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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期权交易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权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二章 期权合约第三条 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买入方有权在交易所规定时间按照合约的行权价买入或者卖出规定数量标的期货合约,而卖出方必须履约的标准化合约。第四条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合约类型、交易代码、交易单位、行权方式、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行权价数量、行权价格间距、每日
2、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上市交易所。第五条 期权合约标的为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标准合约。第六条 期权合约分为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两种类型。看涨期权合约买方拥有在交易所规定时间,按照合约的行权价买入规定数量标的期货合约的权利;该合约卖方在买方执行权利时,必须按照合约的行权价卖出规定数量标的期货合约来履约。看跌期权合约买方拥有在交易所规定时间,按照合约的行权价卖出规定数量标的期货合约的权利;该合约卖方在买方执行权利时,必须按照合约的行权价买入规定数量标的期货合约来履约。第七条 期权合约的交易代码由四部分组成:(一)标的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FF);(二)期权合约的合约月份(yy
3、mm)。(三)期权合约的类型(C 为看涨期权,P 为看跌期权);(四)期权合约的行权价(xxxxx);第八条 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一手”期权合约的数量同“一手标的期货合约”,期权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倍数进行。第九条行权方式为交易日 T 起至最后交易日(含最后交易日)内可行权,T 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当 T 为期权合约上市日时,该期权合约为美式期权;当T 为最后交易日时,该期权合约为欧式期权。第十条期权合约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第十一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权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应小于等于标的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第十二条期权合约月份指该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期货合约进行
4、实物交割的月份。第十三条行权价是指在期权合约买方执行权利以及合约卖方履约时,合约约定的买入或者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价格。第十四条行权价数量由交易所根据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则确定。第十五条行权价格间距是指期权合约的相邻两个行权价之间的差值,由交易所另行公告。第十六条期权合约的交易时间与标的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一致,如遇特殊情况,由交易所另行公告。第十七条期权合约的交易设置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期权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范围,超过该涨跌范围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第十八条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的倒数第五个交易日,期权合约
5、到期日与其最后交易日相同。第三章 交易第十九条期权交易是指在交易所内集中进行期权合约的买卖活动。第二十条期权合约由交易所按下述原则生成并公布:(一)在新增月份期权合约的上市交易首日,交易所根据与上一交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最接近,且必须满足行权价格间距整倍数的原则来确定平值(如果有两个符合上述标准的价格,则选取较大的价格作为平值)。(二)以上述平值为基准,在其两边按照行权价格间距分别生成若干个不同的且连续的行权价,且形成的价格范围大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涨跌停板范围。(三)交易所根据上述行权价自动生成看涨期权合约和看跌期权合约。按照平值生成的期权合约是平值期权合约,分为平值看涨期权合约与平值看跌期
6、权合约。(四)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合约第一天交易涨跌停板额与交易保证金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期权合约自上市的第二个交易日起,交易所根据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变化按照第二十条规定确定平值并相应增加行权价,使行权价形成的价格范围大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涨跌停板范围,交易所根据新增加的行权价自动生成新的看涨期权合约和看跌期权合约。第二十二条 期权合约的交易与标的期货合约的交易同步开市,期权合约开市后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确定,此前一个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第二十三条 期权的收盘价是指某一期权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第二
7、十四条 期权合约的结算价由以下方式确定:1.如果该期权合约当日有成交,则以该合约加权平均价作为其结算价。2.如果该期权合约当日无成交,且收盘时交易手计算机系统中该合约有买、卖双方报价的,按照最优的买方报价、卖方报价和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为该合约的当日结算价。3.如果该期权合约当日无成交,且收盘前连续五分钟报价保持停板价格、交易所计算机系统中只有单方报价时,则以该停板价格为该合约的当日结算价。4.如果该期权合约当日无成交,且不属于上述第 2 项、第 3 项的情况,则该合约的当日结算价由交易所根据 Black 模型计算后公布。第二十五条 交易系统将期权合约的买卖申报指令按价
8、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时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即:当,最新成交价等于BPSPCPSP,最新成交价等于BPCPSPCP,最新成交价等于CPBPSPBP第二十六条 期权合约的交易指令包括限价指令、取消指令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指令。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 500 手,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 1 手。第四章 结算第二十七条 期权的结算,是指根据期权合约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权利金、手续费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权利金是指交易者买入(卖出)期权合约时所需支付(
9、可以收取)的资金。权利金等于期权交易通过竞价方式产生的期权合约价格。第二十八条 期权合约买入方须支付权利金,卖方须交纳交易保证金。当期权交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卖方收取交易保证金。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按期权合约规定的标准,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计收交易手续费。第三十条期权合约均以当日成交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期权交易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卖出量)-(买入成交价买入量)第三十一条 当日盈亏在每日结算时进行划转,当日盈利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当日亏损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当日
10、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手续费、税金等各项费用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盈亏、权利金和手续费等所有费用应当用货币资金支付。第三十二条 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上一交易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当日盈亏+权利金收取权利金支付+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第三十三条 结算完毕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交易所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可通过
