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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合伙经营饭店协议书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企业的名称:。第四条:企业经营场所:。第五条:合伙宗旨 秉承互利共赢、开诚布公、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经营本项目。第六条:合伙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到期若双方仍需合伙经营,进行协议续签。第七条:合伙人 合伙人:甲(姓名),性别 ,身份证:,现住址 。合伙人:乙(姓名),性别
2、 ,身份证:,现住址 。合伙人:丙(姓名),性别 ,身份证:,现住址 。第八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期限 合伙人甲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出资总额比例 。合伙人乙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2-/5 元,占出资总额比例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合伙人丙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出资总额比例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第九条:企业法人 经过甲乙双方协定,为了便于生产运营,现决定由 方为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经营手续。第十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利润分配,三方合意同等比例分配。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
3、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 的家庭或个人财产同等比例承担。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4、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第十一条:入伙、退伙、出资转让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
4、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5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4、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
5、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第十三条:合伙事务处理方式及负责人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第十四条: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2、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3、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4、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禁止行为 1、未经双方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了利益应归合伙,造成
6、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4-/5 3、禁止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饭店做单方处置,如抵押、出租、转让、变卖等行为。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5、如果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规定,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六条:合伙的终止事项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1、合伙期届满;2、双方均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合伙事业的目的不完成;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撤销。第十七条:解散与清算 1、本企业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业无法存续、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人的合伙关系消灭。2、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一些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7、3、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4、清算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 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5、清算人主要职责: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5-/5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 15 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
8、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6、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7、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十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8、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十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约定内容双方应全面遵守,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合伙期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一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讨论补充或者修改,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工商部门及相关部门留存一份。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甲方(手印):乙方(手印):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