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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接)第一部分 概述 我们所有的公司营业执照都有一个经营范围,以前在合同法生效之前,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这种,由于某一方签合同超出了某一方的经营范围了,那么就认定为合同无效了,现在都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只有说你的这项经营范围,是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必须单独办许可证的,你没办,那么你如果签了这种合同是无效的。举例来讲,像石油、成品油,这种油品是国家要给发许可证的,你要买卖,从事这种经营要有许可证,你没有许可证,你买卖成品油那你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其他的一般超出经营范围的,不会无效了。那我们工商局在给大家做工商登记的时候,现在的营业执照也改了,经营范围那个地方,一般后面都会有一条,就是说除了国家
2、特许经营的,那么都可以依法自主经营,只要不是国家限制的,公司你开了,你可以自发自主经营了,从这个上面也体现出,1999 年合同法之后,我们的这个合同法立法的取向,是促进交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是第一部分。第二部分 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的风险和防范 签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哪些,有些什么样的好的防范手段,那么签合同的第一个面临的问题是,跟谁签合同的问题,就是合同的主体问题,既然签合同,就一定有合同双方或多方,这就是合同的主体,那么跟谁签,合同的主体有几类。合同法里边规定的是三类主体,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法人,一类叫其他组织,我们就先说自然人。自然人大家好理解,只要这个小孩生出来,他成活就是一个自然人
3、,那么在座的各位,大家都是自然人,有自然生命属性的人就是自然人,那么合同法里边规定的自然人,他也要分一分不同的情况,不是说所有的自然人都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自然人在法律里边,它是把他分成这么三类,一类叫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类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有一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它可能在法律上给他分成这么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一般是有两个条件,分别的加以规定的,一个条件是从年龄上来加以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 18 周岁以上,这叫成年人了,就是叫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有一个特殊情况,16 周岁以上,如果是以自己的劳动获取的经济报酬,作为自己主要生活来源的,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的报酬,作为
4、自己主要生活来源的,那么也视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年龄的划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0 周岁到 18 周岁之间,或者到 16 周岁之间,这个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主要限制的是什么?限制的是他所能够从事的民事活动,他签合同的时候,他能签什么呢?跟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这些合同他可以签,超出他的年龄、智力,这种范围的,他就没有权利来签了,就得需要他的法定代理人来签,无民事行为能力,指的就是 10 周岁以下,10 周岁以下的小孩子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他对外如果要签署什么合同,从事什么民事法律行为,由他的法律代理人来代理进行。有个特殊情况,除非是什么,除非是他纯
5、获利益的这种,我们实践中会有,买房子,现在经常的买商品房的时候,把名字落在自己的小孩名下,有的时候这小孩才刚 3个月,但是也可以落在他名下,为什么?因为给他房子不需要他付钱的,这个房子是给他的,他纯获利益,所以这种情况下,他是可以的。除此以外的不可以,都必须有他的法定代理人,刚才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 周岁以上的,现在我们有很多,影视圈的最多,童星,有的就十几岁,也是电视明星,电影明星,他的经济活动就多了,他不像一般的小孩整天在学校里边,没什么,就是买个铅笔、橡皮,他不是这样的,他经常接拍广告,接拍电视剧,那么对于一般地十几岁的孩子来讲,那这类的合同是不行的,这类的合同他是不能签的,这类的合