11、结算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会员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 必要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和保证金变动情况,在交易过程中进行实时监控并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会员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补足追加保证金。未按时补足的,按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 会员出金必须符合交易所规定。会员出金标准为:(一)当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大于等于交
12、易保证金的 80时: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20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二)当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小于交易保证金的 80时: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会员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第五章 行权与履约第三十六条 期权行权是指期权合约买方在交易所规定时间,选择履行权力,按照行权价买入或者卖出标的期货合约,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第三十七条 期权合约买方可以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按照其对应的期权持仓量分成多笔提交、撤销或重新提交行权申请,提交、撤销或重新提交放弃行权申请。符合自动行权规定的持仓未提出放弃行权
13、申请的,由交易所自动行权。第三十八条 期权合约买方提出行权申请时,可以选择期权持仓行权后是否保留标的期货合约头寸,未作选择的视为保留标的期货合约头寸。第三十九条 如果期权合约买入方某一笔行权申请,行权申请量超出其对应期权的持仓的,那么该笔行权申请被视为无效申请。第四十条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对于到期期权合约的买方持仓进行如下处理:(一)对于行权价低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看涨期权与行权价高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看跌期权,视为买方提出行权申请,买方在交易所规定时间之前提出放弃执行申请的除外;(二)对于行权价高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看涨期权与行权价低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看跌期权,
14、视为买方放弃行权,买方在交易所规定时间之前提出行权申请的除外。交易所有关部门有权征询会员的行权申请理由,并审核会员相关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在提交行权申请截止时间之后,根据期权合约的持仓量、有效行权申请量,以随机均匀抽取原则进行行权配对:将具有有效行权申请的期权空头持仓按照客户编号排序形成初始序列,再将初始序列(N1+1)位置作为起始点,初始序列(N1+1)位置之前的空头持仓依次放在序列末尾形成次新序列,按照 N2的间隔对次新序列从头(初始序列(N1+1)位置)开始剔除 N3个空头持仓,之后形成的最新序列按照 N4的间隔从头抽取 N5个空头持仓,与有效行权申请进行配对。其中,N1
15、为上述期权的单边交易量(手数)除以期权空头总持仓量(手数)的余数,N2为上述期权的空头总持仓量(手数)相对于 N3的取整倍数,N3为上述期权的空头总持仓量(手数)相对于 N5的余数,N4为上述期权的空头总持仓量(手数)相对于 N5的取整倍数,N5为上述期权对应的有效行权申请量(手数)。第四十二条 期权行权后,看涨期权的多头头寸与看跌期权的空头头寸自动转换成以行权价为成交价的标的期货合约的多头头寸;看涨期权的空头头寸与看跌期权的多头头寸自动转换成以行权价为成交价的标的期货合约的空头头寸。期权行权后,如果期权买卖双方事先具有方向相反的标的期货合约头寸,则交易所对上述头寸自动平仓。期权合约买卖双方可
16、以在期权行权之前的任意交易时段,按照期权合约分别向交易所申请免于自动平仓。期权行权后,如果期权买方选择不保留标的期货合约头寸,则交易所对期权买方与配对的期权卖方的头寸自动平仓。第四十三条 期权合约行权结算的基准为该期权合约行权价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差价。对于行权价低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看涨期权与行权价高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看跌期权,期权合约行权后,期权买方收取上述差价与有效行权申请量的乘积所对应的款项,期权卖方支付上述差价与有效行权申请量的乘积所对应的款项。对于行权价高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看涨期权与行权价低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看跌期权,期权合约行权后,期权买方支付
17、上述差价与有效行权申请量的乘积所对应的款项,期权卖方收取上述差价与有效行权申请量的乘积所对应的款项。第四十四条 期权的买方在期权行权后,应当向交易所交纳行权手续费,行权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根据各品种具体情况另行公布。第四十五条 如果期权合约卖方在行权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必须先履行期权合约的履约义务,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如果期权合约卖方的期权头寸在被行权过程中生成的期货头寸超出期货持仓限仓规定的;(二)如果期权合约卖方的期权头寸在被行权过程中出现保证金不足的;(三)如果期权合约卖出方被限制开新仓的和暂停开仓的。第四十六条 期权合约行权后自动生成的标的期货合约,自动转入当日期货合约的
18、结算,但由行权价生成的标的期货合约的成交价不计入该期货合约的结算价。第四十七条 在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结束后,该期权合约未平仓合约过期作废,交易所对各期权合约行权生成的期货合约数量进行统计并发布。第六章 风险管理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投机头寸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期权交易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期权合约卖出方单位期权合约的交易保证金为 Delta 风险值与单位标的期货合约保证金的乘积,再加上期权合约收盘价与结算价的较大值,且不低于期权最小保证金。Delta 风险值是标的期货合约价格发生涨跌停板波动以及波动率发生k
19、%幅度的变化时,Delta 绝对值的最大值。期权合约的 Delta 风险值不大于 1,由交易所每日公布。Delta 是标的期货合约价格发生单位变化时,期权合约价格所发生的变化,k 值由交易所另行公布。期权最小保证金由交易所另行公告,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期权最小保证金标准进行调整。在期权合约上市交易首日,期权合约卖出方单位期权合约的交易保证金为Delta 风险值与单位标的期货合约保证金的乘积加上期权合约挂盘基准价,且不低于期权最小保证金。期权合约卖方保证金为以下二者的较大值:1(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保证金率Delta 风险值期权合约持仓量)+(期权合约收盘价与结算价的较大值期权合约
20、持仓量)2.期权最小保证金期权合约持仓量第五十条在某一期权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标准:(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二)临近最后交易日时;(三)期权合约当日无成交时;(四)连续数个交易日的期权合约或者标的期货合约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五)期权合约或者标的期货合约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六)遇国家法定长假时;(七)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八)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五十一条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标
21、准中最高值收取。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当标的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期权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额度是标的期货合约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额度(期货合约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与期货合约价值的乘积)的两倍,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额度的基准是前一交易日该期权合约的结算价。期权合约上市首日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额度是标的期货合约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额度(期货合约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与期货合约价值的乘积)的三倍,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额度的基准是该期权合约的挂牌基准价,如当日有成交,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如当日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第五十三条 在某一期权合约的交易
