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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某某市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视管理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如此 第一条 为加强某某市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视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的平安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视管理,应当遵守本意见。第三条本意见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根本建设方案的公路、航道根底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撤除、加固以及大修等工程。本意见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
2、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检验检测、施工监控、设备租赁、材料供给、平安评价等工作的单位。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视管理应当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视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某某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视管理工作。六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级以下公路工程不含二级和跨六级以下内河航道桥梁工程不含六级的质量平安监视管理工作,六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质量平安监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受某某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某某市交通工程质量监视站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监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3、,具体实施对全市二级以上公路工程含二级和跨六级以上内河航道桥梁工程含六级的平安生产监视管理工作;某某市公路处负责全市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撤除、加固以及大修等工程的平安生产行业管理工作;某某市航道处负责全市航道根底设施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撤除、加固以及大修等工程的平安生产行业管理工作。依照本条规定承当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第六条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平安生产条件
4、实施监视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平安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局部,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平安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实施监视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分;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平安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平安事故进展统计分析,发布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动态信息。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市政府、省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七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交通
5、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视管理工作;八组织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九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平安生产知识;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平安生产条件 第七条 从业单位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平安生产条件。第八条 监理单位的平安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平安生产培训考试合格证?,方可参加交通建设工程投标及监理。平安监理工程师,是指监理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工程施工现场专职或者兼职从事平安生产监理工作的人员。第九条 交通部监理协会负责组织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平安监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交
6、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平安监理人员的报名、初审工作。监理单位平安监理人员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监理协会颁发?平安生产培训考试合格证?。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项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平安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交通建设工程投标及施工。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工程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交通建设工程工程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工程经理、工程副经理和工程总工。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
7、企业专职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平安员。第十一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平安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平安生产三类人员的报名、初审工作。施工单位平安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平安生产知识考试和平安管理能力考核两局部。考核合格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展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展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展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章 平安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
9、交通建设工程工程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的平安生产费用。平安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平安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展支付。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平安生产条件、平安生产信用情况、平安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检验检测、施工监控、设备租赁、材料供给、平安评价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第十七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展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平安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
10、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交通建设工程平安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展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平安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对结构复杂的桥梁、大桥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或新设备的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平安和预防生产平安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第十九条 对结构复杂的桥梁、大桥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或新设备的交通建设工程,或者设计文件要求进展施工监控的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1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控单位进展监控。施工监控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特点、水文地质条件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施工监控方案,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必要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监控方案进展评审。施工监控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监控方案实施施工监控工作,对涉及结构平安的施工环节提供平安预警。施工监控单位对施工监控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报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并就修正措施、整改方案提出合理建议。施工监控单位和监控个人应当对其监控结论负责。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展监理,对工程平安生产承当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平安生产监理方案,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
