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金管理制度(制度范本、DOC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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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 业 资 金 管 理 制 度1.0 目 的本 制 度 规 定 了 企 业 资 金 管 理 方 面 的 具 体 要 求,希 望 通 过 本 制度 规 范 资 金 管 理 工 作,防 范 在 管 理 资 金 过 程 中 的 各 种 风 险。2.0 要 求2.1 术 语 和 定 义2.1.1 现 钞 指 企 业 经 营 过 程 中 用 于 收 支 目 的 的 所 有 人 民币、各 种 外 汇 钞 票。2.1.2 现 金 指 企 业 存 放 在 银 行 账 户 中,通 过 发 给 银 行 指 令、随 时 可 以 用 来 支 付 各 项 开 支 的 资 金。即:通 常 所 说 的 银 行 存款。2.1

2、.3 资 金 管 理 企 业 现 钞 和 现 金 收 付 管 理。2.2 资 金 管 理 制 度2.2.1 财 务 部 是 负 责 企 业 资 金 管 理 的 主 管 部 门;负 责 编 制 企业 资 金 管 理 制 度。2.2.2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包 括:现 钞 收 支 管 理银 行 存 款 收 支 管 理信 用 卡 管 理2.3 现 钞 收 支 管 理2.3.1 企 业 财 务 部 出 纳 负 责 企 业 所 有 现 钞 的 收 付 保 管 工 作。2.3.2 现 钞 的 收 入 来 源 主 要 有:职 工 交 回 差 旅 费 剩 余 款、处 罚 赔 偿 款、备 用 金 退 回 款

3、。收 取 不 能 转 账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销 售 收 入。处 理 各 类 废 旧 物 资 的 收 入。收 取 外 单 位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设 备 车 辆 出 租 费、承 揽 外 加 工费 等。其 他 不 足 转 账 付 款 起 点 的 小 额 收 入。客 户 或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通 过 邮 局 以 汇 款 单 支 付 企 业 的现 钞。2.3.3 现 钞 支 付 范 围支 付 给 职 工 个 人 的 差 旅 费、备 用 金。职 工 小 额 福 利 补 助。转 账 金 额 在 结 算 起 点 以 下 的 零 星 支 付 款 项。根 据 国 家 规 定 颁 发 给

4、个 人 的 各 种 科 学 技 术、文 化 艺 术、体 育 等 各 种 奖 励 金。小 额 零 星 采 购 付 款。2.4 现 钞 收 支 管 理 政 策2.4.1 企 业 所 有 现 钞 的 收 支 核 算 均 由 财 务 部 统 一 负 责,其 他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除 财 务 部 特 殊 授 权 以 外,一 律 不 准 办 理 货 币资 金 的 收 付 业 务。2.4.2 企 业 所 有 现 钞 收 入 均 由 出 纳 人 员 收 取,并 于 当 日 存 入公 司 的 开 户 银 行。由 于 收 款 太 迟 而 来 不 及 在 当 天 存 入 公 司 开户 行 的,出 纳 应 于

5、 第 二 天 送 存 银 行。2.4.3 企 业 现 钞 管 理 制 度 应 明 确 规 定,所 有 收 付 业 务 无 论 金额 大 小 原 则 上 应 通 过 银 行 账 户 进 行,现 钞 收 支 业 务 应 限 制 在最 低 水 平。降 低 现 钞 收 支 水 平 是 全 体 员 工 的 共 同 责 任。2.4.4 企 业 应 书 面 规 定 现 钞 支 付 的 最 高 限 额。超 过 限 额 的 支付 必 须 通 过 银 行 账 户 办 理。2.4.5 所 有 外 汇 现 钞 的 使 用 必 须 经 过CFO 批 准;超 过 一 定 数额 的 外 汇 现 钞 必 须 经 授 权 董

