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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1.13施行日期2008.01.13文号主题类别食品安全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宁波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2008 年 1 月 13 日 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第一条 为了提高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 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营业面积超过 100 平方米的餐饮经营活动单位(含内设餐饮场所的机关
2、、团体、企事业单位)。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面积小于等于 100 平方米的餐饮经营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建设)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对餐饮经营单位的消防 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燃气使用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贸易、旅游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餐饮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 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
3、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第五条 餐饮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第六条 餐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餐饮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 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第七条 餐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
4、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主要负责人以及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 训合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八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应当由从业人员 本人签名。第九条 餐饮营业区域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5、,当只设有一个安全出口时,其耐火等级、面积、疏散人数和层数等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大于 60 平方米,出口不应少于 2 个。第十条 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当设在疏散门的上方、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 米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其间距不应大于20 米,并保证疏散标志明显、连续、不遮挡。禁止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门内门外 1.4 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并不得设置门槛。第十一条 餐饮经营单位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净宽不得小于 1.1 米。餐饮经营单位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该分开设置。第十二条
6、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落实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餐饮经营单位的厨房操作间应设置相适应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配置应便于取用。餐饮经营单位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 24 小时值班, 并做好值班记录。值班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十三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备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识别。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和玻璃墙应当设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第十四条 餐饮经营单位的餐厅、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7、,断电后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第十五条 餐饮经营单位设置在地下的营业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且营业区域内任何一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得大于 25 米;(三)疏散通道长度超过 20 米无自然通风或者超过 40 米的,应当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四)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第十六条 餐饮经营单位在营业期间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施工区应当与营业区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带有娱乐功能的餐饮经营单位不得在营业期 间进行装修
8、、维修和改造等施工。餐饮经营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 全措施。第十七条 餐饮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内部装修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项目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八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做好记录。第十九条 餐饮经营单位与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含物业公司)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应签订安全生产管
9、理协议,明确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故时共同做好应急处 置及人员疏散工作。第二十条 餐饮经营单位各厅室须设置电源控制分闸,电源线与可燃结构和高温部位有安全距离,否则应设非燃隔离层和隔温层,同时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保护。禁止拉临时用电线路,凡移动的电器设备, 其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电缆,不得超负荷运载。电气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第二十一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结束后应关闭燃气(料)总阀或钢瓶开关,对电源、火源、热源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第二十二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对抽油烟机、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设备的安全使用实行重点管理。厨房的抽油烟机、集
10、烟罩、烟道入口处,应当每日进行清洗,防止油污聚集与滴落;排油烟管道每半年至 少全面清理一次,并做好清洗记录。排油烟道清洗宜委托专业清洗单位实施,并订立书面协议。第二十三条 餐饮经营单位燃气瓶组库房、燃气调压装置室等重点部位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对报警装置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的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禁止使用瓶装燃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食品加工餐饮等部位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使用管道燃气的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第二十五条 餐饮经营单位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供气时,瓶组间的设置、防火间距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瓶组间建
11、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通风良好,有直通 室外的门,瓶组间内应使用防爆电器,不得堆放杂物。瓶组库房外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足 量的灭火器。第二十六条 餐饮经营单位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离应大于 0.5 米,灶具与钢瓶之间的连接软管长度应控制在 2 米以内,且软管采用耐油橡胶软管或金属软管;软管不得穿墙、门、窗等,一般每2 年至少更换一次,并做好更换记录;软管末端应采用专用管卡固定。第二十七条 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12、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使用电梯的单位应与电梯专业维保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并做好相关记录。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贸易、旅游、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和城市管理(建设)等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互通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 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的人员。例如:电工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危险化 学品装卸押运作业人员等。第三十条 本办法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