12、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加强巡视检查。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平安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第二十一条 为交通建设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平安装置,提供有关平安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平安性能到达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
13、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平安性能。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平安生产承当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和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平安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当的交通建设工程进展定期和专项平安检查,并做好平安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工程负责人依法对工程的平安施工负责,落实平安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平安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平安施工措施,消除平安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本条所称平安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交
14、通建设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工程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平安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 5000 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缺乏 5000 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平安生产进展现场监视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工程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平安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 1,且不
15、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平安生产费用,平安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平安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物品支出。三平安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平安技能培训及进展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六其他与平安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平安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如下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平安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展现场监视: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
16、开挖;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三桩根底、挡墙根底、深水根底及围堰工程;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五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六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七爆破工程;八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撤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撤除;九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展论证、审查。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
17、的平安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平安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平安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平安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当,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平安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平安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平安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
18、消防平安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平安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平安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三十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平安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平安防护用具
19、、机械设备等。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平安管理人员进展查验。施工现场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展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展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展相应的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展平安生产培训考核
20、。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平安生产承当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平安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当主要责任。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工程特点制定生产平安事
21、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视部门以及平安监视部门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第四章 监视检查 第三十六条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平安生产监视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如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平安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展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平安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平安生产监视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一从业单位平安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二施
22、工单位平安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三从业单位执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四从业单位对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平安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五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六员工的平安教育培训情况;七其他应当监视检查的情况。第三十八条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如下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情况进展监视检查:一现场驻地;二施工作业点面;三危险品存放地;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对易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展重点监视检查。第
