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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生效日期:2011 年 8 月 1 日 修订日期: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根据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医院内部审计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内部审计工作程序适用于医院审计部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审计工作。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医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业务控制流程、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医院内部控制制度等。第五条
2、 开展审计工作的相关资料有:预算计划、决策报告、会计业务核算记录、各种报表、经济预测可行性论证资料、方案、合同、协议、电子计算机处理的信息资料等相关的经济数据资料。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结合医院中心工作,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报卫生部、院领导审批。第七条 审计部主任负责年度审计计划的编制工作。第八条 审计部主任根据年度审计计划选定审计项目,并确定审计项目负责人及审计组成员。审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第三章 审计准备 第九条 在具体开展审计前,应制定审计方案,具体安排审计工作事项。第十条 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审计目的和审计范围;(二)重要问题
3、及重点审计领域;(三)审计小组构成及人员分工;(四)审计工作进度及时间安排。第十一条 审计方案制定后,由审计组人员进行讨论完善。定稿后报审计部主任批准实施。审计实施前,审计人员应做必要的准备工作。第十二条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前,提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应留一份存档。第十三条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SZ006: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生效日期:2011 年 8 月 1 日 修订日期:(二)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三)审计时间;(四)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实施审
4、计时,审计人员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获取审计证据:(一)审核;(二)观察;(三)监盘;(四)询问;(五)函证;(六)计算;(七)分析性复核。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一)充分性是指证据数量足以证实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和建议;(二)相关性是指证据和审计目标相关联,所反映的内容能够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三)可靠性是指证据能够反映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予以复核。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人员应对审计结论负责。审计证据要
5、经过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确认。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项目审计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并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可以是纸质、磁带、磁盘、胶片或其他有效的信息载体。无纸化的工作底稿应制作备份。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记录:(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及其调整的记录;(二)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三)获取的各种类型审计证据的记录;(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实行分级复核制度。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组成员的审计工作底稿进SZ006: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生效日期:2011 年
6、8 月 1 日 修订日期:行复核。审计部主任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定。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审计单位名称;(二)审计事项及截止日期;(三)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记录;(四)审计结论;(五)执行人员姓名和执行日期;(六)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第五章 审计终结 第二十三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人员应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小结,连同审计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交给审计项目负责人。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审计部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要求查阅工作底稿,必须由审计部主任批准。但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权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第二十
7、五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应当客观、准确、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标题;(二)收件人;(三)正文;(四)附件;(五)签章;(六)报告日期。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情况:说明审计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等内容;(二)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三)内部控制情况: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作出评价;(四)需要说明的事项:对一些审计发现的需要披露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对一些因时间、人力或其
8、他特殊原因而无法审查清楚的问题加以说明;(五)审计发现的问题;SZ006: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生效日期:2011 年 8 月 1 日 修订日期:(六)审计评价;(七)审计决定及建议:针对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及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建议。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审计项目负责人根据审计工作底稿起草审计报告,初稿完成后由二审人员进行复核;二审人员如果对审计报告初稿有不同意见,应形成书面材料,审计组要对二审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可修改审计报告,二审的意见是否采纳,由审计组决定;审计项目负责人将审计报告修改稿,必要时可包括二审的意见一起送交审计部主任进行三
9、审,审计部主任审核后,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间,审计人员不能私自会见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或被审计人员,不能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做出承诺;更不能主动约见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或被审计人员。如果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或被审计人员要求反映情况,应该有两名以上审计组成员共同会见,其所反映情况应该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持有异议的,审计组经研究、核实并进行必要修改后,出具审计报告。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报送医院主要负责人、被审计单位。审计部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整改措施。第三十二条
10、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的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整理归档,妥善保存。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根据需要进行后续审计,以确保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得到有效实施。第三十四条 对于已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审计人员应判断是否需要深入检查,必要时可提出应在下次审计中予以关注的事项。第三十五条 必要时需后续审计的事项,审计部根据后续审计的情况,可出具后续审计报告,报告应报医院主管领导、抄送被审计单位。第六章 审计督导 第三十六条 审计工作实行内部监督与指导,简称督导。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对督导工作负主要责任。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审计现场的督导工作。第三十八条 督导应当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