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管理办法(送审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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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送审稿)送审稿)_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审核配租及运营管理等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_61 号)、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_13 号)以及北京市住建委关于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_25 号)等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定义及分类本办法中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_平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产业园区职工等群体出租的住房按投资方式划分基本分为

2、四类:(一)区政府投资的公租房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家庭公开配租。(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投资的公租房定向用于园区入园企业职工租住。(三)经营性居住用地上市交易配建一定比例公租房由竞得土地的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并持有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家庭公开配租。第 1 页 共 20 页(四)社会单位利用自用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优先满足本单位符合条件职工的租住需求后剩余部分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家庭公开配租。二、适用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以各种投资方式筹集的公租房其建设、收购或趸租、申请家庭资格审核与配租、房屋管理和运营等工作适用本办法。三、组织机构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公租房的建设筹集与管理工作。_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_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住建委)具体负责贯彻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公租房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本区各类公租房的房源筹集、申请家庭资格审核与配租、准入与退出、运营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四、实施方案(一)有公租房使用需求或建设意向的单位可向区住建委提出申请由区住建委会同区发改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并结合本区实际按年度制定公租房建设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应按照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审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面向本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公租房由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申请

4、家庭的受理、初审、评第 2 页 共 20 页议、公示及资格动态管理工作;区住建委负责申请家庭的资格复审并报市住保办备案。取得备案资格的家庭由区住建委组织公开摇号配租。面向本区产业园区职工出租的公租房由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园区内入园企业和职工的资格审核、配租及动态管理工作建立房屋出租台账报区住建委备案。跨园区配租的公租房由区经信委负责供需双方的对接协调和调剂工作。(三)本区公租房申请条件和准入标准由区政府另行制定并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四)区住建委应加强公租房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加强对运营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每年要对公

5、租房承租家庭和承租企业进行资格复核。经复核不再符合公租房准入标准的家庭和企业必须退出公租房对于拒不腾退的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司法程序将出租房屋收回。(五)各类公租房的房源筹集和管理工作等相关规定详见附件实施及管理细则。五、其他本办法未尽事宜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_61 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_25 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第 3 页 共 20 页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_13号)执行。六、本办法自 2021 年月日起施行附件 1:_区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附件2:_区产业园区配

6、套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附件 3:_区社会单位自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附件 4:_区公共租赁住房趸租工作实施方案附件 5:_区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工作实施方案附件 1:_区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一、房源筹集区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可通过新建、收购、趸租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实施主体为区住建委保障性住房投资运营机构(以下简称区保障房运营机构)。(一)新建方式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基础上由区保障房运营机构集中建设公租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二)收购方式 1、经营性居住用地上市交易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由竞得土地的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建成后由区保障房运营机构按土地出让文件中约定的价格进行收购。2、经济适用房和限价

7、商品房满足配售需求后由区保障房运营机构对剩余房源按其售价进行收购。第 4 页 共 20 页3、定向安置房回迁完毕后由区保障房运营机构对剩余房源按照有关部门审定的成本价格进行收购。(三)趸租方式由区保障房运营机构从回迁居民手中长期租赁价位、区域适当的定向安置房作为公租房使用。具体操作办法详见_区公共租赁住房趸租工作实施方案。二、资金筹集区政府投资建设、收购、趸租的公租房其资金来源如下:(一)区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廉租房保障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房保障资金。(三)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资金承担。三、供应对象与资格审核(一)已经取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

8、的申请家庭到原申请地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直接进行登记申请配租公租房。(二)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申请家庭现有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等符合本区公租房准入标准可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三)本区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年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家庭收入符合规第 5 页 共 20 页定的标准。此类人员可到工作单位注册地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或由工作单位统一申请办理。(四)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按照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