23、三十九条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对监视检查中发现的平安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一从业单位存在平安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平安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三重大平安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四建设单位违反平安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平安事故的,对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暂停资金拨付;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平安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视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
24、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第四十条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平安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建议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暂扣直至撤消相关监理人员?平安生产培训考试合格证?;情节严重的,建议交通主管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撤消资质证书,并建议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暂扣直至撤消相关监理人员执业书;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者
25、专项施工方案进展审查的;二发现平安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监理单位的工程负责人、平安监理工程师有前款违法行为,被撤消?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及执业书的,自撤消之日起,2 年内取消参加从业考试资格,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工程的工程负责人、平安监理工程师。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施工单位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建议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暂扣直至撤消相关平安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情节严重的,建议交通主管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
26、等级直至撤消资质证书,并建议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暂扣直至撤消相关人员执业书;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一未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平安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二未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三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的,或者现场作业人员未使用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平安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分局部项施工前未进展
27、施工技术平安交底的;五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平安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六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当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七未对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八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九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平安
28、使用要求的;十未按要求标准登记平安管理台帐并保存相关平安管理资料的。施工单位的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有前款违法行为,被撤消?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及执业书的,自撤消之日起,2年内取消参加从业考试资格,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工程的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第四十三条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的工程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展平安评价和监测。第四十四条平安督查是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平安监管情况及在建工程质量与平安状况的抽查,主要是抽查工程工程法人(建设单位)对有关工程建设平安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
29、况,对平安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在建工程平安督查包括平安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平安生产情况,平安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 1-2。在建工程的平安督查计分方法详见附件 3。第四十五条平安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第四十六条平安督查意见书于督查组完成督查工作后 3 个工作日内发出,工程工程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参建单位按督查意见书提出的要求,整改落实。第四十七条 当被抽查合同段平安生产现场督查评价 2 项含 2项以上评分为 0 分时,责令该合同段停工,由工程法人(建设单位)负
30、责监视整改,并对相应的管理行为进展深入督查,合格前方可复工。当督查工程中 3 个含 3 个以上合同段被责令停工,该工程暂时停工,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视复查,整改合格前方可复工,并予以通报。被抽查施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行为评价 4 项含 4 项以上为 0 分、被抽查监理单位或工程法人(建设单位)其管理行为评价 2项含 2 项以上为 0 分时,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该单位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对象,并将其违规行为在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第四十八条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视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监视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如
31、此,清正廉洁。与监视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视人员,应当回避。第四十九条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平安事故或者事故隐患以及监视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五章附如此 第五十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一条 本方法由某某市交通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方法自 2009
32、年 4 月 1 日起施行。附表 1:平安生产管理行为督查内容及评分表 附表 2:平安生产现场督查内容及评分表 附件 3:交通建设工程督查工程平安计分方法 附表 1:平安生产管理行为督查内容及评分表 督查 内容 抽查指标项 扣分标准 总分为 评分 建设 合同工期 违规压缩合同工期,扣 20 分;20 平安生产 费用 概算中未确定平安生产费用,扣 20 分;确定的平安生产费用未达标,扣 4-6 分;平安生产费用支付不及时,扣 4 分;20 平安生产 制度 平安生产责任制、检查、事故报告等制度,缺一项扣 10 分;有一项制度无针对性或未落实,扣 4 分;30 应急预案与保障措施 1.无应急预案或预案
33、不全,扣 5-10 分;预案无针对性或不可操作,扣 2-4 分;未组织演练,扣 2-4 分;2.未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平安保障措施材料,扣 7-10 分;20 资质条件 中标施工单位无平安生产许可证,扣 10 分;未对“三类人员考核证书审查,扣 4-10 分;10 监理 平安监理 责任制 无平安监理责任制,扣 10 分;无针对性或未落实,扣 4-6 分;10 平安监理 方案 无平安监理方案,扣 10 分;无针对性或未落实,扣 4-6 分;10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 1.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平安技术措施,扣 10 分;不及时审查或未签字,扣 3-7 分;2.未审查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
