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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六项制度解读 工程建设领域的特别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聚焦欠薪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构建了一套覆盖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链条各环节的完整具体的制度体系。一、分账管理制度解决了工资从哪里来的问题 法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
2、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解读 该制度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用优先拨付,防止人工费用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而被扣压,从源头上保障了工资的来源。二、工资专户制度解决了工资放在哪里的问题 法条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
3、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 30 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解读 该制度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责任,保障了专款专用,同时就专用账户的使用与监管作出了规定,确保了工资的安全。三、总包代发制度解决了谁来发工资的问题 法条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
4、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解读 该制度明确了发放主体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是由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的银行账户,减少了工资支付环节,确保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四、工资保证金制解决了欠薪发生后的保障问题 法条 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
5、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解读 该制度是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发生欠薪的保障性措施,同时考虑到企业的差异,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办法,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保函来替代。五、实名制解决了工资发给谁的问题 法条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
6、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 3 年。解读 准确认定劳动者的身份是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前提,该制度主要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确认难的问题,保障工资发放到人。六、维权告示制度解决了如何维权和监督的问题 法条 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解读 该制度的实施一方面有利于引导劳动者依法及时维权,另一方面有利于相关行政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