6、同要他的法定代理人来签。2/10 他的法定代理人是什么?一般的就是监护人,这里我就不展开讲了。这是刚才从年龄上来划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还一个条件是从精神状态来划分,即使你是成年人了,是 18 周岁以上,但是,如果你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这种精神病人,你虽然成年,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还有一类特殊的,就是有的时候不能辨认,有的时候能辨认,就是不能完全辨认,但是有的时候还能辨认,这种精神病人,把它归类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它的民事活动要由它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来代理。所以说我们如果跟自然人签合同的时候,当然一般会很少碰到,但是如果出现
7、的话,有的时候就会很麻烦,我们曾经碰到过就是,有一家律师事务所,是我们的一个同行,这是我们从律协的警示信息里边了解到的情况,那个律师事务所最后被律师协会处分了,为什么?就是因为一个委托人,当事人跟这个律师事务所签了委托合同,最后认定呢,这个人是个精神病人,是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精神病人,所以说后来他的家属就不同意了,他跟律师事务所签的合同不行,要把律师费退回来,我们可能也会碰到,签合同时候,对方是自然人的时候,脑袋里边要有一跟弦儿,要考虑一下对方是不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主体是法人,学法律的人可能都知道这个概念,什么叫法人?但是我经常听到我的一些客户,自称自己是法人,我是这个公
8、司的法人,经常会这样说,大家后来就约定俗成了,把这个单位的头,就叫他是这个单位的法人,实际情况这从法律概念上是不对的,大家平时所说的这个单位的头是法人,实际上是省略了几个字,应该叫他法定代表人,他是这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不是这个单位的法人,法人应该是一个组织的称呼,是对应着自然人来的这个概念。什么叫法人?法律意义上相当于人的一个组织叫法人,他的头能够代表了它的叫法定代表人,不能叫法人,那么法人从民法通则规定,他得有一些条件才能作为法人。首先他得是依法成立的,第二个,他得有自己的名称,有自己的机构,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场所,第三个,他得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他得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第四个是能够独立
9、承担民事责任,这么四项条件。这么讲,大家会觉得那我怎么去判断,那个单位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我都拿这四个条件去衡量,很难去衡量,我也没法获得这么多信息,那么实践中是这样的,实践中法人第一个条件叫依法成立,那就意味着他要想成为法人,他一定是有登记机关的,一定是给他有合法东西的,他手里有凭证的,那么法人呢?现在我们国家法人有四类,第一类大家常见的,企业法人,各种公司,或者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成立的一种,类似于公司的一种企业法人,叫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它都有一个凭证,这个凭证是由工商机关核发的,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以说要核实对方是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就看他的营业执照。他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
10、这里就不详细说了,它可能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可能是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成立,都有一定的条件。第二类叫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就像刚才说的,有 306 医院,像这种医院,各种科研所,研究院,这些都是事业单位法人,还有我们政府机关下面有一些事业单位,那么事业单位法人也是一样,他也是要登记的,他也有个凭证,它的这个凭证叫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谁来给他发?核发的机关就不是工商局了,核发的机关就是机构编制委员会,各个地方都有,中央有,中央机构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有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就是所有的事业单位,都得到这个机构编制委员会去登记,符合条件了,他给发一个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有
