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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8 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集团公司、总公司(见附件一)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
2、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三条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生产活动。第四条第四条 河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归口管理工作。省交通、水利、铁路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实施相关专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坚持五项原则:即按标准办事、按程序办事、集体研究、政务公开和严肃查处的原则。安全
3、生产许可证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企业申请、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直有关部门初审)、专家评审、建设厅审批发证(或上报)。第二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第六条第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第七条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以文件汇总报省建设厅。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下列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要求):
4、1.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二);2.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3.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主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主要包括本企业书面形成履行有审批程序的:要包括本企业书面形成履行有审批程序的:(1 1)本企业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本企业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 2)本企业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企业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满足国务院第(至少满足国
5、务院第 393393 号令的要求)号令的要求);(3 3)本企业完备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本企业完备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4.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5.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安全
6、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6.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具体人数要求如下:单及证书(复印件),具体人数要求如下:(1 1)企业三类人员除主要负责人可担任项目经理外,其他人员不得同时兼)企业三类人员除主要负责人可担任项目经理外,其他人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岗位职务;任两个岗位职务;(2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执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执行。7.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7、(复印件);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8.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培训考核记录);9.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险有关证明;(参加两个保险的管理办法,今年在建工程统计表和项目交纳参加两个保险的管理办法,今年在建工程统计表和项目交纳保险费的票据复印件保险费的票据复印件);10.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近一、二年来检测合格证明复印
8、件及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近一、二年来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及汇总表);汇总表);11.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及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办法和台帐);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及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办法和台帐);12.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详细列出危险性
9、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案);13.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清单)。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其中,第其中,第 2 2 至第至第 1313 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第九条第九条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
10、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颁发第十条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
1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主项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道、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省建设厅自受理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告之日起45 个工作日内应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书面通知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整改,整改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当在10
12、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意见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对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审查合格或有效
13、期满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力效力。每个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一套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企业需要增加副本的,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增加。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14、证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有效。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查后,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地市级以上公众媒体
15、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补办。第五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2005 年 1 月 13 日以后,建设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
16、中发现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及时、逐级向本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既包括在本地区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包括跨省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其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根据下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其他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抄告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告原抄报部门及企业注册地建设
17、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企业弄虚作假、欺骗获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6.依法可以
18、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企业依法终止的;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3.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5.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以及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况。第六章 安
19、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规定中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7 日至 30 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 至 15 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
20、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立即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至 90 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 30 日至 60 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参照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建法2004111 号)进行,使用规范许可文书并加盖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工程承包活动外国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