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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大学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暂行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校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工作,保证房屋使用和主体结构完好,维护购房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城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一、凡向本校教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扣的维修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二、本校房产的行政管理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按照本实施办法,对公有住房的售后维修实行统一管理。三、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维护责任: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由购房人负责,购房人可自行维修养护,也可委托后勤管理处修缮管理服务中心代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维修。四、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养护界线划
2、分,参照*市城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中产权人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住房的共用部位划分,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划分以下界线:(一)用电部分:以分户电表(含)以内的供电线路及所安装的插座、开关、灯具等配电器具为购房人自用部分;分户表以外的供电线路及其配电器具为共用部分。(二)自来水上水:分户水表(含)以内的供水管道及-2-/5-2-用水器具为购房人的自用部分;分户表以外的供水管道及供水器具为共用部分。(三)自来水下水:水池、便盆、面盆、澡盆、高低水箱、地漏以下反水弯及其直管与下水管道相连接点以内为购房人自用部分;其它为共用部分。(四)房屋:分户门(含)以内的天棚、墙体、地面、门窗、非承重
3、隔墙、隔扇、阳台、地面为自用部分;分户门以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承重结构部位为共用部位;垃圾道、烟囱、避雷针和共用厨房、厕所、消防设施等为共用设施。(五)暖气并联安装的:每组暖气片的供、回水阀门(含)以内为购房人自用部分;其余为共用部分。(六)各楼一层楼门前小院为共用部分,住户可自己使用,搞好庭院绿化,但应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不能在小院内乱搭乱建,任意改变小院现状,如有违反者按本办法第十条处理。五、公有住房出售后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由购房人负责。购房人可以自行维修养护,也可委托后勤修缮管理服务中心代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购房人负担(购房人自付费用的时间自交纳购房定金之日始)。修缮管理服务中心应公布维修服务价目表,供购房人参考并监督(修缮收费标准与*大学公用房产维修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收费结算标准相同)。六、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后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