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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 公 司登记 管 理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 股 东出 资 设 立 以下简称公司并于年月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地址: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第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 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须经批准的工程,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元。全部以货币出资。第六条 公司认缴资本:人民币元,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
2、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七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住所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证号码如下: 股东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 公司类型第九条 公司类型:第十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
3、资时间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股东,出资方式为:,出资额为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出资额为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元人民币。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那末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批准监事的报告;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提案权;九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十一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作出决定;十二制订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十三聘任公司经理。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股东会的决定;二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提名公司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5、,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十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名,可由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东此外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案的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六提请礼聘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人,由股东委派。监事依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当。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
6、;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伤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暂时监事会会议。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
7、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撤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撤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浮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8、浮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者其他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股东应当免 去其职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九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局部股权。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股东不
9、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第二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的注册资本的% 以上的,可以再也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缺乏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率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二十六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十一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订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八条 公司延长营
10、业期限,股东必须于营业执照届满前作出股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四依法被撤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解散;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 内向原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
11、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浮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决定解散;四依法被撤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三十三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第十三章 特殊规定第三十四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一个一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成立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浮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者其他有关禁止投资情形的,应及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者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合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股东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