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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职工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全文完整)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职工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职工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我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通信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三条 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第二章 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第四条 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车间、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本公司的防火责任
2、人由总经理担任,分公司防火责任人按有关要求由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担任,车间、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各车间主任、班组长担任。第五条 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分公司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第六条 各级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便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第三章 防火安全职责第七条 公司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 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分公司、车间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第
3、九条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4.协助*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第十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2.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第十一条 各施工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应能召之即来,认真履行
4、消防职责。第四章 防火安全措施第十三条 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消防结合”为方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生产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第十五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业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第十六条 各施工生产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它各科室每星期做一次检查;各分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
5、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第十七条 各办公大楼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龙头、水管、烟感报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此外,还应给各施工和要害部位及本单位其他工作地点配置相应的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第十八条 对从事或雇请电工、烧焊工、易燃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检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后方可进行。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本单位安技和保卫人员提出意见,经本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
6、生重大火灾事故,由本单位保卫室或安技室提出意见,经本单位防火责任人审核,报总公司保卫部领导审批;三级动火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公司保卫部审核,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并要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严”,动火后做到“一清”和下班前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全体干部职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一般不得使用电炉等电器。第二十条 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要按*部公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堆放和管理,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更要严格按章妥善管理。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保卫部门或消防机关报警(火警电话11
7、9),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单位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二条 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条件,促进了安全生产的。2.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安全的。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5.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第二十三条 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第二十四条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
8、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职工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扩展阅读职工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扩展1)宗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篇宗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预防和减少宗教活动场所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宗教事务部门,是指浙江省
9、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登记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第四条 按照党委领导、*主导,有关部门依法监管,宗教团体督促协调、宗教活动场所全面负责、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实行严格、规范、科学管理,着力提升宗教活动场所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督促检查。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 各级宗教事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
10、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乡镇(街道)应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日常监管负责人。第六条 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将本部门和所管理的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对本部门和所管理的宗教活动场所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逐级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及时督促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问题,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纳入*安宗教活动场所
11、创建“1+9”指标体系;(三)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和培训,并将大检查结果录入“浙江掌上宗教”APP;(四)协助消防救援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场所消防安全。建立管理组织,确定3名以上消防安全员,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二)明确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组织、消防安全员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三)落实年度消防安全
12、经费预算,保证管理组织运行、日常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建设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资金投入;(四)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实施消防安全技术改造,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保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实行单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上岗;(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每半年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常住教职人员受训率必须达到100%,每年组织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场所人员熟练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方法。第八条 符合消防安
