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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规范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市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由深圳市交通局(以下称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条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动态评估等制度。第二章认定范围及标准第五条本市重点物流企业分为以下两类:(一)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物流组织、物流供应链管理服务为主,为固定、大型商业客户提供多环节、多方
2、式一体化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二)服务技术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提供管理手段、信息技术、物流咨询、物流过程控制等支持和协助,并以此为主业的物流知识产品(包括物流解决方案制订及公共物流信息系统运营服务)服务企业。第六条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总部设在深圳;(二)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三年以上的物流运营时间;(三)企业注册资本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下同),企业总资产5000 万元以上;(四)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年经营收入连续超过1 亿元,其中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7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200 万元;(五)企业无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六
3、)企业须具有较为稳定的长期合作知名客户,其中至少拥有 1 个世界 500 强的客户或2-3 个协议服务期在1 年以上的国内知名大型客户,且能提供增值服务;(七)企业近两年每年在本市交纳的营业税不低于80 万元。第七条申请认定为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标准:(一)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二)企业银行资信等级为A 级以上;(三)企业应拥有一定规模的物流基础设施,其中,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1 年以上的运输工具总吨位不少于1000 吨,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1 年以上的仓库面积不少于1500
4、0平方米;(四)企业主要生产设施与设备具有一定先进性,须有自行开发或引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能与主要客户实现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并能实现对物流活动的实时跟踪、信息反馈;(五)企业经营发展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六)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的、独立操作功能的物流服务网点,国内外网点数不少于10 个;(七)企业在深圳市、珠三角和全国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具有较高市场认同度和政府认同度;(八)企业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九)企业具有先进的服务指标与服务指标的形成机制,如完备的物流供应商的采购与评估办法,科学的物流操作手册或客户服务指南、收费指南,有效的应急举措等。第八条
5、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总部设在深圳;(二)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三年以上的物流技术服务运营时间;(三)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企业总资产应在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四)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两年的年经营收入连续超过500 万元以上,其中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8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五)企业无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六)企业服务的客户中有世界500 强企业或两家以上全国知名企业;(七)企业近两年每年在本市交纳的营业税不低于30 万元。第九条申请认定为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
6、符合以下标准:(一)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二)企业银行资信等级为A 级以上;(三)企业经营发展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四)企业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完善的管理制度、科学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五)企业提供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服务或物流解决方案服务,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六)企业在深圳市、珠三角和全国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和政府认同度。第三章认定安排及程序第十条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年度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时间及安排。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十一条物流企业自愿申请认定的,应向市物流主
7、管部门领取深圳市认定重点物流企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认定重点物流企业申请表;(二)企业简介;(三)主要物流业务及运作流程;(四)企业与主要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其运营情况介绍(案例);(五)企业物流管理信息系统介绍;(六)企业管理思想及发展战略介绍;(七)企业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八)获奖证书等荣誉证明;(九)企业上两个年度纳税证明;(十)相关证照,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从事物流业务相关许可证照复印件(如运输许可证等)、企业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注册、营业证照复印件;(十一)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十二)企业管理制度,包括客服
8、管理制度,营运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标准等。第十二条市物流主管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就申报企业诚信情况向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第十三条市物流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现场考察并形成考察建议。第十四条专家评审工作由市物流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由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咨询委员会的委员和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结合考察建议进行评审,形成专家咨询意见。评审过程中需要相关申报企业出席会议时,相关企业应当出席并接受咨询。第十五条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决定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并
9、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第十六条公示期届满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不属实的,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将拟认定的企业名单上报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十七条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向通过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颁发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文件和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证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企业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为重点物流企业的,取消其重点物流企业资格。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市物流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第十九条重点物流企业的有效期为三年。市物流主管部门对重点物流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并建立动态考核档案
10、。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重点物流企业资格。第二十条重点物流企业有效期满后,相关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第二十一条市物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报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通过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其有效期至2006 年 12 月 30 日止。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涉及的有关申报表格、评分细则和年度考核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2006 年 9 月 11 日起施行。原 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试行办法(深物流 200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