11、了这个登记证的,就是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法人。3/10 第三类叫社团法人,叫社会团体法人,这是第三类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主要指的是各种协会、学会,这些都是社会团体法人,像我们北京市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什么电影家协会,电视家协会,类似于这样的协会,都是事业单位法人,他们也有证,也是要有证书的。这个证书就是,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由谁核发?由民政部门核发,他符合条件,给他一个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第四类,叫机关法人,所谓的机关法人指国家机关,各种国家机关,这个就比较麻烦,国家机关是没有证的,不像前三类,你到时候都能通过他那个证,看出来他是不是独立法人,国家机关不行,那么司法实践中,审判实践中,把机关
12、法人他具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中央机关看国务院的三定方案,地方看地方的这种三定方案,一般情况下,机关法人,产生纠纷的比较少见,一般也比较少,所以说这里也不重点地讲。重点还是对于企业法人搞的这些经营活动,这里呢,主要是告诉大家法人的识别,怎么样来识别,因为我们签合同碰到的主体一般要求他有独立法人资格,怎么识别他的独立法人资格,大家要有个概念。第三类主体叫其他组织,什么叫其他组织,就是我们在平时的社会经济活动中,所面临的不仅仅碰到有自然人的,还有刚才说的那四类的独立法人,还会碰到一些其他的,其他的指的是什么?像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他不是企业法人,也是事业单位法人,也不是社会团体法人,更不是国家
13、机关法人,他是一种合伙组织,这种合伙组织不是有限责任,他无限连带责任,所以说他就属于我们合同法里所说的其他组织。还有的就是,各种企业法人领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这里我们有北京石油公司的,北京石油公司是这样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他那个营业执照上面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是营业执照,领了营业执照,但是他是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这个也一般归类到合同法里边的,其他组织里边去,还有那些私营的企业,他不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主跟私营企业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这种的,还有就是银行、保险公司,他们的分支机构,这些都有营业执照,但他不是独立法人,那么就把他归类为其他组织,所以说这个就是跟大家
14、介绍一下合同的主体,总共三类主体。那么这三类主体,前面自然人给大家介绍了,得去核实一下他是不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对于法人跟其他组织,我们刚才说怎么样来识别他们的身份,那么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情况,也跟大家介绍一下。一种情况呢,就是有的时候会碰到虚构主体的情况,就是明明不存在这个公司,这个人来跟你签合同的时候,他也刻个萝卜章来给你签合同,这种往往带有合同诈骗性质,所以说关于虚构主体,我们平时在签合同的时候,要合适对方的主体资格,那么对于对方虚构,假设说是一个企业法人的话,我们在工商局都能查的到,现在也都很方便,工商局的网上都可以查到,存不存在这个主体。如果确实不存在,你没有核实
15、,你还是国有公司的话,签了合同真的被骗出去一部分钱,就有可能像我前面说的,你就有可能承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了,对方明明是假的,你也没审查,也被骗了,这就有可能,所以说虚构主体,这个一般情况下来讲,你只要有了这个防范意识,在根据我刚才讲的那几类识别的办法,都应该能够防范的。第二类,叫冒用盗用他人名义的这种情况,实践中我也碰到过,我自己代理的一个案件,也是我们的一个法律顾问单位,他这个单位比较大,下面也有一些分公司,他有一次就接到一个起诉状,人家起诉他要求他给租金,就是房屋的租金,接到之后莫名其妙,我从来没在那个地方租过房子,怎么会出现欠人家租金,被人家告后,来一了解调查,就是
16、有人冒用他们分公司的名义,跟一个房产物业公司签了租赁合同,为什么要用他们的名义,因为他们是一个国有企业,相对来讲会有信誉,好从房产主4/10 那里租这个房子,另外他租的面积比较大,说是有这么一个单位里租,相对来讲呢,比较容易取得对方的信任,结果对方这个物业公司,还真的就没审查,他们九个人两个人去了,说其中一个就是这个分公司的工会主席,跟他们来谈,我要租你这个房子,报纸上看到这个广告了,我要租你这个房子,我们一部分作为宿舍,一部分做怎么,这家呢,最后谈了两遍,价格给的还合适,就跟他签了,也没去考察,也没打个电话问一问,最后盖的章也是盖的分公司的章,跟我们那个顾问单位分公司的章完全不一样的,一看就
