行政府选购的形式确定供应商,乙方必需到指定供应商处选购. 当乙方变

9、更零配件进货渠道时应刚好书面通知甲方. 第五条 协助材料选购和工艺要求: 乙方修理用户车辆时所用的协助材料和工艺,应保证是正厂协助材料和正厂工艺. 第六条 用户车辆送修时需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车辆定点修理送修单,未持有送修单的车辆,乙方不得修理(特别状况可事后补单,但必需得到用户车辆管理部门的确认),否则,甲方不支付修理费用. 第七条 费用结算 :用户车辆修理后,经用户验收合格并签字,乙方据此定期干脆与用户结算.需保险公司支付的修理费用由用户负责与保险公司协调,由保险公司支付.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依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状况进行检查. 2

10、,有权对车辆修理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觉的以及用户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3,对修理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与用户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4,接受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状况属实,通知乙方刚好订正.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向乙方供应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各单位名录,乙方据此认定甲方车辆修理单位成员,并履行本合同. 2,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汽车定点修理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修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

11、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车辆修理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 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车辆修理过程中的不正值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3,对经费未落实或不足的车辆修理业务,有权拒绝承修. 二,乙方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法律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 2,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恳守信. 3,车辆修理质量保证符合国家机动车修理标准.车辆小修,保养当天完成,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完成.若用户有完工时间要求的,乙方应尽量满意.乙方在完工时间内不能交付车辆,应通知用户并协商交付时间,若无故拖延,乙方应担当延误责任.

12、 4,乙方依据用户的报修要求填写送修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如乙方在车辆修理过程中检查出了送修单以外的问题,应马上告知用户并提出正常的修理方案,用户回复同意重新补报送修单后,乙方按正常的修理方案进行修理.若乙方发觉用户车辆存在报修单以外的问题,但用户不同意按乙方的修理方案进行必要的修理而出现的车辆事故,乙方不负责任.车辆修理结束后,要将修理车辆换下的配件交用户接收司机检验由用户进行处理,未经用户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处理. 5,乙方应为用户开具汽车修理业专用发票,同时附有送修单回执联,将工时费,材料费分列清晰.在送修单上不能将材料费列全的需单列材料清单,材料清单必需与报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

13、相符,有具体的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如材料清单与报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不相符时,乙方应担当所造成的损失. 6,用户修理的车辆在车辆修理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赐予免费修理,如因修理部分质量问题而出现责任事故,经有关单位的技术检验确属不是用户缘由造成的,乙方应按有关车辆修理行业的管理规定,担当相应的责任. 7,乙方应具有完善的车辆修理档案管理系统,刚好登记车辆修理状况,定期向车辆所属单位提报修理,维护建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车辆修理合同规定的修理项目和期限完成修理.逾期未完成的,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合同规定,赐予用户经济赔偿. 二,因修理质量,服务承诺及其

14、它乙方缘由给甲方或用户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乙方因管理不善,导致车辆丢失,损坏等事故,乙方应担当全部赔偿责任. 四,乙方接受用户车辆修理托付后,未征得甲方同意后不得转厂修理.否则根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予以惩罚.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资格: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值理由拒绝承接用户修理业务两次以上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照实反映状况,供应虚假材料的;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车辆修理经营资格的;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变更,转让,租借修理厂定点资格的. 第十二条 合同的修正和终止 1,任何一方无

15、正值理由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否则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0.5万元. 2,经甲乙双方一样同意,可以修改或终止本合同. 3,因不行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发生不行抗力的一方应在不行抗力发生后十日内将状况通知对方,并实行措施削减或消退不行抗力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合同双方应依据不行抗力对合同影响的程度,协调确定是否终止或接着履行合同. 4,乙方发生下列状况,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1)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缘由无法为甲方供应车辆修理服务的; (2)乙方设施,设备发生重大改变,无法满意车辆修理须要的; (3)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中各种行为的. 第十三条 争议

16、的解决 如乙方与用户发生争议,乙方要刚好向甲方通报状况,说明争议发生的缘由,提出拟解决的方法,由甲方帮助调解.调解不成,乙方与用户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20-年7月1日至20-年7月1日止. 第十五条 本次招标活动中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关澄清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同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需修改或补充本合同内容,双方经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

