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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总局令 36 号)、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 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25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矿山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境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 尾矿库、 石油天然气开采 及输送、煤矿(统称为矿山)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 施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危险性较小的砂、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资源开采和砖瓦 用粘土矿山建设项目不适用本规定,各
2、市可根据当地情况另行规 定。第三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矿山企业或 采矿权人是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建设工程“三同时”的依法实施、安全设施投资保障负责,并依据有关规 定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或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本细则 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经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 促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依法做好矿山建设项目“三
3、同时”工作, 并对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安全监管。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与施工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审查审批。 省局承担省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的矿山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政府及其有关 主管部门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与竣工验收。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没有通过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核 准或者备案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同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 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4、 上级安监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下 级安监部门承担由本级安监部门负责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二章 前期安全条件认证与审查第六条 矿山建设项目在初步确定开采(或运行)范围以后,在 项目正式立项或金属非金属矿山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采矿 许可证以前,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 评价机构完成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此阶段完成安全预评价的,必须先行对建设 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在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以前,完成 安全预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预 第七条 评价,并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预评价
5、报告结论应对矿 山建设项目选址的合法性、安全风险的可控性进行明确判断。 建设项目地点、 矿山开采范围、 预评价针对的开拓方法及采矿方 法发生较大变化的,必须对已完成的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或重新 进行预评价。第八条 矿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的,有关单位应当委托 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安全条件论 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与周边生产生活设施、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经营活 动、学校教学、居民生产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并对矿山 建设项目位置与上述对象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作明确判断;(二)矿山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条件(地质、地形、气象等
6、)对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三)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拟设立的开采范围或矿区范围的 合理性,重点要考虑是否可以形成合理的开拓系统与采矿方法; (四)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五)其它需要论证的内容。第九条 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应当在安全预评价或安全条件认 证工作完成后,及时将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报当 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表参考附件 1 )。第十条 安监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及 金属非金属矿山联合踏勘工作, 并以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安全条 件论证报告作为在金属非金属矿山联合踏勘表上签署意见的重 要依据。发现以下情况的,该项目不得通
7、过安全生产审核、审批: 建设项目与周边生产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法律、法)一( 规、规章、标准的禁止性规定;(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范围或矿区范围不合理,无法形成合 理的开拓系统与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采矿方法。第三章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应当委托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对建 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要根据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颁布的编写提纲和省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明确竣工验 收时应完成的安全设施及建设期。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设 计文件格式要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8、设计批准人(或单位技术负责 人)、项目设计负责人、审核人员、设计人员应在文本上签署姓 名。第十三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完成后,矿山企 业或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提出申请时,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 2 ) ;(二)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的文件; 无立项、核准、备案 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可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设立建设项目的矿 山联合踏勘意见;(三)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其备案表;(四)矿山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送审稿) ) 五(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
9、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安全设施设计申请受 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的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审查不予通过:(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也没有相关部门 矿山联合踏勘同意意见的;(二)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三)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四)矿山建设项目的位置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 章禁止性规定的。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设计申请材料受理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文件(送审稿)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以下问题, 可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修改
10、以后仍不符合要求或矿山无法 实施的,设计审查不予通过:(一)针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不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二)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的;(三)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 的;(四)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采矿方法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 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的;(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 论证说明的;(六)不符合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全生产方面有关规 定的。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矿山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查时, 可采取自行