17、知道假的,最后这家他给不了租金了,他个人跑了,房产主找谁要租金啊,一看合同上盖的有这章,就起诉了,结果最后法院驳回起诉,因为主体不是我们,他这个章也是假的,那么你说房产主这个物业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找签合同的人也找不到了,只能自己受损失,所以说现实中,就有这种情况,冒用盗用别人的名义。还有一类呢,就是要考察一下,自己明明没有这方面资质,那么也签订了相应内容的合同,因为我们刚才讲的就是主体里边是要有这几类主体的独立法人资格,但是有一些合同,我们国家是有特殊要求的,有一些经营是有特殊要求,是需要单独给他发资质的,像我刚才讲的,成品油零售、成品油批发,这是要有资质,如果他没有资质,你跟他前了合同,
18、也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导致合同无效,就会产生损失。所以说大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主体方面审查的时候,还要考虑到这一点,关于相应的资质问题,好在资质都有相应的资质证书,那么大家要注意核实,这是第一个方面,跟谁签合同,签合同的主体会有些什么样的法律问题,怎么样来解决。第二类,主体核实完了,签合同的时候,这个条款怎么签,这里边都有一些什么样的说道,我们下一个呢就介绍这一块,签什么样内容的合同?关于这个条款怎么签,可能很多人都认为,合同尽量是把它签得越详细越好,把整个每个操作步骤都给它在合同里边约定明白了,签订的越详细越好,这个呢,其实不一定对,这是我的经验总结。为什么说不一定对?你越把合同约定的详细
19、,就意味着你自己的履行成本增加,对你将来履行合同的人员,他的要求就高,举例来讲,买卖合同,我卖给你东西,什么时候交货,什么方式运输,你那边谁来收,有的时候,卖货的这一方,为了避免说我把货发给你了,你那边收完了,回过头来不承认收货了怎么办?现实生活中这种纠纷很多,那么就在合同里边约定好了,发货的时候,签收只能有你那方的某某来收,合同里边签订好了。这样的话就导致什么?导致你在履行过程中,你这方送货的人员,你履行合同的人员,就必须得有这个意识了,你得知道,我去的时候,必须要找到这个人签收了之后,他给我的这个收货单,才算我把货交给他了,别人签不行,但是实践中可能吗,实践中经常性的合同是,签合同的时候大
20、家抢着签,签完了之后,合同拿回去放档案库了,防盗档案柜里边去了,履行合同是另外一拨人了,我签合同是业务部门谈判的,履行合同发货、售后的是另外一拨人,他们也不看那合同,他们那边送过去,那边有谁,谁签个字就得了,那么这种情况,会导致什么后果,后果就有可能,真的出了问题的时候,对方没给钱,你找对方要钱的时候,对方说我没收到货,你说不对,你有收获单,他说这个人不是我们的人,国有企业还好办,对方是个国有企业,一般他也不会赖帐,那么国有企业一般它都有这个人是他的正式职工的话,它肯定都要给他上保险,你总能证明他是他的职工,他一般也不会否认,但是民营企业,有的时候很难说,民营企业职工流动性很大,也有可能,确确
21、实实你找他要钱,起诉的时候,这人真的就不在他们单位了,他想找都不见得找的到。另外呢,你要想证明这个人就是他们单位的,也挺困难的,他如果那个单位很正规,真的给这个人上了保险,可能还行,你到社保那一块查,你看这个人是你们单位的,你上了保险了你还能证明,如果这个企业不是很规范这些都没有,现实生活中的确有这种情况,对不承认了,你就很麻烦,所以说,真的不一定是签的越详细越好。5/10 就是一定得根据签合同的人,要有这种意识,合同不是为了签订合同而签的,签订合同是为了履行而签的,如果不履行一切都是白签,只有履行了才能从这份合同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不履行这个合同,你签了有什么意义。所以说签合同的时候要考虑到
22、,我们签完合同,我们公司履行这部分合同的人员,他的职业素质怎么样,我们合同履行我们公司的,这个管理程序怎么样,能不能管理明白,如果有可能有问题,那还不如不把合同签的那么详细,每一步都规定的那么清楚,所以说这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签合同内容到底是详还是略。不一定追求所有的合同签的特别详细,这是第一个,合同条款方面的。第二个就是关于有一些条款,你是必须把他签的越明白越好,越详细越好。举例来讲,违约责任条款,这个违约条款,很多人其实不太重视,尤其在签合同的时候,总觉得违约条款,我把它写那么细,你看我们双方还在谈的阶段,是不是会影响了,我们这个关系各方面的,其实违约条款很重要,就解决什么问题呢,解决
23、对方违约了之后,自己不知道怎么办的问题,刚开始我们讲课的时候不说,今天正好有人来问,哎呀对方确实没按合同办事,但是我把合同拿出来一看,我真的拿他没什么招,违约条款就解决这个问题,违约条款推荐大家一定是,对方有些什么样的义务,你一定对应着他那个义务,来设定违约责任,他有 10 项义务,你就给他每项义务,都对应他违反了怎么办,要不然的话,合同里边的违约条款约定的不明确,你就只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了。那么合同法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它不会针对你这份合同来给你规定违约责任。(接)第二部分 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的风险和防范 违约责任,一定要把它约定明确,就像我们合同法里边的那个规定说,对方违约了,赔偿你的损失,合