17、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托付代理人: 或托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 址: 地 址: 汽车修理合同协议最新3 项目编号:gc-fg060050 合同编号:_ 甲方:中心国家机关政府选购中心 负责人:_ 地址:_ 乙方:_ 法定代表人:_ 注册地址:_ 中心国家机关政府选购中心(甲方)就中心国家机关汽车修理定点选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_(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心国

18、家机关汽车修理定点选购项目招标文件(gc-fg060050)的规定,经同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殊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说明: 1.1 “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全部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全部其他文件。 1.2 “选购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用户供应汽车修理,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修理(保险修理业务、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除外)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 “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修理选购的中心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 所属

19、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 “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 “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 “招标文件”是指中心国家机关汽车修理定点选购项目招标文件(gc-fg060050 )。 2.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心国家机关汽车修理定点选购项目(项目编号:gc-fg060050 )。 3.合同的组成 3.1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 本合同条款

20、3.1.2 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 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 中标通知书 3.1.5 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说明,如有不清或相互冲突之处,以所列依次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4.定点承诺 4.1 修理范围 4.1.1 甲方确定乙方为20-20-年度中心国家机关定点汽车修理厂。乙方可以承接中心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用户)车辆修理。 4.2 修理价格 4.2.1 用户进行车辆修理时,乙方应按投标承诺的价格实惠率和质量保修期按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执行(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将在中心政府选购网上公示乙方的

21、中标价格。如整车生产厂下调修理工时费、修理零配件费时,乙方应按投标报价承诺的实惠相应下调价格,调整结果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整车生产厂上调修理工时费、修理零配件费时,则中标报价维持不变。 4.3 费用结算 4.3.1 车辆修理后,乙方在中心政府选购网上填写中心国家机关汽车修理验收单(附件二、以下称验收单),打印并经用户签字确认,乙方据此干脆与用户结算,并为用户开具合法的汽车修理业专用发票。 4.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4.1 甲方的权利: 1.依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负责对乙方履约状况进行考评。考评的方法是:乙方的基本分为10 分, 甲方依据

22、乙方履约状况进行通报表彰或惩罚扣分,乙方的考评结果,将作为其下一年度参与 甲方汽车修理定点选购审查时的审查依据之一。其中,乙方每被扣减1分,将被甲方处以没收履约保证金10%的惩罚;当得分为零时,取消乙方的定点修理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参与甲方汽车修理定点选购活动。 2.对修理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与用户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接受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状况属实,通知乙方刚好订正,并按第九条有关规定赐予处理。 3.对用户拖欠乙方车辆修理费不担当任何责任。 4.4.2 甲方的义务

23、 1.甲方向乙方确认用户名录。乙方据此认定甲方车辆修理单位成员,并履行本合同。 2.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汽车定点修理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修理过程中 所发生的纠纷。 4.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5.1 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车辆修理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 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车辆修理过程中的不正值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3.对经费未落实或不足的车辆修理业务,有权拒绝承修。 4.5.2 乙方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法律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 2.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4、,严格履行中心的机关汽车修理定点选购服务承诺书(附件三)中规定的服务承诺,做到诚恳守信。 3.乙方依据用户的.报修要求填写修理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如乙方在车辆修理过程中检查出了修理单修理项目以外的问题,应马上告知用户并提出正常的修理方案。若乙方发觉用户车辆存在修理单以外的问题,但用户不同意按乙方的修理方案进行必要的修理而出现的车辆事故,乙方不负责任。 4.用户修理的车辆在车辆修理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赐予免费修理,如因修理部分质量问题而出现责任事故,经有关单位的技术检验确属不是用户缘由造成的,乙方应按有关车辆修理行业的管理规定,担当相应的责任。 5.乙方如不具备履行承诺的条件

