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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正版 工程造价咨询框架协议 委托单位: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土地储备中心 受托单位:二零一五年 修正版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 委托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土地储备中心 受托人: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为,确保泾河新城建设项目造价咨询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陕西省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框架协议。本协议仅确定受托人为委托人中介机构备选库入选单位资格,该资格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受托人履约能力确定是否续约。委托人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将根据受托人的咨询业务特点、工作质量和服务配合等情况进行单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
2、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由委托人将西咸新区泾河新城范围内投资建设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委托给受托人实施,具体项目以委托人出具给受托人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单(详见附件 3)为准。2、服务类别:以本协议相关约定及委托人出具给受托人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单为准。二、本协议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标准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4、本合同附件。四、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承担本协议标准条件、专用条件及 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单中议定
3、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受托人支付酬金。六、本协议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施期限:2015 年 07 月 01 日至 2016年 06 月 30 日。修正版 七、本协议一式捌份,委托人陆份,受托人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八、协议签订地点: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土地储备中心 九、协议签订时间:2015 年 06 月 20 日 委托人:(签章)受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修正版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
4、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2、“受托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协议文本为准。受托人的义务
5、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协议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协议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 受托人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协议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 在履行协议期间或协议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协议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6、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修正版 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受托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传送资料。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受托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受托人以下权利:1、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
7、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协议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协议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托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受托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有效期。如因非受托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协议有效期。第十四条 受托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中约
8、定的义务,因受托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修正版 第十五条 受托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受托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
9、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受托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时,则应当在 14 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协议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协议仍然
10、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具体详见附件 1、附件 2。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受托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修正版 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受托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
11、汇率由协议专用条件约定。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受托人在协议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受托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受托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协议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
12、偿,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应该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正版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协议选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1、适用现行的合同法、招投标法,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及陕西省有关规范和定额和西咸新区管委会、泾河新城管委会相关建设管理规定和要求。2、适用与工程相配套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相关规定。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1、根据具体项目,编制审核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施工过程进度款审核、变更、签证价款审核,工
13、程结算审核。2、工程结算审核:参与与造价控制相关的会议,形象进度付款审核,现场变更签证,工程索赔的造价审核和协商、协助委托人对材料、设备价格进行现场造价跟踪咨询确认等;审核工程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确定结算工程真实合理的造价,并测算分析成本数据、评估成本管理水平。3、审查建设项目全过程管控的合规性、有效性。4、提供造价管理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以及其它与造价审计业务有关的内容。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在委托人出具的委托单中明确。第九条 委托人应及时对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4、若造价咨询单位出现
