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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文章属性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31【字 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一一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正文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一一号)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0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
2、020 年 8 月 31 日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202020 年年 8 8 月月 2626 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目目录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三章应急物资储备与供应第四章监测、预警与报告第五章应急处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第三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第四节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第五节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第六章联防联控与基层治理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
3、一条为了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事故、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第四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社会共同参与,遵循依法防控、科学决策、预防
4、为主、平战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实施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控救治措施,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第五条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保障制度,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救治体系建设,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和水平。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具体工作。第六条第六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响应等级成立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机构),由其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应急响应期间,市、区应急指挥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相关决定、命令、公告、通告,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七条第七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事件报告、风险评估、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工作。第八条第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调查、分析、评估和报告,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意见、建议。第九条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
6、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社会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意识,动员公众参与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防范,提高社会防护救助能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第十条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的医疗卫生人员以及其他现场处置工作人员发放津贴补贴;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7、、医疗救治工作致病、致残、牺牲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第二章第二章应急准备应急准备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市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分别拟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编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明确应对各类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体系与职责、监测预警与报告、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的程序、分级响应措施、后期处理、物资保障、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措施。市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的评估结
8、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变化或者专项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下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一)医疗卫生机构;(二)学校、托幼机构;(三)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四)羁押场所、监管场所;(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七)口岸、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
9、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本系统、本行业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演练。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卫生检验检疫、卫生管理、应急管理、卫生经济、食品安全、心理学、社会学、法律、新闻传播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并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专项工作专家组。专家委员会主要对下列事项提出专家意见:(一)应急预案的拟订和评估;(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趋势评估和研判;
10、(三)传染病输入风险分析评估;(四)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防控措施;(五)应急医疗救治方案;(六)公众沟通、宣传;(七)其他需要由专家委员会提出意见的事项。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应当作为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作出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市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和控制措施等。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科学配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口岸监测、预防控制、应急处置的场地和设施。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场所设置规划,明确人员安置、隔离医学观察、
11、应急检验检疫和医疗救治等场所的设置要求和配置标准等。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储备集中安置场所、集中隔离场所等,并完善日常运营维护和应急管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要求预留应急需求转换设施设备,保障常态化防控与应急状态的快速衔接转换。大型公共建筑应急需求转换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市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集中安置场所、集中隔离场所的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场所安全运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规划,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医疗废
12、物处置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用设施和运行机制。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加强应急医疗救治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后备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应急医疗救治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后备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当完善应急医疗救治相关设施,配备与应急医疗救治和转运需求相适应的设备、药品、医用耗材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发热、呼吸、肠道门诊以及生物安全实验室、隔离病房、负压病房、负压手术室等。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传染病预检分诊诊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职责清单制度,加强
13、对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与医疗救治工作协同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公共卫生职责清单责任制,加强公共卫生资源配置,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能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建立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等协作机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志愿者队伍等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建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建形势研判、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医疗救治、卫生防护、心理危机干预、健康教育、公众沟通、社区指导、物资调配等专业应急队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流行病学调查员
14、管理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流行病学调查员管理,建立流行病学调查员应急机动队伍。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流行病学调查员。流行病学调查员应当由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疗卫生人员担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核实发病情况;(二)开展病例的旅居史、密切接触史、活动轨迹等调查;(三)采集生物、外环境等样本;(四)根据授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场所封闭、人员隔离或者疏散、样本保护等临时应急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卫生健康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医疗卫生人员继
15、续教育课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医疗卫生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控制技术规范、工作指南等,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更新应急知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国家机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制度,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开展科普宣传、基层应对、心理疏导、社区服务、交通物流、社会秩序维护等应急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参与应急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卫生防护、健康管理知识和技能等专业培训。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
16、理等部门应当提供必要支持。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市教育部门应当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作为各教育阶段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教职工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众公共卫生应急教育培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应急知识教育、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计划,对公众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认知水平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宣传、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第三章第三章应急物资储备与供应应急物资储备与供应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
17、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管理办法,建立布局均衡合理的公共卫生战略物资生产储备基地,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供应体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市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明确物资储备的类别、品种、方式、数量、责任单位等要求。储备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实施应急物资储备。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实物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机制,科学动态调整物资储备类别、品种、规模、结构,形成供应高效、规模适当、补充及时的储备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企业建立和
18、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生产线,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通过下达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鼓励单位和家庭储备适量体温计、口罩、消毒用品等防护用品和其他应急物资。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应急物资储备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储备物资管理,完善储备物资接收、保管、养护、补充、调用、归还、更新、报废等制度。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加强和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库存物资管理,建立医疗卫生应急物资以用代储机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卫生健康部门可以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代为储备和管理临床专科药品和医疗器械,保障应急医疗救治需要。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突发
