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交底—爆破作业55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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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安全技术交底 GDAQ 施工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爆破作业 工种 爆破 交底概要:一、引用规范 二、爆破从业人员 三、爆破器材运输 四、爆破器材管理 五、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交底内容:一、相关规范 爆破安全规程GB5722-2011 二、爆破单位与爆破从业人员 爆破作业单位应向有关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是指指从事爆破作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爆破从业人员均应持相应证件上岗。2.1 爆破员的职责: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按照爆

2、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装药、联网和起爆等爆破作业;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获准后及时处理;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2.2 安全员的职责: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按照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2 制止无爆破安全作业证人员进行爆破作业;检查爆

3、破器材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及时退库情况。2.3 爆破器材保管员的职责: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的记录;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爆破器材押运由爆破员或安全员担任,其职责是: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振等;监督运输工具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三、爆破器材运输 应用专用车船运输爆破器材。3

4、.1 用汽车搬运爆破器材 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出车前,车库主任(或队长)应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并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经检查合格,准许运输爆破器材”;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汽车行驶速度:能见度良好时应符合所行驶道路规定的车速下限;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前后两部汽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不小于300m;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车上应配备消防器材,并按规定配挂明显的危险标志;在高速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路运输爆破器材途中应避免停留住宿,禁止在居民点

5、、行人稠密的闹市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重要建筑设施等附近停留。确需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投宿地公安机关。3.2 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 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灯具;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3 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雷管,1000 发;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

6、花等安全措施。3.3 装卸爆破器材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有专人在场监督;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工业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及其制品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破器材;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装卸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应脚踩下层箱(袋)。3.4 在竖井运输爆破器材 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应运输爆破器材;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

7、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 层爆破器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炸药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用罐笼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升降速度不应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设备运输爆破器材时,速度不应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四、爆破器材管理 爆破器材应储存在爆破器材库内,任何个人不得非法储存爆破器材;4 作业地点只应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账、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应做到账物相符;退库的爆破器材应单独建账、单独存放。五、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5.1 爆破

8、作业环境 5.1.1 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5.1.2 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5.1.3 遇以下恶劣气候时,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时;雷电、暴雨来临时;大雾天,能见度不超过100m 时;5.1.4 采用电爆网路时,应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对杂散

9、电进行测试;发现存在危险,应立即采取预防或排除措施。5.1.5 浅孔爆破应采用湿式凿岩,深孔爆破凿岩机应配收尘设备;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应避免凿穿残留炮孔,在任何情况下不应钻残孔。5.2 爆破工程施工准备 5.2.1 施工组织 爆破应设指挥人,指挥人应适应爆破类别、爆破工程等级、周围环境的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程序的要求,并严格按爆破设计与施工组织计划实施,确保工程安全。5.2.2 施工公告 施工公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工程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爆破作业时限等。装药前1 天3 天应发布爆破公告并在现场张贴,内容包括:爆破地点、每次爆破时间、安全警戒范围

10、、警戒标志、起爆信号等。5 5.2.3 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 爆破工程施工前,应根据爆破设计文件要求和场地条件,对施工场地进行规划,并开展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工作。爆破工程施工之前,应制定施工安全与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5.2.4 通讯联络 在爆破技术负责人、起爆站和警戒哨间应建立通讯联络,保持畅通。通讯联络制度、联络方法应由爆破技术负责人决定。5.2.5 装药前的施工验收 装药前应对炮孔逐个进行测量验收,作好记录并保存。对验收不合格的炮孔,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5.3 爆破器材现场检测、加工和起爆方法。5.3.1 一般规定 各种爆破作业均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进行爆破

11、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应穿戴防静电的衣物。在潮湿或有水环境中应使用抗水爆破器材或对不抗水爆破器材应进行防水处理。5.3.2 爆破器材现场检测 5.3.2.1 在实施爆破作业前,爆破器材现场检测应包括:对所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对电雷管进行电阻值测定;对使用的仪表、电线、电源进行必要的性能检验。5.3.2.2 爆破器材外观检查项目应包括:雷管管体不应变形、破损、锈蚀;导爆管管内无断药,无异物或堵塞,无折伤、油污和穿孔,端头封口良好;电线无锈痕,绝缘层无划伤、开绽。5.3.2.3 检测及试验项目应包括:炸药的殉爆距离;延时雷管的延时时间;起爆网路连接方式的传爆可靠性试验。5.3.3 起爆

12、器材加工 5.3.3.1 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用量。6 5.3.3.2 在水孔中使用的起爆药包,孔内应避免电线、导爆管和导爆索接头的存在。5.3.3.3 当采用孔内延时爆破时,应在起爆药包引出孔外的电线和导爆管上标明雷管段别和延迟时间。5.3.3.4 导爆索分割应使用锋利刀具切割,不应使用剪刀剪切。5.3.4 起爆方法 电雷管应使用电力起爆器、动力电、照明电、发电机、蓄电池、干电池起爆。电子雷管应使用配套的专用起爆器起爆。各种起爆方法均应远距离操作,起爆地点应不受空气冲击波、有害气体和个别飞散物危害。5.4 起爆网路 5.4.1 一般规定

