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行业涉及的税收优惠汇总(DOC)10564.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化工行业涉及的税收优惠汇总(DOC)10564.pdf(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化工行业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税屋 发布时间:2015-09-29 一、增值税方面优惠政策 (一)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 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13 号)(二)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 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87 号)
2、(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 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 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 18%)和硫磺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50%的政策。(财税2008156 号)二、所得税方面优惠政策 (一)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063 号)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
3、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执行中注意事项: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可以享受优惠。需要备案资料:1、经贸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包括利用资源的名称、数量、占比);2、对照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年度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的种类及用量、生产的产品种类及产量、所达到的技术标
4、准,环境影响情况等;3、各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收入核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063 号)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执行中注意事项: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
5、目确认书。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需要备案资料:1、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3、研究开发费预算,需说明资
6、金来源;4、属于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应提供合同或协议书;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提供受托方出具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8、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 106 户试点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省级技术中心,省自主创新“双百工程”中的企业及项目的,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
7、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063 号)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执行中注意事项: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需要备案资料: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被替代的旧固定
8、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4、实行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入账凭证(发票);5、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明细表。(四)购置专用设备抵免税额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063 号)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
9、年度结转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执行中注意事项: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 5 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需要备案资料:1、对照目录具体项目说明企业所购买专用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并提供专用设备说明书、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2、购置专用设备合同、发票复印件;3、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材料;4、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及证明投入使用的影
10、像资料;5、企业原有生产工艺流程及专用设备投入使用后的实际效果;6、投资额逐年结转抵免明细表;7、已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是否转让或出租的说明。(五)政策性搬迁收入可扣减重置成本 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09118 号)执行中注意事项: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
11、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企业搬迁收入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该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
12、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三、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一)关键事项提醒 实现出口退税“又好又快”,必须要在重要事项上不出错,要领可以归纳为以下“6 要 2 不”。“6 要”:1、要及时办理退税申报。外贸企业申报期限:最迟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 90 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生产企业申报期限:最迟在货物报关出口 90 天后、在当月免抵退申报期限内;如超过当月的免抵退申报期,可在次月的申报期内办理退税申报。2、要及时提交出口信息。取得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后及时与中国电子口岸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进行“数据报送”。此信息用于出口退税审核。3、要及时进行外汇核销。核销的电子信息
13、用于出口退税审核。4、要及时进行发票认证。总局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认证。5、要及时进行疑点调整。及时调整疑点可以加快审核、退税进度。6、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出口企业取得退库回单、生产企业取得免抵退审批通知单要及时做帐。“2 不”:1、不接受有疑问发票。(不接受来路不明的发票,不接受来自于非供货方的发票,不接受发票和实际交易情况不一致的发票)2、不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四自三不见”是指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交易。(二)常见退税问题辑要 1、出口业务需要征税的情况有哪些?(1)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
14、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的除外);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包括经批准延期备案期)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进口货物未经过实质性加工直接出口转售的;其他贸易方式(代码 39)出口的货物,但对企业因出口货物保修而免费修理后复出口的货物,以及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外贸企业少申报出口数量的出口货物;用于出样、展览等出口的货物,但企业最终在境外将样品、展品销售、收汇
15、并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年度终了后,在规定期限内审核未通过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免税未核销的实行免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其他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出口业务。本条所列征税情形,除注明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适用外,其他情形两类企业均适用。(2)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 号)文件第二条所述七种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3)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2、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可以申请退税吗?(1)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可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办理退税。(2)视同自产产品的范围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