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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方法【公布部门】【公布时间】2004-07-21【正 文】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方法 第 1 条 本方法依公路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本方法用词定义如下:一、收费站:系指因应征收公路通行费之需要,而于公路上设置,供营运单位向通过车辆收费之设施物及其相关收费设备。二、人工收费:系指以收费员在收费车道收取现金、通行票证,以使汽车行经收费站完成缴费之作业方式。三、电子收费:系指利用电子收费系统技术,在汽车行经收费站时,自动完成缴费之收费方式。四、收费车道:(一)人工收费车道:系指以人工收费方式专供汽车行经收费站依规定缴费之收费车道,包括回数
2、票专用车道及现金找零车道。(二)电子收费车道:系指以电子收费方式专供汽车行经收费站依规定缴费之收费车道。五、营运单位:系指负责人工收费或电子收费之收费机关(构)。六、通行票证:系经核准有案公开发行,用路人持以通过收费站完成缴费行为之票证,包括人工收费与电子收费票证。七、通行费收储:系指通行费、预售票款、短收赔缴款、溢收款及逃欠费补缴等之现金收入。第 3 条 本方法所称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国道、省道为交通部委任之机关;县、乡道为县(市)政府。第 4 条 国道、省道通行费之征收,应由征收机关拟订征收方案,载明收费依据、营运单位名称、收费站站址、预计征收期间、车种、费率计算及
3、费额、差异费率、免征或停征、欠费追缴等有关相关事项,报请交通部核定。县道、乡道通行费之征收方案,应由征收机关依前项规定拟订,送县(市)议会及交通部备查。前二项程序完成后,征收机关应于开始征收前二十日将征收方案公告之。通行费率之调整,准用前三项规定办理。第一项国道、省道通行费之费率计算及费额,交通部应于核定征收方案后检附相关资料送财政部同意。第 5 条 通行费按小型车、大货车及大客车、联结车与机器脚踏车分类征收,其适用范围如下:一、小型车: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小客车或座位在廿四座以下之幼童专用车,或总重量在三、五公斤以下之小货车、小客货两用车、代用小 客车、小型特种车及小型车附挂七五公斤以下轻型拖车
4、。二、大货车及大客车:总重量逾三、五公斤之大货车、大客货两用车、代用大客车、大型特种车、曳引车,及座位在十座以上之大客车或 座位在廿五座以上幼童专用车。三、联结车:包含全联结车及半联结车。四、机器脚踏车:包含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普通重型机器脚踏车及轻型机器脚踏车。第 6 条 通行费费率之计算方式应依公路兴建、营运与维护本钱、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费年限等因素,按车辆种类订定,其计算方式如附件。附件 一、计次收费之通行费费率计算方式 净固车种车公里 净变车种权数车种权 定成 动成 本车种车公里 本 车种车公里车种权数 车种费率=车种通过收费站次数 工程说明及运用准如此:(一)净固定本钱:系工
5、程兴建本钱于营运基准年的年初终值乘以该公路系统核定之自偿率后再扣除其他收入合计数在营运基准年的现值乘以用于固定本钱之比例。(二)净变动本钱:系维护管理本钱于营运基准年的年初现值扣除其他收入合计数在营运基准年的现值乘以用于变动本钱之比例。(三)分摊权数 1、各车种固定本钱分摊权数:固定本钱之分摊不会因各车种而有所不同,以各车种的车公里占总车公里为分摊数;其中各车种 的车公里为各车种之平均车公里与各车种通过收费站次数之乘 积。2、各车种变动本钱分摊权数:由轴当量及政策需要二项的加权平均值。政策需要含群众运输政策、国家产业开展政策、交通量 组成及使用者受益程度等因子组成,经该公路系统主管机关综 合通
6、盘考量订之。二、计里程收费之通行费费率计算方式 净固车种车公里 净变车种权数车种权 定成 动成 本车种车公里 本 车种车公里车种权数 车种费率=车种车公里 工程说明及运用准如此:(一)净固定本钱:系工程兴建本钱于营运基准年的年初终值乘以该公路系统核定之自偿率后再扣除其他收入合计数在营运基准年的现值乘以用于固定本钱之比例。(二)净变动本钱:系维护管理本钱于营运基准年的年初现值扣除其他收入合计数在营运基准年的现值乘以用于变动本钱之比例。(三)分摊权数 1、各车种固定本钱分摊权数:固定本钱之分摊不会因各车种而有所不同,以各车种的车公里占总车公里为分摊数;其中各车种 的车公里为各车种之平均车公里与各车
7、种通过收费站次数之乘 积。2、各车种变动本钱分摊权数:由轴当量及政策需要二项的加权平均值。政策需要含群众运输政策、国家产业开展政策、交通量 组成及使用者受益程度等因子组成,经该公路系统主管机关综 合通盘考量订之。第 7 条 征收机关基于交通管理需要,需实施通行费差异费率时,应依征收方案办理。但差异费率之上限值不得高于标准费率之二倍。第 8 条 收费站应设置标志、标线或号志,指示汽车依规定驶入适当车道缴费。前项收费车道发生事故无法继续使用或设备故障时,营运单位应即时作适当之处理。第 9 条 通行费之收费方式如下:一、收取现金。二、收取通行票证。三、藉电子收费系统收取。四、其他经公路主管机关核准之
8、收费方式。第 10 条 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不依规定缴纳通行费,营运单位应将该车辆之车种、牌照号码、通行时间、行驶方向及特征等予以记录,并照相或录影存证送征收机关处理。第 11 条 营运单位应每日统计收费站通行费收储及交通量,其起讫时间,自当日零时起至廿四时止。第 12 条 各项通行票证及缴费证明单由征收机关制发。第 13 条 为灾害防救或紧急危难交通管理需要,征收机关得依征收方案停征通行费。因应连续假期交通管理需要,征收机关得选定路段及时段,依征收方案停征通行费。第 14 条 如下车辆得免征收通行费:一、该管公路管理机关与管辖警察机关暨所属单位因公执勤之公务车辆。二、应该管公路管理机关请求支援
9、公路管理机关处理事故所需之消防车、警备车、宪警巡逻车。三、挂有或喷有军字牌照之执行战备及训练之国军编装车辆。四、经该管公路主管机关核发行驶路线许可之市区或公路客运业营业车辆。依前项第三款及第四款规定免征收通行费者,营运单位应向其收取作业本钱费用;征收机关并得会同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稽查之。第 15 条 汽车通行于应缴通行费之公路,经收费站不依规定缴费者,征收机关应向其追缴通行费及加收追缴作业费用。前项追缴作业费用包含车籍资料查询费、照片费、帐单列印费、挂号邮资费、人工作业费及缴款手续费,各该费用由征收机关核定之。有第一项违规行为者,另由公路主管机关依道路交通管理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分之。第
10、 16 条 不依规定缴费车辆有如下情形之一者,车主或利害关系人得提出相关证明,向征收机关申请撤销或废止其依前条第一项规定所作之处分:一、汽车或其号牌失窃遭冒用者。二、汽车报废遭冒用者。三、汽车号牌遗失遭冒用者。四、汽车号牌遭伪造变造者。五、车主死亡者。六、其他经征收机关同意认有正当理由者。经征收机关认定符合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征收机关应即撤销或废止其依前条规定所作之处分,并通知营运单位注销该笔帐款。第 17 条 征收机关得委讬民间机构办理公路通行费征收业务。第 18 条 本方法自发布日施行。内容总结 (1)【法规名称】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方法【公布部门】【公布时间】2004-07-21【正 文】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