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294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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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 一、间接故意2(一)间接故意内涵的界定 2(二)间接故意的构成要素 2 1、间接故意构成要素中的认识因素 2 2、间接故意构成要素中的意志因素3 二、过于自信过失3(一)过于自信过失内涵的界定 4(二)过于自信过失的构成要素 4 1、过于自信过失构成要素中的认识因素 4 2、过于自信过失构成要素中的意志因素 4 三、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5(一)理论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 5(二)“刑法中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5 1、认识因素上的差异 6 2、意志因素上的差别 7(三)实践中的认知误区 7 1、疑罪从无原则与主观心理状态推定 8 2、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 8 3、对于被

2、告人的辩解与口供 9(四)区分二者的相关对策 9 1、主客观两个方面予以具体分析 9 2、以社会的通常观念或常理为基准 9 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 【内容摘要】本文介绍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主观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不同之处在于: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希望,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或不发生都不存在希望。【关键词】: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危害结果;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一、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可能发生

3、+放任发生”,所谓“放任”,不是希望,不是积极的追求,而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且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任凭危害结果的发生。(一)间接故意内涵的界定 间接故意犯罪类型是否为刑法故意犯罪的规定所含括,刑法第 14 条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一规定揭示了犯罪故意应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部分构成。换言之,行为人能够认知其行为具有社会非难性,同时希望或者放任其行为发生的心态,则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故意。(二)间接故意的构成要

4、素 1、间接故意构成要素中的认识因素 间接故意的构成要素在心理形式上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部分组成。所谓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认识。认识的内容主要包括:(1)行为的实际情况。在不同的犯罪中它有着不同的内容,必须认识到的内容包括明知做什么或正在做什么;在某些犯罪中必须认识到的内容有:行为的方式,行为的时间,行为的地点等。(2)行为的结果。(3)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说明犯罪客体的事实。这些事实主要指犯罪对象,其次指那些能够说明被侵害社会关系的其他事实,如社会心理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等。(5)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间接故意只能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如果行为

5、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必然发生,那就不能说他对结果发生或不发生抱着听任的态度了,笔者认为,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只能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认识,即“可能性认识”,而不包含“必然性认识”。2、间接故意构成要素中的意志因素 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与前述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紧密关联,而且是间接故意构成的决定因素。正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对某种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认知的可能性,才导致其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在故意犯罪的意志因素中,存在着希望意志和放任意志两种表现形式。希望意志存于直接故意之中;放任意志则存于间接故意之内。“放任”的精义是,行为人在追求客观结果时的一种消极心理态样,即介于积

6、极追求和反对之间,不计后果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本身包含了一种不顾危害后果发生,执意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内容。如果说对行为结果的可能性认识表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性”;那么对结果发生的放任意志,则反映其非直接追求客观结果的“间接性”。二、过于自信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危害结果可以避免,这就是过于自信过失的认识因素。已经预见是事实,轻信能够避免是行为以已经预见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的主观原因轻信能够防止结果的发生,但其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

7、不现实。(一)过于自信过失的内涵的界定 根据刑法第 15 条的规定,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一涵义本身揭示了过失犯罪形态中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形式。其中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反映了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预见性、可避免性和行为人心理上的轻率性。(二)过于自信过失的构成要素问题 1、过于自信构成要素中的认识因素 认识因素上,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发

8、生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而且还同时认识到了阻碍这种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但由于对这些主客观条件的地位和作用发生错误认识,故错误地认为这种结果是能够避免的。这里行为人存有一个注意力没有正确地充分地发挥问题。具体理解这一特征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这种对结果发生的预见,应当是从行为人的角度,预见到了结果有可能发生。这里的“可能性”仅限于偶然性的可能发生,因为行为人无法一方面认为结果有发生的必然可能,另一方面又确信能够避免,这两种相对立的观念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人头脑中。这种认识因素也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最初,对结果的发生的可能性认识是具体的,即预见到行为发生什么危害结果,而不是对结果是否发生不得而知的抽象

9、的危惧感或不安。2、过于自信过失构成要素中的意志因素 意志因素上,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其意志因素也表现为两个方面:(1)调整自己的行为指向特定的目的;(2)同时利用自信的主客条件去控制自己的行为以避$免特定目的之外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表现为,避免能力没有很好的发挥,行为人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相分离此外,理论界还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这种意志因素:有学者认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一种有认识的过失,但其意志因素却隐藏在行为人的潜意识之中,法律以应当避免而没有避免作为测量这种意志的标准。如果说,没有避免是所为行为,“应当避免”是应为行为,那么,过于自信过失就是以这种所为行为与应为行为相分离为特征的。也有学

