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pdf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83402107 上传时间:2023-03-30 格式:PDF 页数:9 大小:328.2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pdf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pdf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pdf(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印发日期:2006 年 11 月 2 日)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市各类突发燃气事故,提高本市应对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事故分级1.3.1 本预案所称的燃气事故,指燃气(含

2、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化气)在生产、输配、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事故,包括燃气工程安全运行和管理事故以及因其他突发事件衍生的燃气事故。1.3.2 参照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按照燃气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突发燃气事故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1)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死亡 30 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严重中毒和死亡 60 人以上,或由于管线损坏造成本市中心城区交通中断 48 小时以上;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的损坏,造成家庭用户 10 万户以上、重要工业用 1 户或一般

3、工业用 7 户以上(不足 7 户的参照下一事故等级实施应急处置,下同)燃气中断供应 72 小时以上;气源生产厂(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下同)中断供气 72 小时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 万元以上。(2)级(重大)燃气事故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级(重大)燃气事故:死亡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或造成30 人以上、60 人以下燃气中毒;或由于管线损坏造成本市中心城区交通中断 24 小时以上、48 小时以下;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的损坏,造成家庭用户 3 万户以上 10 万户以下、重要工业用户 1 户或一般工业用户 7 户以上燃气中断供应 24 小时以上、72 小时以下;气源生产厂中断供应 4

4、8 小时以上、72 小时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3)级(较大)燃气事故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级(较大)燃气事故:死亡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或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的燃气中毒;或由于管线损坏造成本市中心城区交通中断 12 小时以上、24 小时以下;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的损坏,造成家庭用户 1 千户以上、3 万户以下、重要工业用户 1 户或一般工业用户 7 户以上燃气中断供应 12 小时以上、24 小时以下;气源生产厂中断供应 24 小时以上、48 小时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在 2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4)级(一般)燃气事故:造成下列情

5、况之一的,为级(一般)燃气事故:死亡 1 人以上、3 人以下,或10 人以下燃气中毒;或由于管线损坏造成本市中心城区交通中断 2 小时以上、12 小时以下;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的损坏,造成家庭燃气用户 1 千户以下、重要工业用户 1 户或一般工业用户 7户以上(不足 7 户的按报修处理)燃气中断供应 8 小时以上、24 小时以下;气源生产厂中断供气 12 小时以上、24 小时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在 200 万元以下。1.3.3 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 3 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

6、于本市突发各类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1.5 工作原则在上海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总体框架下,依托和发挥城市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和功能,贯彻“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群结合、协同应对”的原则。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2.2 应急联动机构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

7、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能。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2.3 工作机构2.3.1 市市政局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也是本市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本市处置燃气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本市燃气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2.3.2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一旦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市政府根据市市政局或市应急联动中心建议以及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散

8、,转入常态管理。2.3.3 现场指挥部根据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市市政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现场各应急队伍实施应急处置。2.4 专家机构组建燃气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燃气事故发生后,从燃气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组成突发燃气事故现场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评估。3 预警预防机制3.1 监测预报3.1.1 建立健全本市突发燃气事故监测预报制度,完善监测信息共享机制。3.1.2 市市政局定期制定本市燃气安全的预警和预防规划,

9、开展日常监测预报管理工作和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监测和传报。3.1.3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责任区域内燃气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究,及时作出预报,并迅速报送重要信息。3.1.4 燃气企业负责本企业燃气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究,及时作出预报。3.2 预警级别与发布3.2.1 预警级别按照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燃气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级(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和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3.2.2 预警信息发布市市政局根据本预案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和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权限

10、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和其他方式进行。3.2.3 预警级别调整根据燃气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3.3 预防措施3.3.1 市市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本市燃气安全工作责任保证体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3.3.2 各区县政府负责加强对本地区的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区特点,加强检查和监管。各区县燃气主管部门开展职权范围内的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并对街道、乡镇的燃气安全工作进行指导。3.3.3 燃气企业根据本企

11、业实际,制定各级专业处置规程,构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管理网络;搞好现役燃气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风险评估,为燃气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3.3.4 进入燃气事故预警期后,事发地区县政府,市市政局、市应急联动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可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4 应急处置4.1 信息报告与通报4.1.1 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有关单位、所在社区和市民一旦掌握和发现燃气隐患和燃气事故,应及时通过“110”、“962777”电话或本区域燃气应急电话报警。4.1.2 各区县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上海燃气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接到燃气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市市政局或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4.

12、1.3 市市政局、市应急联动中心接到燃气事故报警后,应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必须在 1 小时内向分别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在 2 小时内作书面报告。特别重大、特殊情况信息,必须立即报告。4.1.4 加强与毗邻省市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突发燃气事故信息通报、协调处置渠道。一旦出现燃气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市的态势,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毗邻省市通报并加强联系和协调。4.2 先期处置4.2.1 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事故单位和所在社区应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开展自救互救,在第一时间实施即时处置,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4.2.

