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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维权手册 目录一、了解您的基本权利1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4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7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8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9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10劳动者不必履行无效的劳动合同11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12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13用人单位解
2、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4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15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16.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17.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18.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19.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 动能力鉴定20.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法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减少其原工资福利待遇22.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法享受生活护理费23.农民工因工致残
3、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选择长期待遇的支付方式24.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主动提出与其解除或终 止劳动关系2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6.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27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28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也有权享受工伤待遇29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30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1农民工依法享有休假 权利32农民工有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33农民工有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4、34.农民工有权参加失业保险35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二、如何维护您的权利1.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 构投诉2.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提供便利条件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通过多种程序解决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可以提出 仲裁申请5.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符合法律规定6劳动者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7劳动者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应符合法律规定三、履行您的义务1.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
5、能就业2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必须持证上岗3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4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不辞而别四、给您提个醒1.不要到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求职2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3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定要注意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4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5劳动者应该坚决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6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权益7非法用工主体招用的职工也享有劳动保障权益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六、生活小常识七、记事页一、了解您的基本权利1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法
6、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 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 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 号)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行 为作出了具体规定:(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 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 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3)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
7、提前在最近 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 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 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 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5)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 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 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2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法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 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
8、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 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 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 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 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但是, 以下几种减发工资的情况不属于“克扣”:(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 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3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法以及违反中华
9、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 工资报酬 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 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但 是,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 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 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
10、确定。4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法 、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等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 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 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 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
11、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 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 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 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 1 至 5 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 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 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 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 经济损
12、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 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若扣 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5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 、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全日制 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5 小时、累计每周 工作时间不超过 30 小时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 具体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在
13、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 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 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6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劳动法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 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 25%的经济补偿金。 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 偿金。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是:(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正常工作日加点) , 支付不
14、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 (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 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 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 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 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 300%的工资报酬。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 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 定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
15、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 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加点的,支付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 的工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分别支付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200%、300%的工资。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职 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 20.92 天和 167.4 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 按此进行折算。7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 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
16、,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即劳 动合同的有效时间。 (2)工作内容。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 种) ,以及工作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任务。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即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及其他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 (4)劳动报酬。即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 (5)劳动纪律。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 规则。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除了期限以外其他由当事
17、人约定的特定法律事实,这 些事实一出现,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当事人 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 产生的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 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 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 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
18、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的作业,用人单位 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 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 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法订立这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
19、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补 充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 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劳动 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 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8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1)有 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 或者几个月。 (2)
20、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 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 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 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在 6 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5 日;劳动合同期限在 6 个月以上 1 年以 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30 日;劳动合同期限在 1 年以上 2 年以下的,
21、试用期不得超过 60 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9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 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用人单位违 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10劳动者不必履行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下列劳动 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
22、立的劳 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 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劳动者自始至终都无须履行无效劳动合 同。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 体包括:(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 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 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 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
23、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 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11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 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 劳动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依法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继 续有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12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终止前这段时期内,当具备法律规定的 劳
24、动合同解除条件时,因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或双方提出,而提前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 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单方解除(1)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 合同的手续。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 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2)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在试用期内的;第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第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1)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第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26、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3)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 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 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且规定,用人 单位自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与此同时,为
27、保护处于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的特定权益,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二,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第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 号)的 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 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8、金:(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的。以上两种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 人员,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这类情况下,同
29、时应发给不低于 6 个月 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劳动者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 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100%。另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未按以上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必 须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欠发经济补偿金数额的 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当一次性发给。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 资;在以上第(3) 、 (4) 、 (5)类情况下,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 平均工资
30、的,应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14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部发1995223 号) 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是:(1)造成劳 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 25 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 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 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 25的赔偿费用
31、;(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 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 费用 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15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 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 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1) 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 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 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
32、,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 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2)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劳社部 发200117 号)规定,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 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 的期限相同。(3)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 号)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 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
33、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 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 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4)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伤残程度为 16 级的工伤职 工的劳动合同。不过,伤残程度为 5 或 6 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 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 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 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
34、同。16.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 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 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 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所以,这些单位的农民工也应当参 加工伤保险。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18 号)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 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 患职业病后,
35、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 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 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 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本人无须缴纳工伤保险费。17.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 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 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36、因履行 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 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 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 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 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 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7、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18.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 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 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 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
38、会组织在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 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 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
39、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 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19.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 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 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劳动功能障碍 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 大部分不能自理
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 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申请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 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 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 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 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作出劳动能
41、力鉴定结论。20.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法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 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 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 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 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 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 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42、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 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2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减少其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 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 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在停工留薪 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 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
43、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 在单位负责。22.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法享受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 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补助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 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或者 30%。23.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选择长期待遇的支付方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44、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4 个 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2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0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 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 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伤 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
45、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18 号)规定, 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农民工,1 至 4 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 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
46、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 至 4 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24.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主动提出与其解除或终 止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16 个 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4 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 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47、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 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 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2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2 个月 的本人工资,
48、八级伤残为 10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8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6 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6.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 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 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
49、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 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 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8 个月至 6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7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 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28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也有权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无 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