19、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市、区人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急物资采购的需要,调整采购方式,简化采购流程,提高应急物资采购保障能力。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可以向辖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征用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使用完毕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返还;因被征用而造成财产毁损、灭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按照评估价值或者参照征用时的市场价值依法给予补偿。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支持红十字会、慈善会等慈善组织依法开展应急捐赠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指定卫生健康、市场监
20、管、民政等部门负责社会捐赠工作,明确捐赠物资的质量要求、捐赠款物的分配机制,保障捐赠款物及时、精准交付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直接向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捐赠的,受赠单位应当将情况报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的部门备案。受赠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款物使用、管理情况,确保全过程公开透明、高效有序。第四章第四章监测、预警与报告监测、预警与报告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平台,并与国家、广东省有关监测信息系统对接。监测平台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维护管理。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
21、实验室等单位和口岸、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零售药店、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作为监测哨点单位,完善监测哨点网络和预警体系,提升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和早期预警能力。监测哨点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小时内通过监测平台上传相关监测信息:(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二)发现不明原因肺炎或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三)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五)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事件的;(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放射事故的;(七)其他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哨点单位上传监测信息时,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22、。第四十条第四十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共卫生热线、互联网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举报有关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护;对非恶意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法律责任。公共卫生热线由市卫生健康部门设立,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或者隐患信息后,应当立即对信息予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等技术调查,对相关样本进行采样、检验、检测,并对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进行技术分析和评估研判。第四十二
23、条第四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认为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立即通过监测平台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在两小时内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其中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报告,事后补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单位、地点、涉及的人数、主要临床表现;(二)事件的主要特征和可能的原因;(三)事件可能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四)初步研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五)建议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调查核实、评估研判后认为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应当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
24、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事态情况。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交的调查报告后,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事件的性质、类型、分级等进行确证,必要时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专家等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证;确证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两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单位、地点、涉及的人数;(二)事件的类型和级别;(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家评估意见及建议;(四)已经采取的紧急措施;(五)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接到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提交
25、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下列规定启动应急响应,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等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一)属于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区人民政府启动四级应急响应;(二)属于较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属于重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报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五章第五章应急处置应急处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或者接到上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决定后,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成立本级应急指挥机构。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应急指挥机构由
26、同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统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专责小组,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具体处置工作。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实行边调查、边报告、边处置的快速处置机制。在上级人民政府作出启动应急响应决定前,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先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在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物资保障、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
27、、劳动保障、市容环境等方面,依法发布应急处置的决定、命令、公告、通告,制定和发布相关工作规范,并采取下列防控措施:(一)紧急调集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队伍,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二)确定定点医疗救治医疗卫生机构、后备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安置场所、集中隔离场所等;(三)追踪、确定、管控、消除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源、食品及其原料、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危险源;(四)要求停工、停业、停课、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危害的场所、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五)发布人群、地域、行业防控指引;(六)对特定应急物资或者其他商
28、品依法实施价格干预措施;(七)其他必要的防控措施。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与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最大程度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需要,可以以居民小区、社区、街道、行政区等为防控单元,划分各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防控等级,分级采取防控措施。第五十条第五十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可以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集中调度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物资等,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调集医疗卫生人员、相关物资等予以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9、应急响应期间,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流行病学调查规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调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调查情况。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口岸、海关等部门建立流行病学调查协查机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调查需要相关单位协助调查时,相关单位应当协助调查并提供相关人员信息和活动轨迹信息等。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
30、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场所封闭、人员隔离或者疏散、样本保护等临时应急控制措施。有关单位和人员拒不配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服从卫生健康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按照相关诊疗规范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伤人员及时提供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可能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健康损害的人员进行检验检测和健康管理。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应急管理、民政等部门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区域和场所管理、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救助工作,为需要救助的人员提
31、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构建以政府发布为主、有公信力和影响力的专业解读为补充的信息发布体系,全面、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授权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调查、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机制。需要通报相关病例、病情、人员活动轨迹等信息的,应当对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处理,不得泄露能够识别、推断个人身份的信息,不得将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用于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处置无关的用途。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本市以外地区的,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向涉及或者可能涉及地区的相关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市卫生健康部门在接到其他地区关于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本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后,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知相关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宣传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澄清虚假信息。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健康评估、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机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多种方式的心理疏导,稳定公众情绪,
33、缓解公众焦虑。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患者、医学观察对象、封闭式管理对象以及参与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的医疗卫生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心理状况监测,及时组织提供心理咨询、治疗、康复等专业服务。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经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家委员会的意见,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四级应急响应的危险因素、隐患已经消除或者被有效控制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是否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二级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或者接到上级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决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34、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即行撤销;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停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的正常秩序。第二节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发生传染病疫情后,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除可以依法采取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防控措施外,经征求专家委员会的意见,还可以采取下列防控措施:(一)按照国家规定对相关人员采取集中隔离治疗、集中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二)对易感人群和易受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用药、群体防护等措施;(三)在口岸、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道路等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入辖区的人员、交通工具、物资及宿主动物等进行检疫查验;(四)对相关区域或
