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481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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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专注.学习参考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11-02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的 有 效 监 督,实 施 危 险 废 物转 移 联 单 制 度,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法 有 关 规 定,制 定 本 办 法。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危 险 废 物转 移 活 动 的 单 位。第 三 条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全 国 危 险 废 物 转 移联 单(以 下

2、 简 称 联 单)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各 省、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行 政 区 域内 的 联 单 实 施 监 督 管 理。省 辖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联单 具 体 实 施 监 督 管 理;在 直 辖 市 行 政 区 域 和 设 有 地 区 行 政 公 署的 行 政 区 域,由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和 地 区 行 政 公 署 环 境 保 护 行 政主 管 部 门 具 体 实 施 监 督 管 理。前 款 规 定 的 省 辖 市 级 人 民 政 府、直 辖

3、 市 人 民 政 府 和 地 区 行 政公 署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本 办 法 以 下 统 一 简 称 为“环 境 保 护行 政 主 管 部 门”。第 四 条 危 险 废 物 产 生 单 位 在 转 移 危 险 废 物 前,须 按 照 国 家有 关 规 定 报 批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计 划;经 批 准 后,产 生 单 位 应 当 向移 出 地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领 取 联 单。产 生 单 位 应 当 在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前 三 日 内 报 告 移 出 地 环 境 保 护行 政 主 管 部 门,并 同 时 将 预 期 到 达 时 间

4、 报 告 接 受 地 环 境 保 护 行政 主 管 部 门。专业.专注.学习参考 .第 五 条 危 险 废 物 产 生 单 位 每 转 移 一 车、船(次)同 类 危 险废 物,应 当 填 写 一 份 联 单。每 车、船(次)有 多 类 危 险 废 物 的,应 当 按 每 一 类 危 险 废 物 填 写 一 份 联 单。第 六 条 危 险 废 物 产 生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填 写 联 单 中 产 生 单 位 栏目,并 加 盖 公 章,经 交 付 危 险 废 物 运 输 单 位 核 实 验 收 签 字 后,将 联 单 第 一 联 副 联 自 留 存 档,将 联 单 第 二 联 交 移 出

5、地 环 境 保 护行 政 主 管 部 门,联 单 第 一 联 正 联 及 其 余 各 联 交 付 运 输 单 位 随 危险 废 物 转 移 运 行。第 七 条 危 险 废 物 运 输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填 写 联 单 的 运 输 单 位 栏目,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危 险 物 品 运 输 的 规 定,将 危 险 废 物 安 全 运 抵联 单 载 明 的 接 受 地 点,并 将 联 单 第 一 联、第 二 联 副 联、第 三 联、第 四 联、第 五 联 随 转 移 的 危 险 废 物 交 付 危 险 废 物 接 受 单 位。第 八 条 危 险 废 物 接 受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联

6、单 填 写 的 内 容 对 危 险废 物 核 实 验 收,如 实 填 写 联 单 中 接 受 单 位 栏 目 并 加 盖 公 章。接 受 单 位 应 当 将 联 单 第 一 联、第 二 联 副 联 自 接 受 危 险 废 物 之日 起 十 日 内 交 付 产 生 单 位,联 单 第 一 联 由 产 生 单 位 自 留 存 档,联 单 第 二 联 副 联 由 产 生 单 位 在 二 日 内 报 送 移 出 地 环 境 保 护 行 政主 管 部 门;接 受 单 位 将 联 单 第 三 联 交 付 运 输 单 位 存 档;将 联 单第 四 联 自 留 存 档;将 联 单 第 五 联 自 接 受 危

7、险 废 物 之 日 起 二 日 内报 送 接 受 地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第 九 条 危 险 废 物 接 受 单 位 验 收 发 现 危 险 废 物 的 名 称、数量、特 性、形 态、包 装 方 式 与 联 单 填 写 内 容 不 符 的,应 当 及 时 向接 受 地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并 通 知 产 生 单 位。第 十 条 联 单 保 存 期 限 为 五 年;贮 存 危 险 废 物 的,其 联 单 保存 期 限 与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期 限 相 同。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为 有 必 要 延 长 联 单 保 存 期

