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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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合同管理制度 一、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规范行为导致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二、我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合同等,均适用本管理制度。三、公司合同管理部是公司合同管理机构,在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导下,负责修订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负责起草、签订各类承发包合同,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并做好收集归档工作。四、经办人于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对方当事人有效证件,验明主体资格,了解其资信状况,审查对方经办人代理权限

2、,审查对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五、属投标中标的项目,经办人要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审查业主招标文件,确定我方投标书主要条款。六、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使用格式文本签约;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则上采用 GF99900 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也必须采用合同书形式,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所有合同均应约定以加盖公司公章为合同成立要件。2/6 七、对劳务分包合同应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1、应当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

3、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3、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1)双方的单位全称;(2)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3)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4)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5)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6)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7)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8)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根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

4、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9)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10)违约责任;(11)争议的解决方式;3/6 (12)双方的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13)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4、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5、双方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约定:(1)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以下工程、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约定;(2)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具费、低

5、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约定;(3)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并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时间、方式;(4)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应明确约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6、双方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工作量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审核时限从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月劳务作业量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 3 日;支付时限从完成审核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 5 日。7、双方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劳务作业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4/6 8、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 7 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

6、。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员信息等。9、双方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延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双方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发包人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10、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双方应当及

7、时对工程变更事项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签证手续。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人员应当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在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确定后,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双方应当及时确认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经确认的变更部分的价款应当按进度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一并支付。双方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合同中约定的对方通讯地址送达书面资5/6 料;收到书面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在 7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11、不得在未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案的情况下

8、要求或允许承包人进场施工。12、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内容后,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通知后 3 日内对劳务作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 28 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双方的结算程序完成后,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 28 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八、对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履行部门应当立即查明情况,认真、稳妥地收集证据,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报告。当我方接到对方当事人的索赔报告后,履行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合同管理部,共同商定应对措施。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和三人干扰及意外事件,履行部门应立即通

9、知对方当事人,查明原因,及时化解。并收集好相关证据。九、履行部门应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建立台账,由专人负责书面签证、来往信函等资料的保管。十、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为,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6/6 1、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出卖公司利益;2、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严重玩忽职守,导致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3、其他故意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十一、对严重违反本管理制度行为,公司除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外,还可视情况要求其承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十二、公司职工均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管理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于检举、揭发属实的,公司除给予该职工一定物质奖励外还负责保密。十三、对于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并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公司将公开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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