13、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应主动向消防救援部门申报,被消防救援部门确定为消防重点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以下简称消防安全重点场所),除履行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消防安全专员,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二)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组织场所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四)依法落实建立专职消防队职责,承担场所火灾扑救工作,依法无需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五)积极运用各类消防安全技防、物防措施,
14、鼓励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全时段、可视化监测消防安全状况,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及时发现、消除隐患。第九条 鼓励宗教活动场所借助社会化方式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可以自主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日常管理,确保场所消防安全。第三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活动,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一)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安全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的消防安全,严格用火、用电安全管理;(三)全面排查、整治场所内外消防安全隐患,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保持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
15、和完好有效;(四)配备与宗教活动安全需要相适应的消防安保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随时准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有关人员疏散逃生;(五)提前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并组织演练;(六)落实宗教活动现场消防安全巡查,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一)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二)不得停用、损坏正常运行的消防设施;(三)临时性建(构)筑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建;(四)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限额领料,安全操作,防止起火;(五)使用电气设备、敷设电气线路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电工、焊工等特种施工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
16、;(六)需要动用明火施工的,应当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进行,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有专人现场监护。(七)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车道、临时疏散通道、临时消防水源等临时消防设施。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加强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烧香、点烛、焚纸等宗教活动用火,应当在室外固定位置,并由专人看管。长明灯应设固定的灯座,并把灯放置在瓷缸或玻璃罩内。长明灯在夜间应有人巡查。蜡烛应有固定的烛台,提倡使用低压电仿制蜡烛
17、。香炉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放置香烛的木制供桌上应当铺盖隔热的不燃材料。香烛必须在人员离开前熄灭。所有灯火、香烛严禁靠近帐幔、幡幢、伞盖等可燃物。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参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种类、型号、数量及位置应根据场所环境,合理选择,当危险等级提高时,适当增加配置数量。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易取、稳固的地方,并配有指示标志,不得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在室外的应采用保护措施。存有壁画、彩绘、泥塑、文字资料等历史珍品的,应选择无污损或不破坏保护对象的环保灭火剂。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根据条件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灭火流量、供水方式和设置位置应当符合有关
18、标准,且便于灭火和有效管理。室内消火栓设置难度较大的,适当增加室外消火栓。消防供水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修建消防水池,或在附近天然水源处开辟消防取水设施,配置手抬机动消防泵。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和电炉、电热器具等大功率电加热电器,提倡使用节能灯。如需安装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应严格执行电器安装技术规程,且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或靠近可燃物。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电气线路,一律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并采用阻燃PVC或金属穿管保护,不得直接敷设在梁、柱、枋等可燃构件上。第十八条 严禁乱拉乱接电线。配线方式应以一座殿堂为一个单独的分支回路,控制开关、熔断器、短路保护装
19、置均应安装在专用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设在室外,严禁使用铜丝、铁丝、铝丝等代替熔丝。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的建筑,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装置。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生活区与宗教活动区应分设。因条件所限,无法分开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伙房必须单独设置,炊煮用火的炉灶和烟囱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重点文物保护建筑内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和安装燃气管道。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吸烟,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第二十条 除因地理条件限制外,宗教活动场所内应当设置保障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消防安全提示性标志、警示性标志和禁止性标志或图示,配备相应的疏散逃生装备和器材。人员密集的殿堂
20、,应有安全可靠的疏散通道,必要时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第二十一条 地处森林、郊野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清除建筑物周围30米范围内的杂草,防止山火危及。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一)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本场所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三)本场所、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四)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五)查找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常识;(六)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案例。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微型消防站应以“3分钟到场”和“救早、灭小”为目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经
21、常性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初期火灾扑救能力。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档案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涂改,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下列频次开展消防检查、巡查:(一)落实*安创建要求,每月组织开展1次消防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按1+9”指标体系要求录入“浙江掌上宗教”APP。(二)每天至少进行2次消防巡查;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和非通常宗教活动期间,白天每2小时巡查1次,夜间巡查不少于2次。(三)每半年对消防设施进行1次功能性检查。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巡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用火、用油、用气、用电是否遵守消防
22、安全制度,是否违规烧香、点烛、焚纸,有无违规吸烟、违规遗留火种、燃放烟花爆竹现象;(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三)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工是否按规定在岗;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四)门窗上是否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五)是否违规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是否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六)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第二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每半年联合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大检查时,应对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确定的场
23、所职责开展检查,重点核查下列内容:(一)建立管理组织情况;(二)场所内部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情况;(三)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四)开展消防检查、巡查情况,火灾隐患自查自改有关记录;(五)宗教活动期间,检查、巡查情况;(六)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完好有效情况;(七)电气线路敷设和日常检查情况;(八)电气线路敷设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九)灯火、香烛使用、看护和安全保护等情况;(十)香烛进殿燃放限制措施;(十一)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情况,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十二)场所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情况;(十三)场所人员能