24、同法有这个规定,你合同里不写也可以主张对方赔偿你的损失。但是实践中,就会发现真的对方一违约了,给我造成的损失,让我真的算出来有多少损失,不好算,让我再举出证据来,说我有这些损失,就更难举,往往你的商业利益、商业机会的丧失难以计算。经常有的人会问,说你看我要不给他签这个合同,我还可以跟别人签,我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收益,你看他违约了,结果赔偿损失,我举不出来有什么损失,就没办法让他主张。那么你如果在合同里边,约定了,如果他违约了的话,支付违约金多少多少钱,或者按照合同标的的百分之多少支付违约金,有个明确具体的数,这样你就不需要举证了。真正到了打官司的时候,对方确实认定违约了,因为你有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25、,就按照你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法官就可以给你判了。或者对方延迟履行,你延迟一日,你就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万分之五、千分之一,支付延迟履行的违约金,你这样的违约金计算方法约定明确,将来到法庭上的时候,你就可以减少你的举证责任。对方如果说不行,它的违约金过高了,那得他来举证了,所以说合同里边的违约责任条款,我建议大家越详细越好。但是,也要注意,这个违约责任条款,违约金也不能约定的过高,因为最高法院也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合同法里边也有明确规定,如果违约金约定的过高,对方可以要求适当酌减。现在司法实践中,以及司法解释里边,怎么判断违约金的标准过高,就是说,你的实际损失假设 10 万,你违约金约定了 20 万,
26、就是你除了实际损失,你还要给我 10万块钱的违约金,就等于 20 万元的违约金,这就不可以了,就是说违约金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 30%,只要不超过实际损失的 30%以下的部分,这全都算是合理的违约金,即使你的损失只有 10 万,我要求你除了赔偿我 10 万元,还要在给我 3 万元违约金,这可以。你除了给我 10 万元,再给我 10 万元,这恐怕就不行了,但是实践中,有的时6/10 候,你虽然约定高一点,由于对方不好举证证明你了损失是多少,其实你完全可以规避掉这一条。我的损失是 10 万元,这个怎么举证证明啊,我就说我的损失可能是 20 万,所以说原则一定是合同里边的违约责任条款,要尽量详细明确具
27、体,这是关于违约责任。还有一个,就是大家目前平时可能不太重视的,但是真正到了有纠纷的时候,往往重视起来了,但是重视起来的时候晚了,这样的条款是什么,就是争议解决条款。合同的争议解决,有两种方式,一种叫仲裁,一种叫诉讼,仲裁指的是到仲裁委员会,不公开的来进行审理,有这些仲裁员相当于法官一样,对这个案件纠纷做一个裁决,这叫仲裁。仲裁的好处是什么?在涉外合同里边特别明显,为什么?就是说如果是我们跟外国公司签的一个合同,一个涉外合同的话,他在国内如果再没有财产,那么如果你要是打官司诉讼,打赢了,执行起来会比较麻烦,为什么比较麻烦呢,如果我们国家跟对那个国家没有民事司法协定的话,或者是没有加入过共同的民
28、事司法执行的公约的话,那么我们国家法院的判决,到另外的那个国家是执行不了的。你的这个判决只是作为一个证据,到那个国家重新再打官司,重新再判,仲裁不是,如果是涉外的仲裁裁决,现在的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是公约的成员国,都是承认和执行外国的仲裁机构的裁决的成员国,那么是这个成员国的话,你拿这个仲裁的裁决,到这个国家就可以直接执行,所以说仲裁的好处在这里,另外其他的好处是什么呢?仲裁是一裁终局,相对来讲,时间成本各方面少一点,裁一次出了这个裁决书就是终局了,不像诉讼,我们国家的诉讼是两审终身制,那么你一审完了之后,不服还可以到二审,一审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了,仲裁是这样,那么诉讼呢就不太一样。但是仲裁你
29、如果要想约定仲裁的话,到底是约定仲裁还是诉讼,得根据自己合同的情况来约定,如果是一个涉外的合同,对方在境内又没有财产,那么一般推荐使用仲裁的方式,要不然的话,你自己看,是仲裁还是诉讼,如果要想仲裁有一个要求,这是民诉法和仲裁法的要求。如果你想仲裁你必须在合同里边,明确选定仲裁机构,不能含糊,什么叫明确选定仲裁机构?就是说,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这叫明确的,仲裁机构非常明确北京仲裁委员会,如果你说,本合同的一切争议,提交北京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这就不是明确的了,为什么?北京因为有两个仲裁委员会,一个叫北京仲裁委员会,一个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他有两个仲裁委
30、员会,你说是北京的仲裁委员会,那到底这两个仲裁委员会哪一个,不明确,就等于仲裁条款无效,仲裁条款只要无效,就一定是诉讼解决了,就不能寻求仲裁的解决方式了,所以说我经常会看到,有的合同里边约定,本合同的一切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原告住所地法院诉讼解决,或有的直接就说,仲裁或诉讼解决,这些都没用,你这样一约定,就等于是约定不明确了,所以说要想仲裁,就必须明确具体。下面我们再说诉讼,诉讼他是这样的,诉讼我们一般涉及到两个管辖问题,一个是地域管辖,就是我在合同里边约定一个,哪块儿的法院来管,第二个是级别管辖,是由哪一级的法院来管,级别管辖是不能约定合同里边约定了说,我们都信任最高法院,别
