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学生综合测评条例规章制度7635.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大学学生综合测评条例规章制度7635.pdf(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大学学生综合测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综合测评的宗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围绕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积极引导学生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做人、学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条 本条例根据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测等文件的精神而制订,结合实际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考核评估,体现高等教育和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出学业表现和综合表现两部分构成,在综合测评成绩中分别占75%和 25%。第四条 综合测评是评估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依据,各班级学生按综合测评排定名次,学校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和名次进行
2、评优、评奖和毕业生推荐工作。第五条 综合测评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遵循全面准确、简便易行的原则,逐步实现对学生管理的规范化,促进学生教育管理的协调和统一。第二章 学业成绩测评 第六条 学业表现分由学业基本分乘以 75%后计入总分。第七条 学业基本分根据一学年的所有课程总评成绩按以下公式计算:实行学分制的班级按此公式来计算:其中,考査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 90、80、70、60、50 分计算,补考或重修的课程按首次考试成绩参评,缓考科目成绩计入实际考试学期。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试读者,其综合测评只算成绩,不参加排名。第九条 各系的教育教学实习、实验操作、社会调查、野外实习、专业实践等实
3、践性环节均计入综合表现部分。第三章 综合表现测评 第十条 综合表现包括行为表现和突出表现两个方面,占总分比例为 25%。第十一条 行为表现由基本分和扣分两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行为表现分=日常行为的基本分-扣分。其中,日常行为的基本分为 100 分,每位同学的测评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二条 行为表现的扣分有如下八项,扣分累计不超过 100 分,行为表现得分乘以 15%后计入总分。(1)凡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游行示威或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者,行为表现分以 0 分计。(2)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行为表现分以 0 分计。(3)除本条
4、例特别规定,受党内、团内或班级以上公开批评者,扣 20 分;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扣 50 分;受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者,扣 80 分。在党内、团内受到上述同等处分者,参照此分值执行。(4)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社会实践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或不提交调査报告者,每次扣 10 分。(5)凡因宿合脏、乱、差,在学校文明宿舍评比中不达标,全体成员每人每次扣 10 分。(6)每月旷课(含实验课的教学实习)一节扣 4 分,迟到、早退每次扣 1-2 分;违反课堂纪律影响他人学习者,每次扣 4-8 分。(7)有其它违反校规校纪和各种不道德行为者,各学院可根船实际情况制定细则给予的情扣
5、分。第十三条 凡有以下突出表现行为的给予加分,加分累计不超过 100 分,乘以 10%后计入总分。如班级个人最高分不是 100 分,以实际分计算,如班级个人最高分超过 100 分,则按 1、在全国、省、市、校、学院学术报刊、会议上发表或宣读论文者,级计 30 分,省级计20 分,市级计 15 分,校级计 10 分,学院级计 5 分。2、代表学校参加科技知识、学科竞赛及小制作竞赛活动获奖者,级计 30、20、15 分,省级计 20、15、12 分,市级计 15、12、10 分,校级计 12、10、8 分,参加者计 2 分。3、向校级及以上正式出版发行的非学术性报刊投稿被录用者,每篇计 3-6 分
6、。4、非英语专业学生在大学英语四、六级等级考试中得分高于学校平均分数线的分别加 10分、20 分(仅限一次);英语专业学生在英语专业四级、八级考试中取得“优秀”等级者,分别加 10 分,20 分(仅限一次)。5、学院可视实际情况对通过省级以上专业类等级考试的同学加 10-20 分(仅限一次)。6、对参与社会、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精神文明活动,做出贡献并取得成效受到表彰或担任学校、学院、系、班、社团等各类学生干部负责人满一年,业绩突出,考评为优秀者,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给予酌情加分。此环节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 30 分。7、在完成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的学习外,当年度选修或辅修的全部课程以平均分
7、计算,成绩按优、良、中、及格分别加 15、12、10、8 分,平均成绩不及格的不予加分。第四章 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测评每学年评定一次,统一安排在下一学年第一学期第三周内完成,毕业班最后一学年的综合测评及评优评奖工作在毕业前进行。第十五条 每位学生都应认真地按照综合测评的条例要求进行自我总结,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测评,列出本人各项基本分、加分和和分,并将自评结果交班级审议。第十六条 各班级成立综合测评评议小组,由班长、团支书、考勤员及若干名学生代表组成,班主任负责具体组织,辅导员进行协调指导工作。综合测评评议小组职责为:设置学生综合测评记录本、及时记载学生的表现,每学期末对记录进
8、行一次汇总并公布汇总结果;对本班学生填报的综合测评表格进行核实、更正或补充,将初评结果向学生公布,允许学生在三天内提出质疑,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并公布第二榜。如学生对班级公布结果有异议,先向学院提出复议申请,由学院进行调査,提出处理结果;学生如对学院评定结果仍有异议,可再向学生处提出申诉,由学生处会同学院调有后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七条 综合测评工作主要在各学院进行,学生综合测评结果报学生处备案。每学年的综合测评情况均填入学生综合测评手册,由学院保存,并在学生毕业前归入其档案。第十八条 校、学院一级学生干部的工作考评应由校、学院主管部门老师评定。第十九条 凡因同一事由多次获奖或符合两条以上加分条
9、件者,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因同一错误受到两种以上处分或者有两条以上的条款规定要扣分的,扣分只计最高一种。获得省、市、校及学院级优秀荣誉称号的个人,若其评比依据为综合测评结果,则不再进行加分。第二十条 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査实,视其情节,除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外,另在其总分中扣 5-10 分,并取消该学年评奖评先资格。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以本条例为依据,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评分细则,交学生处审核批准后执行。各学院评分组则中与本方案相违背的,以本方案为准。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学生工作的齐抓共管,任何教职员工在工作中,可随时向学院反映该系学生的行为表现情况,学院有责任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视情况对学生进行加分或扣分。同时,校、学院一级学生组织也有责任及时提供有关学生干部的情况,配合各班级综合测评工作的开展。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对本条例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