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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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 号)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前期管理第三条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建项目,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报送以下

2、材料复印件:(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发改委出具的项目备案(核准)通知;(三)规划部门出具的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建筑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施工许可证;(五)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四条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房产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之日起 10 日内将复印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1备案。第五条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项目开工前确定房地产成本核算对象、是否分别核算项目内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增值额,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一经备案,成本对象不得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主管地税机关在预征土地增值税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必须按备

3、案的成本对象计算征收。第六条第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实行项目管理,将开发的房产类型、房产性质、项目名称、所在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开工时间、预计完工时间、楼座号、结构、房型、面积、销售预收款、实际销售等情况全部纳入台账管理,按户分项目填列土地增值税税源档案表建立档案.第七条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建设、销售全环节的跟踪管理,做到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管理全环节的税源监控.充分利用部门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数据资料;积极开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税情况的纳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提高对房地产项目的税源监控水平。第三章 清算受理第八条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

4、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2(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九条第九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进行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在满足

5、条件之日起 90 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30 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作出评估,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确定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时间.对确定暂不通知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按月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通知纳税3人进行清算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清

6、算资料,办理清算手续。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以下清算资料:(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二)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以下简称 鉴证报告);(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地税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四)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

7、料。主管地税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五)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 10 日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4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主管地税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第四章 清算审核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和实地审核。案头审核主要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凭证、资料是否齐全;鉴证报告 的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按本 办法第

8、五条备案的项目为单位清算;各表格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实地审核主要依据相关政策规定,通过对清算项目实地查验的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对清算项目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予以确定,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企业清算手续后,应在 15 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经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实地审核工作按照回避原则,实行科(所)交叉审核。实地审核工作需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共同实施。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清算审核的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清算审核结论经主管地税机

9、关集体审议、负责人批准后,在 3 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要求纳税人在 15 日内办理税款结算手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项5目,由稽查局进行清算复核:(一)清算后实际税负低于其预征率的;(二)清算后实际税负明显低于同区域同期同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税负水平的;(三)市局认为有必要进行清算复核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第二十一条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复核的项目,主管地税机关自审核表出具后3 日内,将审核表和相关清算资料制作案卷目录(一户一卷)后一并传递给市局负责稽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市局负责稽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

10、查,并自收到清算资料 3 日内将清算资料传递给市(县)稽查局进行复核.对于传递资料不全的,主管地税机关须在 3 日内补齐报送市局负责稽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市(县)稽查局自收到清算资料起 20 日内完成清算复核工作,出具审核表,并在3 日内将审核表、清算资料及相关复核资料传递至主管地税机关,同时将复核结果报送市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处、负责稽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备案。主管地税机关自收到市(县)稽查局经过复核的审核表之日起 3 日内送达纳税人,要求纳税人在15 日内办理税款结算手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清算审核不免除纳税人对清算申报事项、数据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律责任。6第五章 核定征收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11、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发现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必须经主管地税机关集体审议,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的确定须

12、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市(县)稽查局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纳税检查过程中,发现应进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交主管地税机关按相关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通过清算审核对清算项目需要进行核定征收的,应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的理由和依据。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需在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核定征收核查,经集体评议和负责人批准后,7在 3 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要求纳税人在 15 日内办理税款结算手续。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第六章 后续管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

13、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将已清算的项目及时登入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一览表,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的有关信息进行统计分析,计算出清算的总建筑面积、扣除项目总金额、已转让(销售)面积、未转让面积等基本数据,加强对未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后续管理工作。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须按月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一览表,并于次月 20 日前报送市局备案。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第三十二条第三

14、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需将清算中形成的备案资料和清算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合并立卷。对于成片开发分批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应在全部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工作后进行归档.第七章 清算鉴证8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接受纳税人委托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清算项目鉴证时,应依据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准则的要求,对清算项目的总体情况、不同用途房地产的面积划分情况、销售收入、成本及费用等情况进行鉴证,并按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准则 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出具鉴证报告。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时应提供对下列事项鉴证的工作底稿,

15、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一)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销售明细表、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号、销售面积、单价、销售金额、发票号码、用途、结算形式等;取得实物收入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二)对每一扣除项目所对应的支付凭证应鉴证其真实、合法、有效性,并提供相对应的经济合同和协议;如支付凭证中记载的资金是否真实地流出企业、有无挂账的应付款项、采取何种结算方式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对于没有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地税机关不得拒绝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鉴证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规

16、定和要求的鉴证报告予以采信.对未采信的鉴证报告,由主管地税机9关退回并告知其理由。第八章第八章 责任承担责任承担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办理清算手续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 10 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对逾期仍不办理清算手续的,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核定征收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一年内两次未被采信的,全市范围内的地税机

17、关两年内不再受理该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师事务所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出具虚假 鉴证报告的,全市范围内的地税机关不再受理该事务所出具的所有各类涉税鉴证报告,并由市局向省级地税机关上报要求取消其职业资质。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出具的鉴证报告未被采信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须在发现上述行为之日起 5 日内将名单上报市局备案。市局将对各单位上报名单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上报省级地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10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主管地税机关按照通报名单依据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税务人员在土地增值税清算

18、审核过程中的执法过错行为,按照合肥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和 合肥市地方税务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对于移交市(县)稽查局复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过复核后,应补税款占原清算税款 50以上的,取消该主管地税机关年终评优资格。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各文书和表格均列举在附件中。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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