14、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问题,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受托人赔偿相应损失。第十四条 受托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受托人的正常服务酬金:1、编制审核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审核按附件 2 中约定费率执行:修正版 2、按照附件 2 约定费率计算出的造价咨询费少于 500 元的,按 500 元计取;3、服务酬金计取办法:、预算编制费及审核费=工程造价预算编制审核费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中标价-其他项目费)工程
15、量清单编制费率;、工程结算审核费计费基础为委托人送审的不含劳保统筹造价;、工程结算审核费(工程送审造价上限控制价)基本审核费率核减额成果费率;、工程预算审核由招标控制价编审单位完成,则不计取审核费用;工程结算审核由招标控制价编审单位完成,按结算审核收费标准计取咨询费用;、所有造价咨询费用取值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4、服务酬金支付方式 服务酬金由双方在上述计费标准及结算原则基础上,根据双方针对具体项目的委托单及服务酬金确认单最终予以确定,并根据以下付款方式、时间予以支付。、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经委托人验收合格后或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 30 日内支付。支付额为编制费
16、用的 70%,剩余 30%咨询费在项目结算后支付;、工程结算审核完成,经委托人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按咨询服务酬金计取办法一次付清。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酬金计付。第三十二条 造价咨询委托框架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附件:1、业务合作要求 2、造价咨询服务计费费率 修正版 3、技术合同部工作造价咨询业务委托单 修正版 附件 1:业务合作要求 一、受托人方不得转包委托人委托的咨询业务。二、项目
17、人员配置:1、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业务确定合适的项目总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并经委托人确认,要求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并有资格证书的优秀员工来完成委托人委托的咨询工作。2、受托人项目配合及协调总负责人负责与技术合同部各项目负责人联络。如更换总负责人,需及时告知委托人。二、咨询成果要求:受托人保证运用委托人指定的软件及版本,按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编制咨询成果。提供委托书要求的文本、光盘及编制人员名单。三、咨询进度要求:根据财政部和建设部文件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关于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的要求,结合泾河新城管委会的管理要求,概预算、结算审核的时限为:序号 送审工程造价 审查时
18、间(从接到完整的资料之日起算,到提交初稿,以下均为日历天)概、预算类 竣工结算 1 500 万元以下 工程量清单 4 天,预算 4 天 15 天 2 500-2000 万元 工程量清单 8 天,预算 6 天 20 天 3 2000-5000 万元 工程量清单 13 天,预算 7 天 35 天 4 5000 万元以上 工程量清单 25 天,预算 5 天 50 天 上述时限包含与第三方核对和与多方沟通的时间。其他咨询业务的完成时限以委托人的咨询委托单为准。四、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抽查受托人工作底稿及咨询有关事宜。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或不合适
19、的人员。五、受托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和委托人的有关管理制度。在咨询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修正版(1)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的履行职责;(2)深入现场,了解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踏勘和计量,力求咨询成果准确可靠;(3)不私自接触工程投标单位或施工单位的人员或与其有关联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其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4)项目小组人员与被咨询项目的投标单位或施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5)对所做出的造价咨询成果性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真实性承担责任;(6)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未公布前必须对成果保密,不得对外透露。(7)
20、不得在同一个建设项目中同时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做造价咨询服务。六、接到咨询委托单后,受托人组建项目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按委托人要求或实际情况,及时更换不符合委托人要求或不合适的人员。七、保证在未与施工单位核对之前做好咨询成果的保密工作,审核的各个阶段不与施工单位接触,不留施工单位联系电话,以保证审核工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秘密和相关数据保密;如因受托方失密造成委托人损失,应由受托方赔偿委托人经济损失,并解除本协议。八、初审完成后及时将结果报送委托人,然后由委托人通知施工单位进行集中核对;九、受托人与施工单位核对前,须经得委托人同意,保证在委托人指定的地
21、点进行,随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十、受托人及时向委托人提供项目造价咨询所需资料清单。受托人在咨询期间对接受的资料应妥善保管,在工作结束后,除须受托人存档的资料外,其他资料及图纸等文件应及时如数退还委托人。十一、受托人在从事造价咨询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应给予相应处理:(1)发生受托人造价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2)因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时间出具成果报告,并对委托人整体工作进展造成影响的;(3)提供的工程造价终审资料中,出现较大工程量计算错误、漏项、清单修正版 描述不全面、不清晰、综合单价核定错误等;(4)经核对工程量清单,误差或漏项引起的造价增减大于5%(含 5%)者
22、;(5)受托人出具的工程结算初审(审定)的造价与财政评审结果有差额者(有合理理由的除外);(6)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临时聘用其他单位人员完成委托任务;(7)因其它违反约定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以上情况发生后经落实确认后:(1)廉政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委托人若发现受托人出现廉政问题,有权停止委托咨询服务,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损失;(2)若出现以上(2)、(3)项内容,委托人将劝其整改纠正,整改完毕并经委托人确认无误后,方能继续进行造价咨询工作;(3)若出现以上(4)、(6)、(7)项内容,委托人根据责任大小要求受托人支付 2 万元-10 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可要求其赔偿
23、其余损失,严重者可将其从造价咨询机构库中剔除;(4)若出现以上(5)项内容,财政评审所产生的成果费由受托人承担。十二、受托人在从事造价咨询工作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与施工单位串通一起,出具假报告,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或转让合同义务,外聘其他单位人员完成造价工作量,委托人有权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有权将受托人从合格造价咨询机构库中剔除。十三、若发现委托人工作人员有与施工单位串通行为,应及时上报。十四、委托人将在每年中、年末和单项业务结束后对受托人工作进行考评,年终考评不合格的单位,将影响其次年入选合格库资格。修正版 附件 2 造价咨询服务计费费率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基数(单位:万元)收费费率 500
24、 501-1000 1001-5000 5001-10000 10000 1 施工图预算编制及审核 工程造价 2 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 中标价-其他项目费 3 工程结算基本审核费 工程送审造价-上限控制价 4 工程结算效益收费 核减(增)额 注:、预算编制费及审核费=工程造价预算编制审核费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中标价-其他项目费)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率;、工程结算审核费计费基础为委托人送审的不含劳保统筹造价;、工程结算审核费(工程送审造价上限控制价)基本审核费率核减额成果费率;、工程预算审核不计取审核费用,工程结算审核由招标控制价编审单位完成,按结算审核收费标准计取咨询费用;、所有造价咨询费用取值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一位有效数字。修正版 附件 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单 受托单位 委托项目工程名称及 概算 图纸内容及移交日期 技术要求 要求工期 委托日期 联系电话 委托人:(盖章)负责人:经办人:年 月 日 咨询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电话:年 月 日 注:请受托人 2 日内将组建的项目小组人员名单加盖公章并报送委托人,名单需注明其职业资格及职业年限、业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