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共区域卫生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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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公共区域卫生管理制度公司公共区域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创立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立、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以及食堂的卫生管理。第三条 凡在本公司工作的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 人资行政部为公司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司的基建、绿化、生产、后勤等有关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开支经费由人资行政部提出方案,经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监视使用。第六条 人资行政部应当加

2、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司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第七条 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第八条 卫生清理的标准是:门窗(玻璃、窗台、窗棂)上无浮尘;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照明灯、电风扇、空调上无浮尘;书橱、镜子上无浮尘、污迹,书橱、档案橱内各类书籍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橱顶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水具无茶锈、水垢;桌椅摆放端正,各类座套干净整洁;微机、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浮土;厕所墙面、地面、便池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花坛

3、、绿地内无杂草、杂物。第二章 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第九条 公司公共区域(包括厂区、公共绿地、员工宿舍寝室外环境等)的清扫与保洁,由人资行政部负责安排人员进行。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按照人资行政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与保洁,并实行“门前三包”的责任制管理。办公室各部门的卫生,由各部门负责日常保洁。公共卫生清理实行区域负责,区域划分为:正门花坛由办公室人资行政部和财务部负责,办公室南部廊区花坛由采购部、贸易关联部负责,北大门外(宿舍外)花坛由食堂、宿舍负责,正大门外花坛由技术部、品牌事业部负责。其他公共区域由清扫工完成。责任区(办公室各部门承包花坛局部)卫生清理每周集中进行一次,日常保洁由办

4、公室人资行政部牵头进行卫生检查评比。卫生检查评比结果累计存档汇总,列入年终评先树优工作的内容。第十一条 公司统一使用的建筑物、宣传设施、公告栏、厕所由人资行政部负责安排保洁人员清扫与保洁。各部门使用的建筑物、办公室等,应当由各部门自行负责保持清洁。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的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人资行政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建立或协议时,就要把有关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等事项写进合同或协议。第十三条 临时占用通道或场地的部门,负责占用区域和占用期间的清扫与保洁。第十四条 公司会议室的日常卫生由人资行政部负责安排保洁工人清扫和保洁。但其他

5、部门使用后应负责清扫整洁。第十五条 禁止在公司内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通道或公共场地,禁止在厂区内燃烧垃圾和树叶,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第十六条 公共走道及阶梯,至少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偏僻地段(房前屋后等地角),每周至少清扫两次,做到无垃圾、无积水、无死角。第十七条 排水沟应经常去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第十八条 厕所、更-衣室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尽可能做到无异味、无污秽。卫生间管理是企业管理水平和员工文明素质的综合表达,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一、公

6、司厂区卫生间、办公室卫生间管理由专人负责清扫,人资行政部负责不定期检查,作为对负责管理人员的。二、卫生间必须保证设施完好,标志醒目,上下水道畅通,无跑、冒、滴、漏现象,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三、定时清扫,全天保洁,通风良好,做到各种设施干净无污垢,地面无积水、无痰迹、无异味、无蝇蛆和烟头。四、卫生洁具做到清洁,无水迹、无浮尘、无头发、无锈斑、无异味,墙面四角保持枯燥,无蛛网,地面无脚印、无杂物。五、便后及时冲洗,做到手纸入篓,当天清理,便池内严禁丢弃报纸和杂物,以免造成管道堵塞,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 元。六、卫生间墙壁上严禁乱写乱画,对成心损坏卫生设施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罚款 50100 元。第十

7、九条 禁止在树干、电线杆、建筑物上张贴各种海报、标语及广告宣传品(公司统一安排的除外)。第二十条 必须按人资行政部规定的区域和位置停放车辆,厂区内严禁乱停放自行车和汽车。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含员工宿舍)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猫、狗等家禽和动物。第二十二条 人资行政部要安排保洁人员定期对公共厕所、垃圾场等场所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第二十三条 厂区内的树木、花草须加强养护和整修,保持鲜活完好,不准损毁、攀摘或向绿化带抛弃垃圾,不准利用树木晾晒衣物。第三章 室内卫生的管理第二十四条 各部室都要建立每日轮流清扫卫生的制度。第二十五条 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屑;桌面、柜上、窗