11、审查和组织专家组审查两种办法。对建设项目比较简单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行进行审查。 自行审查应由业务部门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完成,并形成审查意见, 审查人员均应在审查意见上签名。对建设项目比较复杂的,由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或其委托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设计单位、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施工单位等参加,审查 后形成“专家组意见”和“审查会议纪要”。“专家组意见”主要 从技术角度阐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是否可以通过审查的结论及 理由, “专家组意见”由专家组长签字通过; “审查会议纪要”主 要反映会议召开过程、 对专家组意见的评价及其它与会人员的不 同意见,
12、 “审查会议纪要”由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主持会议的工作人员或审查委托单位出具。第十七条 根据矿山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安全设施设计批复 前,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还应向安监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矿山需要实施爆破作业的,应提供矿山与爆破警戒范围内 涉及的相关单位、 居民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有关批准文件 (爆破警戒范围根据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设施设计、 爆破设计方案确定,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要求高的确定),签订协议的 对象较多的,还应提供签订协议情况的说明。(二)建设项目委托外单位承包施工的,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应 提供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方与承包方安全生产协议,承包单位安 全生产许
13、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承包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安全 管理 人员任命文件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由矿山企业自行施工的,要提供企业具备施工能 力的证明材料(具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执行),并提供矿山负 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关安全资格证书,以及企 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应急救援预案、职工工 伤保险及其有关人员任命文件等材料。 改建、 扩建项目需提供矿 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第十八条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扣除设计文件修改时 间和申请人没有按照第十六条要求提供材料的延误时间),负责 受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安全 设施设计文
14、件及有关申报材料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的,设计审 查予以通过,并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复;审查未通过的,应当说明 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第十九条 在建设期间的矿山,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发生下列 情况的,企业提出变更申请(见附件 3 ),由设计单位编制安全 设施设计变更书,经当地安监部门初审后,报原批准单位审查同 意后实施:(一)建设项目的规模、开拓方式、采矿方法发生变更的。 (二)与矿山本质安全有直接联系的主要采掘设备发生变化,并 可能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三)改变重要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重要 安全设施是指对矿山本质安全水平有重要影响的安全设施。如: 露天矿山运输道路(坡度、宽度
15、、修建的最终标高)、作业平台 (工作平台宽度)、边坡(台阶高度、最终边坡)等,地下矿山 机械通风设备设施、 防排水设备设施,主要提升设备及提升系统 安全防护装置,采场顶板安全防护措施(采场要素、采场支护措 施),安全出口 。 等建设期间的矿山,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条上述以外的变 化, 由有关单位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联系单,经设计单位同意 后实施。第四章 安全设施的施工与竣工验收第二十条 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符合本细则要求的 单位施工。其中,尾矿库建设项目、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以及矿 山企业自行没有施工能力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必须由具 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施工。矿山建设项目安全
16、设施施工承包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颁发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设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要求。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将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其它单位施工的,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的有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或主体责任。第二十一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由矿山企业自行组织施 工的,矿山企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矿山企业必须是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如:个人独资企 业、合伙企业、公司的分公司等)不得自行组织施工;(二)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型矿山的施工或生产历史;(三)组织机构健全,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 员全部持有安全资格证书;(四)建立安全生
17、产责制、 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 程;(五)具备建设项目施工相应的设备、设施;并符合有关要求;自身具备建设施工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六) (七)具有与建设项目施工相适应的应急救援能力;(八)矿山企业全体施工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九)企业安全管理良好,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并在三年内没 有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矿山建设项目的企业自行施工能力,由安全评价单位进行评估, 出具企业施工能力评估报告。 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的安监部门 根据评估报告,决定是否可由企业自行施工。第二十二条 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 规范施工。 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专业技 术人员
18、、安全管理人员,对露天矿山道路、地下矿山独立的井巷 工程、 矿山初始采场、 施工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安装工程等分 别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 方案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矿山企业 或采矿权人、设计单位提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及时处理。施 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 工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第二十三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 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以及矿山企 业或采矿权人自身没有监督能力(是否具有监督能力, 由预评价 报告或施工能力评估报告确认)的其它建
19、设项目,应聘请监理单 位对安全设施建设施工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有关 规定,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落实情况和作业现场安全进行监 督检查。 工程监理单位每班应对建设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生产 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 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委托监理的单 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 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 由于矿山开拓系统、 采矿方法比较复杂,或所采用的安全设施、 安全管理措施比较新颖,其可行性或有效性需要通 过试生产进行验证的矿山,经批准同意后可以在竣工
20、验收前进行 不超过 6 个月的试生产。需要进行试生产的矿山,在建设工程完工后或即将完工时, 由企 业提出申请,经当地安监部门同意,报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的批准机关备案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企业申请试生产时,需要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申请及当地安监部门同意的意见;(二)设计单位编制的试生产工作方案及试生产理由;(三)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企业试生产能力评估报告;(四)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完 成建设工程或初期建设工程,形成生产系统和防灾系统,地下矿 山第一个回采工作面或露天矿山第一个工作平台准备完成,在进 行正规开采以前,应当按照本
21、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竣工验收以前,应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 评价。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或其整改确认意见应对矿山建设项目是 否符合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条件提出明确结论。 安全验收评价报 告完成后,应及时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4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见附件)一(二)安全设施设计及变更的有关文件;(三)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通过审查的许可意见书 (复印件)(四)有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出具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检测 检验报告;(