6、事 批 准。2.4.6 公 司 所 有 现 钞 必 须 存 放 在 符 合 规 定 的 保 险 柜 中。出 纳人 员 不 得 将 私 人 现 钞 存 放 在 公 司 保 险 柜 中。2.4.7 出 纳 人 员 应 对 其 保 管 控 制 下 的 现 钞 负 安 全 保 管 的 责任。2.4.8 企 业 现 金 保 险 柜 必 须 设 置 在 由 适 当 防 盗 和 报 警 装 置 的办 公 室 内。2.4.9 公 司 保 险 柜 中 的 隔 夜 现 钞 最 高 数 额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或 当地 银 行 规 定。2.4.10 出 纳 人 员 必 须 依 据 经 授 权 人 员 批 准 后

7、 的 付 款 申 请 单办 理 付 款。2.4.11 出 纳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得 制 作 现 金 收 付 凭 证 并 登 记 现 金账,即 实 行 通 常 所 指 的 账 钱 分 管 制 度。特 殊 情 况 经 批 准 后 允许 由 出 纳 人 员 制 作 的 现 金 凭 证 必 须 经 过 其 他 独 立 会 计 人 员的 审 核 后 方 可 过 账。2.4.12 出 纳 付 款 后 应 在 记 账 凭 证 及 全 部 原 始 凭 证 上 加 盖 付讫 章。2.4.13 企 业 各 部 门 严 禁 设 立“小 金 库”。2.4.14 公 司 销 售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得 收 取

8、 现 钞,特 殊 情 况 应 经 财务 部 事 先 书 面 授 权 批 准。收 到 现 金 的 销 售 人 员 必 须 在 一 个 工作 日 内 将 现 金 通 过 当 地 银 行 或 邮 局 汇 回 公 司。2.4.15 企 业 门 卫 或 有 关 部 门 收 到 邮 局 汇 款 单 后,必 须 立 即 交出 纳 人 员 办 理 签 收 手 续。出 纳 人 员 收 到 邮 局 汇 款 单 后,应 在一 个 工 作 日 内 送 邮 局 承 兑 现 钞。2.4.16 出 纳 人 员 赴 银 行、邮 局 收 送 现 钞(特 别 是 大 额 提 现)必 须 由 内 部 保 安 人 员 或 相 关 人

9、 员 陪 同。发 生 现 钞 被 盗 被 抢后,必 须 立 即 报 警 并 向CFO&CEO汇 报。2.4.17 销 售 人 员 或 其 他 授 权 收 取 现 钞 的 人 员,如 果 将 收 到 的公 款 不 交 或 不 及 时 交 公 司 财 务 部(自 收 取 之 日 起 超 过7 个 工作 日)将 视 同 挪 用 公 款 处 理。2.4.18 销 售 人 员 或 其 他 授 权 收 取 现 钞 的 人 员,如 果 收 到 公 款后,长 期 占 用 不 报 公 司 财 务 部,或 被 财 务 部 及 其 它 人 员 检 查发 现 占 用 公 款 超 过60个 工 作 日 的,则 视 同

10、贪 污 公 款 处 理,企 业 将 视 金 额 大 小 报 警。2.4.19 公 务 出 差 返 回 人 员 不 得 长 期 占 用 差 旅 费 借 款。其 借 款余 额 必 须 在 递 交 报 销 手 续 的 同 时 交 给 企 业 出 纳 人 员。出 差 人员 报 销 后,如 果 占 用 借 款 余 额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者,财 务 部 应 与人 力 资 源 部 共 同 从 其 个 人 工 薪 账 上 进 行 扣 款。2.4.20 借 用 备 用 金 的 人 员 工 作 变 更 后,必 须 在5 个 工 作 日 内将 备 用 金 余 额 退 还 财 务 部。财 务 部 主 管 人 员

11、 应 定 期 向 各 备 用金 借 款 人 核 对 备 用 金 借 款 数 额。2.4.21 一 切 现 钞 收 入,出 纳 人 员 都 应 开 据 收 款 收 据。收 款 收据 应 交 由 其 他 非 出 纳 人 员 管 理;出 纳 人 员 领 用 后 保 管 人 员 应办 理 签 收 登 记 手 续。2.4.22 每 月 末 会 计 人 员 应 根 据 开 出 收 据 的 存 根 与 已 入 账 的收 据 联 按 编 号、金 额 逐 张 进 行 核 对 注 销。作 废 的 收 据 应 全 联粘 贴 在 存 根 上,要 确 保 开 出 的 收 据 无 一 遗 漏 地 收 到 款 项。2.4.