8、台上无灰尘、污迹,清洁、整齐,窗明几净;室内无蜘蛛网、无杂物。第二十六条 室内不准许随便存放垃圾,应及时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内。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内办公用品、报纸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在固定的抽屉和柜内。第二十八条 室内禁止停放自行车。第四章 废弃物收运与管理第二十九条 分布在厂区内的垃圾箱、垃圾筐以及垃圾堆放容器由人资行政部安排保洁人员负责管理。第三十条 各部门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人资行政部规定的地点、方式倒入垃圾筐或垃圾堆放容器内。配置给各部门的垃圾筐、垃圾袋由各部门使用并协助人资行政部管理,勿随意变动地点或位置。第三十一条 各车间、技术部、食堂等部

9、门产生的有机物、无机物垃圾不得任意遗弃,应倒入垃圾桶或垃圾堆放容器内。第三十二条 生产部门产生的垃圾和排放物必须按照公司卫生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置。第三十三条 在厂区内运输生产垃圾、散装产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废弃物时,不得洒落和抛撒,如有洒落和抛撒,必须清扫干净。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第三十四条 环境卫生设施(垃圾箱、公共厕所等)的设置与管理,应当符合公司卫生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通道旁或门前放置各类垃圾容器。第三十六条 人资行政部负责厂区内垃圾堆放容器、垃圾箱、等卫生设施的保洁、维护统一性;由人资行政部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更改。第三十

10、七条 设置在各部门、办公室的垃圾箱等,部门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做好保洁工作,不丧失、不人为损坏。第六章 食堂的卫生管理第三十八条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饮食卫生“五四”制。第三十九条 食堂的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由人资行政部督导,炊事员包干负责,明确责任。第四十条 炊事员必须每年体检一次,并进行卫生知识。新上岗的炊事员必须先体检后上岗,取得体检合格证后,进行卫生知识教育,并经简单考核后才能上岗。第四十一条 食堂操作间和设施的布局应科学合理,防止生熟工序穿插污染。第四十二条 操作间及其环境必须干净、整洁,每餐清扫,保持整洁,每周彻底大扫除一次。第四十三条 食堂门窗、沙窗无灰尘、油垢,

11、玻璃明亮;墙壁、屋顶经常清扫,保持无蜘蛛网、无黑垢油污。第四十四条 食堂的灶台、抽油烟机、工作台、放物架等应洁净,无油垢和污垢、异味。室内的灯具、电扇见本色。第四十五条 各种饮具、用具(大小塑料菜筐、盆、帘子等)要放在固定位置,摆放整齐,清洁卫生,呈现本色。第四十六条 炒菜、做饭的锅铲、铁瓢等工具一律不许放在地上或挪作它作。第四十七条 各种蔬菜加工时,必须严格遵守一摘二洗三切配的程序进行。第四十八条 凡洗完的各种蔬菜,不得有泥沙、杂物,用干净菜筐装好,存放架上,不允许中途落地。第四十九条 待出售的菜肴、米饭,加盖防蝇、防尘罩。第五十条 炊事人员上岗工作时必须穿戴工作服、帽,上岗前必须先洗手和消

12、毒。第五十一条 炊事员上班不准带戒子、手镯,也不能涂指甲油。操作时不许吸烟,不得随地吐痰。第五十二条 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使用工具,不得用手直接拿取食品。第五十三条 食堂的盆、碗、盘、碟、杯、筷等餐具都要实行严格的消毒制度,使用中的餐具必须每天消毒。消毒程序必须坚持“一洗、二清、三消毒”。客人使用的不锈钢餐具每次使用完毕后要进行清洗后的消毒。第五十四条 出售后剩余的饭菜应尽可能放置在冷藏柜里,但放置时间不能超过 24 小时。剩饭、剩菜出售时,必须先经食堂负责人鉴别确保无变质、变味后,加温热透才可出售。第五十五条 食堂采购的原材料必须新鲜,存放的环境应通风、枯燥,防止霉变。严禁使用过期或变质的

