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制度70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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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制度 1、本单位所管理的育龄妇女(包括在册职工和“半边户”已婚未育妇女、计划内孕妇、一孩未结扎妇女等)属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检查对象。2、生殖健康检查对象必须每年进行三次(3 月、6 月、11 月)。3、计生专干组织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时,应提前 7 天时间书面通知被查对象如期进行生殖健康检查。4、生殖健康检查对象携带生殖健康检查手册,按约定时间,由单位计生专干陪同到辖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生殖健康检查。5、计生专干必须与计划内孕妇一月一见面,认真观察了解,并真实记录其孕情访视监测情况。发现非正常孕情,及时报告并处理。6、对违反规定不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对象,计生专干应当督促其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到位。同时还要对其作出如下处理:逃避生殖健康检查或不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每例每人处以罚款 300元。逃避上环的,每列处以罚款 500元。逃避结扎的,每列处以罚款 1000元。冒名顶替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对生殖健康检查对象及冒名顶替者各处以罚款 1000元。同时对计生专干处以罚款 1000元。不接受孕情监测,擅自终止妊娠,是计内一孩孕妇的,对其处以罚款 5000元,没收其计划生育证,待三年后按程序重新申报审批生育指标;是计内二孩孕妇,没收其计划生育证,不再安排其生育指标。同时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单位处以罚款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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