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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不同之处表现在九个方面:一是适用依据不同。前者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后者适用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二是行为性质不同。前者是药品行政监督检查或药品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取证 手段,仅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环节;后者是独立的一类具体行政行为。三是行为目的不同。前者只是为了保全当事人违法行为中可能灭失的证据;后者则是为了制止可能存在的违法事实、行为和违禁物品潜在危害的扩大。四是实施条件不同。前者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均可 实施;后者必须在有证
2、据证明拟查封、扣押的药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方 可实施。五是实施对象不同。前者仅针对证据;后者依法针对药品和有关材料,对象 范围包括了证据。六是实施主体不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均可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但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行政法 规授权的机关实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无权实施。七是控制方式不同。前者一般是由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对证据进行现场清点、造册登记、共同签名确认,并将证据就地保存,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 毁或转移。此措施不影响当事人对证据的占有权,但其若擅自处分已被登记保存 的证据,在追究违法责任时应当适用从 2 重处罚情
3、形;而后者则是对可能产生危害 的药品和有关材料实施暂时性控制,包括就地查封或者异地扣押。此措施将直接 影响当事人对被查封、扣押物品或有关材料的占有权。八是处理决定不同。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之日起 7 日内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决定,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 序规定均未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有司法界人士认为,先行登记保存 7 日 内无法得出行政结果,如果继续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将是违法的。笔者的理解是,先行登记保存 7 日内的处理决定应当包括四种方式,一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没收的,予以没收;二是需要检验(检测)的,送交检验(检测);三 是进一步获得证据证明已经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属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 品及其有关材料”时,依法作出查封或扣押的决定;四是依法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而对于查封、扣押,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明确规定了药品监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七日内必须作出 行政处理决定的四种方式。九是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不算独立的具体行 政行为,当事人不可由此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则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 政行为,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一经发出,则该行为已经完成,不管其最后 是否导致进一步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都可以由此直接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