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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 施行日期:1992 年 7 月 1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使我国城市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的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达到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制定本规范。第 1.0.2 条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其它垃圾转运站可参照执行。第 1.0.3 条 根据转运站的特点,在设计时,应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有利于保护环境、改善劳动条件。第 1.0.4 条 转运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选址和规模 第一节选址 第 2.1.1 条 转运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
2、城市环境卫生行业规划的要求。第 2.1.2条 转运站的位置宜选在靠近服务区域的中心或垃圾产量最多的地方。第 2.1.3条 转运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地方。第 2.1.4 条 在具有铁路及水运便利条件的地方,当运输距离较远时,宜设置铁路及水路运输垃圾转运站。第二节规模 第 2.2.1 条 转运站的规模,应根据垃圾转运量确定。第 2.2.2 条 垃圾转运量,应根据服务区域内垃圾高产月份平均日产量的实际数据确定。无实际数据时,可按下式计算:Qnq/1000 式中 Q转运站的日转运量(t/d);n服务区域的实际人数;q服务区域居民垃圾人均日产量(kg/人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无当地资料时,垃圾人均日
3、产量可采用 1.01.2kg/人d,气化率低的地方取高值,气化率高的地方取低值;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如无资料时,值可采用1.31.4。第 2.2.3 条 转运站规模可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转运量小于150t/d,为小型;转运量为 150450t/d,为中型;转运量大于 450t/d,为大型,转运站用地面积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中第 4.1.1 条 的规定。第 2.2.4 条 转运站的服务半径:一、用人力收集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0.5km;二、用小型机动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2.0km。第 2.2.5 条 垃圾运输
4、距离超过 20km 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第三章 建筑和环境 第 3.0.1 条 转运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情况,做到经济、合理。大、中型转运站应按区域布置,作业区宜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站前区布置应与城市干道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第 3.0.2 条 转运站内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应符合防火、卫生规范及各种安全的要求。第 3.0.3 条 转运站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设计和外部装修应与周围居民住房、公共建筑物以及环境相协调。第 3.0.4 条 转运站内建筑物室外装修宜采用水刷石、中级涂料、普通贴面材料等。第 3.0.5 条 转运车间室内地面及墙面、顶棚等表面应平整、光滑。第 3.0.6 条 转运
5、站内建筑物门窗,宜采用钢门、钢窗或木门、木窗,临街的小型转运站宜采用卷帘门等。第 3.0.7 条 大、中型转运站内应绿化,绿化面积应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第 3.0.8 条 大、中型转运站内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应设污水处理设施。第 3.0.9 条 转运站的采暖、通讯、噪声和消防的标准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第 3.0.10 条 转运站应根据需要设置避雷措施。第四章 设备和设施 第一节设备及其布置 第 4.1.1 条 转运站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条件,采用不同方式和设备将垃圾装载到运输车辆或船舶上。第 4.1.2 条 转运站的设备数量应根据转运量确定。第 4.1.3 条 为调节转运站的
6、工作效率与车辆调用频率之间的关系,应根据需要设置垃圾贮存槽。第 4.1.4 条 放置集装箱地坑的深度应保证集装箱上缘与室内地坪齐平或不高于室内地坪 5cm,集装箱外壁与坑壁之间应保持 1520cm 的距离,并应设置定位装置。第 4.1.5 条 集装箱应与垃圾运输车的载重量及车箱相匹配。第 4.1.6 条 集装箱的数量,应根据垃圾贮存时间、清运周期及备用量等因素确定。地坑式转运站其集装箱的数量不宜少于地坑数的 2 倍。第 4.1.7 条 采用起重设备的转运站,应采用电动起重设备。第 4.1.8 条 转运站宜设置垃圾压缩机械。第 4.1.9 条 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相邻设备间净距:考虑
7、人行时,其宽度不小于 1.2cm;考虑车行时,其宽度应根据运输车通过的实际需要确定。二、集装箱式垃圾转运站内应留出周转集装箱停放的位置,并应在其周围设置宽度不小于 0.7m 的通道。三、转运站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1.2m。第 4.1.10 条 转运站转运车间室内高度应不小于设备最大伸展高度。当采用起重设备时,应保持吊起物底部与吊运所越过的物体顶部之间有 0.5m 以上的净距。第 4.1.11 条 大、中型转运站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运输车辆。第 4.1.12 条 运输车辆的配置数量可采用下列公式计算。式中:M运输车辆数量;Q日转运量(t/d);W运输车载重量(t);u每部车日转运次数;备用车系数
8、,取 1.2。uT/t 式中:T额定日运输时间;t一次作业时间。第 4.1.13 条 水路垃圾转运站应采取专用码头的方式,并应满足水位变动的要求。第 4.1.14 条 水路垃圾转运站应设有固定垃圾运输船的设备、垃圾装卸设备和防止垃圾散落在水中的设施。第 4.1.15 条 运输机车及船舶数量应根据运转量及运输机车、船舶载重量及一次作业时间确定。第二节设施 第 4.2.1 条 大、中型转运站应设置垃圾称重装置。第 4.2.2 条 转运站应设置杀虫灭害装置,转运车间内应设置除尘除臭装置。第 4.2.3 条 转运站应设置供控制作业用的操作室或操作台。操作室或操作台应设在高处或安全的地方。大、中型转运站
9、还应在操作室或操作台内设监控系统。第 4.2.4 条 转运站应设供工人值班、更衣或存放工具、资料的附属用房。大、中型转运站还应设置办公、宿舍、食堂等工作、生活设施。其面积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规定。第 4.2.5 条 大、中型转运站宜设置洗车台及检修车台、停车场、加油站等设施。第 4.2.6 条 转运站应配备应急电源,并应考虑相应的机房。第 4.2.7 条 转运站内应设置电话或其它通讯设施。第 4.2.8 条 铁路及水路运输转运站内必须设置与铁路系统及航道系统相衔接的调度通讯、信号系统。第 4.2.9 条 转运站应设置排除站内积水的设施。附录一:本规范术语解释 序号术语
10、名称曾用术语名称解释 1 公路运输垃圾转运站采用公路运输作为转运方式的垃圾转运站 2 铁路运输垃圾转运站采用铁路运输作为转运方式的垃圾转运站 3 水路运输垃圾转运站采用水路运输作为转运方式的垃圾转运站 4 气化率气化率是指城市居民用燃料中燃气的使用百分率 5 垃圾压缩机垃圾压缩并推入运输车辆上的设备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 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二、条 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