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204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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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 票 号 码 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标记 包 装 及 量 保 险 货 物 项 目 保 险 金 额 总 保 险 金 额:保 费 _ 费 率 _ 装 载 工 具_ 开 航 日 期_自_ 至_ 承保险别: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_ 保险有限公司 赔款

2、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第四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五条 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因火

3、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四)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第六条 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一)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三)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

4、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四)遭受盗窃的损失;(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二)船舶本身的损失;(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第八条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责任起讫

5、 第十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 15 天为限。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第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

6、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第十四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第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谨慎选择承运人,并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被保险人应在 10 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在当地保险机构,并迅速采

7、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减少货物损失。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单证:(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 10 天内赔付。第十九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

8、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第二十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的过

9、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第二十一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 2 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项解决:(1)提交仲裁机构仲裁;(2)由人民法院起诉。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凡经水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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