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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 合同专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两山建设投资 1.1.2.3 承包人:1.1.2.6 监理人: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施工招标围所示工作容。1.1.3.3 临时工程:施工供水工程、施工照明工程、脚手架搭设等。1.1.3.4 单位工程:1.1.3.10 永久占地:1.1.3.11 临时占地: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24 个月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通用条款执行。1.5 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生效的条件: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双方签订合同后生效。1
2、.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围: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1.6.3 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1.7 联络 1.7.2 联络送达的期限: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基本具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报价中按实结算部分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作调整。(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路、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自行测算,列入报价中按实结算部分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作调整。(3)施工
3、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承包人现场踏勘确定道路走向和位置,费用自行测算,列入报价中按实结算部分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作调整。(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施工场地需要拆迁的管网(线)由承包人组织拆迁,费用自行测算,列入报价中按实结算部分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作调整。(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工程开工前完成。(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发包人技术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交验,并作好交验记录。(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施工图提交后 5 天。(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
4、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指明的、资料中显示的以及相关单位指认走向的管网(线),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好施工过程中应由发包人协调处理的关系。(10)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届时双方协商,以书面通知或协议为准。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不采用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 为他人提供
5、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容: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由承包人计入投标总价中,中标后不作调整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金额:按照中标金额的 10%缴纳履约保证金;方式:转账或电汇到发包人指定账户;提交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7 日提交。履约担保金退还:支付第一期工程款的时候,无息退还 10%的履约保证金;支付第三期工程款的时候,无息退还 40%的履约保证金;剩余 50%的履约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4.3 分包 4.3.2 分包的容 当事人约定某些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本
6、工程不允许分包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围:不适用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所有进场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符合设计要求。所有材料设备必须经监理单位、发包人确认后才能进场。对未按上述要求采购、进场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将拒绝用于本工程,并要求承包人自行无偿清退出场。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5.1.2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无 材料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无 工程设备的名称、
7、规格、数量和价格:无 工程设备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无 5.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接收、运输与保管:无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围:临时占地的申请:由承包人自行申请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承包人自行办理 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标价)中,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7.2 场施工道路 7.2.1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自行办理 7.2.2 临时道路和交通
8、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包含在合同价(中标价)中,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7.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无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开工前 5 天。施工控制网的测设:由承包人测设。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增加下列项:9.1.4 发包人应按照 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 2008177 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 2008169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
9、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增加下列项:9.2.8 承包人应按照 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 2008177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9 文明施工必须达标,如不能达标而被政府督查或媒体暴光,经查实的,每一次扣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总额的 1/3。9.2.10 承包人应加强日常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9.2.11 承包人负责的承包项目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9.3 治安保卫 9.3.1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标价)中,由承包人自行负责。9.3.3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承包人编制。9.4 环境
10、保护 增加下列项:9.4.7 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 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容:同招标围。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每月 2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一式四份。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11.开工和竣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围:按市气象部门公布的 50 年一遇的最大降水(雪)量等资料确认。11.5
11、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5000 元天。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中标价的千分之五。11.6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不采用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连续停水停电在 48 小时以引起的暂停施工;因交管部门、环保部门、市政绿化管理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引起的暂停施工。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增加下列项:13.1.4 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执行以下规定:(1)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 号)(2)市建筑节能条例(市人大2007第 34 号公告)(3)市建设
12、工程十项施工质量通病防治要点(渝建发2004172 号)(4)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07199 号)(5)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渝建发2007226 号)(6)城市桥梁荷载试验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07112 号)(7)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8)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预拌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830 号)(9)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和的通知(渝建发200876号)(10)其他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施工规.13.1.5 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在工
13、程建设中,应执行市建筑工程相关地方标准。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15.变更 15.1 变更的围和容 变更的围与容:以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的书面指令为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实施。15.3 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璧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璧府发(2008)12 号及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7 天,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
14、的14 天与承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报发包人审核。15.4 变更及新增项目的结算原则 招标围的所有工程容以中标价包干使用,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本合同价款已包含了为实施和完成该段施工图及招标文件中补充的围所有工程项目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缺陷修复、管理、措施、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包括投标人认为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合同价。(1)招标围的按中标价结算,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渝建发2010158号文件予以调整。(2)增减工程量按工程预算书的编制 5.1 所述工程计价依据及原则计算,并按(最高