10、者认为,所谓轻信能够避免,一方面是指行为人希望并且相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另一方面是指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主客观根据而轻率地相信,可以避免。这些观点都无非是在说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意志因素表现为危害结果的出现对行为人来说是事与愿违,或者说对结果的出现,行为人不仅是“不希望”而且是“希望不”。三、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一)理论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 依据刑法基本原理,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基于犯罪的构成要件,对行为人做主客观统一的综合评价。在传统刑法理念中,罪过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具体而言,故意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又可分为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从而形成了:直接故

11、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这四种罪过类型。在这其中可以看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存在接壤的领域,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重合之处。1.二者相似之处:(1)认识上,对危害结果都有预见。(2)意志上,对危害结果都不是希望的,即没有追求其发生的意欲。2.二者的区别是:(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的认识的程度较高。(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二)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是“刑法中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

12、何秉松主编:北京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版,第 201 页 我国刑法对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法定刑截然不同之规定,使得区分故意过失具有了很大的现实意义。同时,如何正确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诚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威尔采尔所言的那样,是“刑法中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在此之所以认为这是最困难和最具有争议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这是基于其二者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中极大的相似性的缘故。通过概念中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比照,可以看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相似之处具体表现为:在认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尽管有以

13、上的相似之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即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这种本质的差别,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表现出来的。笔者认为,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构成因素上的不同:1、认识因素上的差异 从认识因素上分析,尽管两者对危害结果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而且在认识内容具有一致性,但无论这种内容认知的程度如何,即使是可能的、模糊的,甚至是不确定的,也不能否认两者对客观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具有认识上的差别,两者于认识因素上的差异即反映于此。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是或然的,行为人对这种结果的发生能够有所预见,但所预见

14、只是该结果转化为事实的可能性,这种转化不仅没有违背行为人的意志,而且与行为人对结果的原始认识也不存在偏差,因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不确定认识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一种不确定的联系。而过于自信过失的心理态度,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由于其过高地估计自身因素和客观有利因素,认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过低地估计了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以至于其可能性认识成为事实。从这一点上看,似乎行为人对结果的原始认知和现实结果的发生也存有一致性。但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吉罗洪主编:试论间接故意犯罪与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异同,载法学杂志1997 年第 1 期,第32 页 认识程度

15、的不同之处在于,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具有认知,而过于自信过失对可能性危害结果转化为现实则缺乏认识,因为行为人基于其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轻信可能性的危害结果不会转化为事实,如果危害结果的事实确实发生了,则违背了行为人自己的主观意愿,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表现为反对、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追求的目的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矛盾的。行为人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产生已经采取了自认为有利的措施,在危害结果产生以后,行为人又积极采取补救手段,降低损害的程度。过于自信的过失较之间接故意在相同条件下造成的 危害后果往往要小得多。因此,虽然两者对

16、危害结果都具有可能性的认识,但对危害结果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程度的认识并不一致,这种认识程度上的偏差是区分两者认识因素的标志。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与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完全一致,则行为人的罪过形态属于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与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出现认识上偏离,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应是过于自信的过失。2、意志因素上的差别 从意志因素上看,两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持有一种不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然而,在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内涵中,对这种消极心理态度的要求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犯罪的客观危害,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那些对危害结果已经有所认识,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过于自信过失的

17、行为。间接故意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不反对也不排斥的态度,在这种“放任”的态度支配下,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并不是建立在能够控制事态发展的自身主客观条件之上,而是将这种希望寄托在其自身因素以外的其他外在的、偶然的因素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受外在因素的影响,使其放任行为的结果没有发生,则没有违背其不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意愿;如果行为人放任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339 页。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334 页。偶然事件发生,也就意味着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该结果的发生虽然不是行为人所希望的

18、,但其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此乃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外在因素依托。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且希望通过自身的内在与外在的条件积极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主观意愿的。此外有学者指出,所谓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产生所依据的主客观条件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而不应是行为人凭空臆想、没有现实根据的,或这种情况虽然存在,但对防止危害结果的产生毫无意义或意义极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危害结果不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间接故意犯罪。(三)实践中的认知误区 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不供述或向有利于自己方面供述,主观心理状态难以辨别时,容易出现各种认知