8、限 的,产生 单 位、运 输 单 位 和 接 受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要 求 延 期 保 存 联 单。专业.专注.学习参考 .第 十 一 条 省 辖 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权 检 查 联 单 运 行 的 情 况,也 可 以 委 托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政 主 管 部 门 检 查 联 单 运 行 的 情 况。被 检 查 单 位 应 当 接 受 检 查,如 实 汇 报 情 况。第 十 二 条 转 移 危 险 废 物 采 用 联 运 方 式 的,前 一 运 输 单 位 须将 联 单 各 联 交 付 后 一 运 输 单 位

9、随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运 行,后 一 运 输单 位 必 须 按 照 联 单 的 要 求 核 对 联 单 产 生 单 位 栏 目 事 项 和 前 一 运输 单 位 填 写 的 运 输 单 位 栏 目 事 项,经 核 对 无 误 后 填 写 联 单 的 运输 单 位 栏 目 并 签 字。经 后 一 运 输 单 位 签 字 的 联 单 第 三 联 的 复 印件 由 前 一 运 输 单 位 自 留 存 档,经 接 受 单 位 签 字 的 联 单 第 三 联 由最 后 一 运 输 单 位 自 留 存 档。第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由 省 辖 市 级 以 上

10、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并 处 以 罚款:(一)未 按 规 定 申 领、填 写 联 单 的;(二)未 按 规 定 运 行 联 单 的;(三)未 按 规 定 期 限 向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联 单 的;(四)未 在 规 定 的 存 档 期 限 保 管 联 单 的;(五)拒 绝 接 受 有 管 辖 权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联 单 运 行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的。有 前 款 第(一)项、第(三)项 行 为 之 一 的,依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11、境 防 治 法 有 关 规 定,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罚款;有 前 款 第(二)项、第(四)项 行 为 之 一 的,处 三 万 元 以 下罚 款;有 前 款 第(五)项 行 为 的,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有 关 规 定,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罚 款。专业.专注.学习参考 .第 十 四 条 联 单 由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制 定,由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印 制。联 单 共 分 五 联,颜 色 分 别 为:第 一 联,白 色;第 二 联

12、,红色;第 三 联,黄 色;第 四 联,蓝 色;第 五 联,绿 色。联 单 编 号 由 十 位 阿 拉 伯 数 字 组 成。第 一 位、第 二 位 数 字 为 省级 行 政 区 划 代 码,第 三 位、第 四 位 数 字 为 省 辖 市 级 行 政 区 划 代码,第 五 位、第 六 位 数 字 为 危 险 废 物 类 别 代 码,其 余 四 位 数 字由 发 放 空 白 联 单 的 危 险 废 物 移 出 地 省 辖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流 水 号 依 次 编 制。联 单 由 直 辖市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13、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放 的,其 编 号 第 三 位、第四 位 数 字 为 零。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解释。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月 一 日 起 施 行。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制 度 的 执 行 流 程 说 明 转 移 联 单 制 度,又 称 之 为 废 物 流 向 报 告 单 制 度,是 指 在 进行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时,其 转 移 者、运 输 者 和 接 受 者,不 论 各 环 节涉 及 者 数 量 多 寡,均 应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统 一 格 式、条 件 和

14、 要 求,对 所 交 接、运 输 的 危 险 废 物 如 实 进 行 转 移 报 告 单 的 填 报 登 记,并 按 程 序 和 期 限 向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报 告。实 施 转 移 联 单 制 度的 目 的 是 为 了 控 制 废 物 流 向,掌 握 危 险 废 物 的 动 态 变 化,监 督转 移 活 动,控 制 危 险 废 物 污 染 的 扩 散。本 流 程 说 明 根 据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管 理 办 法(国 家 环 保总 局 1999 年 6 月 22 日 令)编 制。一、流 程 说 明 产 生 单 位 将 废 物 交 付 运 输 者 启 运 时 产 生

15、单 位 事 先 按 要 求,在 第 一 联 上 完 成 第 一 部 分 产 生 单 位栏 目 填 写 并 加 盖 公 章 后,将 联 单 连 同 废 物 交 付 运 输 者;专业.专注.学习参考 .运 输 者 核 实 联 单 内 容(主 要 核 实 该 批 次 拟 转 移 废 物 种 类、特 性、数 量 是 否 与 联 单 所 载 定 内 容 一 致)无 误 后,在 第 一 联 上填 写 联 单 第 二 部 分 运 输 企 业 栏 之 后,将 第 一 联 的 副 联 与 第 二 联的 正 联 交 还 给 产 生 单 位;产 生 单 位 将 第 一 联 副 联 自 留 存 档(保 存 期 限 为

