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的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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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实施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8.01.14 【字 号】京政发19884 号 【施行日期】1988.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北京市实施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号 月日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二、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由市水利局主管。市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县水土保持工作由区、县水

2、利局(水资源局)负责。区、县水土保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本区、县水土保持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区、县水土保持工作站办理。乡镇的水土保持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乡镇水利水保管理服务站办理。三、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应动员社会力量,有关单位相互协助,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国家在经费、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援助。四、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安排水土保持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计划。各部门、各单位在ft区、丘陵区,兴建工程或进行生产,应采取水土保持措 施。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施工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经费从建设投资中列支; 工矿生产企业负责工矿生产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经费由厂矿生产企

3、业负 担。五、有水土保持任务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市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制定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小流域是指至平方公里的天然汇水区域,最大不超过平方公里。市、区、县水利局负责小流域治理的建档立案工作。六、有治理水土流失任务的乡村,要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劳动积累制度,每个农村劳动力(包括乡镇企业职工)每年出水土保持劳动积累工日不少于个。允许农民自愿以资代劳。水土保持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当地的小流域治理。七、属于乡、村兴建的农田水利设施,应当坚持自愿、量力、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户和乡镇企业按比例合理分担,统筹兴建农田水利设施的费用。乡、镇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乡镇企业

4、上交的税后利润中安排不超过的农田水利费。八、对荒ft、荒沟、荒坡、荒滩防止水土流失的治理,应当因地制宜,通过专业队承包、联户承包、个人承包经营或出水土保持劳动积累工等形式,在水土保持工作部门指导下,落实治理任务。凡承包经营治理的,均应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治理者签定承包合同。九、承包治理者在荒ft、荒沟、荒坡、荒滩种草种树,谁种谁有,允许继承,可以折价转让,受益全部归承包治理者或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共同受益。治理后的管理工作和新增耕地的使用,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十、对于不按承包合同履行治理义务,或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土地。情节严重,造成水土流失

5、的,承包治理者应当负责赔偿损失。十一、小流域的治理,由区、县水土保持工作站负责验收。验收标准:(一)全流域内各项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基本形成完整的防护体系,群体的防护作用显著。(二)在度以上陡坡杜绝开荒,度至度的坡耕地,已修成梯田、水平条、鱼鳞坑等工程,并采取了生物措施。流域内林草覆盖率达到宜林宜草面积的以上。(三)坡面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能抵御水时毫米至毫米的降雨量;沟道内的谷坊、塘坝等拦沙蓄水工程措施能抵御小时毫米至毫米的降雨量。(四)全流域减沙拦泥效益能达到以上,缓洪效益显著。(五)全流域内生产收入较治理前有较大增长,土地利用指数有较大提高。十二、在度以下坡地开荒,必须经水土保持

6、工作部门的同意,并由水土保持工作部门指导实施。十三、采伐ft区、丘陵区林木的,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报区、县林业部门批准,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由水土保持部门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只许间伐。在ft脊、裸岩集中地段或覆盖率低于 的阳坡疏林地,禁止采伐,禁止铲草皮、刨树根和其他滥樵等活动。十四、在允许放牧的地区,对于沙化、退化的草ft草坡,应根据草场的载畜能力有计划地调整载畜量。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应积极发展人工种植饲草,减少野外放牧。ft区草场,在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恢复植被后,可以适度放牧。利用草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合理利用草场的同时,履行种草、育草的义务。

7、十五、在ft区、丘陵区生产或建设施工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按照水土保持工作部门的要求或指定的地点堆放土、石、沙料和矿渣、尾沙。禁止将土、石、沙料和矿渣、尾沙倒入河道、水库。建设工程竣工时,取土场、开挖面等范围内裸露土地,应由建设施工单位采取有效的生物措施和必要的工程措 施,防止水土流失。已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治理。十六、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作出成绩,符合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十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责令赔偿损失;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条例第七、八、十、十一、十六条规定,破坏

8、地面灌草植被,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县水土保持工作站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依照苗木成本和投资投劳经营管理等实际费用赔偿损失。破坏天然灌草坡的,按每年每亩至元计算赔偿损失。(二)违反条例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拒不进行迹地更新或未采取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林业部门应当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并责令赔偿损失。(三)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向水库、河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堆放渣土和工程弃土的,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对责任单位的

9、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水利管理部门应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在ft区、丘陵区生产和施工的单位或个人,未按水土保持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要求堆放土、石、沙料和矿 渣、尾沙,造成水土流失的,自发现之日起,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责任单位或个人按占地面积每天每平方米交纳赔偿费角,并限期清除。(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侵占或者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试验场地或仪器设备的,按所侵占或破坏的设施、场地和仪器设备的现有价值赔偿。十八、县以下(不含县级)水土保持工作部门国家科技干部的岗位津贴等生活待遇,由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十九、本市ft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区、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贯彻条例和本规定的具体措施。二十、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二十一、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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