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要件北京唐青林律师245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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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竞业限制条款有效的要件 市爱*诺制冷设备诉黄*新劳动争议纠纷案1 编者注:本文摘自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体系建立指南(中国法制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历;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胜诉判决,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案情要旨 竞业限制是一项约定义务,一项有效的竞业限制条款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明确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限制的具体业务围、地域围以及补偿数额、支付方法等;2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应当限制在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

2、密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围;3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员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根本案情 经调查查明,原告市爱*诺制冷设备和被告黄*新的法律关系开展如下:被告入职时间:2007 年 5 月 1 日。工作岗位:物控主管。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2021年 5 月 6 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 2021 年 4 月 22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21 日止。原告提出仲裁: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100,000 元并全面履行协议,停顿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100,000 元并全面履行协议,1*省*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

3、决书(2021)深宝法沙劳初字第 167 号 -.z.停顿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被告离职后,于 2021 年 4 月 10 日与伍*福、贺*械、余*猛共同投资成立了市凯*制冷设备,该公司的经营围为加工、生产、销售制冷设备及配件,制冷设备安装工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原告的经营围为制冷设备的设计、生产及其零配件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院审理 首先,原告主被告离职后,与其他几名原告的员工一起成立了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信息与竞业制止协议的约定,该协议第五项 第一页约定,被告在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后,应继续承当保守原告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在离职

4、之前或者离职之后一年以,不得到与原告方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产品、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投资、合资或直接生产、经营同类产品。被告对此予以否认,信息与竞业制止协议第二页的签名予以认可,第一页并无被告签名确认,是原告单方制作的,对其容不予认可,双方并未签订竞业限制的相关协议。其次,原、被告双方确认劳动合同解除后,原告没有在竞业限制期限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费。原告主其已经在被告在职期间支付了费给被告,且双方签订的信息与竞业制止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劳动合同解除后不再支付费;被告对此则予以否认,认为在职期间支付的费实质是被告工资的一局部,原告并没有在被告应得工资外另行支付过费。第三,中华人民国劳动合

5、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对负有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z.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

6、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综上,本案原告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对竞业限制有具体的协议,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存在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其要求被告停顿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即使原告主的信息与竞业制止协议属实,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与被告投资成立的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且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原告并没有支付被告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或费,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现其要求被告全面履行所谓的信息与竞业制止协议,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的损失 100,000 元,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法

7、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市爱*诺制冷设备的全部诉讼请求。专家点评 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既未对双方做出的竞业限制容提供充分证据,也未证明其已经向被告支付了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和费,故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被告违反了信息与竞业制止协议的主不予支持。则,在商业秘密案件中,一份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条款应当满足哪些要件呢.-.z.所谓竞业限制,是指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的围、地域、期限、补偿金等都由用人

8、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只要约定的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限制条款就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可见,与作为法定义务的商业秘密不同,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一项约定义务。1、竞业限制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限制的具体业务围、地域围以及补偿数额、支付方法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23 条第 2 款规定:“对负有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作为一项约定义务,竞业限制义务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否则用人单位不能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2、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应当限制在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及其

9、高级管理人员的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签定竞业限制的人员,只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义务的人员。一般来说,竞业限制的主体应该限定在掌握有企业商业秘密的、对企业有较大影响力的人员,而不应当扩大到全体工作人员。对于与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能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一般人员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法院通常会认定为无效。3、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员工合理的经济补偿。这是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根本要件。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假设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不超过三-.z.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

10、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支付违约金和就业补助金等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制止条款无效。可见,竞业限制义务是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为前提的,多地法规纷纷规定,未支付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进展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时,应当对上述因素做出明确约定,从而便于劳动者更加明确的履行竞业限制业务。在发生纠纷时,也成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违约责任的有力证据,有利于相关纠纷

11、的解决。对企业进展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1、竞业限制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一项重要手段。但对于劳动者而言,却是一项约定义务,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展明确约定。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约定必须有明确的主体、竞业限制的围、有具体的经济补偿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否则,超过的期限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这些问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予以明晰,并做出书面约定,仅以口头约定的形式很难被法院认定。2、企业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应该列出一份款项明细单,明确标明“竞业限制制止补偿金字样,并由员工亲自签收确认;签收单涉及有多项容,分为数页容时,企业应当要求劳动者在每一页上都进展签章,或者以

12、“齐缝的形式进展签名,以防日后在发生违约责任时,员工以未收到补偿金或者当时的签-.z.收页与现在的页面不同为由,对竞业限制义务进展抗辩。在本案中,在被告在职时,由于原告始终未能分开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费以及补偿金,原告对补偿金的给付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因此,法院对于原告由支付补偿金的主不予支持。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费和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区别.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对负有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按月给予劳

13、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义务不以义务人是否同意或权利人是否支付对价为前提。可见,义务作为员工的一项法定义务,既不需要双方进展约定,也没有法律规定为必须支付费。费不是法定的,双方可以约定支付,也可以不支付。但是通常情况下,支付费对知悉者保守商业秘密能够产生鼓励作用,这也是其普遍运用于企业管理过程中的主要原因。但竞业限制则不同,作为一项约定义务,为了更好的平衡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必须要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和劳动者约定竞业制止条款中进展明确约定,

14、否则,竞业限制条款很可能被认定无效。本案中,原告在合同中将竞业限制补偿金和费同时进展约定,在支付的过程中,也未对支付的款项工程予以明确;对于原告提供的 信息与竞业制止协议,-.z.由于被告仅在第二页上进展签名,故被告仅对第二页予以认可,对于第一页,被告则主是原告单方制作的,对其容不予认可,使得法院始终无法识别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到底是工资、费还是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法院对原告主的被告的竞业限制义务不予认可。法条 1、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对负有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15、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2、关于企业职工流动假设干问题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

16、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z.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支付违约金和就业补助金等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制止条款无效。4、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第十三条义务不以义务人是否同意或权利人是否支付对价为前提。编者注:本文摘自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体系建立指南(中国法制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历;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胜诉判决,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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