16、 5 年),第二 联 的 正 联 在 废 物 启 运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寄 送 移 出 地 设 区 市 级 人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留 档。运 输 者 运 输 废 物 时 运 输 者 将 联 单 其 余 第 一 联 正 联、第 二 联 副 联、第 三 联、第四 联、第 五 联 等 各 联 随 废 物 一 起 转 移 运 行。运 输 者 将 废 物 运 抵 目 的 地,交 付 接 受 单 位 时 运 输 者 将 所 承 运 废 物 连 同 联 单 一 起 交 付 接 受 单 位;接 受 单 位 须 按 照 联 单 内 容 对 所 接 受 废 物 核 实 验

17、 收 无 误,在第 一 联 上 填 写 第 三 部 分 废 物 接 受 单 位 栏 并 加 盖 公 章 后,将 第 四联 自 留 存 档;接 受 单 位 将 正 确 填 写 完 毕 并 加 盖 公 章 的 联 单 的 第 三 联 交 还给 运 输 单 位 存 档;接 受 单 位 将 第 五 联 自 接 受 废 物 之 日 起 二 日 内 寄 送 接 受 地 设区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留 档;接 受 单 位 将 第 一 联 正 联 及 第 二 联 副 联 自 接 受 废 物 之 日 起 十日 之 内 寄 送 废 物 产 生 单 位;产 生 单 位 收

18、到 接 受 单 位 返 还 的 第 一 联 正 联 及 第 二 联 副 联 之后,第 一 联 正 联 自 留 存 档,将 第 二 联 副 联 自 收 到 之 日 起 二 日 内寄 送 移 出 地 设 区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留 档。注:上 述 联 单 各 联 留 档 保 存 期 限 均 为 5 年,以 贮 存 为 目 的 的危 险 废 物 转 移 的,其 联 单 保 存 期 限 与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期 限 相 同。二、流 程 示 意 图 为 便 于 描 述,以 下 将 联 单 的 第 一、二、三、四、五 联 等 五 联用 英 文 字 母 A、

19、B、C、D、E 表 示,则 第 一 联 的 正 联 表 示 为 A1,副 联 为 A2,第 二 联 的 正 联 表 示 为 B1、副 联 表 示 为 B2。E E 排放单位 保存 5 年 2 运输单位 接受单位 保存 5 年 保存 5 年 D C B2 D C A1 B2 A1 D C 保存 5 年 C 1 专业.专注.学习参考 .危 险 废 物 流 向 联 单 流向 附 件: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样 表)及 填 写 说 明 注:附 件 中 的“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仅 作 为 格 式 说 明 用,企 业 在转 移 危 险 废 物 前,应 向 所 在 地 设 区 市 人 民

20、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领 取 正 式 的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编 号 第一部分:废物产生单位填写 第专业.专注.学习参考 .产生单位_ 单位盖章 电话 通讯地址_ 邮编 运输单位_ 电话 通讯地址_ 邮编 接受单位_ 电话 通讯地址_ 邮编 一联 产生单位 废物名称_类别编号 数量 废物特性 形态_包装方式 外运目的:中转贮存 利用 处理 处置 主要危险成分_禁忌与应急措施 发运人 运达地_ 转移时间_年 月 日 第二部分:废物运输单位填写 运输者须知:你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第一承运人 运输日期_年 月 日 车

21、(船)型:牌号 道路运输证号 运输起点 经由地 运输终点_运输人签字_ 第二承运人 运输日期_年 月 日 车(船)型:牌号 道路运输证号 运输起点 经由地 运输终点_运输人签字_ 专业.专注.学习参考 .第三部分:废物接受单位填写 接受者须知:你必须核实以上栏目内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经营许可证号_接收人_接收日期_ 废物处置方式:利用 贮存 焚烧 安全填埋 其他 单位负责人签字_单位盖章 日期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编 号 第一部分:废物产生单位填写 第一联副联 产生单位 产生单位_单位盖章 电话 通讯地址_ 邮编 运输单位_ 电话 通讯地址_ 邮编 接受单位_ 电话 通讯地址_