9、资格、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京建住20_1175 号)规定的“镇街初审、区县复核、市级备案”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审核程序办理。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的审核方式按照北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五)申请家庭的申请条件和准入标准由区政府另行制定并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四、配租与运营管理(一)区政府投资公租房的配租办法及相关程序按照市住建委关于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_25 号)执行。(二)区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由区保障房运营机构直接管理和运营设立专用账户用于房屋租金收缴以及运营、维护费用的支出费用不足

10、部分由区财政补贴。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_平报区政府批准确定。(三)区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物业服务管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物业公司实施。主要负责房屋、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第 6 页 共 20 页等相关秩序并协助区保障房运营机构做好入住家庭的动态监管工作。五、租赁对象管理(一)承租家庭的动态管理、资格复核与退出工作按照_区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工作实施方案执行。(二)区政府投资公租房全部为成套住宅应按规划指标建设配套服务设施并纳入社区及社会管理。附件 2:_区产业园区配套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一、房源筹集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或其

11、全资下属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基础上可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式公租房定向用于园区入园企业职工租住项目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二、资金筹集(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或其全资下属企业自有资金。(二)向园区内需求房源的企业预收一定年限的房屋租金。(三)需贷款融资的项目区财政给予贴息支持。三、租赁模式(一)此类公租房主要用于解决入园企业职工的住房困难有住房需求的企业职工须由企业统一申请房源不受理个人申请。第 7 页 共 20 页(二)经由区政府批准其他园区的企业或区内其他企业也可租用跨园区的入园企业其职工的资格审核、配租及动态管理工作由该企业原所属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审核。(三)此类公租房一

12、个租赁合同期原则上不低于 1 年、不高于 5 年合同期满后仍按此原则进行续签。(四)为了便于使用管理此类公租房应整栋或整层出租。四、租房企业准入标准租房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企业年纳税额 500 万元以上。(二)解决本区人员就业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50%以上。(三)区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认可确需提供公租房的企业。五、配租与运营管理(一)此类公租房的配租工作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租房企业共同组织实施配租方案须经区住建委核准。房源不足和房源充裕的产业园区其园区管理委员会均应及时向区经信委通报房源供需情况由区经信委负责供需双方的对接协调和调剂工作。(二)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须成立产业园区公租房管理

13、中心(办公室)主要负责公租房准入、退出和日常运营管理等工作包括:制定和执行日常管理制度对租房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对入住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同时承担维护公租房小区秩序、环境治理以及房屋维修维护等物业服务管理职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第 8 页 共 20 页会也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物业公司对公租房进行物业服务管理。(三)产业园区配套公租房按建筑面积收取租金租金标准由园区管理委员会与企业协商确定不得低于区住建委公布的指导价格。租金标准根据市场租金变化适时调整。六、租赁对象管理租房企业和入住员工的租房资格均实行动态监管按照_区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工作实施方案执行。附件 3:_区社会单位自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一、房

14、源及资金筹集方式(一)社会单位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利用自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并持有、运营土地可采取协议租赁(出让)方式供应建设资金自筹。(二)社会单位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后腾出的厂房、工业用房等房屋可依照规划按照公租房建设标准改建为公租房改建资金自筹。(三)依照上述规定新建、改建公租房的中央及市属单位直接向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设申请并由其核准;其他社会单位向区住建委提出申请经区政府核准后报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 9 页 共 20 页二、供应对象与资格审核(一)社会单位自建公租房的供应对象须满足_区面向社会公开摇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和准入标准(试行)。

15、(二)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按照京建住20_1175 号文件规定的“镇街初审、区县复核、市级备案”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审核程序办理。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的审核方式按照北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三、配租与运营管理(一)社会单位自建并持有的公租房优先解决本单位取得公租房备案资格的职工居住需求其配租工作在区住建委的监督指导下由社会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摇号配租程序参照区政府投资公租房摇号配租程序确定配租及运营管理方案须经区住建委核准后实施。(二)社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配租房源有剩余的应在租赁合同全部签订完成后 30 日内将剩余房源情况报区住建委备案由区住建委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配租。(三)社会单位自建