12、23 财 务 总 监 和 财 务 经 理 应 定 期 对 库 存 现 钞 进 行 盘 点,并按 规 定 表 格 记 录 盘 点 结 果。发 现 短 缺 应 立 即 查 明 原 因 并 提 出处 理 意 见。2.4.24 遵 循 其 他 国 家 会 计 法 有 关 现 金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2.5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管 理2.5.1 企 业 财 务 部 应 根 据 本 制 度 制 定 相 应 的 现 金 银 行 存 款管 理 制 度,规 范 企 业 使 用 支 票、办 理 银 行 汇 款 单 等 业 务 工 作。2.5.2 企 业 财 务 部 银 行 出 纳 负 责 企 业 所

13、有 银 行 存 款 的 收 付 管理 工 作。2.5.3 现 金 的 收 入 来 源 主 要 有:股 东 注 资客 户 销 售 收 款客 户 预 付 货 款各 类 废 旧 物 资 的 处 理 收 入收 取 外 单 位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设 备 车 辆 出 租 费、承 揽 外 加工 费 等银 行 贷 款 拨 付保 险 和 事 故 索 赔 收 入其 他 合 法 收 入2.5.4 现 金 支 付 范 围:企 业 经 营 管 理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支 出归 还 股 东 投 资 及 股 东 分 红归 还 银 行 贷 款其 他 所 有 现 钞 支 付 的 范 围2.5.5 现 金 收

14、入 主 要 形 式:客 户 或 其 他 单 位 签 发 的 银 行 付 款 支 票客 户 或 其 他 单 位 交 付 的 银 行 承 兑 汇 票客 户 或 其 他 单 位 交 付 的 商 业 汇 票客 户 或 其 他 单 位 以 电 汇 或 信 汇 方 式 划 入 企 业 银 行 账 户的 款 项银 行 直 接 拨 入 企 业 账 户 内 的 贷 款 和 存 款 利 息2.5.6 现 金 支 出 的 主 要 形 式:签 发 支 票(包 括 现 金 支 票)办 理 银 行 信 汇 或 电 汇背 书 转 让 银 行 承 兑 汇 票支 付 银 行 利 息 的 付 款 单2.6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15、 收 支 管 理 政 策2.6.1 银 行 出 纳 人 员 负 责 银 行 存 款 收 支 工 作。2.6.2 企 业 各 项 付 款 特 别 是 采 购 付 款,每 月 必 须 编 制 付 款 计划,并 经 财 务 经 理 或 财 务 总 监 和 总 经 理 的 批 准。2.6.3 各 部 门 主 要 是 采 购 部 门 具 体 需 要 安 排 大 额 付 款 时,必须 提 前 通 知 财 务 部。2.6.4 所 有 付 款 必 须 由 银 行 出 纳 根 据 公 司 资 金 审 批 制 度 审 批的 付 款 凭 证 进 行。付 款 凭 证 由 会 计 编 制 后 直 接 传 递 给 出 纳

16、,由 出 纳 人 员 办 理 有 关 支 付 手 续。严 禁 会 计 将 批 准 好 的 记 账 凭证 和 原 始 凭 证 直 接 交 给 付 款 申 请 人。2.6.5 所 有 付 款 凭 证 必 须 经 由 专 职 会 计 审 核 后 方 可 过 账。当日 发 生 的 业 务 原 则 上 必 须 当 日 录 人 电 脑。2.6.6 禁 止 签 发 没 有 抬 头 或 没 有 金 额 限 制 的 空 白 支 票。2.6.7 禁 止 出 纳 保 管 全 部 支 票 使 用 印 鉴;印 鉴 和 财 务 专 用 章应 该 分 别 保 管。2.6.8 禁 止 下 属 机 构 坐 支 销 售 收 入。