13、原材料和食品。第五十六条 炊事工用具必须生熟分开,生、熟菜板应有文字标识。冰箱中存放的食品必须生、熟分开,有条件应将生食冰箱和熟食冰箱分开购置。冰箱要求清洁、无血水、无臭味,不得存放私人物品第五十七条 遵照各级爱委会有关灭鼠、灭蝇、灭蟑螂的安排和实际情况,按照技术要求在食堂内投放鼠药,喷洒药水,摆放夹鼠板,做到无蝇、无鼠、无蟑螂。第七章 宿舍卫生标准及要求第五十八条 每个宿舍设宿舍长,卫生工作由每个值日人员负责,随时清扫。第五十九条 地面每天最少用托布托两次,不许有污迹、垃圾随时清理,不许堆放。第六十条 被罩、床单定期清洗,保持干净、卫生、整洁。第六十一条 被子按标准叠放,排列整齐,方向一致。

14、第六十二条 衣服放在衣架上,摆放整齐,不许乱堆乱放。第六十三条 洗漱用品统一放在脸盆架上,摆放一致。第六十四条 鞋统一放在鞋架上,不许乱放,上、下铺人员把拖鞋摆放整齐。第六十五条 床下要干净、整洁,严禁堆放杂物。第六十六条 搞好个人卫生,宿舍要保持通风、枯燥,无异味。定期消毒,星期二、星期五为每周的消毒日。第六十七条 住宿人员每天将宿舍内的床、鞋架、脸盆架、衣柜擦洗干净。第六十八条 各宿舍住宿人员使用的床单、被罩、脸盆要统一。无床单、被罩者严禁住宿。第六十九条 各宿舍每周做一次大扫除,宿舍卫生由宿舍长负责检查,宿舍长有处分权。备注:以上各项如有违者扣 15 分,每分 5 元。第七十条 宿舍管-

15、理-员每日至少早晚两次对宿舍廊区、上下楼梯通道、洗漱间等进行清扫和,要求地面整洁、光亮、无水渍。第八章 奖罚第七十一条 人资行政部要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的卫生标准和卫生奖惩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对卫生做得好的部门和员工要表扬、奖励。尤其是食堂的卫生检查结果要与炊事员的工资挂钩,以促进食堂的食品卫生质量不断提高。第七十二条 同时,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人资行政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在通告栏予以通告,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分,处分每次10100 元不等: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二垃圾不装袋、不入桶(箱)随意弃置的;三施工工地未设护栏设施,竣

16、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厂容和环境卫生的;四转运生产排放物、工程渣土、建筑材料、散装产品等,造成泄漏、抛撒的;五在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猫、狗等家禽动物的;六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七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第九章 附 那么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缺乏或改动之处亦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标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安康,

17、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视管理工作。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视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效劳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视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视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视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视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

18、,推动行业诚信建立,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那么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平安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19、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安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安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安康合格证明前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

20、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效劳的工作。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应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缺乏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经营

21、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应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平安,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工程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撤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平安、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

22、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标准的要求。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安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标准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23、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安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安康的隐患。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安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安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三章卫生监视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

24、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视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

25、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工程、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

26、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工程、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安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视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当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安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视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视信息透明度。第三十条县级以上

27、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视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视频次。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视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视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安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

28、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效劳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标准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技术效劳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分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

29、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30、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工程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撤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

31、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撤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安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效劳工作的,由县级以

32、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安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分。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那么第四十二条本细那么以下用语的含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到达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公共场所危害安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安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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