22、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额度:(一)期权合约或标的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停板额度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证监会。第五十四条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最高值确定。第五十五条 当某期权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第五十六条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期权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
23、 5 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市。当某期权合约在某两个连续交易日(分别称为 D1、D2 交易日)出现同向单边市,而且标的期货合约在 D1、D2 交易日既未出现与该期权同向的单边市,也未暂停交易,则在 D2 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 D2 交易日闭市时该期权合约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 D2 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
24、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具体操作方法如下:交易所将第二个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具体操作方法如下:(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在 D2 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该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 D2 交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 6%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为平仓数量。若客户不愿按上述方
25、法平仓可以在收市前撤单,则已撤报单不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二)客户单位净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元)客户该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客户该合约的净持仓量(重量单位)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在客户该合约的历史成交库中从当日向前找出累计符合当日净持仓数的开仓合约的实际成交价与当日收盘价之差的总和。(三)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的投机头寸以及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当日标的期货结算价 6%的保值头寸都列入平仓范围。(四)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
26、配。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 6%的投机头寸(以下简称盈利 6%以上的投机头寸);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 3%,小于6%的投机头寸(以下简称盈利 3%以上的投机头寸);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 3%的投机头寸(以下简称盈利 3%以下的投机头寸);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 6%的保值头寸(以下简称盈利 6%以上的保值头寸)。(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头寸数量之比进行分配。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1)若盈利 6
27、%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 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 6%以上的投机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2)若盈利 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 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 6%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 3%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 3%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 6%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五)平仓数量尾数的处理方法首先对每个客户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分配后再按
28、照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排序,然后按照该排序的顺序进行分配,每个客户编码1 手;对于小数部分相同的客户,如果分配数量不足,则随机进行分配。采取上述措施之后,若风险化解,则下一个交易日的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标准均恢复正常水平;若还未化解风险,交易所则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因采取上述措施平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第五十七条 某期权合约的标的期货合约在某三个连续交易日(分别称为D1、D2、D3 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 D4、D5 交易日)出现同向单边市并在 D4 交易日暂停交易时,该期权合约在 D4 交易日继续交易,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 D4 交
29、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该期权合约交易保证金,调整该期权合约涨跌停板额度,限制出金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应当在 D4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D5 交易日该期权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与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标准与 D4 交易日的标准中较大值确定。第五十八条 期权与期货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卖出套期保值交易,其中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包括期货多头交易、看涨期权买入交易,卖出套期保值交易仅包括期货空头交易与看跌期权买入交易。套期保值额度中用于期权合约的额度在期权合约
30、最后交易日前可重复使用,期权合约行权后转换成为标的期货合约之后,原用于该期权合约的额度对应于转换后的期货合约继续保留。第五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本条前款限制。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一)根据不同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相同标的期货合约的期权合约(以下简称同标的期权合约)总体限仓数额以及同标的期权合约与标的期货合约合并限仓数额;(二)在期权合约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同标的期权合约总体限仓数额以及同标的期权合约与标的期货合约合并限仓数额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三)采用限制
31、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第六十条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第六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同标的期权合约总体持仓以及同标的期权合约与标的期货合约合并持仓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铜、铝、锌、螺纹钢、线材的同标的期权合约总体持仓以及同标的期权合约与标的期货合约合并持仓与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单位:手)期权合约挂牌至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前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期权合约的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同标的期权合约总体持仓相对标的期货合约持仓量的比例(%
