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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财税管控的三大原理及经典案例分析2014-6-17作者:中国财税培训高级讲师 纳税筹划师 肖太寿博士企业财税管控是现代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精细化管理的重要表现。怎样进行企业的财税管控?使企业规避不必要的财务和税务风险,提升企业利润,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关键是要看企业财税管控遵循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只有好的指导思想,才能使企业财税管控取得好的效果。笔者认为,企业在开展财税管控时,必须遵循“三证统一”、“三流统一”和“三价统一”等三大原理,所谓“三证统一”是指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相互统一;“三流统一”是指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三价统一”是指合同价、发票上的金
2、额(简称发票价)和结算价相互统一。一、 “三证统一”原理: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相互统一所谓的“三证统一”是指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相互印证,相互联系和相互支持。在这“三证”当中,法律凭证是第一位的,首要的,在三证中,如果缺乏法律凭证支持和保障的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无论多么准确和完美,也是有法律和税收风险的。(一)法律凭证:在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中起根本的作用 法律凭证是用来明确和规范有关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的重要书面凭证或证据。主要体现为合同、协议、法院判决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和其他各种证书。如土地使用权证书、股权转让协议书、资产转让(收购)协议、股权转让(收购)协议、采购合同、建
3、筑合同等等都是法律凭证。法律凭证,特别是经济合同的正确签订在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中起根本的作用,即为了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有时是需要给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提供各种合同材料,有时必须通过合同的正确而巧妙的签订。例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要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从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报送如下资料:(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五)委托、
4、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如果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案例分析1 :某公司购买商铺合同瑕疵多承担税费的分析(1)案情介绍甲企业为销售建材而购买了一间临街旺铺,价值150万元,开发商承诺买商铺送契税和手续费。在签订合同时也约定,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均由开发商承担。按合同规定,企业付清了所有房款。但不久后,企业去办理房产证时,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契税6
5、万元,印花税0.45万元,滞纳金5000多元。企业以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包税为由拒绝缴纳税款。但最后企业被从银行强行划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被税务机关罚款。请分析甲企业必须承担税费的原因。(2)涉税分析税法与合同法是各自独立的法律,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是按照税法来执行的。在我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在本案例中,甲企业就是契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人,是缴纳这些税款的法律主体,而甲企业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包税合同并不能转移甲企业的法律责任。因为开发商承诺的契税等税费,意思只是由开发商代企业缴纳,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当开发商没有帮企业缴纳税款的时候,税务机关要找的是买房的甲企业而
6、不是开发商。所以在签订经济合同时,不要以为对方包了税款就同时也包了法律责任,对方不缴税,延期缴纳税款和漏税的责任要由买方甲企业进行承担。(3)规避多承担税费的合同签定技巧要规避甲企业承担开发商没有支付在经济合同中承诺的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必须在签定经济合同时,拿着该份经济买卖合同到铺面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去进行备案,同时要及时督促开发商把其在经济合同中承诺的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缴纳完毕后,才付清铺面的购买价款。或者在经济合同中修改条款“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均由开发商承担,但是由甲企业代收代缴。”这样签定的合同,甲企业可以在支付开发商的购买价款时就可以把由开发商承担
