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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便利店食品平安管理制度标准便利店食品平安管理制度标准为落实食品平安,保障公众身体安康和生命平安,应制定标准的便利店食品平安。下面为大家了有关便利店食品平安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一、认真学习食品平安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平安管理,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要求销售食品,并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它污染源(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暴露垃圾堆等场所)直线距离超过 25 米;食品经营场所不应摆放或者销售有毒、有害物品。(二)食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并与生活空间分开,有单独的场所或以隔开物相别离,食品与生活用品分开;地面、墙面、顶面采用
2、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有防止鼠类的设施,木门下端应装有金属防鼠板,木门下端铁皮应不少于60 公分高,门缝不能大于 0.6 厘米,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不用药灭鼠。(三)实行食品与非食品分开,生、熟食品分开。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具备相应的货架等设备设施,货架须离墙和离地10 公分;经营散装食品的,有纱罩、玻璃罩等防蚊蝇、防灰尘设施,配备清洁的容器、包装材料、售货工具,并有禁止触摸标志。经营冷藏食品的应具备冷藏箱(柜)等设施并有温度显示装置,并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三、不销售以下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
3、能危害人体安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安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
4、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四、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平安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销售工作。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安康检查,取得安康证明前方可参加工作。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或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明、营业执照与食品检验合格报告。索要食品供货者的销售票据,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保质期、数量、价格、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存具有前述内容的进货票据
5、。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六、按照保证食品平安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七、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八、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以下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6、(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平安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九、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考前须知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十一、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十二、食
7、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十三、发生食品平安事故时,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为落实食品经营户食品平安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平安,保障公众身体安康和生命平安,承受社会监视,承当社会责任。根据食品平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从业人员安康管理制度。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康检查,取得安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第二条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应当查验商品标识、标志等内容和索取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第三条 进销货台账制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销
8、货台账。台账应当包括名称、条码、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供货商品名称、企业注册号、地址、联系、供货日期等内容;对有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还应及时将进货时间、数量、以及货物品种、规格、流向等内容如实记录清晰、完整,确保所销商品货正源清。第四条 索证索票制度。食品经营户在订货或进货时,向供货方索取供货凭证,认真核对凭证内容与实际食品是否一致,并按要求按月装订,确保 2 年以上。经营户初次购入食品时,应当仔细查验能够证明供货商主体资格的相关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并做到每年核对一次。第五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查验发现有问题
9、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工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第六条 食品平安经营承诺制度。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当的食品平安“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单位经营的食品平安负责并向消费者做出食品平安承诺。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视检查,标准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效劳,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共同营造食品平安消费环境。为落实便利店食品平安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平安,保障公众身体安康和生命平安,根据食品平安法、农产品质量平安法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超市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10、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安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平安,承受社会监视,承当社会责任。第二条、从业人员安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平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康检查,取得安康证明前方可从事食品工作。第三条、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经营粮食、食用油、熟食等重要食品,应当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
11、产加工单位等管理标准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平安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平安。第四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平安监视管理人员,负责食品进货查验等工作,确保营业时间内坚守岗位。采购食品,应当查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第五条、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应当定期检
12、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第六条、食品信息公示制度。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平安法律法规、食品平安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检测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第七条、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
13、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工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第八条、食品平安经营承诺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平安法,维护食品消费平安,本便利店郑重承诺:一、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当的食品平安“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单位经营的食品平安负责。二、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三、建立健全商品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货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本超市(商场)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平安风险。四、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平安的日常管理措施,及时发现食品质量平安隐患,不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过期食品、变质食品和存在平安隐患的食品。发现问题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视检查,标准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效劳,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共同营造食品平安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