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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合同范文,下载后可编辑甲方: X X 公司或 X X 个人乙方: X X 公司或 X X 个人签订日期:签订地点:19 / 1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选择一种),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2、第四条公司名称:。第五条公司住所:。(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工程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 准)。(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第七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工程,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
3、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股东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如增资后,那么删除最后句)第九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
4、低限额。第十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注:一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该一人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该一人不得分立。)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股东 1第十二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
5、资时间: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情况实缴情况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合计:人民币其中货币出资额人民币(上述表格用于股东一次缴纳全部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假设公司设立后增资、减资的,可用以下表格:)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实缴情况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合计人民币人民币其中货币出资人民币备注:(增资、减资过程)例:(仅供参考)第一期以货币出资 200 万元人民币,于 2011 年 1 月 1 日缴纳;第二期以货币增资 300 万元人民币, 于2012 年1 月1 日缴纳;第三期以货币增资万人民币,于2013 年 3
6、月 1 日缴纳;第四期减资万人民币,于 2014 年 5 月 1 日缴纳;(注: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增资、减资的次数为2 次以上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该条内容,或者用文字表述如下:)或第十二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股东:缴纳的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其中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万元人民币, 占注册资本的%,于 200年月日(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十四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
7、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那么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查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查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
8、人)、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十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法定 3 至 13 人),由股东委派产生。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9、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十七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公司章程自行确定)第十八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二)审定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
10、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根本治理制度;(十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不设副董事长的,删除副董事长局部)第二十
11、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执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注:董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确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治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根本治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治
12、理人员;(八)(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以上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其中职工代表人。股东监事由股东委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注: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由股东自行确定成员,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治理人
13、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治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治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
14、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提起诉讼;(六)(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每年度召开次会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具体由股东确定),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执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监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15、,由公司承当。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年(每届不超过三年),由股东(或董事会)(选举、委派或其他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聘、经股东委派可)连任。第二十七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局部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 30 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16、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
17、将此项删除)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四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出资人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第九章附那么第三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七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一式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研究解决。股东签字、盖章: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