22、 邮编 专业.专注.学习参考 .废物名称_类别编号 数量 废物特性 形态_包装方式 外运目的:中转贮存 利用 处理 处置 主要危险成分_禁忌与应急措施 发运人 运达地_ 转移时间_年 月 日 第二部分:废物运输单位填写 运输者须知:你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第一承运人 运输日期_年 月 日 车(船)型:牌号 道路运输证号 运输起点 经由地 运输终点_运输人签字_ 第二承运人 运输日期_年 月 日 车(船)型:牌号 道路运输证号 运输起点 经由地 运输终点_运输人签字_ 第三部分:废物接受单位填写 专业.专注.学习参考 .接受者须知:你必须核实以上栏目内容,当与实

23、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编 号 第一部分:废物产生单位填写 第二联 移出地环保局 产生单位_ 单位盖章 电话 通讯地址_ 邮编 运输单位_ 电话 通讯地址_ 邮编 接受单位_ 电话 通讯地址_ 邮编 专业.专注.学习参考 .废物名称_类别编号 数量 废物特性 形态_包装方式 外运目的:中转贮存 利用 处理 处置 主要危险成分_禁忌与应急措施 发运人 运达地_ 转移时间_年 月 日 第二部分:废物运输单位填写 运输者须知:你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第一承运人 运输日期_年 月 日 车(船)型:牌号 道路运输证号 运输起点 经由地 运输终点_运

24、输人签字_ 第二承运人 运输日期_年 月 日 车(船)型:牌号 道路运输证号 运输起点 经由地 运输终点_运输人签字_ 第三部分:废物接受单位填写 专业.专注.学习参考 .接受者须知:你必须核实以上栏目内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经营许可证号_接收人_接收日期_ 废物处置方式:利用 贮存 焚烧 安全填埋 其他 单位负责人签字_单位盖章 日期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编 号 第一部分:废物产生单位填写 第二联副联 移出地环保局 产生单位_单位盖章 电话 通讯地址_ 邮编 运输单位_ 电话 通讯地址_ 邮编 接受单位_ 电话 通讯地址_ 邮编 专业.专注.学习参考 .废物名称_类别编号 数量

25、 废物特性 形态_包装方式 外运目的:中转贮存 利用 处理 处置 主要危险成分_禁忌与应急措施 发运人 运达地_ 转移时间_年 月 日 第二部分:废物运输单位填写 运输者须知:你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第一承运人 运输日期_年 月 日 车(船)型:牌号 道路运输证号 运输起点 经由地 运输终点_运输人签字_ 第二承运人 运输日期_年 月 日 车(船)型:牌号 道路运输证号 运输起点 经由地 运输终点_运输人签字_ 第三部分:废物接受单位填写 专业.专注.学习参考 .接受者须知:你必须核实以上栏目内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经营许可证号_接收人_接收日

26、期_ 废物处置方式:利用 贮存 焚烧 安全填埋 其他 单位负责人签字_单位盖章 日期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编 号 第一部分:废物产生单位填写 第三联 运输单位 产生单位_单位盖章 电话 通讯地址_ 邮编 运输单位_ 电话 通讯地址_ 邮编 接受单位_ 电话 通讯地址_ 邮编 专业.专注.学习参考 .废物名称_类别编号 数量 废物特性 形态_包装方式 外运目的:中转贮存 利用 处理 处置 主要危险成分_禁忌与应急措施 发运人 运达地_ 转移时间_年 月 日 第二部分:废物运输单位填写 运输者须知:你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第一承运人 运输日期_年 月 日 车(船)型

27、:牌号 道路运输证号 运输起点 经由地 运输终点_运输人签字_ 第二承运人 运输日期_年 月 日 车(船)型:牌号 道路运输证号 运输起点 经由地 运输终点_运输人签字_ 第三部分:废物接受单位填写 专业.专注.学习参考 .接受者须知:你必须核实以上栏目内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经营许可证号_接收人_接收日期_ 废物处置方式:利用 贮存 焚烧 安全填埋 其他 单位负责人签字_单位盖章 日期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编 号 第一部分:废物产生单位填写 第四联 接受单位 产生单位_单位盖章 电话 通讯地址_ 邮编 运输单位_ 电话 通讯地址_ 邮编 接受单位_ 电话 通讯地址_ 邮编 专业