32、)同标的期权合约与标的期货合约合并持仓相对标的期货合约持仓量的比例(%)同标的期权合约与标的期货合约合并持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铜12 万手1510522.5157.580001200800铝12 万手1510522.5157.51000015001000锌12 万手1510522.5157.580001200800螺纹钢75 万手1510522.5157.53000090003000线材45 万手1510522.5157.51800060001800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
33、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燃料油的同标的期权合约总体持仓以及同标的期权合约与标的期货合约合并持仓与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单位:手)期权合约挂牌至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期权合约挂牌至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前第三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期权合约的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期货公司会员相对标的期货合约持仓量的限仓比例非期货公司会员限仓数额客户限仓数额非期货公司会员限仓数额客户限仓数额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同标的期权合约总体持仓同标的期权合约与标的期货合约合并持仓同标的期权合约总体持仓同标的期权合约与标的期货合约合并持仓同标的期权合约总体持仓同标的期权合约与
34、标的期货合约合并持仓同标的期权合约总体持仓同标的期权合约与标的期货合约合并持仓同标的期权合约总体持仓同标的期权合约与标的期货合约合并持仓燃料油10 万手20%30%500750500750300450300450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铅、黄金、天然橡胶的同标的期权合约总体持仓以及同标的期权合约与标的期货合约合并持仓与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单位:手)期权合约挂牌至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前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期权合约的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期货公司会员相对标的期货合约持仓量的限仓比例
35、非期货公司会员限仓数额客户限仓数额非期货公司会员限仓数额客户限仓数额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同标的期权合约总体持仓同标的期权合约与标的期货合约合并持仓同标的期权合约总体持仓同标的期权合约与标的期货合约合并持仓同标的期权合约总体持仓同标的期权合约与标的期货合约合并持仓同标的期权合约总体持仓同标的期权合约与标的期货合约合并持仓同标的期权合约总体持仓同标的期权合约与标的期货合约合并持仓铅4 万手20%30%500750500750200300200300黄金16 万手20%30%300045003000450090013509001350天然橡胶5 万手15%22.5%500750500750200300
36、200300白银30 万手20%30%60009000600090001800270018002700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第六十二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期货公司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调整其持仓限额。持仓限额=基数(1+信用系数+业务系数)基数:是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信用系数:以期货公司会员净资产 3000 万元为底数(此时信用系数为 0),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500 万元净资产,则信用系数相应增加 0.1,信用系数最大值不得超过 2。业务系数:期货公司会员业务系数暂定为
37、五档。以年交易金额 80 亿元为底数(此时业务系数为 0),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会员年交易金额达到规定水平,则相应提高其业务系数。业务系数的最大值不得超过 1(见下表)。期货公司会员业务系数表档次年交易金额(C1,亿元)业务系数1C1 800280 C1 1600.253160 C1 2800.504280 C1 4000.755C1 4001.00第六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当年 3 月 15 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金额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交易所统计上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日期货公司会员的交易量,核定
38、持仓限额后于当年 3 月 20 日前通知期货公司会员,并予公布;该持仓限额适用于其当年 3 月 21 日起至次年 3 月 20 日止期间(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第六十四条 到期未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或所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无效的,则均以基数水平论。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调整持仓限额应当经理事会批准,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实施。第六十六条 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对超过持仓限额的会员或客户,交易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一个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持仓量合计超出持仓限额的,交易所可以指定有关期货公司会员对该客户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第六十
39、七条 期货公司会员名下全部客户持仓之和超过该会员的持仓限额的,期货公司会员原则上应当按合计数与限仓数之差除以合计数所得比例,由该会员监督其有关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减仓;应当减仓而未减仓的,交易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 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应当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第六十九条 会员和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会员和客户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 15:00 时前向交易所报
40、告。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交易所将通知有关会员。第七十条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完整的期货公司会员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合约代码、现有持仓、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客户数量、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二)资金来源说明;(三)其持仓量前五名客户的名称、交易编码、持仓量、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十一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完整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合约代码、现有持仓、持仓性质、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意向、预
41、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二)资金来源说明;(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十二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客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完整的客户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编码、合约代码、现有持仓、持仓性质、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意向、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等;(二)资金来源说明;(三)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客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然后转交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保证客户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第七十四条 交易所可以不定期地对会员或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第七十五条 客