22、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说明材料;(六)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及备案表;(七)企业自行施工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还应提供下列材料:1、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 人员操作证复印件;2、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目录、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3、企业与上级管理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企业内部安全 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说明;4、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协议;5、矿山职工工伤保险证明材料。(七)工程性矿山、 矿山生产作业发包给其它单位施工的企业还 应提供下列材料:1、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
23、关证照;3、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4、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目录、岗位安全操作 规程目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说明、应急救援预案,施工 人 员工伤保险等材料;(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该建设项目涉及的矿山企业或独立生产系 统随即应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可在申请竣工验收时一并提出 领证申请,并提交除“竣工验收批复”以外的其它需要提供的材 料。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自 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进行审查,资料审查合格的,在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
24、。 现场验收时,应对矿山现场安全设施与设计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 行验收,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对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审查;金属非 金属矿山可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有关验收表格进行验 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但对下列(三)到(六)项 内容存在局部问题的建设项目,可责令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到期 后仍不合格的,为验收不合格:(一) 验收安全评价机构不具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 合格的;(二)将矿山建设项目施工或矿山开采发包给不具备国家规 定资质单位的;(三)安全设施未按照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四
25、)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 准规定的;(五)矿山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没 有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六)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本条上述问题,需要整改的,由组织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成后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或验收评价单位确认。第二十八条 现场验收工作由负责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有 关专家组成验收组,组织单位带队工作人员担任组长,并可根据 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在验收组下设立专家组等工作小组。现场验收工作完成后,形成“
2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现场验收意见”, 由组长代表验收组在验收意见上签字,并附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验收组下设立专家组等工作小组的,专家组等各工作小组分别形 成“验收小组意见”,各小组组长在“验收小组意见”上签字, 并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现场验收意见”的附件。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扣除企业对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时间)验收 完毕,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对于申请验收时同时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并符合有关要求的 企业(独立生产系统) ,同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即转入正常施工。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细
27、则中的新建项目是指新设立的矿山(独立生产系 统),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注销和失效的矿山(独立生产系统) , 按照新办矿山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改建项目是指矿山因 采矿 许可证开采范围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开拓系统发生较大变化的 建设项目,以及生产矿山对原有的开拓方式、采矿方法、重要安 全设施进行改变的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是指矿山规模发生较大变 化,原有的生产系统不能满足需要,而在原生产系统的基础上扩大规模的 建设项目,主要指地下矿山和扩建后年产量 50 万吨以上的露天 矿山,在开采规模增加 30%以上时的建设项目。符合本条所解释的新建、扩建项目,如果实际没有建设工程(建 设工程主要指:露天矿山道路修建、
28、改造,地下矿山开拓工程, 重要设备设施安装、改造工程),且矿山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的,可由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或情况说明,由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或 对原来设计进行调整或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同意后,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可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要 求,向负责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提出申请,免除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审查审批, 直接予以办理后续的审批手续。 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的审查审批 内容,相关安监部门应书面予以批复。本条所解释的改建项目中,涉及开拓方式、采矿方法、重要安全 设施进行改变的项目
29、,如果这些改造是为了改善现有矿山安全条 件,并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的,可由设计单位 编制“技术改造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报开采设计与安全专 篇原批准机关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不需 要履行其它审查审批手续。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金属非金属矿山、 煤矿,是指依法取 得采矿权,经工商登记合法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 煤炭资源 开采经营的单位。 对于以工程建设为主要目的的道路开挖、 隧道 建设、 无法形成矿山开拓系统的边坡治理等工程(包括取得采矿 许可证的),不按照矿山建设项目进行管理,而按照工程建设的 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由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
30、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本细则所称的工程性矿山,是指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工商营业执照没有矿山开采经营项目的政府下属机构或资产经营性的公 司,作为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后,在批准范围内进行开山造地(填 海)、港口建设时的矿岩开挖,其所开采的矿岩用于自身工程建 设而不进入市场销售的矿山。本细则所称的尾矿库,是指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选矿许可证 或依法批准的矿山所附属的尾矿库,但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 电厂灰渣库。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有关申报材料,安全评价报告、 设计 文件、 检测检验报告等由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有一定法律效率的 文件,其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张数较多的,应采用无线胶装, 张数较少但超过一张
31、纸的,应加盖骑缝章。 其它企业自行准备的 申报材料,应采用活页装订成册,并编制页码、目录;所有单位 及个人证照复印件、扫描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安监管矿2008173 号文件、浙安监管矿2007158 号文件、浙安监管科技2006 170 号文件、浙安监管矿2006126 号文件、浙安监管矿200699 号文件同时作废。附件: 1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表2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3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申请表4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附件 1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表备
32、案号:建设项目名项目建设地建设单位名建设单位地项目投资概项目生产能评价报告名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主要危险、危害因素评价报告的主要结论评价报告的专家评审结果安全评价单申请单备案机关意(盖章) (盖章) (盖章) 日 月 年 日 月年 日 月 年附件 2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建设项目名申请单位名项目立项、核准、备案单项目设计单项目生产能建设项目简介(可另附项目重大危险源,主要危险、危害因 素(可另附预评价意见落实情况(可另附申请单位意见(盖章县(市、区)安监部门意市安监部门意日 月 年(盖章)日( 盖章)月 年附件 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申请表建设项目名申请单位名设计批准文原设计单原设计简要介绍、本次变更的主要内容、理由(可另附申请单位意(盖章设计单位意见(盖章审查专家组长(或审查人员)意见(可另附县(市、区)安监市安监部门意省安监部门意门意(盖章) (盖章) (盖章) 日 月 年 日 月年 日 月 年附件 4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项目立项、核准、备案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试运行状况(可另附验收评价意见的落实情况申请单位意见(盖章县(市、区)安监部门意市安监部门意日 月 年(盖章)日 月 年(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