28、.专注.学习参考 .废物名称_类别编号 数量 废物特性 形态_包装方式 外运目的:中转贮存 利用 处理 处置 主要危险成分_禁忌与应急措施 发运人 运达地_ 转移时间_年 月 日 第二部分:废物运输单位填写 运输者须知:你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第一承运人 运输日期_年 月 日 车(船)型:牌号 道路运输证号 运输起点 经由地 运输终点_运输人签字_ 第二承运人 运输日期_年 月 日 车(船)型:牌号 道路运输证号 运输起点 经由地 运输终点_运输人签字_ 第三部分:废物接受单位填写 专业.专注.学习参考 .接受者须知:你必须核实以上栏目内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

29、,有权拒绝接受。经营许可证号_接收人_接收日期_ 废物处置方式:利用 贮存 焚烧 安全填埋 其他 单位负责人签字_单位盖章 日期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编 号 第一部分:废物产生单位填写 第五联 接受地环保局 产生单位_单位盖章 电话 通讯地址_ 邮编 运输单位_ 电话 通讯地址_ 邮编 接受单位_ 电话 通讯地址_ 邮编 专业.专注.学习参考 .废物名称_类别编号 数量 废物特性 形态_包装方式 外运目的:中转贮存 利用 处理 处置 主要危险成分_禁忌与应急措施 发运人 运达地_ 转移时间_年 月 日 第二部分:废物运输单位填写 运输者须知:你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

30、受。第一承运人 运输日期_年 月 日 车(船)型:牌号 道路运输证号 运输起点 经由地 运输终点_运输人签字_ 第二承运人 运输日期_年 月 日 车(船)型:牌号 道路运输证号 运输起点 经由地 运输终点_运输人签字_ 第三部分:废物接受单位填写 专业.专注.学习参考 .接受者须知:你必须核实以上栏目内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经营许可证号_接收人_接收日期_ 废物处置方式:利用 贮存 焚烧 安全填埋 其他 单位负责人签字_单位盖章 日期 填 写 说 明:1、联 单 共 分 5 联 7 页(第 一、第 二 联 均 有 正、副 联);2、“类 别 编 号”一 栏 应 填 写 该 废

31、物 所 对 应 的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中的 废 物 类 别 编 号;3、“废 物 特 性”一 栏 应 填 写 该 废 物 的 危 险 特 性,如 急 性 毒 性、易 燃 性、腐 蚀 性、化 学 反 应 性(包 括 爆 炸 性)、浸 出 毒 性 等;4、“形 态”一 栏 应 填 写 该 废 物 的 物 理 相 态,如 粉 末 状、直 径 厘 米 的 块 状、高 浓 度 液 态 物 等;5、“包 装 方 式”一 栏 应 填 写 废 物 包 装 物 或 容 器 的 材 质 及 规 格;6、“主 要 危 险 成 分”一 栏 应 填 写 该 废 物 所 含 主 要 危 险 成 分 的 化学 名 称

32、;7、“禁 忌 与 应 急 措 施”一 栏 应 填 写 运 输、贮 存 或 处 理 处 置 过 程中,可 能 会 引 发 生 产 事 故、人 身 伤 害 或 对 环 境 造 成 危 害 的 须注 意 的 事 项 及 一 旦 引 发 上 述 事 件 时 的 应 急 措 施;8、“发 运 人”一 栏 应 填 写 废 物 移 出 单 位 负 责 废 物 启 运 人 员 姓名;“运 达 地”一 栏 应 填 写 废 物 运 抵 目 的 地 的 设 区 市 地 名;“转移 时 间”一 栏 应 填 写 该 批 废 物 启 运 确 切 时 间;9、“车(船)型”一 栏 填 写 交 通 工 具 的 类 型(应 与 公 安 或 交 通 部门 核 发 的 运 输 工 具 牌 照 有 关 运 输 工 具 类 型 相 符)。10、联 单 编 号 由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环 保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编 制,编制 方 法 遵 照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管 理 办 法(国 家 环 保 总 局 1999 年 6 月 22 日 令)。专业.专注.学习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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