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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食品安全自查记录簿 屯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13 食品安全自查表 单位名称:序号 项目 容 分值 得分 自查发现问题 一 资质情况 1.1 企业名称、生产场所、法定代表人、生产产品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一致,发生变化后是否进行报告 2 1.2 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年度审查报告齐全。2 1.3 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后是否进行报告 1 二 生产环境条件情况 2.1 原料处理和原料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等场所与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1 2.2 墙壁、天花板、地板等硬件设施完整、无破损 1 2.3 照明设施满足日常操作需要,并
2、有防护装置 1 2.4 在清洁作业区入口处应有专用的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施 1 2.5 有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1 2.6 配备足够的工器具和设备的专用清洁设施。1 2.7 具有适宜的除尘或通风设施。1 2.8 通风排气设施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1 2.9 进、排气口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1 2.10 现场人员有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工作服干净整洁。1 2.11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并妥善保存 1 2.12 洗涤剂、消毒剂应当有相应的领用使用记录 1 2.13 合理部署虫害监控装置,定期检查,并有监控记录 1 2.14 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
3、,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的位置。1 2.15 无发现虫害的迹象 1 .3/13 食品安全自查表 单位名称:序号 项目 容 分值 得分 自查发现问题 一 资质情况 1.1 企业名称、生产场所、法定代表人、生产产品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一致,发生变化后是否进行报告 2 1.2 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年度审查报告齐全。2 1.3 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后是否进行报告 1 二 生产环境条件情况 2.1 原料处理和原料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等场所与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1 2.2 墙壁、天花板、地板等硬件设施完整、
4、无破损 1 2.3 照明设施满足日常操作需要,并有防护装置 1 2.4 在清洁作业区入口处应有专用的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施 1 2.5 有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1 2.6 配备足够的工器具和设备的专用清洁设施。1 2.7 具有适宜的除尘或通风设施。1 2.8 通风排气设施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1 2.9 进、排气口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1 2.10 现场人员有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工作服干净整洁。1 2.11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并妥善保存 1 2.12 洗涤剂、消毒剂应当有相应的领用使用记录 1 2.13 合理部署虫害监控装置,定期检查,并
5、有监控记录 1 2.14 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的位置。1 2.15 无发现虫害的迹象 1 .4/13 三 人员管理 3.1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保存记录。2 3.2 确定食品安全岗位责任人,该责任人在企业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与食品安全应急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有相关的责任落实情况记录。1 3.3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1 3.4 具备质量受权人 1 四 原
6、料控制 4.1 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 4.2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并有记录。对于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处理记录。1 4.3 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1 4.4 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1 4.5 实际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进货记录一致。1 4.6 建立和保存原料、食品添加剂、
7、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和领用出库记录。1 4.7 有产品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建立并记录原辅料与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1 4.8 无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1 五 生产过程控制情况 5.1 厂区、生产加工场所和生产加工设施清洁,卫生状况符合要求并有自查记录。1 5.2 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需检定的生产设备经过检定并在有效期。1 5.3 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参数与企业提供的工艺规程一致。1 5.4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无微生物控制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
8、检查“车间洁净度控制”)。2 .5/13 三 人员管理 3.1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保存记录。2 3.2 确定食品安全岗位责任人,该责任人在企业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与食品安全应急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有相关的责任落实情况记录。1 3.3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1 3.4 具备质量受权人 1 四 原料控制 4.1 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 4.2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
9、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并有记录。对于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处理记录。1 4.3 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1 4.4 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1 4.5 实际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进货记录一致。1 4.6 建立和保存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和领用出库记录。1 4.7 有产品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建立并记录
10、原辅料与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1 4.8 无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1 五 生产过程控制情况 5.1 厂区、生产加工场所和生产加工设施清洁,卫生状况符合要求并有自查记录。1 5.2 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需检定的生产设备经过检定并在有效期。1 5.3 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参数与企业提供的工艺规程一致。1 5.4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无微生物控制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检查“车间洁净度控制”)。2 .6/13 5.5 有生产环境检测要求的,定期进行检测并记录。1 5.6 人流、物流按要求分开进
11、入车间,原料、半成品、成品不能存在交叉污染。1 5.7 现场人员卫生防护符合要求。1 5.8 无使用回收食品和过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等。1 5.9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有记录。1 六 产品检验 6.1 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保存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与时、清晰、真实、完整。1 6.2 至少两名有资质的检验员具备相应检测能力。1 6.3 检验设备、辅助设备与化学试剂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检验仪器经过检定并在有效期。1 6.4 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出厂食品进行检验,相关记录凭证按法律规定时限保存。1 6.5 有型式检验要求的,按规定进行型式检验。1 6.6 自
12、行进行出厂检验企业,应有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1 6.7 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1 6.8 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并留存检验报告。1 6.9 产品带*号检验项目报告齐全,每年至少做两次带*号项目检验。1 6.10 专设与留样数量相匹配的留样室或留样柜,留样数量符合标准要求,留样记录完整。1 6.11 建立和保存经检验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1 七 标识与 广告 7.1 预包装食品有标签,其所标示容应符合 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规定以与食品标识不按理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食品标准规定,同时向当地县区监管部门报告、登记。2
13、7.2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与其含量。1 7.3 生产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1 7.4 食品广告的容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容。1 .7/13 5.5 有生产环境检测要求的,定期进行检测并记录。1 5.6 人流、物流按要求分开进入车间,原料、半成品、成品不能存在交叉污染。1 5.7 现场人员卫生防护符合要求。1 5.8 无使用回收食品和过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等。1 5.9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有记录。1 六 产品检验 6.1 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保存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与时、清晰、真实、完整。1 6.2
14、 至少两名有资质的检验员具备相应检测能力。1 6.3 检验设备、辅助设备与化学试剂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检验仪器经过检定并在有效期。1 6.4 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出厂食品进行检验,相关记录凭证按法律规定时限保存。1 6.5 有型式检验要求的,按规定进行型式检验。1 6.6 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企业,应有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1 6.7 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1 6.8 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并留存检验报告。1 6.9 产品带*号检验项目报告齐全,每年至少做两次带*号项目检验。1 6.10 专设与留样数量相匹配的留样室或留样柜,留样数量符合标准要