24、熟练使用消防器材、掌握疏散逃生技能情况;(十四)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情况;(十五)及时消除其他不安全因素。第四章 考核奖惩第二十八条 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实行半年及年终考评制度,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场所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依照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理;造成火灾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自觉接受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的检查指导,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场所年度考评内容。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浙江省
25、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制定。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职工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扩展2)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3篇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全县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宗教活动场所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登记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
26、原则,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实行严格、规范、科学管理,着力提升宗教活动场所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并配合做好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第五条:新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计文件应当依法报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报消防部门验收或备案。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第六条:按照地方*统一领导、消防部门监督管理、宗教部门行政指导、乡镇属地监管、宗教团体督促协调、宗教活动场所全面负责、教职人员
27、和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组,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检验、维修记录存档备查;(三
28、)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防火档案;(四)建立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为队长的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熟练掌握消火栓、消防泵、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五)定期对本场所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为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掌握本场所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场所管理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二)确定本场所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三)组织
29、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四)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筹措火灾隐患整改资金;(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十二条: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在管理层任命一名成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四)组
30、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五)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预案演练;(六)组织开展对教职员工的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七)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八)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由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消
31、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二)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三)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四)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五)开展消防宣传,对教职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六)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七)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建立防火档案;(八)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
32、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内大型建筑和属于文物的建筑应按照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第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燃灯、点烛、烧香、焚纸等宗教活动用火,应当在室外固定位置,并由专人看管。神佛像前的长明灯应设固定的灯座,并把灯放置在瓷缸或玻璃罩内。蜡烛应有固定的烛台,提倡使用低压电仿制蜡烛。香炉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放置香烛的木制供桌上应当铺盖隔热的不燃材料。所有的香烛、灯火严禁靠近帐幔、幡幢、伞盖等可燃物。长明灯在夜间应有人巡查,香烛必须在人员离开前熄灭
33、。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搭建临时建筑,确需搭建的须经当地宗教和消防部门批准。禁止在殿堂内堆放易燃、可燃材料。第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或维修施工的,施工现场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场所管理组织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损坏消防设施,如确需变更消防设施需经消防部门批准;(二)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当符合消防要求;(三)施工中使用的油漆、稀料等易燃化学品,应当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装配、调剂用料;(四)施工中使用电气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则,电工、焊工等特种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五)
34、施工作业需要动用明火的应当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进行,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有专人现场监护。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参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种类、型号、数量及位置应根据场所环境,合理选择,当危险等级提高时,适当增加灭火器材的配置数量。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易取、稳固的地方,并配有指示标志,不得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在室外的.应采用保护措施。存有壁画、彩绘、泥塑、文字资料等历史珍品的,应选择无污损或不破坏保护对象的灭火剂。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的老旧建筑应尽量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灭火流量、供水方式和设置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范,且便于灭火和有
35、效管理。室内消火栓设置难度较大的,应适当增加室外消火栓。消防供水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宗教活动场所,应修建消防水池,或在附近自然水源处开辟消防取水设施,配置手抬机动消防泵。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内一般不得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和电炉、电热器具等大功率电加热电器,提倡使用节能灯。如需安装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应严格执行电器安装技术规程,且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或靠近可燃物。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的电气线路,一律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并采用阻燃PVC或金属穿管保护,不得直接敷设在梁、柱、枋等可燃构件上。第二十四条:严禁乱拉乱接电线,配线方式一般应以一座殿堂为一个单独的分支回路,控制开关、熔断器、