13、2 市市政局协同市应急联动中心,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燃气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并确定事故等级,同时按程序规定,通知相关责任部门。当其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市市政局或市应急联动中心应及时报请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以及应急等级和范围的建议。4.2.3 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燃气事故发生后,应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4.3 应急响应4.3.1 分级响应本市燃气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级、级、级和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燃气事故。(1)、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事故,启动、

14、级响应,市政府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级响应人员迅速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应急力量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及时将燃气事故及处置情况上报市政府。(2)、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一般燃气事故,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及燃气主管部门、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市政局、燃气企业决定响应等级,启动、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相应等级响应人员迅速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以赴,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

15、时将处置情况报市政府或上级机构;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支援。4.3.2 响应等级调整各类燃气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处置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4.4 现场指挥与协调4.4.1 按照“分级负责”和“条块结合”原则,由事发地区县政府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现场指挥部,设在燃气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必要时部署相应警力,保证现场指挥有序进行。4.4.2 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救援和提供保障。应急

16、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4.5 安全防护4.5.1 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有关应急抢修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现场抢修所必须的器材设备。备品备件设施必须定期维护,保证完好状态。4.5.2 燃气企业或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现场处置时,应首先掌握事故发生的地点、部位、原因或影响范围,按照预案要求,落实抢修和控制事态发展的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防止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事态扩大。4.5.3 一旦突发燃气事故超出燃气企业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告市市政局其他上级机构请求支援。4.5.4 公安部门应针对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和发展态势,采取封闭、隔离或限

17、制使用有关场所等措施,以防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4.6 信息共享和处理4.6.1 建立和完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系统,明确相关要求,保证应急处置需要。4.6.2 实施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时,由燃气企业负责收集、汇总信息,及时报告事故现场进展情况;各联动单位负责应急处置信息收集和汇总,及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事发地区县政府、民政等部门负责人员伤亡、物损情况等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4.6.3 市市政局负责跟踪和掌握燃气事故的处置情况、发展趋势及善后处置等有关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政府。4.7 信息发布4.7.1 燃气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搞好后续信

18、息发布。4.7.2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时,市政府新闻办要配合市市政局搞好信息发布。4.8 应急结束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的相应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5 后期处置5.1 现场清理燃气事故单位负责事故调查后的现场清理。供气单位负责落实供气恢复,以及公众与相关单位的告知和安全宣传,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其他相关部门依据相应职责,搞好现场清理。5.2 救济与安抚5.2.1 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区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济救助。5.2.3 事发地区县政府和民政部门要搞好灾民安置,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各事故

19、相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5.3 保险燃气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搞好理赔。5.4 调查与评估一般、较大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公安部门、市燃气管理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或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开展事故调查,提出燃气事故调查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6 应急保障6.1 信息与通信保障6.1.1 燃气企业应根据燃气事故应急管理要求,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市市政局负责燃气事故的信息管理,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6.

20、1.2 相关联动单位负责提供所掌握的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和技术信息资料,必要时派出专家指导,协助现场抢险救援。6.1.3 市通信管理局建立通信应急保障机制,保障现场应急指挥的信息通畅。6.2 队伍保障6.2.1 燃气企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担任指挥的人员应具有组织协调能力,并熟悉相关预案;从事燃气应急处置的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训,具备燃气行业安全、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6.2.2 燃气企业要与本市有关专业应急队伍保持联系,互通信息,确保应急救援渠道的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以利应急处置时有效协同配合。6.2.3 民防、供水、供电、通信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建立相应的专业应急队伍。6.3 物资保障

21、6.3.1 燃气企业应按照本预案或有关规定,配备必须的应急设备设施,并保持良好状态。对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物资及情况必须掌握,建立物资清单,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应急物资的维护、保养、报废、补充、报告和调用等制度。依托市、区县各级应急保障系统,保证应急物资及时供应。6.3.2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等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6.4 治安保障6.4.1 由市公安局明确燃气事故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燃气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及时疏散群众。6.4.2 市公安局负责燃气事故处置中的治安保障,

22、事发地区县政府予以协助配合。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保障。6.5 经费保障燃气企业应建立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6.6 技术支撑6.6.1 燃气企业应积极建立并逐步完善安全预警系统,提高燃气设施设备系统的可靠性,为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保障。6.6.2 依托社会科研机构、高校及各方面专家,建立燃气应急科学论证和决策咨询机制,为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7 监督管理7.1 宣传与教育培训7.1.1 市市政局应依据上海燃气管理条例,加强安全用气宣传与培训的组织管理。

23、7.1.2 各区县政府、区域行政主管部门、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将燃气安全纳入安全社区的工作内容,搞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群众的燃气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燃气事故的发生。7.1.3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要加强和扩大燃气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和覆盖面,采用各种形式,引导市民关注燃气安全,提高市民安全用气和应急防护的意识与能力。7.1.4 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普及燃气安全常识和相关燃气的法律、法规作为学校和劳动就业前的培训内容。7.1.5 燃气企业应加强燃气安全进社区的宣传,不断提高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

24、知识;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7.2 演练燃气企业应建立燃气事故应急演练制度,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急抢修队伍始终处在预警状态;市市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7.3 奖惩7.3.1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7.3.2 对在燃气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7.4 预案管理7.4.1 预案制定本预案由市市政局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市政府审定。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7.4.2 预案修订本预案由市市政局结合本市实际适时修订,并报市应急办审核。7.4.3 预案实施本预案由市市政局组织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实施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