35、者场所实施隔离或者封闭管理;(五)按照国家规定对进入辖区的人员采取管控措施。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发生传染病疫情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相关人员、可疑物品等实施采样,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期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完成个案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报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无法在四十八小时内完成个案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书面报告原因。情况紧急时,应当按照规定边调查、边报告,及时提交阶段性调查报告。卫生健康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补充调查,或者组织专家对调查报告进
36、行分析、论证。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实行集中隔离治疗。接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病人及时转运至指定的传染病专科医院集中收治。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集中全市医疗资源和专家支持前款专科医院开展医疗救治,并可以将病人分流至具备收治条件的传染病定点收治后备医院。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预检分诊制度,设置预检分诊点,在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对就诊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实名登记等,指导其填报旅居史、接触史等流行病学信息,并对其填报的信息进行甄别、评估。对疑似病人,应当立即按照相关规范采取隔离等医学观察措施,同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7、。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认为相关人员存在传染病传播风险需要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隔离医学观察的,应当立即告知相关人员接受隔离;相关人员拒不配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采取强制隔离措施。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有关单位应当对参加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发放必要的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事涉及人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医疗卫生机构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置。传染病病人在医疗卫生
38、机构内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负责遗体消毒处理,并立即送指定地点火化;在医疗卫生机构外死亡的,由所在地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遗体消毒处理,并立即送指定地点火化。第三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危害:(一)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三)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四)封存被
39、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五)依法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第七十条第七十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相关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本;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情形,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第四节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发生职业中毒事件后,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医疗救
40、治,并组织相关机构开展下列工作:(一)调查核实职业中毒情况;(二)对中毒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三)对生产作业过程开展职业卫生学调查;(四)对生产作业环境和中毒人员生物样本进行毒物检测和评估;(五)确定事件影响范围和程度。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发生职业中毒事件后,卫生监督机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事件发生单位暂停造成职业中毒事件的作业;(二)组织控制事件现场;(三)封存与事件相关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控制措施。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发生职业中毒事件后,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发生职业
41、中毒事件后,事件发生单位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一)停止造成职业中毒的作业,控制事件现场,防止事态扩大,降低危害程度;(二)将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职业中毒危害的现场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医疗救治、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三)疏通应急撤离通道,安全撤离作业人员;(四)保护事件现场,保留造成职业中毒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五)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调查,如实提供事件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本;(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发生职业中毒事件后,对中毒人员实行就近抢救与集中收治,由事故发生地附近具有救治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中毒人
42、员进行紧急救治,待中毒人员病情稳定后,转送至职业病防治机构集中治疗。第五节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后,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一)初步判断具有传染性或者不能排除具有传染性的,参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二)初步判断为中毒但是原因不明的,按照有关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发生传染病菌种或者毒种丢失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对传染病菌种或者毒种丢失事件进行调查,对传染病菌种或者毒种可能影响的人员、
43、地区、范围以及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卫生健康部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调查传染病菌种或者毒种丢失事件,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传染病菌种或者毒种丢失可能产生重大危害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第八十条第八十条因生物、化学、放射等污染事故引起的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经调查核实并判定事件性质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第六章第六章联防联控与基层治理联防联控与基层治理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宣传、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44、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口岸、外事、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协同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防控防护知识,引导公众参与、支持和配合各项应急防控措施。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准确、客观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普及科学防控防护知识。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及其他周边城市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区域合作,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联合开展
45、应急演练,实行应急资源合作、应急物资生产联合保障、应急措施联动,共同做好区域联防联控相关工作。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完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构建覆盖海关检疫、移民通关、分流转运、医疗救治、社区管理、口岸卫生应急等口岸全链条、全闭环防控体系,提升一体化防控能力。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建立基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组建由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医疗卫生人员、社区民警组成的基层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组,开展相关人员排查、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以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告等工作。
46、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组织辖区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社区志愿者、辖区居民等,协助做好下列工作:(一)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防控防护知识;(二)按照规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信息报送;(三)分散与隔离相关人员;(四)整治小区环境卫生,根据需要封闭管理小区;(五)帮助困难家庭和人员;(六)其他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基层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医学观察对象、封闭式管理对象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健康管理服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下列工作:(一)建
47、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设施,为职工提供符合防控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二)建立与所在街道、社区的对接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三)向职工和其他相关人员宣传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开展健康监测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四)根据需要灵活安排职工工作方式。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消毒通风、体温监测、人流控制等必要措施,确保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有效落实应急防控措施。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
48、构及羁押场所、监管场所等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行业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管理制度,部署、指挥和协调本行业应急工作,督促其规范配置应急防控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监督指导防控措施的落实。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与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羁押场所、监管场所等建立对口协作关系,为其应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保障。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旅行社等有关单位应当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旅游团队的信息登记和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医学观察、隔离措施等,避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扩散。第九十条第九十条突发公共卫
49、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在本市居住、工作、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重点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应急防控要求做好自我防护;(二)出现特定症状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疾病传播,及时主动前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就医;(三)配合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样本、检验、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四)按照应急防控要求申报个人健康、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五)法律、法规和应急处置规定要求履行的其他义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相关密切接触者以及来自风险地区的人
50、员。第七章第七章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将应急准备、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处置、应急医疗救治、业务培训和相关科学研究等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升疾病预防控制设施装备配置水平,建立现代化、智能化监测系统,优化疾病预防控制资源配置,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调查、检验、研判、处置等能力。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备,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