31、的法院我们全都不信,只要我的争议,我都提交最高法院了,不行,级别管辖是法定的,不能由当事人来约定。地域管辖可以约定,合同法、民诉法给当事人一个约定管辖的这么一个自由,但是这个自由,划定的有一定的范围,不是说我随便约定都可以,两个黑龙江的企业,都在当地履行,非要约定在北京的法院管辖,这就不可以了。约定管辖只能约定要不原告住所地,要不被告住所地,要不合同履行地,要不合同签订地,要不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就这么几种地方你可以选择,超出以外的你就不能选择。7/10 合同条款方面,常见的法律问题,再给大家介绍一下,格式条款的问题,这个也是 1999 年合同法里边的,一个新内容,当然 1999 年的合同法里边
32、到现在不算新了,但是当时确实是一个新内容。这个主要针对的是什么?什么叫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一方为了重复使用,事先拟定好了,也没有跟对方商量,反正咱俩就签这份合同,这叫格式条款。最典型的,去买手机,那么手机运营商,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它都会有一个合约书,那很典型的格式条款,给你了,你签个字,手机给你,还有就保险,车保、人身险、证明健康保险,都是事先做好了,为了重复使用,事先拟定好了,也不给你商量,这就是格式条款。对于格式条款,合同法里边有一些限制,因为这种事情太多,虽然合同法有这么多限制,现在我们还经常会听到,谁又有什么霸王条款,那又有一个什么霸王条款,还都制止不了,但是合同法里边确
33、实已经有明确的限制了,就是说你格式条款里边,你不能排除,你的相对方的主要权利,所有的权利都是你的,所有的义务都是对方的,那这不行,关于格式条款,万一出现争议怎么办?格式条款里边的内容,大家有不同的理解的时候,首先要按照通常的理解,不能像经常会有一些说,底下会有这个条款,如果有什么争议,以本公司的解释为准,这都是无效的。首先做通常解释,通常解释没有,就做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说这个就对于我们某些企业,如果你自己印的,平时为了重复使用,有一些格式条款的话,那么就要注意这一点,要做一些相应的处理,格式条款。如果不利的话,如果格式条款有争议的话,有可能是对自己是不利的,这个就是合同条款方面
34、,刚才我们讲了跟谁签是主体,下面签什么样的内容,是刚才讲的这一块,那么合同的内容,双方都谈好了,明确了,怎么签,这个实践中经常会有一些人人有这个疑问,说我合同到底什么签,是签字就行,还是盖章就行,还是必须签字加盖章,尤其对单位这种,还有我是不是签完字还要按个手印之类的。这个合同怎么签,首先看合同里边怎么约定的,如果你合同里边有明确的条款约定,说要由双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方为有效,约定的这么明确,那当然是盖章加签字,如果没有这么明确的约定,实践中,以及司法解释里边的规定就是说,如果双方都是单位,你单位盖章没有人签字,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或者是说没有单位盖章,但是有授权人的签字,也不影响合同
35、的效力。授权人有两类人,一个可能就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我们刚才说了,就是有的单位的头总是自称为法人的,他其实就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他在这份合同上直接签字,虽然没有单位的公章,也是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如果是其他的人,就得看他的职权范围,如果是公司职权范围内的高管人员签,那么对方有理由相信他能代表了公司的,那也不影响合同效力,如果是其他人员,必须得有单位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他有权利在上面签字才可以,基本上签字是这样的一个程序。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什么呢?是后面我要给大家讲的,合同往往不是一页纸的合同,签完字盖完章就得了,往往合同有的时候是挺多的,好几页,甚至有几十页的合同,那么这种合同,大家在签订的时
36、候要注意,一定要盖上骑缝章,如果有修改的地方,就在修改的地方要小签或盖章。这样免得产生争议,免得造成损失,我们的一个法律顾问单位,实实在在的一个案件,为什么今天特意给大家讲,他是这么一个情况,我们这个单位经常会把他的工程发包出去,那么施工单位,把这个工程做完之后,会报上来施工的结算,我这个工程一共花多少钱,你应该给我多少工程款,那么我们这个单位,他都把施工单位报上来的这个工程计算,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来做审核,因为他自己没有这个能力来做审核,这是一个很专业的审核工作,所以就交给会计师事务所来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完了之后,说他报上的数额高了,我会砍掉那些,8/10 最后我们会按照这个在跟施工单
37、位谈,施工单位同意了,我们按照这个给他支付工程款,以往都是这样,因为他是大量的工程往出包,所以他固定的有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双方多年形成这种合作关系,就导致出现什么情况?经常那边报上来,这边也没跟会计师签合同,委托他审核的合同,先把活就给他了,他就做完审核再拿回来再补签一份合同,我们再按照这份合同给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费用。后来呢,我们的这个顾问单位是国有企业,后来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就不能单独只委托这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来做审核,恐怕再审核就得到市场上招标啊,或者委托其他家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做审核了,这家会计师事务所就知道,说这个活儿可能是我最后的一个活儿了,下面我再能不能接到,就不一定了。那这个
