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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为规范饮食服务中心食品留样工作,保障师生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饮食服务中心下属各食堂,根据食品药品监督局要求,每餐都要对食品进行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二、中心为每个食堂配备专用食品留样间,留样的采集和保管由中心保管人员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四、留样食品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五、留样食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 48 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 125g。六、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七、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中心保管人员须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2-/2-2-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八、食品留样记录档案统一由饮食服务中心存档,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