17、下 属 机 构 必 须 严 格 按 实行 收 支 二 条 线 原 则 办 理 其 日 常 收 支 业 务。2.6.9 禁 止 企 业 各 部 门 或 各 下 属 机 构 设 立“小 金 库”。发 现 设立“小 金库”的 部 门 或 机 构,一 经 查 实,将 对 有 关 主 要 负责 人 和 直 接 经 办 人 予 以 严 厉 处 罚;涉 及 贪 污 挪 用 公 款 者,应报 警 处 理。2.6.10 禁 止 为 外 单 位 办 理 支 票 提 现 或 现 金 转 支 票、汇 票。购买 和 保 管 空 白 支 票、领 取 银 行 对 账 单 业 务 应 当 指 定 非 银 行 出纳 人 员 办

18、 理。出 纳 人 员 只 保 管 少 量 空 白 支 票。2.6.11 银 行 出 纳 必 须 登 记 记 录 所 有 银 行 支 票 和 汇 票 收 支 辅助 记 录。要 求 以 连 号 方 式 登 记 已 使 用、作 废 及 未 使 用 的 支 票。退 回 或 作 废 的 支 票 应 在 其 上 面 加 盖 作 废 章,并 由 出 纳 统 一保 管,定 期 编 制 在 会 计 凭 证 中。2.6.12 财 务 部 银 行 业 务 主 管 会 计 应 负 责 按 月 办 理 银 行 账 户余 额 调 节 表;调 节 表 应 经 财 务 经 理 或 财 务 总 监 审 核。2.6.13 银 行

19、 未 达 账 项 必 须 当 月 完 成 账 务 处 理。对 于 长 期 跨 月未 达 账 项 必 须 立 即 查 明 原 因 并 落 实 处 理 责 任 人。2.6.14 内 控 经 理 应 每 季 度 检 查 一 次 支 票 使 用 情 况,并 做 好 记录,检 查 记 录 应 妥 善 保 管。2.7 公 司 信 用 卡 管 理2.7.1 企 业 财 务 部 负 责 制 定 公 司 信 用 卡 管 理 制 度 并 负 责 监 督管 理 公 司 信 用 卡 的 使 用 情 况。企 业 原 则 上 禁 止 给 企 业 雇 员 发放 公 司 信 用 卡。2.7.2 信 用 卡 发 放 对 象。由

20、 于 特 殊 原 因 或 工 作 需 要,企 业 可以 向 公 司 总 裁、财 务 总 监 或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发 放 公 司 信 用卡。2.7.3 企 业 为 上 述 人 员 申 请 办 理 信 用 卡 前,必 须 事 先 获 得 公司 董 事 会 授 权 董 事 的 书 面 批 准。财 务 部 必 须 根 据 董 事 批 件 才能 到 银 行 办 理 申 请 发 卡 手 续。财 务 部 应 当 与 发 卡 银 行 签 订 公司 信 用 卡 管 理 协 议,要 求 发 卡 银 行 每 月 直 接 向 企 业 财 务 部 提交 信 用 卡 使 用 对 账 单。2.7.4 企 业

21、 财 务 部 应 事 先 设 计 好 信 用 卡 使 用 规 定 和 承 担 后 果责 任 保 证 书。企 业 所 有 领 卡 人 在 领 卡 时,必 须 同 时 填 写 保 证书。(见 附 录 4“信 用 卡 使 用 保 证 书”)。2.7.5 企 业 财 务 部 应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公 司 信 用 卡 的 登 记、账 单 收 取、与 银 行 和 持 卡 人 对 账、办 理 消 费 报 销、收 回 核 销、文 件 资 料 登 记 等 工 作。2.7.6 持 卡 人 在 没 有 办 理 完 毕 信 用 卡 报 销 和 交 卡 手 续 前,企业 不 得 为 其 办 理 其 个 人

