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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浙建201101 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一条 为推进建筑业新技术应用,促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建筑业科技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工作。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具体日常工作委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各设区市、义乌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各设区市、义乌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办法由各市制定。第四条 申报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同
2、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规模:公共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 1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一次性开发总建筑面积在 30000平方米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工业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在 5000万元以上;(二)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数量不少于6 项,且工程中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的使用率达到可使用部分的 90%以上。经各设区市、义乌市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创新技术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鉴定(验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在省内率先使用的工程可不受前款限制。第五条 建筑企业中标后,根据项目情况及建筑业新技术应用条件,制定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创建方案,并在基础工程
3、施工完成以前向设区市、义乌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其初审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审查,符合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条件的,列入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名单。我省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从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第六条 建筑企业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创建方案(包括工程概况、新技术来源、实施措施、风险分析等);(二)新技术应用部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三)技术、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分析;(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第七条 已立项的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立项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
4、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变更。第八条 建筑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 60 天内,提出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申请。经设区市、义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验收申请资料包括验收申请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文件等。第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申请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组织专家验收。第十条 验收专家原则上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中选取,专家组由 5 7 名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工程所在地专家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第十一条 专家验收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和
5、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应用建筑业新技术内容的完成情况、技术水平、工程质量安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验收人员应当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第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证书。第十三条 通过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的项目优先推荐各类优质工程奖评选。第十四条 对申报和项目验收中发现虚假行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在实施中出现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未立项的,不予立项;已立项的,撤消立项;已颁发验收证书的,收回证书。存在前述情况的施工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十五条 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未能按计划竣工,或经变更超过计划工期一年以上的,示范工程资格自行失效。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