36、短路保护装置均应安装在专用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设在室外,严禁使用铜丝、铁丝、铝丝等代替熔丝。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的建筑,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装置。第二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生活与宗教活动应分区设置。因条件所限,无法分开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伙房必须单独设立,炊煮用火的炉灶和烟囱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重点文物保护建筑内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安装燃气管道。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吸烟,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置讲台的,讲台上的灯具距离幕布、布景和其他可燃物不得小于50厘米。第二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消防安全提示性标志、警示性标志和禁止性标志或图示,配备相应的疏散
37、逃生装备和器材。人员密集的殿堂,应有安全可靠的疏散通道,必要时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或参观游览人员较多时,在安全出口处配置工作人员,及时引导人员疏散。第二十八条:地处森林、郊野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清除建筑物周围30米范围内的杂草,防止山火危及。第二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立即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并落实整改资金。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发现的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并及时报告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第四章:消防教育和
38、培训第三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明确培训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一)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二)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三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本场所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三)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四)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五)报警、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知识;(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和处置火灾程序。第三十二条:下列
39、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一)场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四)志愿消防组织成员;(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第三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本场所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内容。第五章: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第三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任何人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靠近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教职人员应立即摁下按钮或拨打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靠近
40、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教职人员立即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迅速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第三十五条: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采取以下措施:(一)消防控制室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通讯联络组迅速通知其他教职员工赶赴火场,并与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教职员工;(三)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四)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疏散现场人员;(五)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六)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第三十六条:火灾发生后,宗教活动场所应为消防部门抢救人
41、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并组织人员保护火灾现场。第三十七条:火灾扑灭后,起火场所应当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协助消防部门调查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第三十八条:起火场所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加强和改进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火灾事故分析报告应当在火灾发生后30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泰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制定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职工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扩展3)幼儿园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幼儿园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一、室外环境卫生管理要求:1. 室外环境做到整洁、美观、所有墙面按园统一规划
42、布置不随意更改,教育幼儿不在墙上乱涂乱画。2. 不随意乱扔垃圾果壳等杂物、不随地吐痰、保持操场、花坛、走廊等场所的整洁。3. 场地做到雨天无积水、阴井、下水道等有定期灭虫消毒措施。4. 绿化有专人负责管理,做到绿地无杂草、花坛无杂物、定期修剪、教育幼儿不随意攀摘花草树木、加强爱护绿化教育。5. 操场内或过道上不随意停放自行车和堆放建筑垃圾等杂物,保证幼儿活动的安全和道路的畅通。二、室内环境卫生管理要求:1.由教师、保育员负责教室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做到墙面完好无损、布置美观、教育幼儿不抠墙,不弄脏墙面。2.不随意在墙上拉线、钉勾子、钉阁板等物、确保室内整洁。3.建立健全环境清扫制度与
43、四定制度。每月一大扫、每周一小扫、分室分片包工、定人、定点、定时、定期检查4.保育员要管理好室内的设备和自己的工作用具,如抹布、拖把、扫帚等物,要按固定地点安放、不随意乱放。5.每天擦洗便池和厕坑、保持厕所清洁无尿垢、无臭味、定期打扫走廊和擦玻璃窗,保持园内玻璃窗明亮、走廊清洁。6.保持各活动室无积灰、无垃圾,并做好灭蝇、灭鼠、灭蟑螂工作。7.园内做到无死角、库内存放物不宜过多,应离地、离墙、防虫害和霉变。物品要按类堆放、排列整齐。保健老师负责全面环境卫生检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妥善处理。职工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扩展4)药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篇药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1、司药
44、人员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能调配。2、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处方等错误时,由配方人员与医生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3、药房人员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保管、注意温度、湿度、通风、光线等条件,防止药品过期失效,虫蛀霉烂变质。4、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煎法的药物,必需单包注明。药店管理制度。对需临时炮制的中药材,应切实按照医疗要求进行加工,以保证中药汤剂的质量。5、处方调配需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发药人及核对人均需在处方上共同签字。6、发药时应耐心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
45、的顾虑。7、调剂台及储药瓶等应保持清洁,并按固定地点放置,用具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净,放回原处。8、注意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贵重药品人盗,设立消防设备,药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一)药品进货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二)进货人员须经专业和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三)购进药品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四)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票据,并依据原始票据建立购进记录,购进记录载明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生产企业、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票据和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五)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随货同行,实行进口药品报关制度后,应附进口药品通关单。(六)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的审核必须按照“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审制度”的规定执行,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并进行相应的质量审查,经审批合格后方可经营。(七)购进药品的合同要有明确的的质量条款内容。(八)定期对时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一年至少1-2次。认真总结进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加以分析改进。药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一、药店将把*时演练情况、业务学习情况、日常消防工作、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作为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