7、的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进行扣除,然后,甲企业去当地税务局缴纳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凭有关的完税凭证到当地房管局去办理过户产权登记手续。(二)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按一定格式编制的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书面证明。用来记载经济业务的发生,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根据的书面证明。有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前者是在经济业务最初发生之时即行填制的原始书面证明,如销货发票、款项收据等。后者是以原始凭证为依据,作为记入账簿内各个分类帐户的书面证明,如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等。(三)税务凭证税务凭证是一种在税法或税收政策性规章上明确相关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据。税务凭证是法律
8、凭证中的一种特殊性凭证,税务凭证一定是法律凭证,法律凭证不一定是税务凭证。如税务登记证书,税收行政处罚通知书等税务凭证,就是法律凭证,而各种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各种服务类发票等税务凭证就不是法律凭证。(四)“三证统一”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虽然在各自的内涵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相互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如税务凭证与会计凭证是有区别和联系的,两者的联系是,都明确相关经济责任的企业据以进行记账的书面证明。区别是两者的根据不同,会计凭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各项会计政策、财经制度而进行财务核算的记账凭证;税务凭证是根据相关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制定的各项税收政策而明确纳税义务的
9、税收凭证。由于对同一项经济业务的核算和反映,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与税法上的规定是有一定的差异的,正是如此,在税法上,需要对这种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否则将会受到税务主管部门的惩罚而遭受一定的罚款损失。在降低企业成本的实践当中,一定要保证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三证统一,特别是法律凭证在降低企业成本中起关键性的首要的源头作用。同时,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上的数据必须与法律凭证中数据始终保持一致,否则会面临成本增加的可能。(五)“三证统一”是降低企业成本的根本方法 “三证统一”在企业降低成本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众多降低成本的方法当中,“三证统一”是根基,是根源。下面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三证统一”是企
10、业降低成本的根本方法。一方面是法律凭证是决定企业成本的根源。企业的成本涉及到企业的设计、研发、生产、管理、销售、售后服务等各价值链环节,每一环节都与企业的成本相关。要控制好每一环节的成本,必须把着力点放在有关合同、协议的签定和管理环节上,因为价格是合同和协议中的重要条款,合同和协议中的价格是构成企业相关成本的重要部分。如果合同中的价格已经确定,要通过降低价格来降低成本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否则,要负一定的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在商品或材料采购、物流运输、提供服务等环节过程中,成本降低的关键点是价格谈判,价格一旦谈定就得在有关合同或协议中进行明确规定,只要合同和协议中对价格进行了确定,再来
11、谈降低采购成本和运输物流成本是毫无意义的。如,某公司是专门从事家具生产的企业,假设采购生产家具的木料成本在生产成本的比例为40%,该企业在采购木料的过程中,往往通过集中采购制度来进行采购,所有采购价格包括运输成本都在采购合同中体现。如果要降低采购成本的话,根本的削减成本阶段是在采购环节与供应商的价格谈判阶段,只有与相关的多个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选择既能保证材料质量又能保证价格低廉的材料供应商供货,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谈定好的低价格,生产成本才能够真正得到降低。 另一方面是“三证统一”是促降税收成本的根本之策。在明确法律凭证是降低企业成本的根源后,还要保证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相互统一,成
12、本降低才能落到实处。案例分析2:某公司“三证不统一”的涉税收风险分析(1)案情介绍:江苏南京市某家私营企业为了解决办公问题,决定购买写字楼做办公场所,但由于企业资金紧张,老板就以个人名义,在当地的建设银行以按揭的方式购买1000万元的写字楼。写字楼免费给公司办公使用,财务部门将写字楼记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每月计提折旧4.17万元,还款全部由企业资金支付。(2)不符合“三证统一”的税收风险分析首先,从法律凭证来讲,存在两方面的法律凭证:一方面是该公司购买写字楼作为办公楼的法律凭证是购买写字楼的合同;另一方面是该公司开户行归还银行按揭贷款的每月付款凭证。该两方面法律凭证提供以下信息:合同中的购买主体
