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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警大队值班制度刑警大队值班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队伍机制,坚持以管人、以制度管事,切实改良队伍纪律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激发队伍活力,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大队实行 24 小时值班备勤制。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大队领导、全体民-警、职工、协警。第四条 大队每日安排一名大队领导值班(事故主管领导不参与正常工作日值班),值班表见附件。第五条 值班领导职责和要求:值班领导负责协调处理值班期间需由领导决定的紧急、重要工作。值班领导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值班期间应 24 小时驻队值班,不得脱班
2、、离岗,擅离职守;2、负责组织指挥重、特大交通事故、逃逸事故处置和追逃组织指挥及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突工作;3、负责接待群众投诉、来访,认真答复来访群众。如一时不能答复的须详细记录,转相关领导或接待处理、回复;4、组织会同大队纪检人员对全队民-警纪律作风、警容风纪和勤务进行督查,并作好值班和督查记录,作为每月奖惩的依据;5、值班期间应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确保在3 分钟内能接通紧急呼叫。6、值班期间未处理妥当的事宜,应及时做好交接-班。第六条 交-警大队民-警、职工、协警实行值班备勤制。1、事故处理民-警每天分成正班、副班和机动班三班进行值班备勤。正班民-警二十四小时驻队值班;副班、机动班民-警上班
3、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八小时以外可以离队休息,但遇特殊情况,须立即赶回大队部待命。2、大队部其他所队民-警、职工上班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八小时以外需安排一名警力在大队部二十四小时值班,担负夜间巡逻、处置突发事件、协助事故处理民-警处理重特大、复杂交通事故现场等任务,听从值班领导的统一安排、调度。3、驻队值班民-警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班的,须报大队值班领导批准后进行调整,但驻队人数不得减少。4、协警原那么上在大队集中备勤,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的,须报大队值班领导批准。5、执勤中队民-警、工作人员驻中队上班人数,原那么上正常工作日不得少于 80%,双休日不得少于 50%,重大节庆假期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第七
4、条 值班领导接到上级指令,应迅速指令相关所队值班民-警出警,上级指令明确要求值班领导亲自出警或者情况紧急需要值班领导亲自出警的,值班领导应亲自带队出警。各所队值班人员接到值班领导下达出警指令,应及时迅速出警,不得因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和延误出警。确有特殊情况,应先出警,同时将有关特殊情况报告值班领导,请求值班领导处置。第八条 法定节日前各所队应上报值班人员,大队制作值班备勤和警务工作安排表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双休日应将大队值班领导和机关值班人员 报 110。第九条 所有大队领导、所队长、指导员、事故中队正、副班民-警、中队值班民-警无论任何时候都必须 24 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第十条 各农村基层中队要做好本中队的值班备勤工作。第十一条 督察、处理规定:大队每周对大队部各所队督察不少于两次,对农村基层中队督察不少于一次,对违反值班备勤制度的人员,将按照警务督查方法(另行下发)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