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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科研工作积分量化暂行办法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水平,实现科研强院,根据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规定的岗位职责和聘约条款,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科研成果积分包括数量积分和质量积分。数量积分主要针对科研成果总字数的考核,质量积分主要针对科研成果的质量的考核。第二条 作为数量积分的总字数考核,2 万字以内,每千字 10 分;超过 2 万字部分,每万字 2 分。字数积分范围包括:公开发表本专业论著,参加市厅级以上学术研讨会的论文,收入院编印文集和内刊的文章,完成的院级以上课题,经费到院财务账户的横向课题结项报告。第三条 在
2、院认定的 A 类报刊发表本专业论文,每篇计40 分,在期刊发表者另加 40 分;B 类每篇计 30 分;C 类每篇计 20 分;D 类每篇计 15 分;CN 类每篇计 10 分。第四条 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每部 15 万字计 60 分,不足 15 万字按 15 万字对待;超过 15 万字部分,每万字加 2分。第五条 国家级重大课题立项 100 分,以“合格”、“良好”、“优秀”等级结项分别为 160 分、180 分、200 分;国 2 家级重点课题立项 60 分,以“合格”、“良好”、“优秀”等级结项分别为 100 分、110 分、120 分;国家级一般课题、青年课题立项 40 分,以“合格”
3、、“良好”、“优秀”等级结项分别为 60 分、70 分、80 分。省部级重大课题立项 60 分,以“合格”、“良好”、“优秀”等级结项分别为 100 分、110 分、120 分;重点课题立项40 分,以“合格”、“良好”、“优秀”等级结项分别为 60 分、70 分、80 分;一般课题、青年课题立项 20 分,以“合格”、“良好”、“优秀”等级结项分别为 30 分、40 分、50 分。院级年度课题及市厅级课题,重点课题结项 20 分,一般课题、青年课题结项 10 分。横向课题按到账经费计分,每万元 2 分。第六条 国家级社科奖一等奖 120 分,二等奖 80 分,三等奖 50 分;省级社科奖一等
4、奖 80 分,二等奖 50 分,三等奖 30 分;院外市厅级社科奖一等奖 20 分,二等奖 15 分,三等奖 10 分。第七条 国际性和全国性学术会议入选论文每篇 10 分;省级学术会议入选论文每篇 8 分;院学术会议入选论文每篇5 分;在全院作学术报告每次 15 分;在院学科片作专题报告每次 10 分。第八条 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批示每项 100 分;省委、省政府其他领导肯定批示每项 50 分。省级领导肯定 3 批示的确认,原则上以是否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的正式公文(含批示编号)为准。第九条 参与省委、省政府重大应用对策研究,每项4080 分;参与省委、省政府咨询性座谈会并发言,每次10
5、30 分;参与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起草,每次 520 分;省委、省政府交办任务每项 2050 分;院统一组织的重大现实问题研究,每项 20100 分。第十条 院蓝皮书主编共 30 分,副主编共 20 分,主报告每篇 30 分,专题报告每篇 6 分。第十一条 院领导参阅、呈阅件,每篇 8 分;院编印文集,3000 字以上每篇 5 分,不足 3000 字每篇 3 分;根据院安排的案例调研报告,5 万字以内 40 分,超过 5 万字部分,每万字 2 分。第十二条 在报纸发表的文章,每篇不少于 2000 字;在期刊发表的文章,每篇不少于 3000 字。第十三条 合作成果计分办法:论文、奖项、领导
6、肯定批示:二人合作,第一作者 60%,第二作者 40%;三人以上合作,第一作者 40%,其余 60%由其他作者均分。著作:二人合作除注明工作量外,第一作者 60%,第二作者计 40%;三人以上合作成果,除注明工作量外,第一作者 40%,余 60%由其余作者均分;著作主编和统稿人的主编 4 和统稿工作量按总分 15%计,除注明工作量外,其余 85%由参加写作者均分。课题(纵向课题、横向课题):二人合作,主持人 60%,参加人 40%;三人以上合作,主持人 40%,其余 60%由主持人根据参与者承担任务情况确定分配方案。署名为课题组的研究成果:二人合作,课题组长或主持人60%,另一人40%;三人以上合作,课题组长或主持人40%,其余60%由课题组长或主持人根据署名排序和实际承担任务情况确定分配方案。第十四条 公开出版的编著、工具书、译著、书评,按实际字数的 70%计算;公开出版的综述、通俗读物等,按实际字数的 50%计算;公开出版的资料整理等,按实际字数的20%计算。第十五条 著作成果字数按版权页所标字数计算,其他按所占版面计算。积分总分值如有小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计算。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院科研处负责解释。有一定弹性和幅度的计分项目,由院科研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当事人的实际得分。本暂行办法未涵盖的科研活动,由院科研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给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