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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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维护定期定额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16 号令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皖地税 20086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

2、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定额执行期的期限一般为6 个月或 12 个月。具体适用期限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确定。第四条 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税务机关认定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第 17 号令规定设置账簿标准或虽达到设置账簿标准,但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

3、。第二章 定额核定方法 第六条 我市定期定额户核定的方式包括直接核定和电脑定税两种。目前以直接核定为主,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应深化信息技术应用,积极开发电子定税软件,及早推行电脑定税。第七条 直接核定就是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的经营情况,结合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等因素,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程序核定其定额的一种方式。核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能源消耗法,即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成本费用法,即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盘点库存法,即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发票测算法,即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资金往来

4、测算法,即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行业参照法,即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实地测算法,即税务机关深入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测算调查,查验核实纳税人的营业收入。(八)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第八条 我市把成本费用法确定为定期定额核定的主要方法。在实际核定工作中,如果采取成本费用法不足以准确核定其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同时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核定。使用成本费用法,纳税人的销售(营业)收入的计算公式为:销售(营业)收入=各项费用总和(1-行业应税所得率)。市局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每个行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各县市区地方税务

5、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市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的基础上,调整本地的行业应税所得率。第九条 电脑定税就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纳税人经营的因素,根据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科学选定定额系数,分户采集有关信息,逐户输入计算机,自动生成应纳税额的一种核定方法。第三章 定额核定程序 第一节 自行申报 第十条 被确定为定期定额户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 日内或在定额执行期到期前 30 日内,填写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申报表,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预估数进行申报。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定额核定之前,要通过张贴公告、网络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定期定额户办理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申报表事项,明

6、确告知纳税人申报的内容、截止时限以及相应后果。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要按主管地税机关公告的时限主动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或从地税网站上下载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申报表,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自行如实申报。定期定额户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直接进行调查核实。第二节 典型调查 第十三条 典型调查是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的基础,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填制定期定额户典型调查表,做出调查分析。对国地税共同管理的定期定额户,其典型调查户数应不少于该行业、区域总户

7、数的5%;对地税机关单独管理的定期定额户,其典型调查户数应不少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 10%;同时,每个行业的典型调查户不少于 10 户。典型调查期为一年,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典型调查期为实际经营期。第三节 定额核定 第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申报表、定期定额典型调查表等有关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的定额核定方法进行核定,并制作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集体研究,并经分局审批后,确定拟定定额。第四节 集体评议 第十五条 集体评议是对定期定额户纳税人拟定定额进行集体民主评议,听取各方意见的必经程序。集体评议应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纳税人代表、工商联

8、代表、个私协会代表或行业协会代表、协税护税人员等有关人员参加。第十六条 上级地税机关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分局的集体评议。并监督基层分局做好集体评议的会议召集、评议记录、会议签到等工作。第十七条 集体评议程序:(一)基层分局在评议会上通报对纳税人经营规模、经营状况的调查情况和拟定定额。(二)各评议代表对拟定定额发表意见和理由。(三)对集体评议的核定结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第五节 定额公示 第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评议结果,将初步核定的定额在集体评议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的期限为5 个工作日。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核定情况可以选择在网站,办税服务厅的电子显示屏、税法

9、公告栏,以及在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主要街道通过电子信息或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第二十条 定额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定期定额户姓名、经营地址、行业类别、地税机关初步核定定额、应纳税额、核定日期、定额执行期、税收管理员、地税机关监督电话等。第二十一条 定额公示采取按行业类别进行分类公示,以便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进行监督。行业类别按照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修理修配业、餐饮业、娱乐业、洗浴业、照相业、美容美发业、其它服务业等类别进行归集分类。第六节 上级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定额公示期满后 2 个工作日内,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公示结果及时修改定额,制作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第

10、二十三条 县市区级以上地税机关应在收到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的 5 个工作日内审批,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5 日。第七节 下达定额 第二十四条 上级地税机关核准定额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并在 7 日内送达纳税人,签收送达回证。第二十五条 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核定情况,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进行告知。公告送达应在政府机构所在地或纳税人经营集中地公告30 日,并拍照归档。第八节 公布定额 第二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在原公示场所进行公布。第二十七条 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定期定额户姓名、经营地址、行业类别、地税机关最终确定

11、的定额、应纳税额、核定日期、定额执行期、税收管理员、地税机关监督电话等。第二十八条 在办税服务厅公布时间为一个定额执行期,在政府机构所在地或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的主要街道公布时间不少于 5 工作日。第四章 定额调整 第二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对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主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填报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变更(复核)申请审批表,要求主管地税机关重新核定。第三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接到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变更(复核)申请审批表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书面做出调整或不予调整应纳税额的决定。对做出调整应纳税额的决定的,应当重新下发核定定额

12、通知书。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地税机关的复核意见之前,应按主管地税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第三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定额偏低或偏高的,应及时调整。上一级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定额偏低或偏高的,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调整定额的建议,主管地税机关应在 10 日内进行实地调查,及时调整,并上报调整结果。第三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地税机关下达的定额有争议的,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地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当月发生的销售(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20%(含)的,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

13、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清超过核定定额部分的税款。定期定额户当月发生的销售(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 20%(含),未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责令其申报、缴纳税款。逾期仍未申报缴纳的,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连续三个月或连续一个纳税年度内有六个月实际销售(营业)额都超过定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适当调整其定额。第三十四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在停业前 7 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定期定额户在停业期间

14、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第三十五条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生产经营前,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第三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 30 日内,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如实将前一定额执行期内的经营额、所得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第三十七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主管地税

15、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1 个定额执行期。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第三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地税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地税机关领取,或到地税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地税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的各项规定,定期对税款核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税款核定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核定对象的确定。(二)核定管理的程序。(三)核定税款的入库。(四)核定定额的调整(五)定额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税款核定管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改正,并按相关规定对责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按上级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上报。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阜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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