16、自持的公租房由本单位自行运营和管理包括:制定和执行日常管理制度对入住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同时承担维护公租房小区秩序、环境治理以及房屋维修维护等物业服务管理职责。社会单位也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物业公司对公租房进行物业服务管理。第 10 页 共 20 页(四)社会单位自建自持的公租房其租金标准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_平报区政府批准确定。四、租赁对象管理社会单位自建自持公租房租赁对象的动态监管工作按照_区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工作实施方案执行。五、其他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并持有的经营性居住用地上市交易时配建的公租房除不享受本单位符合条件职工优先配租外其余运营及管理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附件 4:_

17、区公共租赁住房趸租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拓宽公租房房源筹集渠道吸收社会闲置房屋作为公租房使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趸租主体区保障房运营机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或其全资下属企业均可作为公租房趸租主体。二、趸租途径(一)房屋来源:整建制拆迁村庄回迁安置后村民手中的闲置房屋。(二)征集方式:由趸租主体与完成回迁安置村的村委会建立联系明确趸租房源的装修标准、租赁期限、租金及相关注意事项由村委会向村民发布趸租公告征集闲置房源村委会统计汇总后联系趸租主体对出租房屋进行实地察看。对于符合趸租第 11 页 共 20 页条件的与业主进一步协商租赁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趸租主体再与村委会和业主签署三方

18、租赁协议。三、租金来源(一)区保障房运营机构趸租房屋租金来源:1、区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廉租房保障资金。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房保障资金。3、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资金承担。(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或其全资下属企业趸租房屋租金来源:1、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或其全资下属企业自有资金。2、向园区内需求房源的企业预收一定年限的房屋租金。四、租金标准由趸租主体根据趸租房屋所在地区的市场租金价格水平确定。五、房屋标准(一)装修完毕具备使用条件业主无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气、暖、电话、有限电视等费用。(二)产权明晰无争议。共有产权的须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三)房屋结构及设施无损坏确保使用

19、居住安全。(四)有关法律法规未限制出租。六、租后管理(一)区保障房运营机构趸租的房屋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公租房申请家庭公开摇号配租其运营及后期管理工作按照_区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执行。第 12 页 共 20 页(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或其全资下属企业趸租的房屋面向园区内企业职工出租其运营及后期管理工作按照_区产业园区配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执行。附件 5:_区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的使用监督管理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建立能进能出的公租房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发挥公租房的保障作用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_61 号)、关于加强保障性住

20、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_13 号)以及市住建委关于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_25 号)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一、管理机构(一)区住建委和镇、街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经过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审核程序、公开配租公租房家庭的退出管理工作。(二)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产业园区配套公租房租赁企业及入住员工的退出管理工作;租赁企业配合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做好本企业员工的退出管理工作。二、管理措施(一)公开配租公租房退出管理措施1、定期入户走访。公租房产权单位应及时掌握承租家庭的成第 13 页 共 20 页员、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化情况配合区住建委每年定

21、期对承租家庭进行资格复核。如发现不符合配租资格的按租赁合同约定进行腾退。2、开展日常检查。公租房产权单位应加强承租状况日常检查工作发现转租、转借、闲置、改变用途、违章搭盖、擅自拆改房屋和违规使用公共空间等各类违规行为的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制止做好相关记录并告知区住建委。区住建委负责做好投诉、举报事项的接待和调查处理工作。3、建立公租房承租家庭档案。公租房产权单位应对入住家庭基本信息进行登记根据家庭变化情况及时做好动态管理工作。(二)产业园区配套公租房退出管理措施 1、企业租赁资格年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每年对租赁企业进行资格核定对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入园企业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及时进行腾退。2、开展

22、日常检查。产业园区公租房管理中心(办公室)应定期对园区内公租房进行日常检查对有违规使用行为的租房企业和入住员工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制止和腾退。3、建立企业入住员工档案。产业园区公租房管理中心(办公室)应对公租房入住人员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联合租房企业做好动态管理工作。第 14 页 共 20 页三、违规行为(一)公开配租公租房家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进行腾退:1、擅自改变该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结构的。2、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3、连续 3 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 30 天的。4、累计 3 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5、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的。(二)产业园区配套公租房承租企业