13、 5.4.1.1 多药包起爆应联结成电爆网路、导爆管网路、导爆索网路、混合网路或电子雷管网路起爆。5.4.1.2 起爆网路连接工作应在预警讯号发出前,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5.4.1.3 雷雨天禁止任何起爆网路连接作业,正在实施的起爆网路连接作业应立即停止,人员迅速撤至安全地点。5.4.1.4 各种起爆网路均应使用合格的器材。5.4.1.5 起爆网路连接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5.4.1.6 在可能对起爆网路造成损害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5.4.1.7 敷设起爆网路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制。5.4.2 电子雷管起爆网路 起爆器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根据说明书要

14、求连接子网路,雷管数量应小于子起爆器规定数量;子网路连接后应采用专用设备进行检测;根据说明书要求,将全部子网路连接,形成主网路,并通过专用设备检测主网路。5.4.3 起爆网路检查 起爆网路检查,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组成的检查组担任,检查组不得少于两人,大型或复杂起爆网路检查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实施。5.5 装药 5.5.1 一般规定 5.5.1.1 装药前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装药人员应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进行检查。7 5.5.1.2 从炸药运入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药警戒线,警戒线内禁止烟火,并不应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源和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进入警戒区域。5.5.1.3

15、 炸药运入警戒区后,应迅速分发到各装药孔口,不应在警戒区临时集中堆放大量炸药,不应将起爆器材、起爆药包和炸药混合堆放。5.5.1.4 搬运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装药时不应冲撞起爆药包。5.5.1.5 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5.5.1.6 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m 以外可装220V 的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应使用电压不高于36V 的照明器材。5.5.1.7 从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进入装药警戒区开始,装药警戒区内应停电,应采用安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5.5.1.8 各种爆破作业都应做好装药原始记录。记录应包括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5.

16、5.2 人工装药 起爆体、起爆药包应由爆破员携带、运送。5.5.2.1 炮孔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5.5.2.2 不应往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药,起爆药包装入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后续药卷直接冲击起爆药包。5.5.2.3 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之前,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装入雷管或起爆药包后,不应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5.5.2.4 在装药过程中,不应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管、导爆索和电雷管脚线。5.5 填塞 5.5.1 深孔和浅孔爆破装药后都应进行填塞,不应使用无填塞爆破。5.5.2 不应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水下炮孔可用碎石渣填塞。5.5.3 用水袋填塞

17、时,孔口应用不小于0.15m 的炮泥将炮孔填满堵严。5.5.4 水平孔和上向孔填塞时,不应紧靠起爆药包或起爆药柱楔入木楔。5.5.5 不应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5.5.6 分段装药间隔填塞的炮孔,其间隔填塞位置和长度应按设计要求执行。5.5.7 发现有填塞物卡孔应及时进行处理(可用非金属杆或高压风处理)。5.5.8.填塞作业应避免夹扁、挤压和拉扯导爆管、导爆索,并应保护雷管引出线。5.7 爆破警戒和信号 5.7.1 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技术负责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 8 哨。5.7.2 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

18、并派出岗哨。5.7.3 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警戒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其他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警戒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5.7.4 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5.7.5 信号 5.7.5.1 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5.7.5.2 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并经指挥长确认下令后方准起爆。5.7.5.3 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报请指挥长同意,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

19、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5.7.5.4 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5.8 爆后检查 5.8.1 爆后检查等待时间 5.8.1.1 露天浅孔、深孔、特种爆破,爆后应超过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 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5.8.1.2 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区。5.8.2 爆后检查 爆破后应检查的内容有:确认有无盲炮;在爆破警戒区内公用设施及重点保护建(构)筑物安全情况。5.8.3 检查人员 爆后检查工作由安全员、爆破员共同实施。5.8.4 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 5.

20、8.4.1 检查人员发现盲炮或怀疑盲炮,应向爆破负责人报告后组织进一步检查和处理;发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查处理;在上述情况下,不应发出解除警戒信号。5.8.4.2 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5.8.4.3 发现爆破作业对周边建(构)筑物、公用设施造成安全威胁时,应及时组织抢险、治理,排除安全隐患。9 5.8.4.4 对影响范围不大的险情,可以进行局部封锁处理,解除爆破警戒。5.9 盲炮处理 5.9.1 一般规定 5.9.1.1 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许进人警戒区。5.9.1.2 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5.9.1.

21、3 电力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断路。5.9.1.4 严禁强行拉出或掏出炮孔中的起爆药包。5.9.1.5 盲炮处理后,应再次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统一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5.9.1.6 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效果和预防措施。5.9.2 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5.9.2.1 经检查确认起爆网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5.9.2.2 可钻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孔不应小于0.3m。5.9.2.3 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

22、药包诱爆。5.9.2.4 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5.9.2.5 处理非抗水类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回收雷管。5.9.2.5 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5.10 爆破总结 5.10.1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一项爆破工程结束或告一段落时,进行爆破总结。5.10.2 爆破总结应包括:设计方案和参数的评述,提出改进设计的意见;施工概况、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论述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隐患以及防范办法;安全评估及安全监理的作用;经验和教训,提出类似爆破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建议。5.10.3 爆破总结资料应整理归档。10 交底人签字:日 期:接受人(全员)签字:队伍名称: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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