34、项施工方案,扣 10 分;审查不全、不及时审查或未签字,扣 3-7 分;10 催促隐患 整改 1.发现重大平安事故隐患未发停工指令,扣 10 分;2.发现较大或一般平安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扣 7-9分;3.施工单位对重大平安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未报主管部门,扣 10分;10 平安监理 台账和日志 无平安监理台账,扣 10 分;台账不全或无具体内容,未经总监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定期检查,扣 4-6 分;无平安监理日志,扣 2分;10 施工 平安生产 费用 1.无平安生产费用使用台帐或台账不清,扣 5 分;平安生产费用被挪用,扣 5-10 分;2.未对施工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扣 5 分;1
35、0 平安生产 制度 1.平安生产责任制、检查、培训、事故报告等制度缺一项扣 10分;有一项制度无针对性或不落实,扣 4 分;2.未明确分包工程平安职责或不落实,扣 10-20 分;40 三类人员 证书“三类人员一人无证书扣 5 分;证书未复审,未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发现一人次扣 2 分;发现证书伪造,扣 10 分;10 风险管理 1.未对本工程进展危险源识别评价,扣 10 分;危险源识别无针对性,扣 4-10 分;未对重大危险源进展实施管理,扣 7-10 分;2.未落实风险告知制度,扣 10 分;未书面告知作业人员,扣 4-6 分;3.无应急预案或预案不全,扣 7-10 分;预案无针对性或不可操
36、作,未及时更新,未组织演练,扣 4-6 分;10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和临时用电方案 1.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平安技术措施,扣 10 分;措施不全、无针对性或不可操作,扣 4-8 分;2.无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扣 10 分;方案未报批,扣 3-6 分;方案不全,平安措施针对性不强或不可操作,扣 4-6 分;3.未按规定制定临时用电方案,扣 10 分;无电工巡视维修保养记录或记录不连续的,扣 1-3 分;20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1.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扣 8 分;无到岗、离岗记录,扣 1-3分;2.特种作业人员无有效书,发现一人扣 3 分;10 施工设备 1.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验收,
37、扣 10 分;2.无特种设备施工检查、维修、保养、使用台账,扣 4-6 分;3.起重设备吊装无试吊记录,扣 4-6 分;10 消防和危险品管理 1.无消防平安责任制度,扣 10 分;无针对性或不可操作,扣 4-6分;未确定消防平安责任人,扣 1-3 分;2.无消防器材和危险品管理使用台账,扣 7-10 分;10 施工驻地 1.办公生活区选址存在风险,扣 5-10 分;2.未按规定将作业区和办公生活区分开,扣 4-6 分;3.装配式房屋无合格证书,扣 3 分;10 注:1表中“三类人员是指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2.每项最多扣减至 0 分;附表 2:平安生产现场督查
38、内容及评分表 督查内容 扣分标准 总分为 评分 工程通用 现场布置和防护 1.临边、临水、洞口、陡壁等危险作业区域无防护或防护不符合规定,每发现一处扣 2-5 分;未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每发现一处扣 1 分;2.未按规定配置消防灭火器材,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扣 2-6 分;3.施工现场未进展交通渠化,扣 2-4 分;4.危险品存放、使用、管理等不符合规定,扣 5-10 分;5.个人平安防护不符合规定,每发现一人扣 1 分;10 临时用电 1.外电防护小于平安距离,线路过道无保护,扣 5-7 分;2.临时用电未采用 TN-S 接地接零保护系统,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
39、混接,每发现一处扣 2 分;3.配电箱开关箱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电闸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电线老化、破皮未包扎,扣 2-6 分;4.潮湿作业现场照明未使用 36v 及以下平安电压,每发现一处扣 2 分;10 模板、支架及脚手架 1.大型模板、支架和脚手架安装与撤除违反施工程序或施工方案,扣 5-10分;2.大型模板存放无防倾倒措施,扣 3-5 分;3.支架未经预压而投入使用,扣 7-10 分;4.脚手架未按规定设立剪刀撑,扣 4-6 分;5.脚手架 10m 以上未设置缆风绳,每发现一处扣 4 分;10 施工机具 1.设备用电未按“一机一闸一保护安装,未做接零接地保护和漏电保护器,
40、1 类手持电开工具无保护接零,设备工作完毕时未拉闸断电,每发现一处扣 2 分;2.预应力张拉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平安防护措施,千斤顶的对面及后面站人,扣 4-6 分;3.外露传动部位无平安防护罩,露天设备无防雨设施,扣 1-3 分;4.乙炔瓶、氧气瓶之间平安距离小于规定,扣 2 分,乙炔瓶、氧气瓶与明火之间平安距离小于规定,扣 4 分;5.钢筋机械冷拉作业及对焊作业区无防护措施的,扣 4-6 分;6.拌和机等设备作业和检修不符合平安要求的,扣 3 分;10 垂直升降设备 1.垂直升降设备无验收合格证书,扣 10 分;2.架体附着装置不稳定结实,扣 8 分;3.设备承载超过额定承载重量,扣 5 分;
41、4.吊笼出入口未设置防护设施,扣 5 分;5.司机无证上岗,扣 5 分;无联络工具或联络不畅通,每发现一处扣 3 分;10 起重作业 1.塔吊根底不符合要求,扣 7 分;2.起重设施未取得准用证,扣 5 分;3.轨道式起重机无有效限位或保险装置,未作业时不使用夹轨钳,扣 2 分;4.使用起重设备运送人员,扣 5 分;起重臂下站人,扣 2 分;5.大型构件空中停留操作人员离开,每发现一处扣 5 分;6.司机无证上岗,扣 5 分;无信号传递,每发现一处扣 3 分;10 高处作业 1.作业平台脚手板不铺满或存在翘头板,无专设通道或爬梯,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平安网,扣 4-6 分;2.高处作业人员平
42、安带无牢靠悬挂点,每发现一处扣 2 分;10 基坑作业 1.基坑边坡不符合平安要求,基坑边沿堆物小于平安距离,每发现一处扣 2-5 分;2.基坑未按规定采取排降水措施,扣 3-6 分;基坑支护未按规定观测或支护设施产生变形,每发现一处扣 5 分;3.基坑未按规定设置上下通道或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扣 3 分;4.有人员进入挖土机作业半径,扣 3 分;10 水上、水下作业 1.无水上水下作业许可,扣 10 分;2.风力超过船舶核定抗风等级仍继续作业,扣 7 分;3.施工船的牵牛缆、摆动缆活动范围内未设置平安标志或无人值守或有人逗留,水上各类作业平台或人行通道不符合搭设要求,扣 1-6 分;4.水下
43、安装、电焊、切割、爆破时,未执行平安操作规程,扣 7-10 分;5.潜水员无证上岗,潜水员未按规程下潜,值班人员脱岗,每发现一人扣 2分;10 公路工程专用 高边坡 1.高边坡作业中存在立体交叉,扣 4-6 分;2.高陡边坡作业时未按规定进展有效防护的,每发现一处扣 3 分;10 桥梁 人工挖孔桩孔壁未进展防护,未设置高出地面围栏,桩孔边沿堆物,人工挖孔未按规定采用机械通风,发现一项扣 2 分;10 1.索塔、立柱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设置施工电梯,扣 7-10 分;2.悬索桥施工中临时工作索、牵引索、防护围栏设置不符合规定,扣 7-10分;3.跨公路、铁路桥梁施工时未设岗哨管理,或未设置防护措施
44、,扣 7-10分;10 隧道 1.隧道洞口无登记记录或无交接班记录,扣 4-8 分;2.隧道内作业环境条件不符合作业标准,扣 4-8 分;10 1.有不良地质情况时,未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扣 6-10 分;2.有瓦斯的隧道,未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扣 6-10 分;3.有瓦斯的隧道,机具、器材未采用防爆型,扣 6-10 分;10 水运工程专用 打桩、挖泥 1.未经海事部门审批并发布?航行通告?,水上水下作业许可,扣 7-10 分;2.打桩船绑、吊桩钢丝绳扣不符合规定,吊桩时吊点不符合要求,扣 1-3分;3.挖泥船主吊钢丝绳磨损、断丝超过标准,扣 1-3 分;4.船舶作业未显示水上作业号型、号灯、信号
45、旗,夜间作业照明的照度值缺乏,每发现一项扣 2 分;10 沉箱出运与安装 1.沉箱顶升时,牵引绳两侧站人,发现一人扣 2 分;2.沉箱吃水、压载、浮游稳定和拖力,未按照相关标准进展验算,扣 7-10分;3.气囊的额定工作压力,未进展充气试验,扣 1-3 分;4.沉箱出放前,未按规定对牵引设施进展平安检查,扣 4-6 分;5.沉箱移运通道、地面发现有锋利物及障碍物,地面变形明显,扣 4-6 分,6.沉箱出运作业区未按规定设置平安警戒线,沉箱溜放时无明确指挥信号及联系方式,扣 1-3 分;7.沉箱浮运拖带前,未经不少于 24h 的漂浮试验,扣 2 分;8.沉箱拖带时,沉箱顶部未设置明显的航行标志,
46、扣 1-3 分;10 注:1每项最多扣减至 0 分;附件 3:交通建设工程督查工程平安计分方法 1、工程平安生产管理行为评分 S:S=0.2A+0.2(B1+B2+Bn)/n+0.6(C1+C2+Cn)/n 其中:A、B、C 分别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行为评分,n 为督查的相应合同段数量。2、工程平安生产现场督查评分 T:TDn/En100 其中:D 为合同段现场督查所查内容实得分;E 为合同段现场督查所查内容应得分。3、工程平安督查评分 U 总分为 100 分:U=(S+T)/2 内容总结 (1)附件 1:某某市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视管理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如此 第一条 为加强某某市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视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平安,根据(2)第六条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