15、求,留样记录完整。1 6.11 建立和保存经检验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1 七 标识与 广告 7.1 预包装食品有标签,其所标示容应符合 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规定以与食品标识不按理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食品标准规定,同时向当地县区监管部门报告、登记。2 7.2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与其含量。1 7.3 生产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1 7.4 食品广告的容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容。1 .8/13 八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 主辅食品管理情况 8.1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注册。1 8.2 实际生产的
16、婴幼儿配方乳粉按规定注册。1 8.3 婴幼儿配方乳粉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1 8.4 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委托生产、贴牌生产、分装方式生产。1 8.5 统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1 8.6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按照良好生产规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1 8.7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与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 8.8 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按照备案的事项生产。1 8.9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良好生产规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1 8.10
17、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有效 1 8.11 实际生产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按规定注册 1 8.1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生产 1 8.1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良好生产规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1 8.14 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按照良好的生产规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1 8.15 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1 九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管理情况 9.1 生产原料和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 1 9.2 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报告 1 9.3 建
18、立和保存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1 9.4 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载明“食品添加剂”,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1 9.5 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添加剂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 1 .9/13 八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 主辅食品管理情况 8.1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注册。1 8.2 实际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按规定注册。1 8.3 婴幼儿配方乳粉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1 8.4 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委托生产、贴牌生产、分装方式生产。1 8.5 统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1 8.6
19、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按照良好生产规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1 8.7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与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 8.8 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按照备案的事项生产。1 8.9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良好生产规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1 8.10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有效 1 8.11 实际生产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按规定注册 1 8.1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生产 1 8.1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
20、应按照良好生产规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1 8.14 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按照良好的生产规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1 8.15 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1 九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管理情况 9.1 生产原料和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 1 9.2 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报告 1 9.3 建立和保存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1 9.4 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载明“食品添加剂”,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1 9.5 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添加剂的
21、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 1 .10/13 9.6 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原、辅料和包装,应当查验供货者生产许可证明 1 十 可 追溯体系 10.1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按批次实现可追溯 5 10.2 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购货者名称与联系方式 1 10.3 销售台账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销售日期与出货交付情况 1 10.4 应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与对对应的出厂检验报告 1 10.5 成品出入库遵循先进先出原则,运输交付记录信息齐全 1 十一 不安全食品或食品添加剂 召回制度落实情况 11.1 建立不安全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召回管理制度并如实、完整记录 1 11.2 保
22、存对不安全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召回记录和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 1 11.3 向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召回与处理情况 1 11.4 监管单位督查、检查或企业自查发现问题是否与时进行整改 1 十二 应急处置 12.1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1 12.2 建立不合格召回制度 1 12.3 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1 12.4 记录召回食品的处理情况,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 12.5 有消费者投诉处理机构并健全相关制度,做好投诉处理记录 1 十三 档案管理 13.1 建立健全各项
23、质量管理制度:原料采购验收制度、生产台账制度、购销记录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包装标识制度、出厂检验制度 1 13.2 建立质量体系,从原料进厂、过程控制、产品出厂等全过程,建立相应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生产记录,形成企业部的生产经营档案,实现全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可追溯 1 合 计 100 自查人员:自查日期:.11/13 9.6 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原、辅料和包装,应当查验供货者生产许可证明 1 十 可 追溯体系 10.1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按批次实现可追溯 5 10.2 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购货者名称与联系方式 1 10.3 销售台账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销
24、售日期与出货交付情况 1 10.4 应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与对对应的出厂检验报告 1 10.5 成品出入库遵循先进先出原则,运输交付记录信息齐全 1 十一 不安全食品或食品添加剂 召回制度落实情况 11.1 建立不安全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召回管理制度并如实、完整记录 1 11.2 保存对不安全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召回记录和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 1 11.3 向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召回与处理情况 1 11.4 监管单位督查、检查或企业自查发现问题是否与时进行整改 1 十二 应急处置 12.1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1 12.2 建立不合格召回制度 1 12.3 召回已经上市
25、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1 12.4 记录召回食品的处理情况,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 12.5 有消费者投诉处理机构并健全相关制度,做好投诉处理记录 1 十三 档案管理 13.1 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原料采购验收制度、生产台账制度、购销记录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包装标识制度、出厂检验制度 1 13.2 建立质量体系,从原料进厂、过程控制、产品出厂等全过程,建立相应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生产记录,形成企业部的生产经营档案,实现全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可追溯 1 合 计 100 自查人员:自查日期:.12/13 食品安全自查整改表 单位名称:序号 项目 发现问题 整改情况 整改结论 负责人 签字 备注 整改人员:整改日期:.13/13 食品安全自查整改表 单位名称:序号 项目 发现问题 整改情况 整改结论 负责人 签字 备注 整改人员:整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