19、误区。笔者本文只讨论疑罪从无原则与主观心理状态推定相混淆一种认知误区,疑罪从无原则与主观心理状态推定相混淆。在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时,根据疑罪从无(轻)原则,推定行为人主观方面没有犯罪故意、只有轻罪故意,或者在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之间选择过失。以行为的次数推定主观心理状态:主观心理状态应根据行为的外在表现来推定,而与行为的次数无关。以行为的后果推定主观心理状态:如果行为的后果比较严重,就推定其主观是故意,如果行为的后果不严重甚至没有后果,就推定其主观不是故意。这种推定方式违反了实事求是的原则。笔者认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认定难点在于理论上的疑似与辨别,都是对行为人心理活动的描述,心理活

20、动看不见、摸不着。因而,区别两者必须通过分析行为的外在特征来实现。间接故意对行为人没有客观条件要求,自信过失则对行为人有客观条件要求,即要求行为人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和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自信没有任何客观依据,其行为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则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18 页 不属于过于自信过失,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有的行为,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这种所谓“轻信”没有实际根据,行为人所指望的避免结果发生的那种情况根本不会存在,或者虽然存在,但对防止结果的发生毫无意义或意义极小,可以说,他对危害结果的不发生完全是抱着侥幸

21、、碰运气的心理态度,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发生危害结果,不是过于自信过失,而是间接故意犯罪。1、疑罪从无原则与主观心理状态推定相混淆 在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时,根据疑罪从无(轻)原则,推定行为人主观方面没有犯罪故意、只有轻罪故意,或者在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之间选择过失。笔者认为,疑罪从无原则与主观心理推定并行不悖。所谓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一种状态。就是对刑事案件犯罪事实不能完全确证但又无法完全排除合理怀疑,存在一种认定上的不确定性。显然,疑罪从无原则针对的是案件事实,而非主观心理状态。2、准确运用证据及客观事实来

22、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 要在个案中形成对行为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的判断,仅仅从理论上掌握了两者区分的要素还是不够的,必须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分运用个案中的证据及被证据证实的案件客观事实,分析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从而准确得出定性结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判断,不能过于依赖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只能作为判断的论据之一。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并不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心理事实,而是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及行为人心理事实,运用法律规范进行评价所得出的结论。因此,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死亡的,其主观心理态度是属于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

23、过失,必须运用各方面证据和事实综合判断。3、对于被告人的辩解与口供 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32 页。在这里需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对于被告人的口供的态度。在此,笔者认为,被告人的辩解和口供虽言在案件具体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的心理状况的分析不无益处,在有证据佐证的时候也可以推翻刑事推定的结论,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来确定他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可以看到,在大多数案件中,被告人避重就轻是常见的。为推卸责任,被告人通常会有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表述。这就需要根据案件的主客观情况来确定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实践中有这样一种情况,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

24、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这种所谓“轻信”没有实际根据,行为人所指望的避免结果发生的那种情况根本不会存在,或者虽然存在,但对防止结果的发生毫无意义或意义极小。可以说,他对危害结果的不发生完全是抱着侥幸,碰运气的心理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发生了危害结果,不应当认定为过于自信过失,而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四)区分二者的相关对策 如何在司法实务中明确区分二者的不同,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1、主客观两个方面予以具体分析 其一,是否存在使行为人产生“轻信”的现实条件;其二,危害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追求的目的是否矛盾;其三,当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时,是否采取了

25、一定的预防措施;其四,危害结果发生以后,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2、以社会的通常观念或常理为基准 比如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危害结果的发生 与行为人追求的目的是否矛盾;行为人在危害结果发生过程中乃至发生后的态度;影响行为人人格态度的各种因素;以及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原因等其他有关因素。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根本区别在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在实际判断中把握行为人行为过程的整个一个行为链,包括事前行为、实行行为和事后行为,并通过此行为链来具体推断出行为人主观的心理状态。这样的做法可以使得理论上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与具体的司法判定更好的联系和结合起来,有利于将理论上的标准运用到实际,从而更好的分析案件,以防止理论和实际的脱节。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1999 年版。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3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4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5 吉罗洪主编:试论间接故意犯罪与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异同,人民出版社 199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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