25、时,乙方除可自行利用社会资源解决外,也可托付甲方举荐的社会专业机构代理,相关责任义务由乙方与代理机构自行协商担当。 5.违约责任 5.1 乙方对所供应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1.在定点选购期间,如乙方被降低资质,将取消其定点修理企业资格。 2.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惩罚、扣分: (1)检查过程中,发觉乙方违反本合同“乙方的义务”条款的,每项扣1分; (2)乙方被投诉,经调查属实的,一次扣1分; (3)修理竣工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返工两次或以上的,扣1分。 (4)乙方严峻违反合同约定,在甲方通知其订正的限期内未能订正,

26、扣1分。 (5)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检查或供应虚假资料,扣1分。 (6)乙方3次不按时报送修理统计报表的,扣1分。 5.1.1 采纳不正值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供应回扣的,或其他因乙方缘由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1.2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乙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 (2)乙方向用户供应的服务,质量明显不满意供货合同、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标准的; (3)乙方向用户供应的,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修理价格的; (4)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2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

27、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3次(含)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加中心国家机关定点汽车修理厂招标项目的资格。 5.2 假如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3 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4 对乙方履行合怜悯况,甲方有权在中心政府选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6.不行抗力 6.1 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斗争、骚乱、瘟疫、严峻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行抗力事务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行抗力事务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

28、后果是无法避开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 遭遇不行抗力一方应在不行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状况报告以及不行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 发生不行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行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担当责任,但遭遇不行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刚好实行适当或必要措施削减或消退不行抗力的影响。遭遇不行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6.4 一旦不行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

29、履约保证金 7.1 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100,000)。 7.2 乙方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3 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7.4 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全部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隐私或国家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8.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

30、规定的商业隐私或国家隐私。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隐私或国家隐私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隐私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说明 9.1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说明均应遵循诚恳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 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便利,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说明,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 对本合同的任何说明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31、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 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格外,合同其他部分接着执行。 11.合同的终止 11.1 本合同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样看法后,方可终止。 11.2 出现下列状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 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1.2.2 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 不行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1.2.4 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

32、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11.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状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担当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刚好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11.3.2 乙方向用户供应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3 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达3次的。 12.法律适用 12.1 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说明、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实行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

33、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 假如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接着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改变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

34、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 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全部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 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假如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居处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假如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假如采纳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5.2 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运用

35、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担当法律责任。 甲方:中心国家机关政府选购中心 联系人:张- 地址:-市-区西安门大街22号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民生银行北京东单支行 乙方:_ 联系人:_ 地址:_ 电话:_ 传真:_ 开户银行及账号:_ _ 15.3 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担当。 16.合同修改 16.1 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需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6.2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

36、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生效 17.1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起先生效。 17.2 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 汽车修理合同协议最新4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同等、自愿、公允、诚恳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修理事宜

37、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修理车辆 其次条 修理类别与项目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修理前诊断检验,提出须要修理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修理前诊断检验单(见附件1、2、3)。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修理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 修理配件材料 1.乙方供应修理配件材料的,应当照实填写材料清单,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修理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 修理价格 1.甲方同意乙方根据公示的工时单价 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 %进行计价。 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供应 市交通局制 定 。 3.修理预算费用:元,大写: 。 其中:工时费元,大写: ;材料费元,大写: 。

38、 4.修理费用高于或低于修理预算费用的 %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根据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结算。 第五条 车辆交接 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修理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 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制造企业修理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 2.质量保证期根据下列第 项执行。 (1)根据交通部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

39、证期为车辆行驶20-公里或者10日。 (2)根据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公里或 日”执行。 3.质量保证期,从修理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修理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 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七条 竣工验收 1.竣工交付日期为年月日前,交付地点为 。 2.修理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修理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修理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修理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第八条 结算 1

40、.车辆修理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上机动车修理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2.付款方式:现金 转账 其他 。 3.付款期限:。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担当赔偿责任。 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修理质量缘由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运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3.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 元或修理费用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逾期支付修理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 逾期一天 元或修理费用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觉确需增加修理项目、增加约定修理费用或延长修理期限的,应当刚好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不担当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修理费用或逾期支付修理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方接到通知后 天内应当赐予答复。 甲方中途须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刚好通知乙方,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恳求川汇区机动车修理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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