23、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进行腾退:1、将所租赁房屋提供给非本园区员工居住的。2、入住人员调离园区或离职后未进行及时腾退的。3、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用途的。4、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损坏承租房屋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修复的。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超重和易燃、易爆、易腐蚀的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6、对入住人员管理不严致使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三次以上的。7、逾期未交纳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并造成严重损害的。8、入住人员有打架、斗殴、偷盗等行为和严重违反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的。第 15 页 共 20 页9、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的。四、腾退处理(一)公开配租公租房其承租人须腾退住房的产权单位可给予

24、2 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价格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的按照两倍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并且产权单位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司法程序予以强制收回房屋。对于拒不退出公租房的行为要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二)产业园区配套公租房其承租企业须腾退住房的产权单位可给予 3 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测定的同区域市场租金价格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企业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照两倍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产权单位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司法程序予以强制收回房屋并追究相关企业责任。_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_区面向社会公开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准入标准的通知(送审稿)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

25、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_61 号)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_25 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区面向社会公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和准入标准公布如下。一、本区户籍的申请人其申请家庭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须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第 16 页 共 20 页(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年收入须符合以下标准:1、申请家庭现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 15 平方米。2、申请家庭年收入:3 人(含)以下家庭不超过 10 万元;4 人(含)以上家庭不超过 13 万元。二、外省市户籍在本区工作的申请人其申请家庭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须在本区

26、连续稳定工作 5 年以上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及社会保险证明。(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应为:本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连续三年年纳税额达到 50 万元(含)以上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年收入须符合以下标准: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2、申请家庭年收入:3 人(含)以下家庭不超过 10 万元;4 人(含)以上家庭不超过 13 万元。三、上述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已成年单身子女;单身申请人须年满 18 周岁)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7、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第 17 页 共 20 页四、已经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审核备案的轮候家庭可到原申请地(镇、街道)直接填写“三房”轮候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登记表进行申请。五、_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实际情况对上述申请条件和准入标准进行适时调整。_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_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送审稿)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_10 号)和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_11 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我区公

28、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如下。一、公租房租金补贴对象 (一)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通过公开摇号方式承租公租房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二)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承租公租房并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1、申请当月前 12 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 2400 元。2、除承租的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已腾退。第 18 页 共 20 页3、3 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 57 万元及以下;4 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 76 万元及以下。4、所承租的公租房须通过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开摇号方式获得。二、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一)取

29、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筑面积低于 50 平方米(含)的按照房屋租金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具体标准如下:1、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城市低保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 95%;2、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90%;3、取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 70%。上述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筑面积高于 50 平方米的超出面积的租金不予补贴。(二)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城镇户籍家庭的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城镇户籍家庭承租

30、的公租房建筑面积低于 60 平方米(含)的公租房租金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1、人均月收入 1000 元及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 50%;2、人均月收入在 1000 元(不含)以上 1600 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第 19 页 共 20 页屋租金的 25%;3、人均月收入在 1600 元(不含)以上 24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 10%。上述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筑面积高于 60 平方米的超出面积的租金不予补贴。家庭类型租金补贴占房屋租金的比例租金补贴建筑面积上限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城市低保家庭95%50 平方米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其他家庭90%取得廉租住房市场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 70%人均月收入 1000 元及以下的其他家庭 50%60 平方米人均月收入在 1000 元(不含)以上 1600 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25%人均月收入在 1600 元(不含)以上 2400 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 10%注:截至发文之日北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 520 元_区廉租住房家庭收入准入标准为人均月收入 731 元及以下。三、公租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本区经济状况、居民收入、公共租赁住房租_平等因素适时调整。二一三年 月 日20第 20 页 共 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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