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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摘要)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的核定与执行 第四条 集团公司于每年 4 月底前向所属企业下达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核定书。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核定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考核内容及指标;(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三)考核和奖惩;(四)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价指标。(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或控亏额度)、营业收入利润率。1、利润总额(或控亏额度),是指考核当期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核认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即剔除消化以前年度潜亏、以前年度潜赢及非经常性因素后的当期实际利润。2、营业收入利润率,是指企业考核当年
2、利润总额同营业收入的比率,计算公式为:营业收入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100%(二)分类指标包括:应收帐款回收比例、营业收入、现款上交三项指标。应收账款回收比例=(年度实际回收的工程结算款和销售货款/营业收入)100%(三)综合评价指标:主要根据该单位总体工作状况在集团公司排序和上级单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的有关考评结果及表彰情况。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按下列程序核定:(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 1 月底前,企业经营者按照集团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目标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
3、料(影响当年经营效果的特别事项)报集团公司。企业在预报考核目标建议值时应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或不低于上一年度实际完成值,同时应考虑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发展水平。(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集团公司按各企业前三年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平均值、上年实际完成值为基础,并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运营环境、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平均增减幅度,对企业经营者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与企业沟通后确定考核目标值。(三)下达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核定书。对确定的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于每年 4 月底前以文件形式下达执行。第八条 集团公司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控。
4、(一)建立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向集团公司上报一次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上半年执行情况于当年 7 月底以前上报,全年执行情况于次年 1 月底前上报。报告包括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和经济运行情况的简要分析。(二)建立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涉诉事项等情况时,企业经营者应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相关情况;企业的融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和改制等重大事项,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三)建立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预警制度。集团公司结合各企业月度快报、季度报表和本条有关报告事项,加强过程监督,对目标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发出书面预警
5、通知,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保证实现经营业绩目标。第三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九条 集团公司于每年3-6月对所属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每年 3 月底以前,企业经营者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二)集团公司于每年 45 月对所属企业进行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专项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三)集团公司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营业绩专项审核报告,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
6、营业绩考核与绩效薪酬、目标责任奖励兑现意见。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 经营业绩综合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营业收入利润率指标得分+应收账款回收比例指标得分营业收入指标得分+现款上交指标得分综合评价指标得分。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考核计分 1、年度利润总额指标(或控亏指标)的基本分为 30 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 30 分;年度利润目标 3000 万元(含)以上的,每超过(低于)5%,加(扣)5 分;年度利润目标 2000 万元(含)至 3000 万元的,每超过(低于)5%,加(扣)4 分;年度利润目标 1000 万元(含)至 2000 万元的,每超过(低于)5%,加(扣)3 分
7、;年度利润目标 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的,每超过(低于)5%,加(扣)2 分;年度利润目标 500 万元以下的(含控亏指标)每低于(超过)5%,加(扣)1 分;最多加(扣)25 分。2、营业收入利润率指标的基本分为 25 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 25 分;高于(低于)目标值时,每高于(低于)0.1 个百分点,加(扣)3 分,最多加(扣)15 分。第十三条 分类指标考核计分 1、应收账款回收比例指标的基本分为 15 分。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 15 分;超过(低于)目标值时,每超过(低于)0.5 个百分点,加(扣)1 分,最多加(扣)8 分。2、营业收入指标基本分 10 分。完成目标值时得 10 分;每增(减)4 个百分点,加(扣)0.5 分,最多加(扣)5 分。3、现款上交指标基本分 10 分。完成目标值时得 10 分;每一个季度按时足额上交,加 1 分;反之,则扣 1 分,最多加(扣)4 分。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指标考核计分 综合评价指标基本分 10 分。领导班子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加 3 分;获得集团公司党政表彰奖励的,加 2 分;凡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扣 2 分;凡班子成员中受党纪、政纪及刑事处分的,扣 3 分。最多加(扣)3 分(同类表彰奖励就高计分,不重复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