22、 的 人 事 调 动 手 续。2.7.7 企 业 内 控 经 理 应 定 期 对 公 司 信 用 卡 使 用 和 管 理 情 况 进行 监 督 检 查。发 现 问 题 应 及 时 报 告 企 业 总 经 理 或 亚 新 科 集 团内 控 部。2.7.8 内 控 经 理 应 妥 善 保 存 检 查 记 录。2.7.9 禁 止 企 业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利 用 公 司 信 用 卡 从 事 个 人 业务,如 垫 支 个 人 开 支、为 他 人 作 担 保 等 经 济 舞 弊 行 为。财 务部 如 发 现 信 用 卡 舞 弊 情 况 后 应 立 即 报 告 企 业 总 经 理,集 团 财务 总

23、监。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调 查 处 理。3.0 职 责 图(RASI C)活 动R 职 责A 批 准S 支 持I 通 知C 咨 询制 定 现 金管 理 制 度财 务 部总 裁各 部 门各 部 门集 团 财务 部现 钞 收 付 及出 纳总 裁相 关 部相 关 部 门保 管财 务 总 监门相 关 会计现 金 盘 点会 计内 控 经理财 务 经 理内 控 经 理出 纳财 务 部编 制 现 金 和银 行 收 付 凭证会 计财 务 总 监财 务 经 理出 纳相 关 部 门财 务 部登 记 支 票 簿出 纳财 务 经 理会 计财 务 部检 查 支 票 登记内 控 经理财 务 部出 纳财 务 经理现 金

24、、支 票 管理财 务部财 务 总 监财 务 经 理相 关 部门各 部 门财 务 经理信 用 卡 管 理财 务 部董 事 会总 裁持 卡 人相 关 部 门财 务 部信 用 卡 申 请总 裁董 事 会财 务 部财 务 部4.0 文 件 与 记 录现 金 盘 点 表现 金 和 银 行 日 记 账支 票 登 记 薄现 金 收 据 存 根银 行 余 额 调 节 表附 录 1-现 钞 收 支 管 理 流 程 图附 录 2-支 票 管 理 流 程 图附 录 3-信 用 卡 管 理 流 程 图附 录 4-信 用 卡 使 用 保 证 书5.0 参 考 资 料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现

25、金 管 理 规 定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制 度 AMP002-资 料 与 记 录 的 保 存 AMP201-银 行 账 户 管 理 AMP203-票 据 和 有 价 证 券 管 理 附 录 1-现 钞 收 支 管 理 流 程 图现钞收入交 款 人 员出 纳 收 款开 收 据将 现 钞 送 缴 银 行存 入 保 险 箱现金日记账否否付款申请制 作 会 计 凭 证审核是审核是出 纳 付 款出纳进行现金日盘点附 录 2-支 票 管 理 流 程 图财务会计购买支票,登记号码保存在保险箱中出纳领用,登记领用号码按公司程序规定开支票付款出纳登记所有领用的支票状况审查支票的使用和保管附 录 3-信 用

26、卡 管 理 流 程 图是同意否?否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董事会指定董事批准财务部准备办理公司信用卡的相关资料财务部与信用卡申请人签订保证书财务部到银行办理手续资料存档信用卡对账单费用报告公司付款记录财务、持卡人、银行对账附 录 4-信 用 卡 使 用 保 证 书本 人,(姓 名:)_,因 工 作 需 要 使 用 公 司 信 用 卡,卡 号 为:_ _ 并 保 证 如 下:1本 卡 只 用 于 与 公 司 业 务 有 关 的 活 动;2本 卡 不 出 借、转 让 给 任 何 其 它 人 使 用;3按 银 行 关 于 信 用 卡 使 用 的 所 有 规 定 使 用 该 卡;4每 月 与 公 司 财 务 对 账;5愿 意 承 担 信 用 卡 遗 失 导 致 的 一 切 损 失;6离 开 公 司 时,一 定 交 还 此 卡;如 违 反 保 证,本 人 愿 意 接 受 公 司 的 一 切 合 法 的 惩 罚。以 此 为证。保 证 人:日 期:(该 保 证 书 一 式 四 份,本 人、公 司 财 务 部、集 团 财 务 部 各 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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