15、限价-中标价)最高限价+璧山县财政预算审核确定的下浮比例进行结算;其中工程量增减的材料、人工价格以开工令发布之日当月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人工价格计算。工程增减计量由发包人、监理、承包人三方代表共同参与并签字确认。(3)工程结算价=(1)+(2)增减工程量由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按璧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璧府发(2008)12 号的规定执行。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不适用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承包人在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时的权利与义务:15.8.3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最终价格的估价人:16.价
16、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材料和人工费的调差按照市璧山县相关文件执行。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按月计量。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按监理人和发包人核准的各阶段合格工程量进行计量。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无 17.2.2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无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无 17.3 进度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签约时确定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容:已完成的工程项目形象进度及
17、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 额。发包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容。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无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基础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主体工程第10层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经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移交相关资料,完成备案登记后付至本工程结算总额的95%,余下的5%按璧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璧府发(2008)12号规定做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
18、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扣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维修费用后一次性无息返还。支付方式:承包人出具璧山征税机关开具的发票,发包人采用银行转帐支付或电汇至承包人银行基本账户。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5%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在质量保修期满后的一个月,由监理工程师签发质量保修证书。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并由监理工程师签发质量保修证书后的一个月,发包人在扣除质量保修期间发生的应当由承包人承担,但承包人没有履行保修义务,由发包人委托他人完成维修项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后,将余额退回承包人。如果全部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发包人委托他人完成维修项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承包人应当补足差额部分。
19、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签约时确定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容:签约时确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由承包单位编制结算报告,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后报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工程结算以政府审计机关审计报告为准。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签约时确定 18.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容:技术及经济资料。竣工资料份数:5 份。18.3 验收 18.3.5 实际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验收合格日为准。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需要施工期运行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无 18.6
20、试运行 18.6.1 试运行的组织及费用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标价)中,由承包人自行负责。18.7 竣工清场 18.7.1 竣工清场: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标价)中,由承包人自行负责。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其临时工程撤离的要求: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围、期限和责任:执行国家现行相关规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1)发包人投保容:不采用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不采用(2)承包人投保容:工程险、三方险以及职工险、设备险等由承包人负责,其费用列入相关报价,不单列。投保人:投保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20.4 第三
21、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由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其他容、保险金额、费率及期限等:由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保险条件: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签约时确定 20.6.4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负责补偿的围与金额:由承包人承担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的围:按通用条款要求执行。21.3 不可抗力后果
22、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合同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按通用条款要求执行。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5 补充条款 25.1 承包人必须根据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指示履行与本工程现场其它施工单位之间配合的义务,履行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等单位之间配合协调的义务。其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行计取。25.2 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运输易撒漏物质车辆必须保持密闭运输装置完好和车容整洁,不得沿途飞扬、撒漏和带泥上路。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以防车辆
23、带泥出场,保持周边环境清洁。严禁使用未密闭的车辆运输易撒漏物质。否则招标人有权对承包商进行责任追究,并扣留其部分工程款,直至停工整改。情况严重的,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勒令退场,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25.3 承包人拒不执行监理或发包人的书面指令,每发生一次处以 10000元的违约金,累计达到三次,将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勒令退场,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25.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保证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事件的发生,发包人有权将工程进度款优先偿还给民工。承包人并因此向发包人承担工程合同金额的 1%的违约责任。25.5 承包人
24、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如果转包,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责令承包人立即退场,已实施的工程不支付工程款,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5.6 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同意的分包视为承包人违约,其分包合同无效,已实施的分包工程不支付工程款,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5.7 包人未按要求办理其装备及人员保险,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5.8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每延误一天,须支付发包人 5000元违约金。承包人超过合同工期 20 日仍未完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责令承包人限期撤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人民币 5万元。25.9 承包人不按约定进场施工 10
25、日以上,或施工期间,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擅自连续停工 10 日以上或累计停工 20 日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责令承包人限期撤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人民币 5 万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5.10 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承包人须自行整改,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工期不顺延;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按规定的期限整改至合同规定标准的,每次由发包人根据发生质量问题的大小确定承包人赔偿损失 5000元;承包人超过规定的期限 30 日仍未整改至合同规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责令承包人限期撤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承包人另行赔偿发包人
26、损失人民币 5 万元。25.11 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在接到退场通知书后 3 日必须无条件退场,并在 10 日向监理及发包人移交前期技术资料,资料移交完毕后 30 日向承包人提交合格部分工程的结算资料办理工程结算,承包人已做合格部分由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后指定政府审计机关审计,以确定承包人已做合格部分的工程量及价款,结算承包人已做合格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并以政府审计机关审计为准;发包人在政府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后两年付清合格部分的工程款(扣除承包人依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违约金等)。25.12 法律法规未规定保修期的项目的保修期由合同双方约定,但不得低于2 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限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