13、是公司的老板,即改公司的老板是该写字楼的所有权物主,购买写字楼的资金是该公司提供的。也就是说,该公司出资金购买写字楼的产权归该公司的老板所有,真正出资金购买写字楼的公司不是写字楼的产权主体。其次,从会计凭证来看,该公司的财务部将写字楼记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每月计提折旧4.17万元。其体现的会计凭证为:自制原始会计凭证(每月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和记账凭证中记录的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房屋,贷:应付账款应付银行按揭款)。最后,从税务凭证的角度来讲,主要体现为开发商开给以该公司老板为开头的一张金额为1000万元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从以上对该公司购买写字楼行为中的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分析来看,该
14、公司不符合三证统一原理:购买合同中的购买仁、银行付款凭证上的付款人、销售不动产发票上的付款人、记账凭证上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都是同一个主体(改公司)。因为法律凭证上的产权人是老板的名字,会计凭证上的产权名字是公司的名字,付款凭证上的名字是公司的名字,税务凭证(发票)上的名字是老板的名字。所以该公司购买写字楼的涉税行为将隐藏不少税收风险,如果今后被税务稽查部门查出,将面临以下税收风险:第一,该公司财务部对该写字楼计提的折旧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将受到罚款和依法缴纳滞纳金。该房产是老板个人资产,不属于企业固定资产,因此不能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不能够在税前扣除,要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
15、调增,补缴25%企业所得税。第二,企业归还银行的按揭款将认定为公司给企业老板个人的分红所得,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还的银行按揭款,由于不是企业所贷的款项,属于企业替老板个人还款,实质上是老板向企业借款购买写字楼登记产权于老板个人名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的规定,个人投资者向企业借款,只要个人投资者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对其所借非生产经营款项应比照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按照1
16、000万20%=200万元补缴个人所得税。第三,由于写字楼免费给公司所用,被税务稽查部门查出,将按照市场公允租金价格进行调整,按照租赁业缴纳营业税和城市建设税及附加。(3)分析结论通过本案例可以发现,企业在进行税务管控时,如果期盼实现零税务风险,必须依据法律凭证、会计凭证、税务凭证的相互统一。 二、三流统一原理: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所谓的“三流统一”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如果在经济交易
17、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则会出现票款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将被税务部门稽查判定为虚列支出,虚开发票,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遭到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为了解决票款不一致的涉税风险问题,笔者建议企业应注重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发票才可以入账:在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必须保证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即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具体论述如下:案例分析3:某房地产公司“三流不统一”的涉税风险分析(1)案情介绍云南省某房地产公司与建筑装修公司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材料费用为800万元,劳务费用为200万元。该建筑装修公司向
18、材料供应商采购材料,价款为800万元,为了节省税负,建筑装修公司通知房地产公司向材料供应商支付材料采购款800万元,材料供应商向房地产公司开具800万元的普通增值发票,工程完工后,建筑装修公司与房地产公司进行工程结算,结算价为1000万元,房地产公司支付建筑装修公司200万元劳务款,建筑装修公司开具建安发票200万元给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财务人员将材料供应商开具的800万元普通增值税发票和建筑装修公司开具的200万元建安发票进开发成本。结果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务部门不同意材料供应商开具房地产公司800万元的发票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请分析800万元的材料发票为什么不能够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
19、成本。(2) 涉税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根据此规定,如果房地产公司与建筑装修公司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则装修公司必须对施工过程中所耗的建筑装修材料依法缴纳建筑业的营业税。因此,本案例中的建筑装修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包工包料合同,结算价为1000万元,应该给建筑公司开具1000万元的建安发票。而案例中的房地产公司向材料供应商支付800万元货款与材料供应商向房地产