42、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持有头寸数额合计达到报告界限,由交易所指定并通知有关期货公司会员,负责报送该客户应当报告情况的有关材料。第七十六条 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对其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第七十七条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一)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二)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三)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四)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五)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六)其他应当予
43、以强行平仓的。第七十八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因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前,禁止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一)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1、属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强行平仓,其需要强行平仓头寸由会员单位自行确定,只要强行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则即可。2、属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强行平仓,其需要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确定。(二)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1、属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强行平仓:其需要强
44、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首先期权空头、再期货头寸、最后期权多头的原则;并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再按该会员所有客户该合约的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具体如下:(1)若期货合约以及期权合约没有或者没有全部出现涨跌停板行情时,对其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各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且没有涨跌停板的期货合约,再选择该期货合约对应的持仓量大的且没有涨跌停板的期权合约空头强行平仓,再按该会员所有投资者在该期权合约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如果当持仓量最大的期权合约空头全部平仓或因流动
45、性不足而无法继续平仓时,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仍小于零的,则按上述期权合约空头强行平仓顺序继续对期权合约空头进行平仓。(2)若该期货合约对应的所有期权合约空头全部平仓或因流动性不足而无法继续平仓时,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仍小于零的,则按该会员所有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顺序继续对该期货合约进行平仓。(3)若该期货合约全部平仓或因流动性不足而无法继续平仓时,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仍小于零的,则选择持仓量次大的且没有涨跌停板的期货合约,同样按上述办法依次对期权合约空头与期货合约平仓。(4)若所有期货合约全部平仓或因流动性不足而无法继续平仓时,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仍小于零的,则按照市场上期权合约持仓量从
46、大到小的顺序,对期权合约多头平仓。(5)若多个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2、属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强行平仓:若系一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客户的平仓数量;若系多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按会员超仓数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超仓数量大的会员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并按照首先期权多头、再期货头寸、最后期权空头的原则;若系客户超仓,则对该客户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系会员和客户同时超仓,则先对超仓的客户进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3、属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
47、)项的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若会员同时满足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况,交易所先按第(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第七十九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一)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二)执行及确认。1、开市后,有关会员应当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执行结果由交易所审核;会员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情形的,交易所可以直接执行强行平仓;2、超过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
48、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3、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存档;4、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第八十条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第八十一条 因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其剩余持仓头寸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平仓,仍按第七十五条原则执行,直至平仓完毕。第八十二条 如因价格涨跌停板或其他市场原因而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结算结果,对该会员作出相应的处理。第八十三条 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而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直接责任
49、人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应当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交割义务。第八十四条 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仍归直接责任人;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后发生的亏损,由该客户开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索。第八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第八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客户报
50、告情况:(一)期权价格或者标的期货价格出现异常;(二)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三)会员或客户持仓异常;(四)会员资金异常;(五)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六)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到会员或客户;(七)会员涉及司法调查;(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交易所发出书面通知,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客户应当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二)交易所安排谈话提醒时,应当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会员;(三)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报告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四)谈话对象应当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