38、时候就动了一些脑子,这个工程也是一样,他先做完审核,回来补签合同,他回来补签合同的时候,也就是格式合同,因为双方已经多次签订这种合同了,他就那来一份合同回来到我们这个单位来签字盖章,那这边肯定就要审核这个合同的内容了,一看合同价款这一块跟双方原来商定的不一样,大家原先商定的可能是大概 200 多万块钱,但是他报过来的变成了 500 多万,将近 600多万的审核费用,当时这边就提来说你这个价格不行,你如果要是这样的话,那我们要重新谈判了,重新商量这个价格,对方说那就算了,那就改成 200 多万吧,因为他拿过来的是合同,他自己是在后面已经把章都盖好,骑缝章也都盖好了,一个合同大概 7、8 页,价款
39、好像在其中的第三页,那就把价款这块儿调整,我带的有电子版,在我们这个单位的电脑上,把这一页打印出来,把那个价格修改成 200 多万,打印出来,把装订的拆开,把这一页放进去,原先那页拿出来,然后双方说那就可以了,就签字盖章了。我们盖章的时候就没有盖这个骑缝章,这个时候他们那个工作人员说,拿下来这个没用了,我就一块带走了,就把他原来将近 600 多万作废的那一页拿走了,回去了之后,他又把他拆出来,把我们 200 万真实的合同价格拿出去,把 600 多万的拿进来一订,回头找我们要 600 万。那我们肯定不同意啊,说明明是 200 多万,怎么变成 600 万,协商解决不了,到法院,法官面前摆两份合同,
40、我们说他那个合同不对,我们这份合同对,200 多万是对的,法官说那把你那份合同拿过来吧,双方把合同拿过来摆到法官面前,他的那份合同上面,你想想他做的那个最初的那个,骑缝章也都清楚,最后一页盖着我们的章 600万的,我们这一份呢,后面都盖着章,就中间价款那一页,没有骑缝章,因为当时他也没有带着公章再过来盖骑缝章,所以拿掉那一页的时候,就没有骑缝章,我们因为也没有盖骑缝章,所以这个骑缝章只有他的骑缝章,那么我们提供的那份合同里边那一页,没有骑缝章的印儿,那你说这种情况怎么办?如果各位做法官呢?怎么来判断这个案子,从证据上面来讲,我们肯定是没有任何优势,而且我们是绝对劣势,因为他说的说法是,我们签了
41、就是 600 万,你自己回去换的,你看看你那一页纸也不对,什么都不对,我这一页纸张都是同样打过来的,壮丁的眼儿都对,骑缝章我都是完整的,你看你那一页给被你换掉了,我们是有口说不出来。最后呢,一审我们就败诉了,肯定的,法官说我可能相信你们说的可能是真的,因为你们是国有企业,不至于赖这个钱,但是实实在在判案子就要按照这个证据来判,你们双方各执一词的时候,我只能看这个合同,又没有别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了这个事情,那最后就判了,将近 400 万元的损失,二审的时候,最后双方没办法调解了,我们为了稍微挽回一点损失,没给 400 万,但是可能也给了不少,这个事就是由于在签字盖章环节除了纰漏。工作人员没有经验,
42、出现这个问题,这里边有几个环节,如果注意一下,都不会出这个问题。第一个环节抽下来的东西,刚才不是说了吗?合同有变更的在变更处大家要重新小签一下,抽下来的东西,你把它撕掉了,作废了,就可以了,就不会出这个问题。9/10 第二个,他拿过来,你换完之后你盖一个骑缝章,那跟这个就完全不一样的效果了,所以说就是活生生的一个例子,几百万元的损失,就是由于这方面没注意。还有我们经常签合同,因为签合同尤其到单位盖章,经常会说,在我们这边盖完章了,我就把合同原件带给你,你都拿出去,在到你们单位去盖章,这种情况下,更是务必要把骑缝章盖上,这时候你要是不盖骑缝章,回去之后他就想换那页就换那页。所以说一定要地主,这些
43、细节方面,也要注意,不注意也可能出问题。最后,给大家介绍一下,还有那些其他的关于合同无效的一些情况,因为我们签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签一份有效的合同,有效的合同履行了,我们才能从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达到我们的经济目的,签合同的合同目的。如果这个合同是无效,那等于是前面的工作都白作,所以说无效,而且还会导致其他的损失。那么合同法里边对于合同无效的规定,还有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一方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这是无效的,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是欺诈和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这种不是无效,这种叫可变更、可撤消,为什么这样子规定?就是因为双方一方欺诈、胁迫手段签的合同如果损
44、害国家利益的话,国家不是这个合同里边的当事人,国家的权益怎么维护,没有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来维护国家的权益,所以说出现这种情况,法院仲裁机构会宣告合同无效,用这种办法来维护国家利益。如果不是损害国家利益,一方欺诈胁迫手段,强迫对方签了这个合同,那么由于被胁迫方、被欺诈方,本身就是合同的当事人,你是有救济渠道、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利益的,所以说不认定它是无效的,看你被欺诈、被胁迫的人怎么选择,法律给你一个选择权,你可以选择要求变更这份合同,我认为他某些条款,我受欺诈了,我要改成公平的,或者你直接宣告可撤销,就是撤销掉这份合同,我已经受欺诈、受胁迫了,我要撤销这份合同,所以这个选择权给了当事人。从这个
