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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暂行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1 年/1月06 日 阅读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增强实验室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00744 号)和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鲁科财字203144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验室绩效考评(以下简称“考评”)是对实验室在一定时期内的建设和运行状况,以及省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取得成果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第三条 考评工作以提高效益为导向,遵循“公平性、透明性、效能性、激励性的原则。
2、第四条 考评范围为已批准立项建设的实验室。每年度分批考评若干学科(领域)实验室,原则上每三年考评一轮次。第五条 考评的主要依据为实验室建设规划、验收或运行绩效报告 第二章 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评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第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制定考评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考评内容,制订考评方案,公布考评结果。第八条 考评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实验室主管部门委托依托单位组织的自评基础上,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考评机构开展。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评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受托方应保证考评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第九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实验
3、室的自评工作,审核省重点实验室绩效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等考评材料,并汇总报送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第十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审核自评和考评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撰写省重点实验室绩效报告报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绩效报告主要包括实验室绩效信息报告、省财政科技经费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证明材料等。第十二条 每年 3 月底前,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当年参加考评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实验室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参评实验室应认真接受考评,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考评工作。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在实验室考评通知下达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验室
4、自评工作并提交经审核的省重点实验室绩效报告.第三章 考评内容和方法 第十四条 考评内容主要包括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两部分.业务考评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产学研结合等方面的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定性考评和定量考评相结合,以定性考评为主;财务考评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等。第十五条 考评方式分为现场考评和综合考评,以现场考评为主。考评专家组由学术专家和包括财务人员在内的管理专家组成。第十六条 考评专家应严格按照考评工作要求,遵守考评纪律,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考评职责和权利.有关专家、机构、工作人员对于考评工作所涉及的材料、业
5、务内容、相关知识产权、考评结果等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七条 考评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考评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选入考评机构或参加考评专家组。实验室也可提出建议回避的考评机构或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现场考评。按研究方向相近的原则将实验室分成若干组,由专家组对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评价实验室取得的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原则上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考评由同一考评专家组负责.第十九条 现场考评由专家组主持,程序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及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考察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情况、核实科研成果和开放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必要时可召开座谈会、进行个别访谈等。第二十
6、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要全面、系统总结考评期内实验室运行状况。代表性成果为考评期内以实验室作为署名单位、实验室人员为主产生的重大研究成果(包括国内外合作研究的成果)。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依据考评指标体系,通过记名方式对实验室打分,并汇总提出现场考评意见,确定考评绩效等级。第二十二条 考评绩效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等。第二十三条 对现场考评成绩排名在前0%的实验室进行综合考评,其考核绩效等级根据现场考评打分(占 6%)和综合考评打分(占 40%)确定。考评排名前 30的列入“优秀”类实验室,余者列为“良好”类实验室。第二十四条 现场考评成绩排名在后 50的不再进行综合考评,其考核绩效等级由现
7、场考评打分确定。现场考评排名后 10%的为“较差”类实验室,余者列为“一般”类实验室.第二十五条 综合考评在现场考评后按学科(领域)采取会议集中评审的形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综合考评组由省内外相关知名专家组成,原则上每现场考评专家组推荐一人参加综合考评专家组。第二十七条 综合考评时,实验室主任应结合现场考评情况,如实报告实验室的优势特色、地位和成绩,实事求是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发展规划或整改措施。所有参评实验室均可旁听综合考评实验室主任报告。第二十八条 综合考评专家组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根据答辩情况和现场考评意见,进行记名打分,并确定实验室综合考评意见和综合考评绩效等级。第四章 考评结果
8、应用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考评结果,及时总结实验室取得成绩及相关管理经验,完善管理办法,引导依托单位提高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提出以后年度实验室建设意见、给予奖励和黄牌警告的实验室名单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根据考评结果确定或调整财政科技经费支持实验室建设的领域、方向和强度,引导依托单位加大实验室建设支持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一条 对绩效优良的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或适当形式奖励;对绩效较差的实验室,给予黄牌警告,视情缓拨、扣减或停拨经费,限一年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进行复评,通过考评的视为“一般”类实验室.第三十二条 无故不参加考评或中途退出考评的实验室,视为自动放弃“省重点实验室资格.对整改后复评仍为“较差的实验室,取消其“省重点实验室”资格.第三十三条 建立实验室绩效考评信息公开制度.绩效考评结果经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确认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自评工作的内容和方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