20、公司开具800万元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建筑装修公司向房地产公司收取200万劳务款,开具200万元建安发票,虽然满足票款一致,但与合同不匹配。因为房地产公司没有向材料供应商采购材料,即房地产公司与材料供应商没有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房地产公司是替建筑装修公司支付材料采购款的,材料是建筑装修公司采购的(建筑装修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签订800万元的采购合同),80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理所当然应该由材料供应商开给建筑装修公司,建筑装修公司应该全额开票1000万元建安发票给房地产公司。所以房地产公司和建筑装修公司虽然票款一致,但不符合三流统一(房地产公司缺乏800万元的物流,建筑装修公司800万元的物流,缺乏80
21、0万元资金流和票流)。(3)分析结论企业在经济交易活动中,票据开具必须与合同保持匹配,必须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三、三价统一原理:合同价、发票价和结算价相互统一所谓的“三价统一”是指符合民法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上注明的价格、发票上填写的金额和结算价格都必须是相等的。实践中,发票上的金额是根据结算价而开具的。如果发票上的金额大于结算价,则一定是虚开发票;如果发票上的金额小于结算价,则企业有隐瞒收入之嫌疑。例如某公司工程造价约定为2.3亿元,最后的工程总结算金额只1.3亿元,但开具发票总额为人民币2.3亿元,这样就虚增了1亿元成本。同样,合同价与结算价一般都会不一样。因
22、为经济交易活动中,存在各种客观因素,例如材料价格的市场波动、技术水平差异,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等,都会使结算价和合同价产生偏离。特别是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结算价超合同价的现象比较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招标时人为降低招标控制价。如项目暂定价低于市场价计入招标控制价,结算时按签证价调整,导致结算价超出中标合同价;二是工程定位模糊或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导致施工期间工程变更,为施工单位增加造价创造条件;三是目前建设市场竞争激烈,施工单位为了中标,多采用不平衡报价,中标后,为了利润的最大化,施工单位千方百计变更施工内容,达到提高结算价的目的;四是一些现场监理的素质不高,在造价控制方面不作为,甚至
23、被有经验的施工单位蒙蔽或直接与施工单位联手弄虚作假;五是近几年建设市场人工价格飞涨,材料价格波动大。结算价超合同价现象也难以避免,为了保持合同价和结算价的统一,必须以最后的结算价为准,通过结算书或结算报告,并通过一定的法律手续,调整合同价,使合同价与结算价保持一致,然后以结算价开具发票,实现合同价、发票价和结算价相互统一。案例分析4:某建筑企业“三价不统一”的涉税风险分析(1)案情介绍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1亿元的建筑施工包工包料合同,其中建筑公司购买建筑材料6000万元,建筑施工劳务为4000元。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建筑材料在施工过程中的价格飞涨,出现材料差价款200万元。同时应房地产公司的
24、要求变更绿化工程设计,追加工程量200万元。另外,由于工程提前完工,按照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该给予建筑公司提前竣工奖100万元,使最后的工程结算价为1.05亿元。该建筑公司向房地产公司开具1.04亿元建安发票,收到100万元提前竣工奖时,向房地产公司开具100万元收据。请分析本案例中的涉税风险。(2)涉税风险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
25、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建筑公司收到房地产公司100万提前竣工奖和200万元的材料差价款是一种价外费用,必须依法缴纳建筑业的营业税。而本案例中的建筑公司收到房地公司100万元的提前竣工奖,向房地产公司开具100万元收据,显然是一种漏税行为,即建筑公司漏了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100万元。对于房地产公司而言,获得的100万元收据不可以再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本例中的结算价为1.05亿元亿元,合同价为1亿元,发票价为1.04亿元,结算价超过合同价0.05亿元,出现了
26、“三价不统一”。为了保持结算价与合同价的统一,建筑公司的工程师和监理师必须针对材料价格上涨因素导致结算价高于合同价200万元的原因,工程提前完工而向房地产公司索取100万元提前竣工奖写成书面报告,提交给房地产公司进行审核并得到房地产公司主管领导的签字(即签证手续),该经过房地产公司签证的报告实质上建筑施工合同的补充合同,也是建筑公司向房地产公司索取工程款的法律文书或法律依据。通过以上法律手续,使合同价与结算价保持一致,即合同价从1亿元变为1.05亿元,于是建筑施工企业以结算价1.05亿元开具建安发票给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给建筑施工企业支付1.05亿元的工程款,实现了合同价、发票价和结算价的“三价统一”。关于合同价、发票价和结算价的相互统一问题,必须注意一个前提条件:合同上的价格是符合民法规定有效合同上载明的价格,而不是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上注明的价格。参考文献:1、肖太寿,合同控税理论与51案例精解,中国市场出版社,北京,2014年版;2、肖太寿,吴华,商业模式下的合同控税理论6类经济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长安出版社,北京,2013年版。2 引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11条规定。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16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