45、角度上来讲,也是体现了促进交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这样一个合同法的原则,所以说这是第一类无效。第二类就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如果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这个合同也无效,道理是一样,因为国家、集体、第三人,都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他缺乏救济跟途径,他没法去改变别人签的合同,要求他撤销或者变更这不可以,所以说直接宣告无效。第三类,是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签的形式上是一个合法的形式,但是目的是一个非法目的,比较常见的是那种,法院要执行了,自己有财产怕被法院执行,赶快跟别人签一个合同转移财产,形式上签的是正式合同,实际上是为了转移自己财产的非法目的,所以这类合同
46、是无效的。第四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个就直接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前面讲过合同法的五个原则,其中有一个原则就是不能损害公共利益,那么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第五个,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个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前面那些遇到的概率不大,很少碰到,这条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就是如果你们双方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是无效的,这里需要给大家解释两个问题,一个什么是法律行政法规,一个是什么是强制性的问题,大家可能都好理解,法律行政法规就是颁布的那些法律,哪个部委颁布的那些命令之类的,那是广义的。这个里边的法律跟行政法规是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
47、会颁布的这叫法律,就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些都是法律,是有这两个机关颁布的,才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指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根据立法10/10 程序所颁布的各项条例,比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就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这两类除此之外的,其他的位阶的,不是合同法认定无效的范围,其他还有什么,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还有地方性法规,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人大制定的。还有国务院各个部门制定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还有地方的政府规章,北京市政府发布一个管理办法,这都是政府规章,这些它的位阶层次要低,比行政法规的要低,违反了这些强制性规定,不会被认定为无
48、效,认定为无效的就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第二个再说强制性,什么叫强制性规定?这个在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里边,又把它进一步的明确了,因为所谓强制性,大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合同的理解,有的时候理解要宽泛一点的话,法律里边经常会有这样的语言,“应当怎么办”,就像公司股东变更了,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那么有的时候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人认为,这也是一种强制性规定,你不去做就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次最高法院的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把这个范围给它进一步明确了,这个强制性,指的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就是说你不这么做,就是无效的,或者就是明确规定不许这么做的,不得这么做的,禁止这么做的,这些才是强制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